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与利益协调研究
2020-08-14张苗苗毕达宇江彦
张苗苗 毕达宇 江彦
摘 要:[目的/意義]公安情报共享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阻碍公安大数据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基于价值共创理论,剖析当前我国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形成机理与利益冲突协调机制,能够为合理协调公安情报共享中的利益冲突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方法/过程]从主体共创价值视角,研究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关系及价值实现过程,以价值共创全过程为视角认为投入、风险和收益构成了公安情报共享中的利益冲突诱因,将利益冲突诱因类型分为原发性诱因、突发性诱因、继发性诱因,并进一步探讨公安情报价值共创的共创筹备阶段、共创价值累积阶段、共创价值惠及阶段的利益冲突形成机制。[结果/结论]综合运用规划和互动方式从投入保障、风险管理、收益协调3个方面构建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利益冲突协调机制。
关键词: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利益冲突;利益协调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20.02.004
〔中图分类号〕G25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20)02-0026-08
Research On the Value Co-creation and Interest
Coordination During Police Intelligence Sharing
Zhang Miaomiao1 Bi Dayu2* Jiang Yan1
(1.Department of Forensic Science and Criminal Intelligence,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Wuhan 430034,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South-Center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 430074,China)
Abstract:[Purpose/Significance]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during police intelligence sharing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obstacl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g data strategy of public security.Based on the theory of value co-creation,this paper analyzed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 conflicts of current police intelligence sharing value,so a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reference for reasonable coordination of interest conflicts during police intelligece sharing.[Method/Proces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co-creation,this paper,explored the value creation relationship and the value realization process during police intelligece sharing.In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 co-creation process,this paper considered investment,risk and benefit construct the inducements of interest conflicts during police intelligece sharing,and divided the inducements of interest conflicts during police intelligece sharing into primary inducements,sudden inducements and secondary inducements,then based on analyzing the construct of the inducements,the paper discussed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 conflict in the stage of preparatory of co-creation,the stage of co-creation value accumulation and the stage of co-creation value benefiting;[Result/Conclusion]Comprehensive use of programming coordination and feedback mode,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at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 conflicts during police intelligece sharing can be constructed from three aspects:investment guarantee,risk management and benefit coordination.
Key words:police intelligence sharing;value co-creation;conflict of interest;interest coordination
