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的边界在哪儿
2020-08-13陈斌
陈斌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这条内容广受关注。
这条内容新在哪里?根据全国人大网阐释,有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提出,不宜取消收容教养制度,建议通过专门学校解决收容教养场所问题,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一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二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而现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九类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但并不包括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与所在学校可以“严加管教”,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入工读学校。
与此次二审稿新规比较可以发现,某种意义上,新的“专门学校”的模本就是现存的工读学校,但严重不良行为涵盖的范围扩大了。
不过,偷窃或赌博成性的未成年人,与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存在较大区别。是将他们同等对待,还是区分对待?是给这两类人分别建立各自的专门学校,还是把他们放到同一所专门学校?
有鉴于此,郑功成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如果是一般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还可以通过专门教育或社区矫治来解决,但对于完全不敬畏生命并造成命案的犯罪未成年人必须有相应的刑事惩罚。”
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将10岁女童骗至家中,在强奸未遂后将其杀害。他很懂法,称自己不满14周岁,反正只是收容教育,杀人不用偿命。后来他被收容教育三年。
更进一步,未成年人犯罪牵涉到一些基本问题:究竟应该怎么定义未成年人保护,成年人如侵犯未成年人生命、财产与自由等权利罪加一等?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网开一面甚至不予追究?后者的情形中有一类特别情况,即当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时怎么处理? 比如上述大连案件中那位被杀害的10岁女童,她的权益与正义该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