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广东省税收征管研究
2020-08-09黄德军骆子恒
黄德军 骆子恒
摘要: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税务与互联网联系的非常紧密,互联网给税收既提供了机遇又使得税收征管面临着挑战。本文分析了“互联网+”的相关概念既理论支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优化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流程再造;电子税务局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5.043
1“互联网+”相关概念
“互联网 +”是指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微信、QQ等即时工具同互联网思维在很多方面的结合。 “互联网+税务”是通过互联网等移动技术,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由之前的实体办税转移到线上,这样可以提高税务部办税的效率,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和其他成本,从而获得较好的满意度。“互联网+税务”概念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文件中提出的。2017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重视互联网在税务领域中的运用,改变税收管理的方式,将经验管税方式转变为大数据管税方式,使得“互联网+”税务得到更进一步的优化和创新。
2涉及的相关理论支持
2.1信息不对称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参与市场交易的双方在信息上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方所掌握的信息比交易的另一方要充分,或者是一方故意隐瞒与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因此造成了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前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而在交易之后发生信息不对称则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这两项都可能导致市场经济失效,因此需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也广泛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2.2流程再造理论
流程再造理論是指:企业将本身的作业分解成若干个流程,然后通过分析,找出原先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不好的流程进行改造,运用新的工作流程,实现企业流程的最优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在“互联网+”背景下,可以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流程改造:例如运用“互联网+”可以简化企业办税流程,一些原先一定要到税务局去办的业务现在可以在网上就可以办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可以简化组织机构,减少办事人员;利用“互联网+”可以 节约企业纳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3“互联网+”背景下提出税收征管模式改变的必要性
3.1转变政府职能定位的需要
在十九大报告中,国家已经明确指出,国家政府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出新的监管方式,政府由起初的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在新的“互联网+”时代,政府以前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因此必须减少信息化的高速公路,实现信息的社会化。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部门之一,也是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机构,因此转变税务系统职能,意义重大,是国家职能的重要体现之一。征税是国家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因此对征税模式的转变也是税务系统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在大数据、大网络的时代背景下,各级税务部门要以“互联网+”的思维模式为指导,并且要合理和充分利用这种思维,以达到简政放权、实行新的监管模式、从而提升政府的服务职能。
3.2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
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一方面是指运用先进的,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对国家进行治理和对税收进行治理;另一方面是指在税收征管方面,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保持一致。现阶段,在国际上,各个国家一方面是采用对税收征管部门内部进行改革,力争实行管理手段的专业化、管理职能的扁平化,另一方面国家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进行针对性地作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设计,使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合作性的关系,降低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而合理、有效、合法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互联网一方面具有信息储存量大、传播速度快、数据分析能力强等特征,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搭建虚拟平台,实现跨界融合、技术创新、结构优化,因此互联网成了驱动现代经济的主要驱动力量。而互联网的这些优势与实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要求刚好一致。
3.3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电子商务经济与传统的商务经济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传统的商务经济中,交易双方的交易轨迹税务局能够很好的掌握,比如,税务局可以通过检查纳税主体的营业账簿、发票等资料,可以合理的确定纳税主体的应纳税额。但是电子商务经济具有隐蔽性,虚拟性等特征,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纳税主体的信息,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因此可能会导致纳税主体逃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
3.4“互联网+”背景下广东省税收征管实践
在互联网背景下,广东省的税收征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广东电子税务局办税业务覆盖更全面。在征税过程中,广东电子税务局采用了无纸化办公,纳税人采用CA证书办税,不需要报送纸质介质资料。在办税过程中,涉及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审批、备案等功能,对于办税过程中,征纳双方数据平等,这些办税资料可以进行追溯和进行还原。
(2)深圳国税启动“互联网+电子税务局”,覆盖了全部的涉税事项。在征税过程中,深圳的“互联网+电子税务局”具有以下特点:①办税途径多样化。纳税人可以采用网站、手机、微信或者柜员机来办理税务。②多项业务实行了电子化。比如纳税申报、纳税文书的受理、发票的购销等都实行了电子化,纳税人不必到实体办税厅办税。③电子税务局功能多样化。如果纳税人想知道具体的办税流程,则可以扫一扫二维码;如果想知道相关前沿的税收知识,则可以进入“联一联”;如果要投诉,则可以进入“拍一拍”功能等。
