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及其防控
2020-08-03刘云飞
刘云飞
摘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产品结构日益多元,销售渠道快速变革,对整个保险行业业务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互联网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显示,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规模保费恢复正增长,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857.7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55.7%;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0%。截至2019年末,共有70余家财产险公司和62家人身险公司提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4至2015年,互联网保险迅速兴起并获得飞速发展;2016年,车险费改深入,互联网财产险进入低迷时期,连续两年负增长;2017年,人身险监管从严,互联网人身险调整; 2019年,互联网保险恢复增长。但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占比仅为6.3%,与发达国家如美国相比,差距还很大。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作为传统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在2020年疫情期间,公众不仅大大提升了风险意识,同时无接触云端消费行为加速了互联网保险的更新升级。作为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众安保险,2020年前两月在各行业惨淡的境况下竟然实现了55%的同比增速。由此可见,互联网保险已经逐渐获得大众认可,但其发展中也蕴含着不可小觑的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特征 风险 防控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相关保险机构、互联网机构及部分银行机构征求意见,使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进一步明晰。依据《办法》,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一般认为涉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賠等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分为在线销售、在线营销和信息服务三个部分。
因此,互联网保险包含四层含义,即保险产品在线销售、保险业务在线经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保险经营管理、设计出适合互联网渠道的产品销售。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保险作为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也可以开发管理互联网经济风险的保险产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征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保险的特征
特征一:时效性。互联网保险和传统保险业务相比,具有7*24小时运行的特点,投保人能够随时随地在有网络的情况下办理业务,如投保、核保、理赔、保单信息查询与修改等操作,解除了受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限制。同时客户可以通过网页上的自动报价功能对比各公司产品价格,选择适合自身且价格最优的产品进行购买,这种优胜劣汰的模式可促使保险公司强化客户体验度,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
特征二:流程标准化和透明化。传统保险实行保险代理人面对面的推销模式,而互联网保险将产品信息置于互联网平台,投保人需要自己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决定其保障范围是否适合,并自主在网站上完成投保和支付流程。和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退保率降低,后续纠纷少。
特征三:成本低。目前保险公司的主要渠道是通过直销、电销、保险中介渠道等开展保险业务,这种经营模式下保费收入的20%以上将用于渠道费用支出,但互联网保险可以将渠道费用下降至少一半。因为互联网保险的交易及服务均通过网络进行,抛弃了人海战术,充分利用客户的主观能动性,跳过传统模式中业务员或代理人的中间环节,大大节省了佣金和手续费等成本支出,保费上相比传统业务占有价格优势。
特征四:电子化。互联网保险的全流程都在互联网线上进行,支付方式电子化、承保过程电子化、保单形式电子化。在传统渠道下,投保时业务员需要亲自上门辅助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再将投保书和保费交回公司,由核保人员审核无误同意承保后打印好纸质保单,最后再由业务员亲自交到投保人手上,或者投保人亲自去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现场投保并缴纳保费。不论哪种方式,都将大量的时间浪费于来回奔波的路上,还可能因为疏忽造成投保书、保单遗失。但互联网保险避免了以上传统承保过程中的诸多弊端,能够及时且精确地交互双向数据信息,投保人只需几分钟就可完成所有流程,成功投保。
(二)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互联网保险在推动保险业务发展、引导商业模式变革、重塑金融市场格局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首先,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将是未来一个时期金融产业发展的主旋律。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国互联网用户居全球第一,互联网保险将给保险行业的经营理念带来重大变革,互联网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消费习惯、消费倾向等基本信息,提供定制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保险业务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客户源。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催生的新型保险保障需求,如淘宝退货险、银行卡盗刷险、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损失险等。随着互联网对日常经济社会活动的渗透,保险业务在虚拟经济领域将逐步形成新的增长点。
其次,互联网保险催生保险商业模式新变革。从渠道方面来看,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的渠道经营模式仍然呈现以第三方平台(渠道)合作为主、公司自营平台(官网)为辅的发展格局。2019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619.8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63.3%,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总规模保费的 87.2%;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37.9亿元,同比增长18.2%,占互联网人身保险总规模保费的12.8%。从最初的销售渠道创新,到近两年基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创新,互联网保险逐渐由渠道进化为业态,将保险经营的本质与互联网的特性深度融合,推动了保险产品创新,满足了客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险销售也更加精准高效,互联网保险能够利用大数据对客户行为进行更加精准的判断,对客户进行需求挖掘和风险评估,从而达到加强市场细分、实现精准营销、提高经营效率的目的,从而促使保险行业积极尝试新技术、开拓新渠道,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转型。
最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向金融业不断渗透,互联网保险促使保险行业与互联网等其他行业将相互寻找创新点,开发贴近互联网生态和互联网客户需求的产品,沿着服务产品化、产品标准化、电商综合化的路径,努力向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有利于不断强化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互联网保险产生的新风险
作为一项新事物,互联网保险既有相对传统保险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风险,这些新型风险与传统保险风险交织在一起,需要高度重视。
(一)保险产品共有风险
一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传统保险面对的主要风险,互联网保险也同样存在,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存在道德风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投保时,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填写的信息是否真实,这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的自觉程度和素质水平,这些因素易导致投保人为了降低保费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缺乏了解,投保人很难辨别电子保单的真假性,而产生道德风险。
