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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表情包的可版权性和转换性

2020-08-03许家琳

时代金融 2020年17期

许家琳

摘要:人物表情包在近几年逐渐火了起来,人们主要通过社交软件使用人物表情包,从而和对方进行表达和交流,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物表情包的版权问题以及转换性问题。

关键词:人物表情包 可版权性 转换性

一、人物表情包的概念及分析

(一)人物表情包的由来

表情包形式丰富多彩,本文则主要探讨人物表情包,笔者对其定义为,人物表情包是新时代人们表达和交流的一种以现实中人的图片、动态图或视频为基础样本,经过后期制作而成的和原图具有相同或者不相同表达含义的一种新型流行文化,大多是以一些令人印象深刻且具有特色的明星或素人的表情为原型,再配上当前流行的词汇,从而形成的有一定寓意的静态图片或动态图(目前主要有这两种形式)。人物表情包与一般图片以及动态图的区别在于一为是否有点缀,二为后者如果具有极其明显的特征可以不加任何说明就能让人理解时,即不加任何点缀也可以成为人物表情包。

(二)人物表情包的分类

人物表情包种类繁多,笔者根据表情包来源的方式,将其分为三类。

1.视频中截取的静态图片或动态图。视频来源于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动漫、直播、公共视频等,从中截取的人物的静态图或动态图。在电视剧《都挺好》中“苏大强”的表情包,一为本身台词就具有通俗易懂的图片或动态图,连同台词一起截为图片直接作为表情包;二为无台词但是“苏大强”的白眼行为被截为静态图片或动态图,并配上“白眼发射”文字等。

2.原创型人物表情包。这类属于专业人士或有业余爱好的人对专门的人设计的表情包,如专业人士对明星或者素人做的表情包,或者群众自己对其所拍的具有搞笑或有其他意义的图片或者动态图进行加工而形成的表情包。

3.卡通型人物表情包。此类有两种,一为把卡通人物中的脸通过后期制作换成人的脸而形成的表情包;二为以现实中的人为原型而制作的卡通型人物,如微博名为“马里奥小黄”的博主李辉创作出的卡通版“苏大强”。

二、人物表情包的可版权性问题

人物表情包的发展涉及到利益时,版权问题也接踵而来,表情包经济的发展无疑带动了一个全新的行业,但是表情包的权利归属问题仍然存在。

人物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该如何判断呢?在立法上,确保有质量的人物表情包才能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其可促进文化传播,也可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而符合立法宗旨。关于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众多国家间存在着共性,我国著作权法亦不例外,即推进物质和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1]人物表情包的特点是通过网络传播而被群众所熟知,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因此对人物表情包的质量有着实质性的要求。其次,该如何定义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要求作品需要可复制性和独创性。一般来说,表情包在即时通讯中所展示的思想和表达的情感,能够为广大用户理解和感知,因而其必然符合可复制性的要件,而独创性则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者模仿。[2]人物表情包可通过各种方式被复制传播,因此具有“可复制性”,对于“独创性”的衡量则较为直观,要求著作权人独立完成,并且在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具有一定创造性,还要对社会有一定贡献,这些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其作品而言的。在商业利用上,根据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来判断,若为上述作品,则需要征求该肖像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若不为上述作品,则也需征得该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视为侵犯他人肖像权,在这里并未涉及到版权。

三、人物表情包是否存在“转换性”

合理使用要求著作权人在创作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诸如著作权、肖像权与名誉权等权利,在其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穷尽式列举了十二种例外情形。2014年6月我国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十三)其他情形。笔者认为,这一兜底性条款的提出,将会极大促进转换性使用在我国的发展,增加了未来可能的发展行为。

《论合理使用标准》中认为若要构成合理使用,二次作品必须要在原作基础上增加新的内容,具有其他目的或不同的性质,创作出新的信息、新的美学、新的认识和理解。这种情况下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才会有益于社会,才是合理使用制度应该保护的行为。人物表情包确实也在原作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具有其他目的,给人新的理解,那么它是转换性使用吗?

对于人物表情包来说,转换性使用主要体现在对已有作品的二次利用,其中已有作品来源广泛,数目众多,在进行二次利用时往往会和原著作权人产生版权之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合理使用范畴之外需要获取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需要二次创作或二次使用需要与原作品无冲突。

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人物表情包是具有转换性的,只是因为在转换多少的界限上尚未明确,二次使用越具有转换性,则越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涉及到第一种关于在视频中截取的静态图片或动态图时,图源自视频,只截取视频的图片或动态图因未加入新的内容,其目的在于聊天、作为配图等,通过图可表达喜怒哀乐,因在视频中使用肖像是为了获取播放量的,但这里是聊天目的,因此具有较强的转换性;截取后加入了哭的表情并配上相关文字,目的为聊天,具有强的转换性。第二种原创型人物表情包中,专门设计的表情包只要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著作权则属于表情包设计者;群众自己拍摄进行加工的表情包因加入了新内容,其目的为了娱乐或聊天等,在取得肖像权人授权后,便可取得著作权,具有强的转换性,但有时因为不够专业或没有显著性创作,所以该作品可能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第三种为卡通型人物表情包,对于换脸卡通表情包,内容转换若不够明显则不具有转换性或者转换性较弱;对于以人为原型创作的卡通型人物表情包,其内容由现实人变为卡通人物,显示出了创作者的智慧成果,目的是为了娱乐等,具有强的转换性。由此可见,人物表情包在使用目的上与原作品存在很大不同,只要不进行商业使用或不对原作有恶意行为,其也因具有“转换性”而可以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在判断二次使用是否具有转换性时,可从内容和目的两方面来看,一般来说目的因素影响较大,在實践中,还要考虑市场因素等。

笔者认为,在未涉及到原著作权人利益且符合转换性使用的条件时,我们可以以包容的角度去面对二次使用,转换性使用本身就具有公益性,可激发他人的创造性,利于著作权的发展。

四、小结

如果将他人肖像制作成表情包,以娱乐为目的,且未涉及到对他人的侮辱或诽谤,后期制作者也并未因此而获得收入,则不构成侵权。

专家指出:“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预见性的考虑,如果实在是有好的创意,可以做出来,但是要进行善意的使用。”[3]在现实生活中,那些非营利且不具恶意性的表情包的创作与传播,实质上促进了相关作品的传播,利于多种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我们尽可能放宽限制,但是对于革命先烈这类人物表情包的制作与传播,我们零容忍零放任。网友在使用和传播人物表情包的过程中,不要触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娱乐自己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

参考文献:

[1]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付丽霞.即时通讯中表情包版权保护的争议、冲突与应对[J].科技与法律,2019(01):34-39.

[3]李姗蓉.表情包版权引争议  侵权界限须厘清[J].河南科技,2019(09):1.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