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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下构建我国公司环境责任承担体系

2020-08-04杨汝

中国集体经济 2020年20期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绿色经济

杨汝

摘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强调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性。我国的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绿色发展理念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需要全社会为之付出努力。公司作为社会经济基本组织形式,承担环境责任是绿色发展的关键之一。文章立足于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从公司环境责任的法治化构建、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建构,发挥政府的作用和司法适用中四个方面入手,构建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体系。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绿色经济;公司环境责任;司法裁判

一、公司环境责任承担的法治化建构

对于环境责任的定义,各个学者并不完全统一,最确切是环境责任就是在追求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的同时,也要相应得承担起作为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责任可以分为广义的环境责任和狭义的环境责任。广义的环境责任包括保护环境“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狭义的环境责任只有依据法律规定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公司环境责任承担的法治化现状

新的《公司法》是2018年修订完成并生效的,对于公司的环境责任有所规定,例如第5条中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中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这就使得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条文化。并且对于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作出明确规定。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和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大力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五位一体”布局,立足于绿色发展理念,应当把有关的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考虑在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也要求不仅以追求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也要时刻考虑到公司作为社会主体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并且在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这是促进股东行使自己对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监督权,提出自己的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临时提案权的内容,但是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关于公共利益内容的提案难免会出现。 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的救济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文提到过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包括有关环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没有切实做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违反了环境责任而造成公司额外的损失时,可以据此获得救济。在213条还规定了公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会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这是对公司违反环境责任的惩罚。

以上是我国新的《公司法》对于环境责任的一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定在没有解读的情况下并不足够明确,但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新的立法已经明确的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化,这样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了。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法治化完善

虽然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经过实证研究表明,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可提升企业价值,所以当公司认真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达到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时,既会让公司的利益得到增长,也会更好的实现绿色中国。

在我国这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也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没有明确的义务界定,对于公司要承担的环境责任不能仅依靠对于条文的解读,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义务的程度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可以增加环保监事等,并且对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违反环境责任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要作出规定。也可以在环境保护法律中规定公司作为承担环境责任主体的具体义务等。

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建构

公司环境责任是绿色发展核心内容之一,绿色发展理念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反思,改变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建立起尊重大自然,不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形成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发展需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公司既是环境污染源的制造者,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开采人,在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的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有义务承担起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责任。

首先,把公司承担环境责任作为公司战略去实行,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写入公司章程,把循环经济“3R”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 运用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上,就是要求一方面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另一方面,加强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将能源循环利用。公司可以投入资金更换设备,抛弃以往的生产方式,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原材料相同用量的基础了提高产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对于废物,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再加以利用,最后对排放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次,可以设立环境监管组织,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之下设立的是环境监管的最高组织,再下设各级组织机构,明确其分工和职责,分配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规定,形成自上而下的,相互配合的结构。同时尽快建立环境管理员制度,协助行政机关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于公司的监管。第一、对于工作人员的选择要有明确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要求,只有高素质和专业的人员才能让环境管理员制度发挥作用;第二、要明确环境管理员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职位的不同,最好设置由上而下不同的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促进各个层级的管理员积极发挥能动性,还要规定从轻、从重和减轻、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即对于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作出不同等级的规定,由此对于公司因为违法环境义务导致损失时,所要承担的情况作出区分,这样才能够保障管理员的权益。例如,当面对无法预见的情况或者在当前市场发展程度下,科技没有办法达到的情况下,管理員应当免除法律责任;第三、当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时,要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因为环境监管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监管的水平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司建立管理员制度的很多方面都会涉及到第三方专业机构,所以一定要明确其权利与义务。

最后,要在公司设立监督机构,聘请监督人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他律和自律双重督促工作人员发挥作用,推进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制度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

“政企同责”是我国环境治理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核心要义在于将企业与政府的环境责任进 行一种 “打包式”处理,使辖区政府和企业在环境议题上呈现出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态势。改变传统的政府和企业对立的关系,通过政府的角色转变,职能改变,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让公司变成同行者,一起为我们的美好家园奋斗。

首先,有立法权的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形成与其他相关法律联动治理的局面。第一、明确其环境质量应当高于或等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如果出现特殊疾病聚集的区域要加以重视。第二、建立企业环境责任评价制度。包括具体的评价标准、奖惩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既要有公司的内部监督评价也要有外部的监督评价。通过公司的环境责任评价,可以发现不同公司的优劣势,由此可以由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政策,增强对环境的保护。第三、可以建立绿色激励政策,利用财政和金融等杠杆来引导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比如制定绿色税收,对于公司的绿色生产方式进行减免税;可以降低绿色企业、绿色的项目的融资成本等,让公司承担绿色责任不但不会降低公司的营业利润还会得到各方面优惠政策,这样公司会更加积极主动的承担绿色责任。

其次,政府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切工作要以人民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努力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每一个方案民主科学,重视社会公众提出的宝贵意见。

最后,政府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环境法律和法规,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公布,以教育社会公众,培育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避免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发挥公众的积极能动性作用。

四、司法适用

目前的司法裁判中,在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显示判决书为零,输入“公司社会责任”的判决书数量70件,经过翻阅,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劳动争议、股东出资、合同纠纷、赔偿争议等,虽然数量不多却也是一个进步,刚开始“公司社会责任”出现在原被告的辩护词中,慢慢的出现在法官的判决理由中,这是大家开始关注公司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更深入。对于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在司法中还没有得到适用,主要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上文提到过,我国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明确,是朦朦胧胧的规定,因此也没有明确的义务,在司法机关裁判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可操作性太弱,法官并不敢加以运用并且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不存在法官造法的行为。

第二、对于股东提起临时议案或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中,更多关注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对于公司利益的侵害,并没有认识到绿色发展是公司得到长远发展的不竭动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要放在同一等级去考虑,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公司在承担环境责任方面出现问题时,要积极行使股东的提案权。

第三、目前我国公司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大部分仍旧处于他律的状态。就像“公地悲剧”,由于每个人都想着把自己的资源向外扩充,对于无人管理的公共用地,会想尽办法为己所用,所以公共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目前法律规定中保护公共利益的规定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即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现的特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当然,如果个人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失,相对人也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公司难免会寄希望于公益诉讼制度,而不主动积极承担环境责任,这就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出哪些环境责任是需要公司承担的,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同时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样才能促进公司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碧水蓝天的绿色中国。

参考文献:

[1]姜英兵,崔广慧.企业环境责任承担能够提升企业价值吗?——基于工业企业的经验证据[J].证券市场导报,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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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枝茂.绿色经济视角下河南省企业环境责任实现路径初探[J].许昌学院学报,2016(01).

[5]丁岩林.早日立法明确企业环境管理员制度[N].中国环境报,2019-10-24.

[6]黃锡生,何江.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政企同责”[J].商业研究,2019(08).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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