二是逆向选择风险。逆向选择一般由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全面掌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具有高风险的投保人往往会选择相应险种分散风险。另外,由于投保人对自身情况具有信息优势,所以在信息填报中也会极力隐瞒不良信息,使得保险公司以低费率承担了高风险,如果出险将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
三是法律风险。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建设相对其快速发展的趋势而言略显滞后,这使得互联网保险存在法律风险。互联网保险在营销过程中发生损失,是否有法律作为支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国缺乏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投保人在互联网上填写的信息一般都是真实的,其中不乏涉及到个人隐私部分,若投保的互联网站遭受病毒入侵,投保人信息很可能泄露,投保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互联网保险产生的风险
一是系统风险。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达和普及,再加上时下大数据的兴起,每天大量的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互,无形中加大了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或后期维护不周会阻碍保险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传送;计算机系统软硬件不完善,会导致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会给保险公司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二是定价风险。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需要足够的数据支撑和经验积累,但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足以支撑风险可控的保险产品费率定價。加之一些跨界领域市场本身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果贸然跨界会导致极大的定价风险。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与P2P平台企业合作,提供保证保险服务,而近年来P2P平台企业屡屡爆出的风险事件则为这种跨界合作敲响了警钟。
三是伪创新风险。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在创新过程中适当“试错”。但自互联网保险发展至今,出现的“高温险”“雾霾险”等,这些险种带有一定的博彩性质,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之嫌,这种所谓的创新与互联网保险的本质相悖,难以契合社会大众的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消费需求,其不但不能提升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反而损害了保险品牌。
四是操作风险。由于互联网保险的投保网页设计大致相同,不同险种的操作流程也相差无异,投保人在界面操作时由于警惕性降低更容易出现差错,且产生操作问题的原因多样,不利于查找来源。一旦投保人投保成功,但信息输入错误,网站没有阻断同意承保,后期出险理赔时可能会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
五是合规风险。由于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目前出现多样化的新兴保险,保险本是分散风险,然而很多保险产品已经偷换了保险的本质概念,出现了合规风险。如某车险手机APP发布的有名的“贴条险”是一项创新车主服务,顾名思义,就是车辆被贴条可以获得赔偿。而后保监会认为目前贴条险的销售平台不隶属于任何保险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因此也叫停了该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措施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在创造新机遇的同时,其发展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也是所有新生事物在技术尚不成熟、监管尚未到位时的阶段性特征。只有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发力,才能有效防范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实现保险业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蓬勃发展。
(一)监管层面
随着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应积极研究并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制度。2015年7月,保监会下达了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市场。2019年,银保监会完成了《办法》,但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的特有属性,目前银保监等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全新的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网络保险市场准入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市场准入标准,目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的最低资本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而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必须具备充足的资本金做支撑才能保证技术先进,保障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和持续完善的服务系统等顺利开展和进行。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提高网络保险经营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二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严格控制进入市场而放松对退出市场的要求,存在市场准入要求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未出台统一规范市场退出的标准,也没有对无序退出保险市场的惩罚和防范手段。因此,监管部门应重视且开展互联网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实施的制定工作,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保险公司层面
一是全面普及民众保险意识。近些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显著提高,人们逐渐对保险改变了认知,不再对保险谈之色变,但民众对保险的理解仍然不到位,保险公司应该肩负起全民普及保险知识和意识的责任,在其互联网站上除客观、全面展示保险条款、险种内容之外,还应该设置专栏介绍有关保险的基本常识、常见错误认识更正以及投保人的责任义务等内容。这样做不仅能让客户切身感受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便利,而且能够避免销售误导或夸大其词,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互联网是技术复杂的系统,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过硬的驾驭大数据的能力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开发互联网保险各流程的专业系统,真正做到为客户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引入欺诈检测环节,利用大数据技术自动识别出理赔中可能的欺诈,再将可疑的理赔请求交付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工审阅,从而减少理赔诈骗的发生。
三是培养互联网方面专业团队。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及虚拟性,决定了传统保险的从业人员在面对互联网保险时能力尚有欠缺。保险公司需要掌握互联网技术和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让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员工学习先进的网络技术,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
四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要回归保险本质。保险,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险标的风险。但现在的创新产品如雾霾险等都违背了上述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时,需回归保险本质,强调保险保障功能、保险利益、科学性,以及合法合规并维护客户利益。
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此引发的风险与由此带来的收益相比,显然后者占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风险而一味追求其发展速度,相反应当将风险限制在可预测、可控制的范围内,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的同时,坚持市场化发展的原则,提高保险公司内部互联网技术,向大众普及保险知识。在当前的形势下,互联网保险的倾斜保护尤为必要,但也不应认为倾斜保护就是限制市场发展,而是取两者的平衡,既推动市场的发展,又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从而更好地引导互联网保险回归保险本质,有效促进互联网保险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