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改革大潮中,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正飞速发展,给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在“情报主导警务”战略思想引导下,以“数字蝶变”推进警务资源整合,打造“智慧公安”为核心的现代警务模式成为新时期公安信息化工作的发展方向。在2018年1月召开的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公安部正式决定确立和实施“大数据”战略,确立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坚决打破“信息孤岛”,把实施大数据战略而引发的公安技术改革作为公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此,各级公安机关正大力发展立体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及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应用、共享、统筹,力图大幅提升公安信息化水平,突破部门、警种、区域界限,实现布警精准化、派警立体化,让警务力量集中、警务运转一体化、作战资源和成果最大化成为可能。然而,通过实地与文献调研发现,在公安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基础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分散且标准不统一、情报共享不充分、公安情报工作流程衔接不畅等情报共享问题正日益凸显,导致公安信息化技术难以充分发挥其功效,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与收益不平衡。这不仅难以实现警务资源最大限度整合,浪费国家、地方和公安机关的投入,也会阻碍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影响和制约情报资源整合共享的核心因素是利益[2]。在传统的公安情报共享观念中,普遍认为情报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彼此相互独立的个体且更强调民警使用情报的能力和效果,而弱化了情报生产和基础信息资源管理的作用,在各类利益分配时忽略了公安情报生产者与组织者的贡献,导致公安情报主体间共享关系不密切,协同动力不足,情报共享效果不佳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本文以近年来在经济管理领域中被广泛应用的价值共创理论为研究视角,将公安情报共享看作是公安情报价值创造过程,公安情报主体是价值创造的参与者,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创造的对象是公安工作中所使用的各类信息。在此基础上,剖析公安情报主体间的价值共创关系与作用机制,从用户参与角度探讨公安情报共享的协调机制,从而优化公安情报共享关系,促进公安情报活动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2020年2月第40卷第2期现代情报Journal of Modern InformationFeb.,2020Vol.40 No.2
2020年2月第40卷第2期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与利益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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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2020Vol.40 No.2
1 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公安情报工作中,公安情报共享的深度与广度、情报主体间的关系、情报共享价值的创造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要求进一步深化跨警种、跨部门、跨区域的广泛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情报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安情报的价值增值,价值共创成为可能并将成为未来公安工作的主要模式。
1.1 公安情报共享中价值共创的内涵
传统的公安情报共享是一种价值创造而非价值共创。在传统公安工作模式下,公安情报常常被看作是用于案件侦破的线索或社会治安状况的情况反映,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辅助个案侦查和案件预警等方面。彼时,“要什么给什么、要什么拿什么”的“短平快”工作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警种、各部门对包括案情研判、批捕追逃、挽回损失、维护治安等在内的各类利益诉求,但主体间协同与沟通不足,情报质量、传递方式、管理模式是否能够满足公安工作、适应情报主体、及时合理升级等难以进行评价和改进,情报的价值提升非常有限。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安情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已然从各警种处理各类案件中的一个业务环节这一基础层面上升到设立专职机构部门进行情报统筹,强化多警种联动,进而实现情报主导警务的战略层面。在这种新常态环境下,各公安情报主体根据职能不同,对公安情报进行不同程度和内容的整合与加工,不断反馈情报的使用情况与感受,进而促进整体情报工作质量与效率的螺旋式上升,公安情报共享逐步从传统的情报生产者提供情报后依靠消费者实现情报价值增值转变为各情报主体共同创造情报价值。
美国管理学家Prahalad C K等首次提出价值共创理论,认为价值共创是以个体为中心由消费者与企业共同创造价值的价值创造方法[3]。不同于传统价值创造观点所认为的商品的价值是由企业创造,而消费者仅仅只是价值的使用者,价值共创理论认为产品生产者不再是产品价值的唯一提供者,而是来源于消费者与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共同创造[4]。消费者通过积极贡献自己的使用感受、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或在未知情况下贡献自己的行为数据,可以帮助企业改进产品,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创造新业务,降低成本,提高员工绩效等[5],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与服务,消费者的这些收获又进一步对企业产生影响,如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忠诚度、购买意愿等[6]。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价值共创的内涵,认为价值共创是各要素之间的共同创造[7],是价值创造主体通过服务交换和资源整合而共同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8]。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是依靠各类公安信息化手段,通过公安情报主体间的相互作用、有效沟通、协同合作共享公安情报,并根据不同主体的需求和反馈不断对情报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利用,达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公安机关治安防控和打击犯罪能力的目的,从而实现公安情报的经济、社会、素质等有形和无形的价值,是一个由情报生产者、组织者和消费者共同创造公安情报价值的动态过程。
