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转型与农村土地产权变迁:中国的经验证据
2020-08-03谢冬水
□谢冬水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迁,经历了从改革之初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逐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最终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变迁过程[1] [2]。为什么这40多年来农村土地产权会发生如此大的变迁?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机制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深入考察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中国的改革开放,本质上是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和经济社会转型过程,这种经济社会转型由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以及由此衍生的农业产业化组成[3]39-40。正是这种经济社会转型所引起的劳动力转移、土地耕作者身份变化以及市场机会增加,增强了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需求。为了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需要重构土地产权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由此推动土地产权结构进一步细分,最终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基于此,本文将从经济社会转型的角度入手,为理解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提供一个逻辑一致的解释。
围绕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学术界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了大量研究:一是从土地产权的经济作用出发,聚焦于探讨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农业投资、劳动力转移以及农业生产率的影响,强调安全稳定的土地产权可以提高农户投资积极性[4],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5] [6] [7] [8],并起到推动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的作用[9]505[10]135[11]161。二是从土地产权变迁的决定因素出发,探讨影响土地产权长期变迁背后的原因。例如,North和Thomas[12]1-10系统研究了西欧土地产权制度的长期变迁,认为人口和土地相对价格变化是影响西欧10—18世纪土地产权制度演变的重要决定因素。Allen[13]25-60的研究发现,城市经济的扩张是推动英国农村土地产权从敞田制到圈地制变迁的重要驱动力。张曙光和程炼[14]1219-1225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变迁过程,认为技术进步和市场扩展是导致土地产权从权能合一到产权细分的重要原因。高帆[15]基于政府间和市场间的结构特征,认为政府间和市场间制度安排的关系演变是决定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因素。
上述研究大大丰富了关于土地产权问题的探讨,为我们理解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提供了重要启示。然而,这些文献尚未从经济社会转型的视角,探讨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和内在逻辑。基于此,本文试图基于1980—2017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系统研究经济社会转型对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我们试图建立的理论逻辑是: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重要驱动力。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非农部门转移,农民身份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引起土地运用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使得规模化、产业化的农场经营方式日益成为农业中重要的经营方式和农地运用方式,从而在客观上增强了人们对实现土地流转的迫切要求。而为了实现土地有效、顺畅流转,就必须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改变原有制度下对土地流转权能的限制,推动土地交易的市场化,由此引致土地产权制度朝着有利于明确和保护土地流转权能、实现土地顺畅流转的“三权分置”方向演变。最终,为了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促使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出重大调整,确立“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
为检验上述理论逻辑的存在,本文基于1980—2017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通过运用反历史事实计量法构建土地产权变迁指标,实证检验经济社会转型对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经济社会转型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变迁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和处理内生性问题后,这一结论仍然成立。本文的研究丰富和拓展了有关土地产权变迁影响因素的研究,有助于从经济社会转型的角度认识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必然趋势及其背后的经济逻辑,不仅为正确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历史过程提供了新的视角,而且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为促进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
二、经济社会转型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理论机制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农村,而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起始自放弃人民公社体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经营,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把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分散承包给农户家庭,实行一家一户的分散式家庭经营。这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它有效地解决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劳动监督困难和激励不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为了巩固这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一直都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表现为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明确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关系不变,承包期长期不变。具体过程和阶段性特征是:从改革之初至2003年,主要是强调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赋予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好好种地,不放弃土地耕作。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强调稳定承包关系和承包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土地确权,赋予农民更加自由的土地流转权,以便推动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实现规模经营[3]41[14]1225。尤其是自2013年以来,为了进一步鼓励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中央政府决定在农村推行“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在“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不仅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这种承包权还能自由转让并且长期不变,这已经相当于或者说逼近于一种事实上的所有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创新,为实现土地优化配置、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回顾改革4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可以发现,产权的分解和细分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重要演变方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开,赋予农民稳定和长期不变的承包经营权,这是土地产权的第一次细分。而推行“三权分置”改革,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是土地产权的又一次分解和细分[16]。这种产权的分解和细分内嵌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中,是为应对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实现土地流转而作出的反应。正是由于经济社会转型程度的深入,驱动着政府顺势而为,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断朝着有利于明确和保护土地流转权、实现土地顺畅流转的方向转变。
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还很低,市场经济发展也还刚刚起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依然处于支配地位,农村劳动力缺乏非农就业机会,耕作土地是农民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在这种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和传统技术水平下,农业生产的核心是耕作者的积极性,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是保障耕作者积极性的制度基础[10]135-150。因此,在这样的经济社会环境下,设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改革之初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低、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的社会现实,从而发挥了土地在较低技术、较低规模下的潜力,为改革之初的农业增长、解决农民温饱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这种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依然是一种传统小农经济的土地制度安排,它虽然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却不能持续提高农业效率和竞争力、解决农业的现代化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客观上需要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促进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家庭承包制下那种依靠传统技术、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从而诱致土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向“三权分置”变迁。具体而言,这种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从两个方面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产生了深刻影响。
