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状况案例研究
2020-08-14张志杨
张志杨
【摘要】研究选取了沈阳某个家庭的自闭症儿童,对其入学经历进行了访谈与调查。首先介绍了该儿童从入学到退学的经历,将该儿童的求学经历分为入学、过程、结果三个部分,然后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分析其各自的表现。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并且应该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特殊教育 特殊儿童 受教育权 保障状况 案例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实际上,我国公民并未完全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特别在特殊儿童身上,这种状况更为明显。我国虽然已在人口覆盖超过90%的地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但特殊儿童入学率同正常儿童有较大差距。总而言之,我国的特殊教育、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阶段还面临很多困难,据统计现有23万有特殊需求的孩子没有入学。因此,加强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特殊儿童教育权方面的研究逐渐成为特殊教育学者们关注的重要内容。但是国内相关研究数量有限,且多数集中在受教育权法律本身的研究,专门结合有关案例进行的研究尚欠缺。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权保障状况,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力争对有关研究有所了解、认识。
二、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近几年来,关于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研究大多是以叙事或收集资料的方式,强调理论层面的研究,实践性不强,而本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法,从具体案例来分析我国特殊儿童在接受教育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实践意义
从宏观角度来看,有助于继续积极立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积极制定“特殊儿童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法”“公民教育权利保障法”等系列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有利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督评估工作,使法律真正得到落实,使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护。从微观角度,一是有利于保护特殊儿童,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特殊儿童的关注程度,形成对特殊儿童的正确认识。二是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能编制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化教学,满足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需要,以及加大特殊教育的投入,为残疾少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此外,还有助于引起家长对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重视程度,提高特殊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化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
(二)特殊儿童
“特殊”是相对于“正常”“普通”而言。“特殊儿童”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为、言语或沟通能力上与正常情况有明显差异的儿童。其中也包括超常儿童、有行为问题的儿童等。狭义的特殊儿童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又称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如学习障碍、视觉障碍(包括全盲)、听觉障碍(包括全聋)、聋盲双残、智能障碍、多重障碍、言语语言障碍、外伤性脑伤、重度情绪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其他健康障碍与发展迟缓等。
(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四、研究方法
本选题主要采用案例法,对我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问题进行研究。本小组成员通过走访孤独症儿童小明的家长,记录小明的基本信息、求学经历,综合运用访谈法和案例法进行分析,研究影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因素。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小明(化名),男,9岁,家住沈阳市沈河区,3岁时确诊为孤独症。5岁时父母离异,现由母亲独自抚养。由于家境贫困,而且是一名孤独症患儿,母亲一直没有把他送入学校接受教育。8岁时在社区的动员和帮助下,小明被允许到家所属片区的小学上学。
据母亲介绍,小明喜欢学校。但是因为患有孤独症,小明只能对自己感兴趣的课程表现出注意,而自己不感兴趣的则完全不在意,而且经常会扰乱课堂秩序。学校安排小明轮班就读:今天在一个班,明天换另一个班。同学都挺喜欢小明,但是很快这种特殊的制度被40名家长的联名信结束了。40名家长联名写信给学校,说小明有精神疾病,不能和他们的孩子一起上学,要求小明必须退学,学校最后以“维持正常教育”这个特殊原因不让小明上学了。目前,小明仍旧在家无法再去上学。
(二)案例分析
把孤独症儿童小明求学的经历分为入学、过程、结果三个部分,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分析其各自的表现。
在最开始的时候,由于家庭贫困,母亲缺乏让孩子上学的意识,导致在小明达到正常的入学年龄时没有按时上学。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小明8岁时引起了社区的关注,在社区的动员和帮助下,小明被一所普通小学接收。小明之所以能够顺利入学这要归功于三方面的齐心协力:家长意识的转变,社会的扶持和学校的肯于接收。
在入学以后,学校方面也曾经努力让小明能够得到适合他的教育,让他轮班就读,但是问题开始于其他学生家长的不理解。这40名家长代表了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点,他们认为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学习会影响其他正常的学生,并不同意他们在一起接受教育。于是学校就向家长们妥协了,并以不正当的理由把小明开除了。学校以及家长不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导致了小明求学过程中的失败。
小明求学的结果是他现在仍旧呆在家里没有地方可以读书。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作为特殊儿童的家长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自己孩子的受教育权遭到侵犯时,没有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及时找到相关负责单位解决问题;其次,学校也存在对法律不了解的问题,没有保障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反而因为家长的原因就剥夺了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受教育权;从社会方面则反映出了对特殊儿童的冷漠与歧视,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学习本来就符合特殊教育中的“回归主流”的思想,但是学生的家长因为不了解就断然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而且对学校施加压力,虽然间接造成小明辍学在家这一事实,但是却应该承担其主要的责任。社区虽然帮助把小明送到了学校,但是在小明辍学之后没有做双方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工作。从这个角度讲,社区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五、研究结果
我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并没有从教育机会、教育过程、教育结果三个方面对特殊儿童平等地接受教育进行系统而全面地规定,致使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很多学校没能真正地按照我们的法律让特殊儿童接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导致特殊儿童被拒之门外。此外,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法律宣传力度不够,不仅社會上的人对特殊儿童教育法律了解不够,成为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得到保护的阻碍,甚至特殊儿童的家长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孩子已经被侵权,从而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孩子。
六、讨论
发展特殊儿童的教育事业,使他们自身素质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不断提高,参加正常的社会生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既面临许多困难,也面临着发展机遇,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全任重道远。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和加强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制建设
第一,开展残疾人教育立法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有体系的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第二,制定残疾人教育法,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更快地发展,满足残疾儿童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第三,细化法律条文,规范法律用语,严格执法。
(二)建设特殊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督导力度
在我国特殊教育体制中应该专门设立专管特教的负责人,这个人应具备特殊教育的专业背景,主抓特教,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挥其整体力量,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相联系协调,加强督导力度,使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和教育质量得到保障。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办好特殊教育必须要有特别的措施和倾斜的投入,建设足够数量的特殊学校,保证学龄特殊儿童能及时入学。加大特殊教育的科研经费投入,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保证我国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四)提高全社会对特殊儿童的关注程度
保护特殊儿童,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特殊儿童的关注程度,形成对特殊儿童的正确认识。健全特殊儿童社会支持体系,为特殊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支持环境。加强特殊儿童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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