1.2 公安情报共享中共创价值的实现
在公安情报价值共创过程中,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不同区域的公安情报主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运用不同的思维模式分工协作、即时互动,不断调整自身状态以适应共创体系的动态变化,实现公安情报在时空上的转移与价值上的增值。
1.2.1 公安情报共享中共创价值类型
公安情报共享的价值共创过程中,公安情报的生产者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信息按照公安情报组织者所规定的标准进行采集、整理和创造之后,按照公安情报组织者指定的规制将情报整理并传递出去,公安情报的消费者根据其工作內容选择不同的渠道获取相应的情报完成工作任务并将情报的利用情况反馈给情报生产者和组织者,情报生产者和组织者根据反馈内容完善公安情报共享内容、方法、渠道和体系,进而实现公安情报的经济价值(挽回经济损失、节约开支、津贴等)、社会价值(工作满意度、同行认可、部门权威等)和素质价值(能力、技术水平、经验等)。
公安情报主体在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过程中通过对情报的接触、学习、试错与耦合不断形成新的情报并加以整合,创造出新的价值。因此,公安情报在时空上的一次转移即会产生一次价值增值,有些价值是在主体履行完职能之后即可产生的即时价值(如掌握权威信息、完成工作任务、获得同行认可、提高技术水平等),以及一些需要在情报消费者使用情报产品之后才能实现的后续价值(如挽回经济损失、改变犯罪环境、提高公众满意度、立功授奖等)。
1.2.2 公安情报共享中共创价值实现过程
公安情报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是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前提,也是保证情报价值有效增值的关键因素。公安情报生产者与情报消费者形成互动关系,使情报消费者的显性需求逐步接近其现实需求,并根据其现实需求确定情报源并开展情报采集工作。同时,情报组织者通过与情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互动了解他们的能力和需求,制定适应当前情报共享活动的工作制度、情报采集与录入标准、奖惩机制等规制,以规范和促进情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价值共创行为。而情报消费者则会在利用完情报生产者和组织者提供的情报之后反馈情报利用情况和评价结果,以改善生产者和组织者的工作,进一步提高整体价值创造的效率。进而形成情报消费者参与并以需求为导向的价值共创体系。公安情报共享中共创价值的实现过程如图1所示。
2 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利益冲突诱因及作用机制
通过对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形成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在共创价值形成的不同阶段,涉及的主体不同,引发主体间利益冲突的诱因和作用方式也不尽相同。
2.1 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利益冲突诱因结构与类型
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和快速演变的特征,公安情报工作内容和方式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利益冲突的构成和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特征。
2.1.1 价值共创利益冲突诱因的结构
在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虽然主体之间总体上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但是大数据时代情报信息是重要资源[9],在情报共享中必然会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动,由于不同的目标和利益追求,导致双方在合作时出现利益冲突及行为不一致的现象[10]。研究认为,在情报共享活动中投入和产出情况、信息资源共享与共建中的风险、成分的分担与利益分配都会影响信息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以及组织绩效[11-12]。因此,我们认为在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过程中,主体的投入、承担的风险、所获的收益等因素构成了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利益冲突诱因。
根据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参与主体的功能,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我们将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投入分为整体性投入(即所有参与主体为保证价值共创的实现所需要的成本投入)和功能性投入(即参与者为发挥其在价值共创中的功能所需要的成本投入),将收益分为组织收益(可供分配和共享的收益)和个人收益(属参与主体独享的收益)。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利益冲突的诱因构成如表1所示。
2.1.2 价值共创利益冲突诱因的类型
