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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视域》有感

2020-08-04葛莺莺

青年生活 2020年23期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

摘要:在法治国家里, 法律无疑是实现利益协调的最好手段。而经济法是则国家调整、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关键手段。尤其是在“行政调节失灵”的社会大背景下, 以控制政府的过度权力为目标, 以实现对市场主体让渡权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而逐步形成的。调整由国家或政府主导的多元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经济利益关系, 以实际经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行政干预

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正在生成“新类型”,开启发展的“新阶段”。本书基于学界的既有研究,探讨了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法治、宪法与经济法这“三大关系”,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了发展理论、分配理论、风险理论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危机理论,强调有效发展、公平分配,以及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和危机,是经濟法的重要功能和调整目标,而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和目标,必须大力推进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并不断提炼中国的经济法治理论。

本文笔者主要从金融危机的经济法解析这一节来谈一谈我读完这本书的感受和思考,本书以2008年爆发的号称“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作为切入点,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来解析金融危机的产生、扩展、解决等相关问题,从而说明经济法对于解决金融危机的重要价值。

正如本书所讲,金融危机的产生是因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两个重要因素所导致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形成以后, 进入垄断竞争时期, 互联网交易的飞速发展,各种经济模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大量的金融交易出现,经营者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不计成本,不计风险,使得这座金融大厦最终因为根基混乱脆弱而轰然倒塌,危机就在人们眼前,但是他们不会采取措施去挽救,而是一味的相信市场自己可以解决问题,为了效率放松管制,最终导致市场机制开始失灵,。

19世纪初, 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一系列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资本世界开始陷于一种“盛极必衰,衰鸡必盛”的恶性循环之中。美国为典型代表。为了克服经济危机的影响, 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人们开始寻找新的办法, 让社会经济保持协调、稳定并不断的发展。这时凯恩斯主义, 也就是国家干预主义开始在资本主义国家盛行, 政府开始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 国家调节机制孕育而生。然而, 国家调节机制也不是万能的,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他们做得太少, 也可能是由于他们做的太多。如:政治决策失误、国家过度增长 、国家机构低效率、分配不公等等,这些国家干预所采取的措施的作用不到位、越位或错位, 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这就是政府失灵的表现。

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而生。书中所讲要解决这两个失灵的问题,就必须关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如果在经济领域只考虑个体盈利性,只靠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引发金融危机。所以必须考虑到社会公益性,必须从公共物品的角度,从社会成本的角度,从金融安全等角度老考虑金融问题。

在经济危机时期, 国家采取紧急措施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 包括宏观调控, 并对原有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变革, 以适用非常时期的特定目标需要,这就是经济法的价值体现。如美国实行罗斯福新政, 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 泰国、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加大了对经济的干预, 并调整了经济政策, 进行必要的立法。为了避免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在中国发生,或者减轻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系统的不良影响,政府采取了许多刺激经济、扩大投资、鼓励出口等措施, 同时国家加大改革力度, 综合宏观调控工具, 并制定和修改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产业政策法、价格调控法、投资规划法等重要法律的调整, 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既保持人民币的币值稳定, 又使经济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可见经济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可以应对金融危机,还可以预防金融危机。

无论是预防危机发生,还是解决危机问题,都要不断加强经济法的调整,都要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尤其是应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政府调控在于适度,太过或者是不够都会导致政府出现失灵的现象。

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就是经济法所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就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效率、安全、秩序、公正等这些价值目标。经济法的调整有助于保障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同时,还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盈利性的公平,协调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形成完善的经济法秩序。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绩效原则,在解决金融危机的时候也是必须要遵循的。法定原则是指,在解决金融危机的各类问题上都必须依法办事,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特别措施,对金融危机的每一项调控措施都要依照法定程序,如听证、争取意见、审批等等,必须认真贯彻法定原则,不然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或者政府付出很多却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浪费资源。

此外,必须遵守适度原则,任何一个调控制度的出台,都会涉及多方面、不同主体的利益,都会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金融危机中的各类问题的解决,所以经济法的调控措施不能矫正太过,防止过犹不及,所以对于解决金融危机的相关问题遵循适度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关于绩效原则对于金融危机问题解决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金融危机首先是经济问题,但也包含着其他许多方面,比如文化、政治、环境等领域,因此经济法上的调控或者规制措施的采用,既要注意经济绩效,也要注意其他方面的效果,做到全面调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金融危机。

在金融危机解决方面,要注意危机发生后的责任确定和措施制定,遵循三大原则,通过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综合调整,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问题,进而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

参考文献

[1]张守文:《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视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版。

[2]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3]管斌:《中国经济法学总论 30 年研究》,载《北方法学》,2009第4期。

[4]岳彩申、李永成:《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发展报告》,载《 经济法论坛》,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葛莺莺(1983-),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学历:法学硕士,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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