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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下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执法办案中的应用

2020-08-14邬东坡

现代信息科技 2020年8期
关键词:智慧城市人工智能大数据

邬东坡

摘  要:通过总结多地办案经验,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安执法办案中的实际应用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人工智能有利于改变审核模式,转变侦查重心。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必须解决多项难题,包括理论与认识之间的偏差、算法与引擎之间的黑洞、人才与专业之间的不匹配等。人工智能在介入公安执法办案中,不仅要关注难题的解决,更是要关注融合程度、介入程度以及如何介入。该文主要探讨在智慧城市背景下,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如何更好应用人工智能技术。

关键词:智慧城市;人工智能;执法办案;大数据

Abstract:By summing up the experience of handling cases in multiple places,and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 the handling of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cases,it can be found that there are the following points: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conducive to changing the audit mode and the focus of investigation. However,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a number of difficult problems must also be solved,including the deviation between theory and understanding,the black hole between the algorithm and the engine,and the mismatch between talent and profession. Wh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rvenes in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cases,it is necessary to focus not only on solving difficult problems,but also on the degree of integration,degree of intervention and how to intervene.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better appl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 public security law enforcement cases in the context of smart city.

Keywords:smart city;artificial intelligence;law enforcement case handling;big data

0  引  言

从当前公安执法办案实际情况来看,面对的实际问题就是案子多与执法人员少的矛盾、执法效率与执法公正的矛盾、社会需求与执法能力的矛盾等多种问题。本公司在智慧城市背景下,对公安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应用人工智能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应当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一些,人类的智慧是无穷的,我们应当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等有效结合起来,以此为我国司法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1]。

1  现实难题

目前,在执法办案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有着深刻的意义,需要人们不断地探索与开发先进的科学技术,但是在前期开发过程中,难以避免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从总体角度来看,因为嵌入程度十分有限,尚未达到理想化状态,因此可知,将法制化手段与人工智能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当前司法体系在改革浪潮中的一条主线,在未来发展道路中,这一趋势还会不断增强,这也成为规范建设的关键选择与必然选择。但是也面临众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1  认识的偏差与转化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方面,但是仍处于初步的摸索阶段,在理念层面受到以下三个方面因素制约。

1.1.1  认识偏差

从当前情况来看,在执法过程中理论知识与实践会因为执法的制度、管理、监管等方面所带来的限制而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如何才能将智能化建设作为支撑,在多地区执法与改革涉及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考虑与认识。

1.1.2  认识存在局限性

通过笔者的调查研究可知,许多主管领导、民警人员对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的认识,仍处于懵懂状态,公安执法部门在对其研究过程中,仍将重点放在治安防控立体化、情报收集工作等方面,对于人工智能与公安执法相结合的部分,仍处于陌生状态[2]。

1.1.3  思维转化

在以往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所遵循的是科学计算、理论推导、实验验证三种认知方式[3]。大数据时代背景影响下,计算机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重要的工具,人们对于计算机的认识也发生改变,并且计算机的应用也对防控思维、侦查思维等产生影响。比如,在以往的治安防治工作中,我们秉承的原则是,警力必须跟着警情走,这也是十分主动的治安应对方式。某些地区会对该地区发生案件的天气、人口、案数等各项参数进行汇总,随后计算出未来可能发生案件的高发区域,并且提前安排好警力,这也能体现出大数据所具备的预测功能。

1.2  数据结构与来源

缺乏足够数据来源。以福建省为例,该省公安机关早从2010年起,已经将之后的纸质案件整理成电子卷宗,但是未将2010年之前的卷宗材料实现电子化,这就导致执法办案数据完整性受到影响。从外部数据来源可知,公安部门、检察院部门、法院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数据库与专用的网络,因为保密需要,各机关单位之间未能随意流转数据,这就在客观方面形成了数据统计口径与数据资源壁垒。另一個受到忽视的问题就是我国科研机构司法数据库在数据的通用性、规范性、建设时间方面都有着明显优势,因此如果研发执法办案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借助已有的科研成果,那么必然会提高办案工作效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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