根据诱因的作用方式,我们将公安情报共享中价值共创利益冲突的诱因分为原发性诱因、突发性诱因和继发性诱因。3类诱因在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作用方式,并相互作用诱发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利益冲突。1)原发性诱因。是指伴随公安情报共享的价值共创关系形成的先天诱因,是一种潜在性诱因。原发性诱因的形成源于价值共创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组织结构,公安情报工作目标、情报主体的特征与职能、情报共享的外部环境等决定了价值共创体系的原始投入、风险与收益,相应的问题与矛盾随之产生,往往随着价值共创的发展在没有外部作用的情况下导致利益冲突。2)突发性诱因。是指在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关系形成时未预见,而在共创过程中由于环境、主体、系统等预期不足或突变而产生的诱因。突发性诱因是一种单发性、偶然性诱因,往往单独作用于价值共创体系受内部环境影响较小,且由于犯罪的隐蔽性及犯罪环境的快速变化的影响,其形成具有较强的不可预见性。3)继发性诱因是指在原发性和突发性诱因的基础之上,多种诱因相互作用而衍生出的利益冲突诱发因素。其由原发性诱因决定,在共创过程中受到公安情报来源、传递方式、信息技术、主体特征、外在环境等因素影响与原发性及突发性诱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多发性、必然性诱因。
2.2 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阶段中的利益冲突形成机制
根据公安情报共享中价值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可以将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分为3个阶段:共创关系逐步形成的价值共创筹备阶段、价值共创体系形成与优化的共创价值累积阶段、后续价值逐步产生的共创价值惠及阶段[13]。不同的价值形成阶段公安情报主体间的共创关系、主体功能、利益诉求等因素都不相同,因此导致利益冲突的诱因不同,利益冲突的表现及形成机制亦不相同。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利益冲突诱因作用阶段如图2所示。
2.2.1 价值共创筹备阶段原发性诱因造成冲突隐患
价值共创筹备阶段为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初始阶段,期间明确参与共创的主体,通过主体间的互动确定协作方式和各情报主体的责权,并规划情报共享的内容、警务资源的配置、情报共享的渠道等。该阶段存在两种共创关系组织形式。一是,
主体的共创关系由制度决定,即公安机关的相关政策、规定、指导意见等决定情报共享过程中的参与主体、职能、投入、共创目标、价值分配机制等内容。在这种形式中,相关制度虽具有普适性,但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未考虑不同主体的特殊性和不同共创组织的差异,因此可能出现在情报共享的过程中有主体的投入超出其能力范围、风险预期不足、整体收益与预期收益差异等问题,且在筹备阶段规划的投入、风险、收益等因素是为所有主体认可且必须执行的。此时原发性诱因已经产生,虽未引发冲突,但为后期的共创活动埋下冲突隐患。二是,主体的共创关系由主体协商决定,即公安情报主体通过互动、核心主體主导、第三方主体协调等方式决定参与共创的主体及其职能、投入、收益等。这种形式有利于价值共创规划能够考虑到各主体的能力和需求,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但由于缺乏相应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主体往往更关注自身利益,抗风险能力不足,后期投入、风险、收益中的某一方面与规划或主体预期有所差异就有可能诱发利益冲突。
2.2.2 共创价值累积阶段突发性诱因滋生利益冲突
在该阶段中,共创主体落实初始阶段的规划,并通过互动方式不断补充和完善情报共享的内容、方式、技术手段等,调整自身的工作状态,优化价值共创体系。期间主体本身、外界环境、共创系统状态等不断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一些不可预计的状况,使主体的投入、风险、收益与规划不一致,引发利益冲突。1)投入的累积触发利益冲突。累积阶段不仅是共创价值的累积,也是投入的累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投入=总投入)。公安工作机制决定主体的投入尤其是一次性投入会严格按照前期规划执行,但为了优化共创体系往往会在共创价值累积過程中不断调整持续性投入,导致实际投入与主体预算之间的偏差,引发利益冲突。2)风险的不可控触发利益冲突。当前犯罪环境的动态变化使得公安工作方式和手段需随时调整,公安情报共享活动中的共享内容、方式、手段、技术等方面也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共创过程中出现新的风险或风险超出预期,诱发利益冲突。3)即时价值的形成触发利益冲突。在公安情报共享共创价值累积阶段,主体创造的即时价值逐渐形成,如完成工作任务、获得核心情报、得到同仁认同等。虽然即时价值只是主体收益的一部分,但如果不能满足主体预期仍可能引发利益冲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安情报主体会在此阶段更倾向于追求公共利益并对价值共创结果有所期望,在没有精神或物质上的动力激发时,各类利益冲突不会公开凸显,而是进入潜伏和蓄势阶段。
2.2.3 共创价值惠及阶段诱因显性化促成利益冲突
该阶段中,所有诱因综合作用各情报主体的功能基本完成,共创的即时价值和后续价值已形成,并通过各种方式惠及各主体,此时,主体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获得的收益都已明确,主体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正视和满足、长期高负荷投入、承担风险遭受损失等继发性诱因如此时仍得不到改善,前期累积的利益矛盾与继发性诱因相互作用最终导致利益冲突爆发。共创价值惠及阶段的诱因作用方式主要包括:1)继发性诱因成熟酿成利益冲突。继发性诱因会同原发性及突发性诱因相互作用,一般长期不断地作用于公安情报主体及价值共创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发酵,如在共创惠及阶段诱因仍无法控制和化解则会导致前期酝酿的矛盾爆发,引发利益冲突。2)突发性诱因激活引发利益冲突。由于累积阶段主体无法确定最终投入、风险、收益,部分突发诱因成为潜在诱因,在惠及阶段投入、风险、收益已明确的情况下,情报主体能够明确感知投入和实际回报,且情报主体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利益之争迅速凸显,利益冲突随之爆发。
