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撞脸”引发维权官司
2020-08-03糜乐
糜乐
在不同行业出现的与知名品牌字号相同的企业,其撞脸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知名品牌商标权的侵犯?该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唯品会”跨行业撞脸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唯品会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2日,是中国首家采用“限时特卖”商业模式的互联网企业。广州唯品会公司独创了“唯品会”这一企业字号,并在成立起即将字号“唯品会”作为商标使用。2011年1月,唯品会公司正式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果批发,蔬菜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广州能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第6923149号“唯品会”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第35类)为: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2011年4月13日,广州唯品会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上述商标。2018年12月20日,唯品会公司从广州唯品会公司处受让取得上述商标。
近年来,唯品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广州唯品会公司投入大额资金,依托央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等电视台的电视剧、综艺节目,搜狐、腾讯、优酷等互联网平台,候车厅、楼宇电梯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广告宣传。随着广告投入的增大,唯品会品牌的业绩也逐年攀升。2012年第四季度以来,已连续23个季度实现盈利,成为全球最大的特卖网站,并于2012年3月成功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8年,唯品会品牌获得“2018年中国品牌500强”及“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榜总榜TOP100”。在2019年8月发布的《2019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榜单中,唯品会公司排名第29。在2019年9月发布的《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中,唯品会公司排名第95。
201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载明,可以认定第6923149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2017年7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唯品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服务项目为替他人推销,有效期至2020年7月30日。
随着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唯品会”的品牌影响力也水涨船高。截至2018年,唯品会注册会员数达3亿,成为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品牌。
唯品会公司主营电子商务,在行业中没有第二个唯品会。然而2018年在建材行业出现与唯品会公司撞脸的企业,这家企业就是台州市唯品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唯品会公司)。
相比家喻户晓的唯品会公司,台州唯品会公司的知名度明显要差一截。这家名称中也有“唯品会”的企业成立于2018年11月,以建材批发、零售及建筑装修设计、施工为主业,与唯品会公司属于不同的行业。
2019年9月17日,唯品会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台州唯品会公司起诉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台州唯品会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唯品会”字样的企业名称,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变更为不含有与“唯品会”相同或者相近的字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俩“唯品会”法庭争辩
唯品会公司在法庭上指出,在台州唯品会公司成立前,唯品会公司注册商标“唯品会”已经属于驰名商标,台州唯品会公司将“唯品会”作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唯品会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误导公众认为台州唯品会公司与唯品会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唯品会公司还认为,台州唯品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既构成对唯品会公司商标权的侵害,也构成对唯品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台州唯品会公司认为,从唯品会公司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及台州唯品会公司工商登记所载营业范围来看,两者分属不同行业,所营产品完全不同。台州唯品会公司将“唯品会”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未进行突出使用,且系仅在注册登记字号时使用“唯品会”字样,并未做任何宣传销售,也未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故不存在侵害唯品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台州唯品会公司同时指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判断是否存在混淆行为。台州唯品会公司与唯品會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本质的区别,且代为销售的产品范围、区域、消费群体均不同,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台州唯品会公司最后在法庭上指出,台州唯品会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内部人员以及出资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企业至今并未运营,故台州唯品会公司仅仅将“唯品会”作为字号进行注册并未对唯品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将这起跨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一、台州唯品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台州唯品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侵权成立,台州唯品会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唯品会公司系第6923149号“唯品会”商标的权利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台州唯品会公司与唯品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并且造成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后果,故唯品会公司主张的台州唯品会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唯品会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标及其企业所获得荣誉证书、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认定在台州唯品会公司成立之前,唯品会公司涉案商标及其字号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台州唯品会公司应当知晓“唯品会”的商标或字号,其将该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虽然双方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但台州唯品会公司使用“唯品会”的企业字号,会使他人误认其公司与唯品会公司存在特定关联,足以造成对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台州唯品会公司将“唯品会”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院根据唯品会公司涉案商标以及字号的知名度,台州唯品会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唯品会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台州唯品会公司赔偿唯品会公司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2019年12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台州唯品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唯品会”字样,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变更公司名称,且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唯品会”字样;台州唯品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唯品会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唯品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不同行业的产品或企业名称出现相近的情况。通过本案可以发现,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或产品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模仿其他行业企业名称或产品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主要看攀附行为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只要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网站名称等,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即便是不同行业,只要对方具有一定知名度,任何攀附商标的行为都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即认为该企业的产品与某知名品牌有关,从而使攀附者从中受益。虽然是不同行业,但普通消费者并不能正确辨识。因此,即使是不同行业的企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能成为侵权企业逃避追责的挡箭牌。具体到本案被告的行为,就容易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与唯品会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其从中受益,这也是法院判决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