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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研究

2020-08-06赵凤郝春东

黑龙江教育·中学 2020年6期
关键词:惩戒惩罚育人

赵凤 郝春东

近年来,随着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许多学者开始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沉寂了许久的教育惩戒。我国教育惩戒权的制定和实施应该立足我国的国情,以法治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平衡惩戒的弹性与刚性。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出现两种相互对立的行为。一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性质认识不清,对教育惩戒的把握不当,引发了诸多的争议,甚至他们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侵犯了学生的公民权。与此同时,另一部分教师在不知如何惩戒的情况下,干脆就不敢惩戒,导致班级没有严谨的学风和正常的秩序,教师的教学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导致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面临困境的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1.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与学生的公民权相冲突

教师在学校拥有育人管理的权利,但是,教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教师对于学生的惩戒是不能与其父母完全一致的。例如,目前,在全体中小学集体上网课的背景下,由于教师教育惩戒的不当引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激烈冲突又在网络空间上隔空上演,2020年4月8日,河北省行唐县晨光学校班主任教师马某在给学生上视频班会时,因为个别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出现迟到、早退以及不按时上交作业的现象,教师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对学生的惩戒方式不适当,采取了严厉斥责、辱骂和罚款等方式。事发后,教师这一行为的视频材料被学生发到网上,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甚至引发了公众对教师师德的怀疑,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对教师的评价。教育惩戒目的是维持有序的育人管理环境,教师教育惩戒要严格遵循合理性及合法性,也要严格限于教育教学和育人管理范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教师以及其他的教育管理者应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的保护,同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我国民法坚持“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我國刑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看,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普遍适用的原则应该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例如,2018年11月发生在哈尔滨市继红小学某教师身上的案例,因为该教师没有把握好对学生惩戒的原则,在不良情绪的诱导下,对学生实施了辱骂、罚站甚至是殴打等行为过激的惩罚方式,引发学生家长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等媒介痛斥该教师的行为造成了学生的厌学、拒绝上学的事实,涉事教师也因为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惩戒不当,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的公民权而受到相应的处分。

随着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校园欺凌事件的出现,专家学者以及教育工作者对惩戒权的缺失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入思考,社会呼唤着教育惩戒权的立法。但是,如何处理好教师惩戒权和学生公民权的关系和矛盾,如何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力度和刚性原则是又一重要课题,攻克这一难题是教育惩戒权能否不偏不倚地运行的关键,也是教育惩戒能够实现其有效育人功能的关键。

2.教师对教育惩戒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边界分辨不清

许多教师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对于教育惩戒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他们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难以对惩戒的力度和尺度进行科学的判定。他们对教育立法中教育惩戒的细化标准、惩戒与惩罚之间的区分也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惩戒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惩戒的目的是制止和预防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惩罚”是对人施加体罚,使其受辱,从而使其服帖。由此可见,“惩戒”凸显“惩”的目的是“戒”,“惩罚”则强调“惩”的手段是“罚”。

法律对惩戒权实施细节表述不够充分、教育伦理学者们对惩戒权的争论和教育惩戒权执行者的理解差异,这些都会影响教育惩戒权正确而有效地运行。

教师是判定和实施教育惩戒的直接实践者,学生是接受教师判定和教育惩戒的被动承受者。教师一不小心就会把一个简单的惩戒过程变成了对学生的惩罚,缺乏正确理性指导的“惩罚”一旦发生,就会引发不平等的教育关系。不仅如此,这样的不当行为对学生心理的发展会埋下阴霾的种子,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引起教师惩戒权和学生公民权的矛盾和对立,此类案例在教师育人管理过程中也是时有发生的。例如,2018年12月的那段网络视频“我打了那个欺负我的老师”曾一度成为公众网络热议的焦点。视频中的陈某曾经是一名学生,在其学习成长阶段,他的班主任老师对其不对等的惩罚让他感受到了被老师“欺负”,这件事在他心中埋下了的仇恨种子,这件陈年旧事严重影响了他的身心健康成长,所以,20年后,已经成年的他,拥有了足够的力量,仍然念念不忘向其班主任老师“复仇”。

3.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两方面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求教师做到关爱全体学生,时刻尊重学生人格,教师不能有伤害学生的行为,教师任何时候都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每一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教师在教育工作中要对学生循循善诱,以批评教育为主。我国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工作的通知》,对教师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

教育惩戒引起的师生法律问题,大多是由侵权而引发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老师认为在这过程中只有触犯了刑事法律才会造成违法,而从另一个方面忽视了学生作为合法公民应该享有如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权利,以及学生受教育权等民事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从几个方面突破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

1.从立法方面承认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法律要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合法化。教师遵循“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如果法律中没有相关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规定,那么教师则没有权力行使教育惩戒。

其次,我国法律还应规定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种类,滥用教育惩戒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行使惩戒权时,更严格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

最后,在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过程中,要明确惩戒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学生施加惩戒,改善学生的不良行为,调节师生关系,维持正常的课堂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效果,也就是说,教育惩戒只是一种手段,而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教育。

2.国家在执行方面应立法强化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性

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防止法定权利被滥用,因此法律的程序也显得尤为重要。

学校要对教师如何行使惩戒权给予有效的监督与指导,一方面要提供正当的申诉途径,一方面要保障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利。学生和教师都是申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受到惩罚后,学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校组织申诉委员会召开听证会,教师和受罚學生需要同时出席听证会。学校的申诉委员会对惩罚合法性和适合性作出判定,对于惩戒行为上是否合法、适合,需要教师提供相关能够证明学生违反纪律以及惩罚的依据等。法院对于学校处理申诉的具体行为有最终的裁判权。

3.在监督方面,国家强化法律与师德规范的共同制约作用

我们无法保证单一的道德规范约束就能使拥有权力的人不去肆意滥用权力,因此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多方面必要而有效的监督。

第一, 监督实施的主体即“由谁来监督”。首先,应该发挥各级教育督导的作用,由于教育督导的日常监督功能比较弱,监督权的实施主体应该以学校为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惩戒行为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学校作为主要的监督主体存在,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由学生家长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也应成为惩戒权的监督主体,学校召开申诉听证会时,家长委员也应有代表列席。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媒体也应承担起其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二, 监督实施的体系。教育惩戒权的监督体系建立应该按照法治、分权、共治的思路,通过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三方协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 监督实施的保证。法律不是解决纠纷和平息矛盾的唯一武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教师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对于教师违反相关条文需要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合理行使惩戒权作为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重要内容。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和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教育惩戒权的实际运行中,不但我国法律应该对其明确规定、严格限制,而且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加强对教师进行惩戒的正确指导,以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育人管理效果,让教育惩戒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在实际的育人管理过程中避免对惩戒权的滥用、不用或怠用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实效性地辅助教师走出教育惩戒的实践困境,还教育一片明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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