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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知识的媒体供给与社会正义的维护

2020-08-07解庆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系统论

解庆锋

摘要:

维护社会正义是舆论、媒体与司法实践的共同目标。从系统论看,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是三者互动的一种常见状态。在司法案件舆论引导中,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三者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极具代表性的昆山案为例展开案例研究,发现新闻媒体通过法学专家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司法机关自媒体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案件舆论引导效果。社会正义的维护并非仅靠法治实现,司法与舆论、媒体的互动能够更好地落实法治的正义精神。

关键词:社会正义;系统论;昆山案;法律知识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2.07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引语

2018年8月28日,昆山宝马男被反杀案(简称“昆山案”,涉案的刘海龙、于海明分别称为“宝马男”、“骑车男”)的舆论伴随网络视频而爆发,在网民对该案件的热议中,“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故意伤害”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昆山案被视为中国正当防卫实践标准认定的破冰之旅,也被最高检察院列为指导性案件,可以说该案件极具典型性、代表性。昆山案发生后媒体、舆论与司法的互动,也为随后发生的诸如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正当防卫类案件提供了示范效应。作为一个具体案例,昆山案也具有了一般性的研究价值。因此,考察昆山案这一典型案件中媒体、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对“舆论与司法”学术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本文将从正当防卫案件的舆论引导切入昆山案中媒体、舆论与司法互动的探讨。

在“正当防卫”司法案件的舆论引导中,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疏导公众情绪、引导公众认知,以帮助公众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提升法律素养?共同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法治目标。本文通过对昆山案中的舆论、专业法律知识供给等信息传播活动进行学理探讨来尝试回答这一问题。在舆论、媒体、司法三者关系的研究上,既有研究成果多关注舆论、媒体与司法的张力关系,而本文从专业法律知识供给的视角探讨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文献综述

(一)舆论、媒体与司法

舆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成为新闻报道、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引发研究者的关注。由于新闻报道的实践准则与司法实践的准则存在差异,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与评论可能引起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同样,新闻报道引发的公众舆论或自发形成的网络舆论均会对司法机关的断案产生影响,侵袭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与确定性。也有研究者认为在舆论监督司法上,传媒对理性的舆论要支援,对不合理的舆论要离逸。媒体对司法案件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媒体通过设置司法案件的讨论话题及其属性来影响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认知、评价,从而影响司法案件舆論的形成、演化。

相应地,研究者也提出了一些促进舆论、媒体、司法之间理性互动的策略。如信息公开、实现司法透明,司法积极回应舆论,促进公众参与,事实认定不能吸纳舆论,法律评价可以合乎规则地吸纳舆论孙锐《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与公众舆论关系的困局及其破解》,载,从法律维度规范传媒对司法的报道。

既有的研究多从张力的视角探讨公众舆论对司法断案的影响,探讨媒体如何报道司法、参与公众舆论,给出的策略多是站在司法角度应对媒体、应对舆论的策略。参看既有的研究文献,鲜有研究从专业法律知识供给的视角探讨舆论、媒体、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而这也正是本文要着力探讨的问题。

(二)“正当防卫”司法案件的舆论研究

由于网络用户的主动性、随意性、匿名性,情绪宣泄、情感表达成为网络舆论的鲜明特征。“公众是带着自己的‘情感走进公共空间的。‘情感也影响了公众的表达特征。”

袁光锋《公共舆论建构中的“弱势感”———基于“情感结构”的分析》,载《新闻记者》2015年第4期,第50页。

袁光锋认为同情、弱势感、怨恨等情感因素存在于司法案件的舆论形成之中,并影响着社会动员与媒体报道

袁光锋《公共舆论中的“同情”与“公共性”的构成———“夏俊峰案”再反思》,载《新闻记者》2015年第11期,第31-43页。

。在“正当防卫”司法案件的舆论探讨中,邓玉娇案、于欢案等典型案件的舆论成为研究者探讨的重要内容。

尹连根研究了邓玉娇案中网民讨论框架与报纸报道框架,发现报纸的新闻框架集中在提供新闻事实,而网民讨论框架则多元化,既有事实提供,也有道德评议,亦有法理分析

尹连根《邓玉娇案的框架分析:网上公共舆论如何影响网下媒体报道》,载《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9期,第28-30页。