4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4.1是税务机关界定征税对象界定困难较大
一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了一些新的业务,而这些业务是以前从未出现的,因此原先的税务对这种业务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因而,纳税人就很可能利用这个空白进行逃税。
二是由于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和隐蔽性,对于一些网络交易,交易的真实性就很难识别,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很难去追踪。电子商务交易方可能会采取修改电子交易记录,修改网络支付记录等方法,从而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很好的跟踪交易。
三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交易的地点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现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可能通过网上在南京进行交易,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是按地域来划分税收征管权的,因而对于这一笔交易到底是确定为该公司北京的业务还是南京的业务,从而对这笔交易到底是在北京进行征税还是在南京进行征税,这样就会产生分歧,可能会导致重复征税或者是导致遗漏征税。
4.2《税收征管法》尚未得到完善
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现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但是以前的征管法对于相关的征管问题却未与时俱进,以前的征管法与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就不相匹配,不相适应,这些不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考虑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在传统的实体经济中,经济都是实体的,但是在互联网经济中,经济具有虚拟性,平台上存在虚拟的交易个人和交易企业,这样就导致了征税对象发生了变化,由原先有形的征税对象转变未无形的、虚拟的交易对象,这样税源的确定就存在很大的模糊性,这样会导致征税对象的确定困难、税收征管不畅等问题,进而影响到税收的征税,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是传统的税收征管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稅收征管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在征税时,各个部门应该相互支持,相互协调,但是这只是一条条例,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4.3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方面存在不对称
关于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方面,双方对纳税人自身存在不对称。纳税人对本身的经营情况是非常清楚的,而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了解是有限的,征税机关大部分是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来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而部分纳税人提供给的财务报表可能本身存在虚假披露现象,因此征税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也是片面的。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于税收政策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变动性较大的特点,征税机关对税收政策的掌握比较充分,而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可能就不会像征税机关的人员那样迅速掌握税收政策,可能对于一项税收处理,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在用旧的税收政策,这样造成了双方税务处理的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一般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做税务的调整,从而降低了效率。
二是税务机关和直接征税人员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片区税务员对于自己片区企业的征税情况是很了解的,但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了解没有办税人员了解的充分,因此,办税人员可能基于自己本身的目的,可能会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这样就造成税务机关与征税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充分。
4.4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务机关对于涉税数据不能进行充分的整合和利用。
二是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跨信息平台支持有待进一步落实。在我国,税务机关一般都是单兵作战,并不能充分利用跨信息平台。
三是数据分析方法的技术层级有待提升。
5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征管的优化措施
5.1加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规制度
健全的税收征收法规是税收征管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并不符合“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因此,有必要推动税收的立法,进一步健全税收法规制度。健全税收法规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去进行:
一要加强税收的立法工作。由于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以前的税法中没有涉及,因此要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的立法,进行法律界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5.2强化培养税收人才,外包部分涉税业务
在“互联网+”时代中,税收征管由原先的有纸化,转变为现在的无纸化,贸易进一步出现了跨地区、跨国别的特征,交易的形式由原先的实体交易转为线上和线下混合交易,而这些对于税收征管来说,是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原先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税收人才的培养。税务机关可以联合各大高校联合培养税收人才,或者是税务机关可以到社会上去招聘复合型人才。对于一些复杂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可以将它们外包给第三方,减少涉税风险。
5.3加强税收征管法规的网络宣传
税收征管法不能仅仅停留在税务机关里,税务机关要将税收征管法宣传出去。为了适应“互联网+”的时代背景,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收法规时,可以采用QQ、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体,以文字或视频的方式宣传出去,进一步普及税收征管的法律知识,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指引,进一步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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