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现象及其防控对策
2020-08-04李丽钦
摘要:近年来,由于受经济条件、文化知识水平以及抗风险、抗压力等心理因素的限制,弱势群体犯罪现象频发,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对弱势群体犯罪现象进行分析,并探究其防控对策则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弱势群体;犯罪成因;防控对策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在总结众多学者以及查阅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人的社会地位、生活状态、生理机能状况为划分标准,我们综合认为“弱势群体”,应当是指社会中一些因生活拮据、适应能力较差而被边缘化、或遭到社会排斥的部分群体的概称。例如,农民工、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群体。
二、弱势群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主体特征
基于目前弱势群体的犯罪情况,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城乡贫困人口及五保户、下岗职工及失业、无业者;贫困地区农民和受灾群众;进城农民工、流动适龄儿童、服刑释放人员、罪犯子女以及老、弱、病、残等。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由于受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制约,上述群体因能力或机遇等方面的不如意,无法获得充足的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从而导致其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均处于劣势状态。
(二)客体特征
犯罪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却为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生活利益及社会关系。而弱势群体犯罪所涉及的犯罪种类一般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强奸、放火、爆炸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财产型犯罪。根据我国2010年公安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弱势人群侵犯财产类案件占全部犯罪案件数量的比例,上海地区高达91%,广州地区将近84%。犯罪群体总量分布方面,男性占比要远远高于女性。在大部分犯罪类型中, 男受害者的数量占比要高于女受害者, 然而,在性侵犯罪、绑架拐卖以及抢夺盗窃案件中, 女生受害群体则通常占主要部分。
(三)心理特征
长期以来,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往往受其经济收入的影响,长期的生活困窘,极易诱发负面、极端的心理情绪。主要表现为:1、压抑感与焦虑感。由于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相对底层,发展空间也相对局促,生存压力大,尤其体现在子女就学、疾病就医、纠纷诉讼、就业等方面。接踵而来的挫折不断侵蚀着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导致其心态失衡,所以激愤压抑之下极易作出越轨行为。2、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时代的日益变迁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部分群体、部分区域率先富裕起来,传统的平均主义被打破,拉开了社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导致贫富差距悬殊。而弱势群体隅于平均主义思想,一时难以调整过来,自己的贫穷困窘与他人的殷实富裕形成鲜明对比,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便油然而生。
三、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防控对策
(一)加快建立对弱势群体的心理调适机制
每当提及弱势群体问题时,人们往往只片面地看到弱势群体因物质条件缺乏而使其生活困窘,却忽略了他们的心理状况。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压抑、自卑愤懑等不良情绪,社会往往很少给予关注和重视。只有当弱势群体做出骇人听闻的“壮举”之后,社会舆论才开始真正反思,相关部门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民众才开始心有余悸、深感后怕。因此,构建科学健康的心理疏导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各级政府应当及时联合经验丰富的专家,号召相关部门开展以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健康网站宣传等心理咨询方面的防治活动;在民政、卫生部门的工作中,应有专人负责本地区弱势群体的精神卫生问题,对心态失衡较严重的个体进行重点跟踪、帮扶,使其掌握心理调节方法,缓解心理冲突,克服心理缺陷。同时,倡导各个城镇社区或村民组织联合设立心理救助站,形成固定的帮扶队伍,为各城镇居民或村民百姓提供专业的无偿心理调适服务。
(二)加强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保障
加强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立法虽然目前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弱势群体的一切利益需求,但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却有着其他社会制度或政策所难以取代的功能。弱势群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我国目前对其的立法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应进一步扩大其立法保护范畴,细化其权益救济方面的相关规定。倘若立法只单方性地规定弱势群体的实体权利,却没有对其权益救济作出任何具体规定,那么这种权利的赋予便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国家在立法上不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弱势群体依靠自身的条件很难改变这种弱势地位,法律上的平等实际上成为事实上不平等的致因。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会让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加强,对国家法律和社会公正也失去信任。所以,加強立法保障,不仅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现状,也有助于抑制弱势群体反社会情绪的产生,从而预防弱势群体犯罪。
(三)畅通弱势群体犯罪的司法救助渠道
司法救助体制的完善与否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最高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内容及界定范围,却没有明确界定“司法救助”的性质,因此“司法救助”又通常被看作是国家和司法机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施舍。为实现公平正义,加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 应当把获得司法救助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把为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司法救助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定义务。目前,我国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仅局限于诉讼费用的减免缓,没有从根源上满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需求。因此,为实现“司法救助”的真正价值, 就必须从司法救助的渠道拓宽入手。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从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畅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渠道,切实解决弱势群体有理难诉、告状无门等问题,从根源上预防遏制弱势群体犯罪。
总体而言,弱势群体犯罪的法律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到立法救济、还涉及社会保障、司法救助等内容,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在未来工作中能正确认识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并根据犯罪原因进行针对性处理,进而从根本上杜绝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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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丽钦(1995—),女,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