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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发生车祸要赔偿租车公司吗

2020-08-12严丹池柯思婷

理财周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主责刘先生租车

严丹池 柯思婷

文前提要:商家往往在格式合同中把对自己不利的情形都提前打好“预防针”,用一系列免责条款堵住所有损失的风险口。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租赁汽车不仅可以解决用车问题,还不必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已经成为便捷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租车行业规则混乱,某些不规范的公司为了赚钱而订立不公平条款,令消费者有苦难言。市民刘先生将完好的车辆按期归还1年多之后,却迟迟拿不回租车保证金及垫付的费用,还反遭租车公司索赔10多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租车后发生车祸

2018年9月,刘先生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向租车公司承租轿车一辆,月租金为3400元,并支付车辆押金1万元。合同签订、付款后,刘先生当日提取所租车辆。

2018年11月,刘先生驾驶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但车辆无损伤、无维修,刘先生为伤者垫付了医疗费4200元。交警到场后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而后,事故伤者、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另外,保险公司在收到刘先生垫付医疗费的发票后,将报销的4200元转入了租车公司账户。

2018年12月,车辆租赁期已满,刘先生按期将所租车辆归还给租车公司,并当场做了验收。但之后他多次向租车公司催要1万元保证金及保险公司报销的4200元,租车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

租车合同约定出事故需赔偿

明明合同已到期、车辆已验收、保险公司已赔付,为何租车公司迟迟不退还保证金及垫付的费用呢?刘先生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租车公司返还租车保证金和垫付的医疗费。

不料,租车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刘先生赔偿。租车公司表示,《汽车租赁合同》有一个“交通事故主责”条款,约定承租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承担保险理赔金额的30%。刘先生的事故赔偿金额高达15万,按约定应承担4.5万元。由于刘先生未赔付该费用,租车公司认为他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应当支付月租金50%和押金100%的违约金,赔偿费用总共超过10万元。

刘先生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他辩称,租车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的格式条款提出赔偿要求,对他是不公平的。而且,在签订合同时,租车公司并没有对该格式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和解释。另外,他也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法院不支持霸王条款

刘先生与租车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由租车公司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 “交通事故主责”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考察租车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中的“交通事故主责”约定,明显是租车公司利用己方强势预先设定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按照租車公司的说法,只要刘先生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超过1万元,刘先生就应按约定给付租车公司,租车公司就可藉此获取合同以外的不当利益,甚至超出履行合同应当获取的利益。此约定不仅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也和合同目的相悖,这条约定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化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从常规的合同解读看,“交通事故主责”下面应当是对“主责”相关事项的约定,但是租车公司做文字游戏,偷换概念,将“主责”文字变成“有责”,一字之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与刘先生所承担的风险就大不相同了。而且,租车公司的加注文字字体偏小,如不仔细反复阅看分辨,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不采信租车公司的反诉意见。

最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租车公司仅在文字下加注横线,未对该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向刘先生进行任何说明,没有进一步提醒刘先生注意。租车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而对刘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租车公司退还支付的保证金和垫付的4200元医疗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租车公司反诉要求刘先生赔付4.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理财金手指

向霸王条款说“不”

生活中我们遇到的霸王条款一般都出自格式合同。很多人不把格式合同当回事,其实里面常常隐藏着一些“吭爹”的约定,应该勇敢地向霸王条款说“不”。

比如商品房预售的格式合同,其中常有“广告免责”的条款,内容是约定开发商对房屋的广告宣传不具有要约效力,凡在签约之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所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很多买家在咨询时被销售人员哄得心花怒放,等到签订买房合同时才发现条件没有那么好。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如果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话,应当视为要约,卖家必须承担责任。

再如买车时“离店概不负责”条款,卖家通常会要求买家对质量有异议当场提出,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实际上车辆的很多质量问题要到用车时才会暴露出来,这样的条款是把经营者自己的质量检查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相关法律,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另外,汽车销售方还经常要求消费者支付金融服务费、出库费、PDI检测费等额外费用,否则不能提车,这些也属于霸王条款。实际上,消费者可以自己办理车贷,不一定要通过销售公司,金融服务费并非必要的费用。至于出库费、PDI检测费等费用,属于车辆必要成本,本来就已经体现在了车价中,无需再重复支付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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