。报纸对邓玉娇案的舆论引导更多地是向公众提供该案涉及的事实与案件进展。尹连根将“法理分析”与“因果解释”“道德判断”“对策建议”一起列为意见框架,认为网民的讨论更多地表现出意见框架

尹连根《邓玉娇案的框架分析:网上公共舆论如何影响网下媒体报道》,载《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9期,第26-39页。

。在法律案件的网民讨论中,法理分析往往体现出意见表达。

魏永征研究了于欢案的舆论演变与引导,认为刑法学专家们对于欢案涉及的“正当防卫”知识的介绍有利于网民理性思考。但魏永征对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与于欢案舆论的引导之间的关系未作专门深入的阐述,更多是一种提及式的探讨魏永征《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载《新闻记者》2017年第11期,第57页。

(三)知识对舆论的影响

班尼特(Bennett)就国际公共事件对美国公众进行舆论调查,发现对事件知识量掌握不同的公众群体在该事件上的意见不同,关于事件知识掌握的多少对美国公众意见的影响显著

Stephen E. Bennett, Richard S. Flickinger & Staci L.Rhine, “American Public Opinion and the Civil War in Bosnia: Attention, Knowledge, and the Media”, The Harvar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ess/Politics. vol.2, no.4, 1997, pp.100.。公众对事件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会影响到公众是否关注该事件,关注的程度是深还是浅。媒体是公众获取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重要来源。媒体对公共事件的报道框架会影响到公众关于该公共事件的认知,并经过思考与辨认,在头脑中形成关于公共事件的知识结构。“知识获取是去获得相关信息”,留意新闻渠道是一种重要方式

Stephen E. Bennett, Richard S. Flickinger & Staci L.Rhine, “American Public Opinion and the Civil War in Bosnia: Attention, Knowledge, and the Media”, The Harvard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ess/Politics. vol.2, no.4, 1997, pp.89.。公众从媒体获得的也许是关于公共议题碎片化的信息,但众多碎片化的信息在公众认知逻辑、认知结构的深度整理下逐渐形成关于公共议题结构化、整体性的知识,结构化后的知识则构成了公众认知与该议题相关的公共事件的框架。当某一具体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深层次的认知框架转变为公开的意见,形成公共舆论。

公众的法律知识及对案件判决的感知会影响公众对案件判决的意见

Mike Hough & Julian V. Roberts, “Sentencing Trends in Britain: Public Knowledge and Public Opinion”, Punishment & Society. vol.1, no.1, 1999, pp.11-26.。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是向公众提供法律知识的一种途径,这一途径会对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显著影响,进而影响到舆论的形成与演化。媒体“向人们提供的有关既有犯罪与审判的细节越多,人们心中的判决更多参照新闻报道而不是实际的判决结果。”

Mike Hough & Julian V. Roberts, “Sentencing Trends in Britain: Public Knowledge and Public Opinion”, Punishment & Society. vol.1, no.1, 1999, pp.23.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会显著影响公众对案件审判的预期,媒体、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评价,出于实现社会效果,司法机关在断案时不得不考量公众的意见。在这样的情景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策略至关重要。要想使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避免大的冲突与断裂,理性的作法是告知公众司法判决的性质

Mike Hough & Julian V. Roberts, “Sentencing Trends in Britain: Public Knowledge and Public Opinion”, Punishment & Society. vol.1, no.1, 1999, pp.23.。也就是要把司法断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告知公众,让公众知晓司法断案的法理逻辑。

“公众的信息水平和知识储备影响了公众的思想和讨论”

