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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适用范围

2020-08-11刘益飞

廉政瞭望 2020年6期
关键词:高级干部省委书记党政领导

刘益飞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是一个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选人用人科学性、准确性,甄别优秀干部、加强监督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起实施)第42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由此可见,任前公示制度适用于“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

不过,在近期被查和被“双开”的前高级官员中,我们看到了诸多不受监督的面孔。

以陕西省前省委书记赵正永创下官员受贿新纪录的贪腐大案为例。据检方指控:赵正永以权谋私及非法敛财人民币7.17亿余元,主要发生在他担任陕西省副省长、代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尤其是在他担任副省长分管能源工作时,利用权力之便肆无忌惮地贪腐受贿,构成他犯罪链条中主要的一环。而且,他在副省长任职期间的这些恶劣行径,早有流露,早有反映。当时,赵正永却在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的几个提拔关口,缺少了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月4日,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从儋州到三亚,再到海口,他的主政地越来越重要,亦没有相关任前公示的环节。

当然,赵正永们的“带病提拔”,原因很多(包括干部考察中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官场不良政治生态等),但“任前公示”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试想一下,在赵正永副省长任上的提拔,若能也有“任前公示”的较完善的制度环节,能否使赵增加几分忌惮之心呢?能否使党内外对赵的监督更落实一些呢?能否更早发现赵的犯罪或遏制其更大的犯罪呢?

虽然目前“任前公示”还不完善,譬如在公示的内容、时间尤其是为公众提供合理质疑的条件等方面,还有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但从已行之有效地实行多年的实践来看,其在权力监督、公众认同(我们称“群众公认”)方面的价值取向,理应坚持和弘扬。

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不僅明确地把高级干部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点,而且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权力越大越要接受监督”。笔者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适用范围,将其监督和惩治腐败作用更充分地发挥出来,更好保障党内外群众应有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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