法治政府建设中有限政府理论探究
2020-08-14田雨晴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有限政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十大一级指标之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个人权力、私有财产、法律等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论述有限政府理论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启示作用及意义。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有限政府;政府权力
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有限政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有着一定的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有限政府的概念
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受到个人权力、私有财产及法律等的影响和约束。政治哲学层面上的有限政府来源于自然法理论,早期的自然法学者达成的共识是,人类在来到政治社会之前都拥有自然权利,他们脱离开自然状态而来到社会状态并创立政府,是为了取得比自然状态下更丰厚的利益,而非更少。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人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个人高于政府的。自然法学家认为人民让渡的是自己的部分权利而不是全部权利,人民让渡个人权利的目的也是为了让政府保障自己在自然状态下已经享有的天赋权利。
二、有限政府的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理论
我们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就可以找到有限政府的理论渊源,到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中对有限政府的理念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洛克介绍了人们放弃自然状态、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成立政府的原因及过程,在此前提下,他的有限政府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在洛克看来,私有财产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私有财产处在各种自然权利的核心,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洛克阐述了他的有限政府的思想。政府将人们以契约的方式转交于自己的权利统一到一起形成政治权力。那些具有不可转让性质的天赋权利划定的政府权力的边界,使得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人民的天赋权利,如果政府违反这一原则,人们将有权解除成立政治社会之时所结成的契约,并将其解散。
(二)人性本恶理论
对人的本性的怀疑和不信任是西方政治学对人性由来已久的认识,性恶论认为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在人的本性上是一致的,他们都倾向于在各种条件之下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他们的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的权势和各种资源,这也更加助长了他们满足私心的欲望。政府是将人以一定的方式重新组合而成的主体,因而它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正与客观,所以任何政府都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如果不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这将对个人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
洛克认为,政府的起源是由于人的本性的先天缺陷所导致的,是一种“正当的救济方法”,政府的存在是必需的。政府能够帮助缓解政治、经济和公共事业领域的各种弊病,一个有效的政府能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应当为人民谋福利,但是由于人性的幽暗,公权私用、滥用权力等情况每每出现。要想使政府履行好被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实现对社会的高效治理,就有必要在国家的政治制度当中引入“有限政府”的思想。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有限政府思想
在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法产生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法的运行提供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运用自身的权力随意的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和认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正义性。马克思·韦伯认为,“官僚制是……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制度”,它具有理性化和非人格化等特征,这是政府在社会角色中进行干预的基本角色,同时他认为市场不是完美的,政府介入市场正是由于市场可能存在的无序和失效状态。这与有限政府理论的思想所契合。列宁的名言“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就是社会主义的叛徒”也能显示出,坚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经之路。
在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调整政府角色的政治实践中,我们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有限政府,使我们的有限政府既具有普遍共性,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三、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一)个人权利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洛克认为:“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没有得到本人的许可,不可以将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其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人们成立政府是想要获得一种更好的生存状态,法治的政府被组建起来后,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天赋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甚至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政府有权制定评定违反法律行为的标准,并且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政府在施行法律的同时也要保证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政府不能不受限制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任何超越保护个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即“暴政”。人类成立政府且愿意处于其管理之下的目的并非是对自身权利的简单放弃,而是期盼政治权力能够很好地保障个人权利。政府的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好人民权益而非侵犯其利益,这是有限政府思想的重要基础。
(二)私有财产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确立私有财产权与形成私有制二者一起构成了促使近代民主政治进程向前演进的重要动力。人类社会每种所有制形式均历經了各种变化与更替,这些改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源与动力。在人们拥有私有财产权的社会,政府便是这种权利的保障。为了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洛克等人设置了一些确保私有财产权的制度:第一,未经本人同意时,政治权力不得侵占其财产;第二,创立补偿原则来更好地排斥国家力量对其影响;第三,国家在征税时需取得人们同意;第四,当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受到政府的侵犯时,人们有权将其解散并组建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三)法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1.自然法思想中法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斯宾诺莎认为,立法和守法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应当订立符合人性的法律,且人民应当无条件的对已经生效的法律遵守。如果没有政府、法律以压抑人的私欲与冲动,社会是无法稳定的。斯宾诺莎认为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应当服从法律,无论政府为何种形式,君主统治的政府需要受法律的约束,人民通过缔约成立的政府也需要依靠法律来治理,用法律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
洛克认为,任何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应该将人民的权益放在第一位,不能要求公民只是一味地听从政府的意愿来遵守专制的统治,国家应当制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指出,要依照法律行使政府权力,主张用法律来制约政府的行政权,他认为只有施行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才能受到制约,人民的自然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洛克认为统治者要以正式公布的和被人民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将来的政策来进行统治。法律的订立必须是由人民授权的立法机关来进行的,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此项权力不得随意转让,权力的转让必须取得人民的一致同意才可以。
2.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制度
建立信赖利益保护制度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之一。信赖利益保护即当行政主体更改、废除或者撤销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后,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做出保护,在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变更时,不论基于何种原因,都要对没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补偿措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的意义就是要求政府对公民所作出的承诺应当具有约束力,对公民诚实守信,不允许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这就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有较强的确定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后,没有合理的法定事由或者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对其变更或撤销,但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严重的违法情节,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需要对此项行为进行强制撤销或者更改的情况,行政机关需要在此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变更后,对没有过错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撤销权。笔者认为,政府发布的可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性的政策,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将错就错”;那些可能使行政相对人损益性的政策,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把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结语
建立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府必须权力有限才能够行政有效。我国目前处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践阶段,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要依靠我国体制的优越性,不断坚持有限政府制度的推进。
参考文献
[1]毛寿龙, 李梅, 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 上海:三联书店,2000.
[2]约翰·洛克著, 叶启芳、瞿菊农译, 政府论下篇[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詹福满,苗静. 有限政府理论的现代解读[J]. 法律科学,2005(03).
[4]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 列宁选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毛泽东. 毛泽东文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贝内迪特·斯宾诺莎著. 温锡增译. 神学政治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9]唐亚林. 新中国70年的政府治理[J]. 社会科学文摘,2019(12).
[10]满庭芳.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制度分析[J], 法治与社会,2018(13).
[11]余凯. 近代分权学说的发展: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之比较[J]. 兰州学刊,2008(03).
[12]张胜军. 建立有限政府之必然性和必要性——以政治学理论为视角[J]. 武陵学刊,2016(03).
[13]郝海宁, 李根雪. 洛克有限政府思想对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启示[J]. 法制与社会, 2016(07):146-147.
[14]王雅琴. 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当代实践[J]. 晋中学院学报,2019(06).
[15]丁术鑫.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政治秩序建设的启示[J].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4).
[16]吉化振, 胡博文. 浅议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J]. 经济师,2009(09).
1詹福满,苗静. 有限政府理论的现代解读[J]. 法律科学,2005(03).
2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4 列宁. 列宁选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 約翰·洛克. 政府论 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
6 贝内迪特·斯宾诺莎. 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82页。
7满庭芳.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制度分析[J]. 法治与社会,2018(13).
作者简介:姓名:田雨晴,性别:女,籍贯(省市):山东省德州市,民族:汉族,生日(年月):1991年4月, 学位:职称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