许静《舆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知识对舆论具有显著影响。对舆论的引导可以从丰富公众的知识入手。大众传媒向公众传播某一议题的专业知识可以引导公众认知、讨论该议题。尤其对于司法等专业性极强的公共议题,专业性知识的供给是影响舆论的关键因素。专业法律知识与司法案件舆论的关系是司法舆论引导应当研究的内容。

从于欢案到昆山案再到涞源反杀案,数起轰动社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类案件,鲜有从专业知识探讨舆论引导的研究成果。在法律案件的网络舆情中,情感化的网络舆论与司法断案的专业性构成一定程度的张力关系,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成为舆论引导的理性选择。本文将结合昆山案中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对公众舆论的影响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昆山案中混杂的多方声音

昆山案发生后,公众支持骑车男的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然而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声音,这些声音与主流舆论存在差异,导致支持正当防卫的舆论也混杂了一些担心之音。

关于该案件,律师们表达的意见、提供的法律知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有的律师认为骑车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有的律师认为骑车男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在认定骑车男非正当防卫时,律师们就案件提供的法律知识多关注案件涉事双方的细节,是前五刺还是后两砍,或骑车男追砍宝马男,较少从“正义不向非正义让步”的法理角度来解释该案。

该案认定结果出来之前,作為发生地的上级司法机关的江苏检察院的官方微博转发了一则信息,该信息前半部分列举了以正当防卫为由申请二审改判的既有案件,发现仅仅4例判决支持了“正当防卫”,20份判决认为是“防卫过当”,76份判决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这则信息的后半部分一改客观地列举数据,鲜明地给出了态度,“‘我拿刀戳向‘你时,‘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信息一方面是将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涌现的内容(即资料)转换成抽象的、自主的、可以认识的东西,即将内容置于形式之中,产生秩序与意义;另一方面这种秩序或意义就是某种告知,某种形塑。”

陈卫星《传播的观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信息是有待确证或已确证的知识。关于某事物的信息会影响公众对该事物的认知倾向。

我们无法准确把握江苏检察官微转发这样一则信息的意图。然而,这则微博信息本身存在缺陷,其前半部分的信息内容靠统计数字来展示申请“正当防卫”案件的整体判决情况,就内容而言是客观理性的,但其后半部分内容则是情绪性的言语表达,几乎抓住了受众的全部注意力,将前半部分的客观性内容忽略掉。“靠跑”的言语基调立即让公众嗅到到昆山案极可能不适用“正当防卫”的气息。江苏检察院官方微博转发的这则态度鲜明的信息立即搅动了公众情绪,引发舆论热议,招致舆论抵抗。

部分律师认为骑车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加上检察机关不合时宜发布的“还得靠跑”的信息,使得一部分公众支持骑车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担心其可能被冤枉地判定为防卫过当,认为好人难做。总之,昆山案认定前,主流舆论明显存在,但混杂的多方声音使得主流舆论内部也产生了怀疑的声音,困惑式地担心骑车男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三、公众朴素的正义感与法律专业化的冲突

公众朴素的正义感通常体现在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方面,如公平、赏罚分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司法案件中,舆论沸腾往往体现着公众对朴素正义的希冀。

公众常识指公众认识事物的一般性评价规范与认识逻辑,它规定了公众面对公共议题时的一般认知路径,进而产生情感与道德评价。陈忠林认为“常识、常理、常情”是“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

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6-17页。。可以说,“常识、常理、常情”反映了公众最大范围的共识,并经社会实践的确认而嵌入到公众最深层次的认知框架之中,形成公众认识事物的条件反射基础,规定着公众的情感与评价方向。

“舆论是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针对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以言语、情感、行为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大体一致的信念和态度。”

曾庆香《对“舆论”定义的商榷》,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4期,第49页。结合“常识、常理、常情”与“舆论”的内涵,可知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本身便是一种舆论,是约定俗成的舆论。违背“常识、常理、常情”便是一种挑战舆论的行为,必然引起舆论的抗议。