3 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利益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营造相应的公安文化氛围等规划方式对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主体投入规则、风险承担责任、收益分配方式、主体行为规范、主体价值观等方面进行总体上的限定和引导,预防或减弱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利益冲突;也可以通过共创主体间采用正式(如协调会议)或非正式(如群组讨论)等互动方式更新彼此信息的基础上互相调整成本投入、风险责任、收益分配等内容以消除或削弱利益冲突。根据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不同阶段和利益冲突的诱因构成综合运用规划和互动方式能够更为精准、有效、合理地协调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利益冲突。
3.1 合理规划投入保障机制干预和引导主体积极贡献成本
完善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和文化氛围能够激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主体为整体利益的产生做出贡献[14-16]。投入保障机制规划应从政策与文化两方面入手,综合运用看得见的“硬政策”方式和看不见的“软文化”方式,全面促进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主体贡献。
3.1.1 建立激励和约束制度引导共创主体资源投入
公安机关可以在价值共创筹备阶段运用行政手段规划主体职能与投入标准,制定相应制度激励和约束主体的情报资源投入,干预和引导主体积极投入成本参与共创,同时在共创价值累积和惠及阶段通过参与主体间或与第三方权力机构间的互动方式形成临时协议,及时调整主体的共创投入。为了保证激励和约束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不同的公安情报共享活动中主体的功能、共享情报内容、资源投入等都不相同,因此,应针对不同的共创体系对不同主体设置考核指标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投入标准。2)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各主体呈现明显的互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激励机制的效果会强于团队激励[17],制度的制定应在以往注重集体激励的基础上关注个体的贡献与诉求。3)要真正落实“情报主导警务”理念,增强情报部门独立性,将各部门派出情报员挂职情报机构变为情报机构在不同部门下派情报部门和人员,并将下派人员的工作绩效作为各部门考核内容。4)形成标准化的台账制度,所有情报资源和工作均有源头可循,根据台账对共创主体实施相应的奖惩,并通过核心主体或第三方对主体在不同的价值共创阶段的行为和绩效进行灵活监督和互动。
3.1.2 打造价值共创文化氛围培养共创主体正确的贡献观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互动方式,利用多种宣传媒体、表彰形式、互动渠道等使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理念深度融入主体的价值体系中,让民警拥有共同的信仰和目标,有利于情报主体形成信任感、责任感和共创意识,更注重整体利益形成,乐于奉献。公安机关应在传统文化传播的途径基础上,大胆探索文化宣传的新途径。一方面,充分利用新媒体、多媒体等途径,从价值共创的筹备阶段开始,不断向民警推送、展示公安情报共享成果、方式、表彰、相关媒体报道等内容,让民警不仅能及时感知公安情报共享效果,还能产生公安情报共享并不困难且能产生高收益的想法,并在长期的信息输入中产生共情,认为自己也是情报共享的重要环节并能够创造价值,继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和参与情报共享的共创价值。另一方面,当价值共创关系形成之后,可以利用网络社区、企业公众号、即时通讯群组等加强主体间的互动,不仅能够畅通情报交流渠道、拉近主体间的距离、巩固共创关系,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共创团队中的亚文化,对主体价值观、行为规范、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有效引导,促进主体积极投入公安情报共享并与其他主体一道共同创造价值。
3.2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和应对利益冲突风险
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利益冲突的原发性风险诱因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价值共创筹备阶段对共创关系的认识不清、风险预计不足,而突发性风险诱因形成多是由于风险识别与预警不足导致的。无论是原发性还是突发性的风险诱因如不加以控制还会演变成继发性诱因。因此,在管理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风险时,应充分预知和识别主体可能承担的风险并加以控制。
3.2.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有效识别和预防风险
风险预警是一种主动型的风险管理策略,适时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可以保障知识共享活动安全正常開展[18]。公安情报共享的价值共创过程中,不同主体在不同的价值共创阶段都可能承担不同的风险,需要同时运用规划和互动方式在价值共创的不同阶段对不同主体的功能、投入能力、技术支持水平、主体间相容水平、容错能力等方面设计预警评价指标,对不同阶段的指标予以不同权重,利用神经网络、粗糙集、模糊集等方法综合评价主体的风险等级,当等级达到一定阈值时即发出预警。这种分阶段的持续性预警体系不仅能科学监测主体的负荷能力,对超负荷运转的共创主体和系统及时做出调整,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还能在风险发生之后及时识别风险发生的原因快速协调。
3.2.2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管理和转化风险
