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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卖”给儿子就能逃避债务?

2020-08-04

新传奇 2020年16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何某债务人

龚甲、王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龚甲向何某借款50万元。后因龚甲未归还借款,何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知道何某欲申请强制执行后,龚甲、王某与第三人龚乙(系儿子)于2018年3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共同所有的某套房屋转让给龚乙。该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019年3月4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撤销龚甲、王某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龚乙的行为。

法院认为,龚甲、王某和龚乙对双方之间转账款项的性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区分转款金额中的购房款部分和家庭日常支出部分,且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可能性,故不足以证明龚乙向龚甲、王某的转款系支付购房款项。龚甲、王某负有向何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其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对何某的合法债权已造成损害。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龚甲、王某与第三人龚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龚甲、王某与第三人龚乙之间的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債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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