面对莫名其妙的砍杀,人有反抗暴力侵害的本能;骑车男的反杀行为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获得了舆论支持。个别律师认定骑车男有罪的言论

张子渊.宝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杀 律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EB/OL]. http://news.youth.cn/sh/201808/t20180829_11711514.htm,2018-08-29.无疑是向常识、常理、常情挑战,向公众挑战,立即推升了汹涌的网络舆论。江苏检察在线不合时宜的转发态度鲜明的信息——“‘我拿刀戳向‘你时,‘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也是挑战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在公众情绪上火上浇油,网络舆论更加汹涌,针对性的反驳言论大量出现。司法案件舆论表现出的朴素正义感、道德评判、善恶判断是公众“常识、常理、常情”的直观反映。

司法与舆论有着差异性很大的实践逻辑,“舆论是无章法的,司法是讲程序的;舆论只是说说而已,而司法是动真格讲效力的;舆论可以仁智互见,司法则要求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聂长建《司法和舆论的出牌逻辑》,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121页。

司法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社会实践,要求确保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并确保不受舆论左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独立断案。公众能够获得的事实只能是看到的、听到的,更多是部分的、浅层次的。作为断案准绳的法律是明确写在法律条文里的,于是公众搬出相关法律条文来自我认定案件,依此讨论案件。然而,法律条文是抽象的法律规定,是整体性的知识;具体到案件上,却是千案千面。对公众而言,将抽象性、整体性的法律条文适用于特定情境下的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何況公众还缺少完整的事实依据。在司法案件热点舆情中,高涨的舆论与专业化法律构成了一对有张力的两方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89-99页。

在司法案件中,公众与司法机关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众需要知晓关于司法案件的信息

雷润琴《信息博弈———公民·媒体·政府》,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但在司法案件处理程序完成前,司法机关向公众提供关于案件的信息可能会破坏司法断案的独立性。要减弱或消除这种张力,对公众而言,最需要的是有人将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具体到特定的案件之中,帮助公众准确理解特定案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程度,依此来理解案件性质,平复公众可能存在的认知冲突与困惑,同样对司法案件公众舆论的引导也应当沿着这一思路开展。作为社会中介的媒体,可以借助法学专家向公众供给涉及案件定性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满足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部分需求,减缓司法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四、媒体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是舆论、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

“信息、真与确证”构成了知识的要素,知识应当是“得以确证的真信念。”

方环非《知识之路:可靠主义的视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确证对知识而言至关重要,不能被实践证明的信念实际是一种谎言,不可称为知识。确证的意义有两种,“一为客观,它关注的是我们应该相信所得到的东西事实上为真,被等同于真理;另一为主观,要确定我们是否应该相信我们实际上所相信的东西,无论客观上是否正确。”

方环非《知识之路:可靠主义的视野》,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确证内部存在张力,事实上被确定为真的事物未必能让人充分相信。

法律知识被制作成专门系统的条文,并经国家权力确认而强力保障其实施,在客观上法律知识是真的。“法律虽然可以影响所认识到的事实,但是被认识的事实本身以及对认识而言的事实本身却并不受法律影响。”

姜涛《走向知识化的法学理论:一个部门法学者的法理致思》,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9頁。

当鲜活的司法案例与既有的法律知识产生缝隙式的确认错位时,“常识、常理、常情”让公众对部分司法案例的判决结果产生怀疑,公众在主观上产生怎么样才能相信法律知识的困惑,这种困惑使得公众面对类似的法律案件时,表现出飘忽不定的情绪化意见。在这样的困惑中,条文上的法律知识逐渐失去了确证性,公众开始怀疑其知识性,进而削弱法律条文的权威性与号召力。