近年来学者们从组织结构管理、组织文化与培训、关键人员控制、信息技术等角度提出了控制知识共享风险的具体措施[19-20],可供公安情报共享中的价值共创风险控制提供参考。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主体主动申报和转移风险承担主体的方式控制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风险。1)主动申报是一种规划协调方式,需要在价值共创筹备阶段就形成相应制度,要求共创主体在价值共创的全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主动汇报其投入、共享/利用的情报内容和数量、情报共享/服务的对象及范围、可能/已经承担的风险等内容,从而掌握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不同阶段不同主体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情报的源头及去向、投入和产出。该方式既能有效控制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规避各类风险,也能及时发现风险并予以处理。2)转移风险承担主体是为了保障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的整体利益,在风险发生前或已经发生时,通过利用核心主体主导、共创主体互动协商、第三方主体干预等互动协调方式将风险进行转移,使情报主体共同承担风险或者将风险转移给某些主体。这样既可以实现主体共担风险、共享利益,也可以驱使共创关系中的主体承担责任,提高主体的情报共享意愿,有效避免和化解利益冲突。
3.3 不断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兼顾整体与个体利益
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合作伙伴关系存在的基础,也是供保证联盟整体协调性和稳定性的关键[21]。调研发现,公安情报主体往往更注重实现和维护即时价值而忽视后续价值的生产,同时后续价值的分配又更偏向于情报消费者而弱化其他参与价值共创主体贡献,从而引发利益冲突。因此,为更好地分配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收益,除了要从整体利益出发合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预防利益冲突,还应考虑个体利益建立用于协调分配不公的补偿机制化解利益冲突。
3.3.1 从整体视角出发合理规划收益分配机制
由于公安机关的各类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效力,一旦制定很难更改,因此,在建立分配机制时必须整体规划,连续长效。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的收益分配方式包括自然分配(共创价值形成过程中无须或者无法对其调节,各主体自动获得各类收益)、调节分配(共创价值形成过程中通过人为干预的方式,主体重新分配收益)以及共享分配(主体间共同分享不可分配的收益)。收益分配应从价值共创的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主体的贡献,同时应充分预测共创价值类型,合理规划利益分配方式和时机,保证分配制度的连续性。一方面,在价值共创筹备阶段合理预测即时价值和后续价值的类型与数量确定不同共创阶段的收益分配方式,并根据共创主体的功能预判其贡献程度确定主体收益,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通过收益分配制度引导主体的价值共创行为,确实保障分配制度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在保障整体收益分配有效落实的基础上,应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在共创各阶段赋予共创主体一定的申诉权利,建立互动机制,畅通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在不影响整体效益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收益分配方式和方法。
3.3.2 从个体视角出发增加利益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指通过主体协商、核心主体主导、第三方干预等方式以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素质利益等利益形式,弥补主体的收益损失。其目的是弥补主体没有实现的利益诉求或收益分配不公以调解利益冲突,因此应从个体视角出发构建补偿机制。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补偿主体没有得到满足的那一种利益,消除主体间的主观或客观不公;二是补偿主体利益诉求以外的利益种类,这种方式一般是在主体诉求的利益种类无法分配或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公安情报共享价值共创中构建补偿机制应注意:1)遵循公平原则。以主体的贡献为主要考察标准兼顾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主体参与价值共创的积极性,提高共创效率。2)把握协调时机。补偿要在主体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或收益分配不公的关键时刻进行,否则主体可能由于受损时间过长或受损严重失去共创能力或共享情报的动力,贻误战机。3)利益补偿要适度。补偿应以绝对差异为下限,以相对差异为上限,以利益分配的公平为前提,根据主体的贡献程度,尽量满足主体的利益诉求。否则会使主体过分依赖补偿协调,滋生“搭便车”等投机行为,打击主体情报共享的积极性,导致价值共创效率受损。
4 结 语
抓好数据信息的整合共享,破解系统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是“数据警务、智慧公安”实现的根本和基石。本研究试图打破传统的公安情报共享观念,将情报主体从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形态中剥离出来,通过互动的方式使情报需求和用户体验能够表达并融合到情报共享过程之中,从而主体真正参与情报价值的增值与创造。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通过识别这一过程中可能引发利益冲突、阻碍情报共享的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公安情报共享中价值共创障碍的优化策略。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缺少关于利益分配模式、利益协调时机、利益协调影响因素等方面的论述,亦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笔者在后续的研究中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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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