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时期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2020-08-03阿计
阿计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中国社会拽入了非常时期。随着封城、群防群控等一系列紧急措施的推出,无数国人的生活开启了“受限”模式。
重大疫情下的应急机制,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往往意味着义务的增加、权利的减损,这是可以理解的公共利益所需,也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难点在于,个体权利和义务的临时性紧急调整,如何划定合理尺度?又如何转向公民自觉?在增设必要的公民义务之外,又该怎样安放基本的公民权利?
应当看到,在这场席卷全国的抗疫大战中,湖北人民因封城而支付的权利牺牲,各地民众集体宅家配合抗疫的自由让渡等等,都彰显了万众一心的义务担当。然而,一些有过疫区居住史、旅行史的公民隐情不报,逃避隔离医学观察,乃至病发扩散风险等现象,也晒出了弃守社会责任的一己之私。
更令人忧虑的是,一些地方的防控措施已經越过了理性的底线,诸如挖路堵道、“出门打断腿,还嘴打掉牙”之类的标语,并非值得沾沾自喜的“硬核抗疫”,而是对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尤其是,对于病毒的防范乃至恐慌,在集体情绪的裹挟下,在很大程度上异化成了对疫区群体的无差别歧视。
在重大疫情的压力测试下,凡此种种的世态百相,都暴露了权利义务的观念偏差,基层治理的水平欠缺,以及公民社会的建设短板。一个良善的社会,需要人人坚守自己的义务,也需要尊重彼此的权利。
同时应当认识到,当传染性极强的病毒对生命构成重大威胁时,恐慌和自保是真实的人性和本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苛求所有个体都具有足够的道德自觉,也无法避免不同群体的权利冲突。这就要求公权力担起应尽的职责,合理平衡公私利益,妥善协调群际矛盾。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恪守法治的原则,以尽可能温和的防控措施,将公民的义务附加和权利减损控制在最低限度,并确保生存、医疗、人格等基本人权不受侵蚀。须知,任何以“事急从权”的名义抛弃法治精神的做法,只是饮鸩止渴的短视,最终难免彻底淘空个体权利的危险,为公共治理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一场举国投入的抗疫战争,为重新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个特殊视角,需要公共权力、民间社会和公民个体反躬自省,并由此达成理性、正义的价值共识。如此,我们在最终战胜疫情的同时,也将为建设一个更加善良有爱、权利平等、文明公正的社会,赢得恒久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