由于法律条文知识的抽象性,当遇到具体法律案例时,法律知识的确证面临困难选择。无论对于司法实践者还是普通公众,均可能面临这种情况。当舆论与司法实践由于法律知识的确证而存在张力时,生产法律知识的专家学者应当积极向社会供给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情境对法律条文知识进行阐释与再生产,以便让公众更深入、更准确地理解特定案情下的法律知识。譬如,在昆山案中,向公众进行刑法“正当防卫”知识阐释的专家学者均强调要结合防卫人身处案件发生时的特定环境、特定心理状态来认定“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适用条件。

法学专家们所强调的应置于案件的当时情境来认识当事人的行为,其实便是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基于特殊情境下一般人的行为选择来理解案件,使得抽象化、整体性的法条知识在特殊案件情境下得到新的确认。陈忠林强调“理解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

锁楠、陈忠林《“恶法亦法”误尽法治》,载《检察日报》2010年8月23日,第N8版。。常识、常理、常情指社会最多数人也即一般人的认识、道路与情感。法律要实现服务于最广大的民众这一社会效果,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考察案件情境的参照标准,若标准太高,则无法实现服务最多数人的法治目的。

“法律存在的最为根本的理据在于它是人世生活的规则,堪为对于人世生活的网罗和组织,而蔚成人间秩序。”

姜涛《走向知识化的法学理论:一个部门法学者的法理致思》,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3页。

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应落地于普通百姓的生活,一个个鲜活的法律案例是专业化法律知识走向民众的重要载体。案例能够形象地帮助公众理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媒体通过大众传播手段将法律专家学者借助案件而通俗化阐释的法律知识传播出去,让公众在特定的案件中理解法律条文知识的内涵,帮助公众在主观上再一次实现对专业化法律知识的确认,实现对法治的信仰。因此,在法治新闻报道中,从专业法律知识再确认的视角,缺少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新闻记者应更多让法律专家学者依案讲授、阐释法律知识,这比记者出境讲解法律知识更有传播效果。

五、昆山案中“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供给

在昆山案的处理过程中,各类新闻媒体通过报道法学专家关于该案的看法向公众提供了大量有关正当防卫的信息,并组织关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讨论。此外部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通过网络媒体参与到对该案的讨论中。

(一)昆山案认定前“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供给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案,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媒体在报道昆山案中通过法学专家之口向公众提供了有关该案的专业法律知识;一些法学人士也通过自媒体向公众提供相关法律知识;部分检察机关通过网络媒体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专家学者们提供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全面,解读深入,针对网络空间存在的其他意见进行了针对性释疑,如对“用刀背砍人”看法的回应,对“骑车男追砍宝马男”看法的回应;对一些苛求骑车男的网络声音进行了回应,强调应当置于案发情境中考虑“正当防卫”行为,法不应强人所难。专家学者通过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表达了对该案件的看法,相当一致地认为骑车男反杀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案件最终的认定结果及司法机关关于该案的法律解释与法律专家学者们供给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高度相符。

(二)昆山案认定后“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供给

2017年,时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曹建明强调,要统筹运用多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对人民群众重大关切,持续地发布、回应,充分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

王治国、王地《加强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全天候”互动 共同汇聚社会正能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载《检察日报》2017年1月7日,第N1版。

。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在被司法机关进行性质认定后,需要向公众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法律知识,以消除争议带给公众认知该案的不确定性,或者公众对该案的认识需要依靠权威的法律知识来确认、修正。

昆山案认定后,与该案件紧密关联的多家司法机关先后通过机关自媒体及时向公众供给了与该案密切相关的“正当防卫”法律知识、认定标准,以满足公众需求专业法律知识来解读该案的认定结果。与案件认定前仓促转发他处的信息相比,案件认定后江苏检察院向公众供给了全面、权威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消除了案件认定前转发他处信息的负面影响。

由于案件认定结果及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与案件认定前阮齐林教授供给的法律知识及给出的观点高度吻合,案件认定后新闻媒体继续邀请阮齐林教授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案件认定后,阮齐林教授回应了网络空间存在的“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清”的声音,强调该案的法律价值在于让中国“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逐渐走向正轨。

(三)昆山案中正当防卫法律知识供给的传播效果

昆山案认定前后,法律专家学者、司法机关对该案件关涉的“正当防卫”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支持了公众对该案件的认识,回应了舆论关切,有效引导了舆论。公众在自己意见被支持的背景下,进一步学习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提升了法律素养,增强了对司法机关的信心,相信社会正义。

在媒介化社会,法律人士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大众媒介,在昆山案中同样如此。对于新闻媒体而言,也需要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知识供给来引导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理性认识。

综合昆山案中媒体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可知在“正当防卫”司法案件舆论引导中,让公众掌握相关焦点议题的法律知识、让公众理解司法审理的程序知识,有助于公众客观理性地认识司法案件,使公众置于知识获取的认识理路来解读司法案件,能够有效疏导朴素正义观下的公众情绪。知识是认知理性的基础。面对司法案件中的网民情绪,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是一条有效的舆论引导路径。

六、司法案件舆论引导中专业法律知识的供给策略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

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131页。

然而,公众的法律知识并不是天然拥有的,是在外界的供给、讲授、训导之下习得的。司法实践要获得公众认可,需要向公众供给关于司法实践的法律知识。在司法类案件舆论引导中,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自媒体均应从自己的职业角色来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共同实现维护社会正义的法治精神。

(一)新闻媒体的专业法律知识供给

在司法案件中,面对情绪化的公众舆论,作为社会稳压阀的新闻媒体有义务疏导公众情绪,以防止舆论爆发成社会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在报道具体案情时,媒体要起到促进社会正义的作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具体案情的报道是准确的;第二,对具体案情的法律判断是比较准确的”张树剑《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和平衡》,载《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10期,第73页。

。对于媒体而言,两个条件都不容易实现。对于缺少专业法律知识训练的新闻记者而言,在对案情的法律判断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容易导致“雾里看花”的认识效果。新闻记者并不是解读专业法律知识的行家里手,难以全面、深入地借助专业法律知识来分析司法案件。因此,新闻媒体需要让法律专家学者在新闻中出场,以法律专家学者为主体,结合具体案件向公众供给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司法案件。专家学者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传播正确信息(知识)和理性声音,為公众释疑解惑,起到“舆论聚散核心”的作用

张欣、池忠军《发挥智库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1期,第95-98页。。

在昆山案中,舆论更关注正义、良知等法理层面的内容,而司法实践需要依赖法律条文知识断案。两个原本并不矛盾的事物却在“昆山案”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冲突。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专家学者在面向公众供给法律知识时,应当站在维护社会正义的法社会价值框架下向公众解读、阐释法律条文的内涵,帮助公众在既有的正义认知框架下来理解法律具体条文知识。

公众快意恩仇式的舆论断案与司法机关断案的严谨性、程序化似乎也是司法案件舆论中的一个矛盾体。“成熟的司法制度由专门的法律知识与固化的法律程序予以支撑。网络舆论因不确定性和非规则性而无法超越司法在解决纠纷上的正当性。”

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载《法学》2011年第12期,第112页。

法律程序正义必须坚持,否则公正司法难以维持。“正当的目的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手段在公正的场合来达到。”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7页。新闻媒体应当向公众供给司法实践性质与流程性的法律知识,强调法律实践程序化的意义,让公众知晓司法断案流程性、严谨性的法治作用,疏解公众希望司法结果立即出现的紧张性情绪。舆论对司法结果的急切期盼与司法机关断案的过程性使得司法案件舆论过程中产生一个“时间等待”变量。在这个等待的时间段内,公众舆论可能受任何一个细微变量的影响而不断聚集能量,这个时间段应当是新闻媒体向公众大量供给专业法律知识的紧迫期。

(二)司法机关自媒体的专业法律知识供给

在互联网传播链环的开放信息传播环境下,要对信息流的不和谐信息从法律角度予以去化,司法界需要进一步适度开放

江作苏、姜诗斌《社会要素嬗变对媒介与司法关系的影响》,载《新闻大学》2015年第1期,第8页。

,适时回应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切与议论。网络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官网、官微、官方公众号直接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司法机关承担着依据法治精神、法律条文断案,以实现法律弘扬正义、维护公正的社会职责。释法与适用法律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系,司法机关回应舆论是“回应社会发展对立法权威的质疑和挑战, 以法律的原则、规则和逻辑来说服和引导舆论,是司法修补立法价值与现实生活所生裂痕的必要努力”

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载《法学》2011年第12期,第113-114页。

在具体案件的舆论引导中,与新闻媒体不同的是,司法机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供给更应当发生在案件认定结果公布后。案件认定前,案发事实尚未公开,公众更多凭借想象认知案件,司法机关贸然供给相关法律知识可能会误导公众,使得公众臆想司法案件的可能审理结果。昆山案中,江苏检察在线供给的类似案件的统计信息便对舆论产生了负面作用。在案件认定后,司法机关基于公布的案件事实,将法律精神、法律条文知识结合起来,告知公众案件认定结果依据的法理逻辑、法律条文知识,更有助于公众将法律知识、法律实践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法律实践来确证法律知识、法理逻辑,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与法治信仰,更深层次地实现对公众舆论的引导。

媒体与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法律知识的供给并不能伴随昆山案的结束而终止。知识来自确证,对知识的信任来自“重复的次数,以及这些重复体验之间的相似程度,决定了他的信的程度”汪丁丁《青年对话录:人与知识》,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60页。。从于欢案到昆山案再到涞源反杀案,“正当防卫”一次又一次地引发舆论关注与公众热议,说明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并未能在公众中获得牢固的确认。公众关注因事件、话题而聚集,伴随事件结束而散去,公众的记忆并不牢固。媒体与司法机构向公众供给专业法律知识是一个长期的传播实践。

七、司法与其他系统的互动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的正义精神

“社会系统由社会行动的相互关联的各个方面和彼此相对部分自主的子系统组成。这种关联可以是传统的因果关系、反馈回路以及更重要的,直接的间接的多线条、多层次关系。”

陈卫星《传播的观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维护社会正义并非司法系统一个社会子系统的职责,舆论、媒体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子系统。在实现法治正义精神方面,司法系统需要同舆论、媒体进行互动,在维护社会正义上保持和谐状态,彼此对位而非错位。

(一)维护正义:舆论、司法、媒体的共同目标

司法实践会对舆论产生显著的示范效应。司法判决会影响公众的思想认识,从而影响舆论的形成。社会正义是舆论监督的价值向度

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舆论力图监督司法,防止司法发生偏差来维护社会正义。舆论是公众的社会认知,在关于司法实践上,舆论实质上代表着公众如何认识司法。若舆论认为司法判决不公,则司法公信力难以维持,法的社会价值不易实现。若司法实践误导公众的社会认知,则会危及社会秩序的维护。维护正义能够有效地将司法与舆论协同起来。

由于司法断案的专业化,加上舆论自身存在的非理性成分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1页。,即便出于维护正义的共同目标,舆论与司法之间也可能存在张力关系。如张扣扣被公众塑造成仁孝之人,但从法治的角度看张扣扣的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可能对其他同类社会行为产生诱发、示范作用,因此司法机关判定张扣扣死刑。公众凭借常情来判断张扣扣案,但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据法治要求审判该案。可见,在一定情况下,公众的常情可能与专业化的司法断案存在张力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理性分析二者,若司法断案符合国家法条、法治要求、法理精神,则司法断案无需向公众常情让步,而应当通过供给专业法律知识来引导公众的常情从落后走向文明,从偏狭走向理性。便是司法案件中舆论引导主体应当完成的任务。

维护社会正义是新闻的道德指向

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8-60页。。作为不同社会/政治主体沟通中介的媒体,同样肩负着守望社会正义的责任。可见,维护正义是媒体、舆论、司法的共同实践追求。由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与司法专业化实践可能存在冲突,而媒体可以在其中扮演中介性的角色,在实现社会正义上协调舆论希冀与司法专业化实践的关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科学报道,能够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促进司法实践公正,推动法治進程

陈建云《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7-94页。。媒体协调公众朴素正义感与司法专业化的途径便是供给专业法律知识。

(二)从系统论看司法与舆论、媒体的互动

在实现法律正义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还需要理智的法治实践。但司法机关自身实现理性的法治实践时,由于灯下黑或当局者迷,可能对法条出现理解性或认定性偏差,这就需要其他社会系统来监视司法机关理性落实法条正义精神的情况。作为社会系统其他子系统,如公众系统、媒体系统,能够通过舆论探讨、专业法律的提供来督促、帮助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科学、理性地落实法条中的正义精神。因此,舆论、传媒与司法的互动,能够更好地实现法治的正义精神。

中国的法律条文中,对正义精神的落实已经比较完备,如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然而,在具体的正当防卫司法案件的认定中,对法条中的正义精神的落实并不是易事。近年,接连出现的于欢案、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可以看出部分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在司法实践中落实法治正义原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诱发正当防卫案件一次又一次引爆舆论关注,引发媒体关注。

舆论关注、媒体关注,也确实督促了一些案件中部分司法机关的纠偏。可见,实现社会正义不能够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还需要与其他社会系统进行互动。整个社会系统是由不同子系统相互连接组成的,这些子系统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来保证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若其中一个子系统偏离了应该的轨道,会对其他社会子系统产生压力性刺激,引发其他子系统反弹,至到该子系统回归正轨,其他社会子系统才会回归平静,彼此相安无事,整个社会系统实现和谐、有效运转。从系统论看,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良性互动,能够更好地践行法治的正义精神。

系统论揭示为了完成同一目标,不同社会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控制。反馈与控制是系统论中的核心思想之一。在社会正义的维护中,司法、舆论、媒体是相互反馈与控制的,实现的途径便是三者之间的信息传播。信息传播是社会控制的方式,亦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媒体承载、呈现司法案件中的舆论而影响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会反馈舆论,或纠正舆论中的不理智成分,或响应舆论的关切;司法实践也会直接作用于舆论、媒体,调控舆论、媒体的关切。舆论、媒体、司法三者应当是相互开放的,以交换信息能量,共同维护社会正义。若司法系统自身封闭起来,则其能量会逐渐消耗,带来自身的紊乱

[美]E·M·罗杰斯著《传播学史———一种传记式的方法》,殷晓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32页。,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伊斯顿采用系统论的视角从输入与输出的角度论述了政治生活,认为输入压力环境的存在会使政治系统作出回应,来实现与输入压力的和谐,政治系统是一个动态的稳定

[美]戴维·伊斯顿著《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主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49-450页。。在政治生活中,输入与输出是双向的反馈,是动态的相互控制。在法治政治生活中,舆论、司法、媒体可能会发生彼此输入与输出的相互反馈,来实现相互控制,达到动态平衡。

结语

司法独立断案是法治实践必须坚守的原则,面对呼唤社会正义的汹涌舆论,新闻媒体需要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回应公众舆论,以防止舆论的内部力量无处可泄而冲击社会秩序。司法机关自媒体也要通过供给专业法律知识来回应舆论,但需要在案件认定结果公布后,以维护司法独立断案的准则。舆论引导并非是对舆论的操纵,而是“维持、协调和促进舆论的良性运行”。

董子铭《舆论引导的学理解读:元理由、概念及其系统特征》,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86页。在司法案件舆论中,公众、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是司法案件舆论引导的最终目标。实现正义与维护正义是三者实践的共同目标,也成为促进三者实现良性互动的有效连接点。在既有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探讨上,时常将舆论、媒体与司法置于张力关系视角下。其实,舆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才更应该是研究者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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