首先,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非农部门转移,土地承包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成为常态,从而增加了人们对完善土地产权、实现土地流转的需要。《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5)》的数据显示,2015年农业兼业户占到农户总数的18.1%,外出务工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9%,其中常年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达到33.4%。随着农民向城市非农部门转移成为常态,大量农民已不再依赖耕作土地维持生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由于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农民承包土地主要是用于自家耕作,农民作为自耕农既是土地的承包者也是经营者,因此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而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已不再直接经营土地,同时大量种植大户、外部涉农企业、土地合作组织加入农业经营中,成为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的承包者与经营者已经发生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如何增强土地财产的流动性,保护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一方面使进城务工的农民无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失去土地;另一方面为新型土地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土地使用和投资预期,促进土地高效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6]。正是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转型力量推动下,促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向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方向演变。
其次,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导致城市部门对农产品的需求大量增长,刺激了人们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业经营方式向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转变,进而为改革土地产权、促进土地顺畅流转和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激励。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大大增加了全社会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这对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改进农业经营模式来提高农业产量提出了新的要求[13]50-60。为了向城市部门提供充足的产品,农业生产需要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采用新技术并实行产业化经营。而要实现土地运用方式和经营模式转变,先得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细碎分割和分散经营的局面,在土地权能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14]1223-1228。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促使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对土地产权作出调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由此推动土地产权从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变迁。
综上所述,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在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正是由于经济社会转型刺激了对农业的投资,增强了对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化经营的需求,从而引起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这说明推动土地产权从传统小农经济形态下注重稳定使用权、实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更加注重土地流转权、实现土地顺畅流转和规模经营转变,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内在要求和历史趋势。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我们提出这样一个理论假说: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以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是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重要驱动力。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将驱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朝着有利于明确土地流转权能的“三权分置”方向演变。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度量:基于反历史事实计量法的测度
为对上述理论假说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选取1980—2017年全国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含台湾)的数据,考察经济社会转型对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重庆市、海南省分别在1997年和1988年进行了行政区划变动,西藏自治区一些年份的关键数据缺失,故这三个地区的数据未考虑在内。下面主要对核心变量指标的测度方法、数据来源及实证策略进行介绍,为接下来的实证研究提供基础。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历程和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变迁过程。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不断细分、土地权属不断清晰、土地流转权权能不断明确。因此,根据土地产权结构细分和流转权权能的调整过程,可以将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变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稳定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取消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创造性地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土地分散承包给农民家庭经营。这一阶段土地产权改革的目标是要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因此土地产权改革的重点是赋予农民稳定安全和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而对土地流转权则有所限制。
第二阶段(1993—2002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农民的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部门转移,从而改变了土地对农民的经济重要性,使得家庭承包制下一家一户家庭经营的比较效益下降,一大批农村劳动力不愿意或不安心继续耕种土地,于是出现了大量自发地将土地转交他人代耕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土地抛荒现象。与此同时,农业中出现了不少新型的规模经营主体,他们具有转入土地实行规模经营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顾及劳动力转移背景下人们对土地流转的现实需要,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此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探索、鼓励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
第三阶段(2003—2012年),土地流转的规范发展阶段。随着前一阶段对土地流转的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对土地流转权权能的确认和保护,土地流转在实践中依然遇到许多障碍和限制条件。针对这一问题,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从而在法律上赋予了农民对土地完整的流转权,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阶段。2013年以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进城就业,农村土地流转、人地分离现象愈发普遍,这就要求进一步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适应劳动力转移背景下农村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的需求,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好进城务工劳动力的土地合法权益,使其安心进城务工而不用担心土地权益受损。面对这一情况,国家从2013年开始推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2013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的政策思想。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正式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规定,其后中央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完善“三权分置”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这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土改”的崭新时期。
(二)土地产权变迁指标测度:反历史事实计量法
受数据所限,我们无法得到在省级层面能够直接度量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数据,庆幸的是,新经济史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反历史事实计量法,可以为我们间接度量土地产权变迁提供一种可供借鉴的方法。黄少安等[17]曾运用反历史事实计量法度量了1949—1978年中国不同时期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问题。其思路是,土地产权制度会对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产生影响,因而会对农业产出产生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即使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农业产出也会不同。因此,可以通过估计农业投入-产出模型,基于反历史事实计量法来估计不同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水平。借鉴这一方法,我们首先设计如下类似于农业生产函数的计量模型:
lnyit=C+β1landit+β2labit+β3ferit+β4powerit+β5expit+ui+λt+εit
(1)
其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地区和年份;y为农业产出,用农业总产值表示(取自然对数);land、fer、power分别表示农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土地、化肥和机械数量,其中土地投入以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表示,化肥投入以化肥使用量表示,机械投入则以农用机械总动力来度量;lab为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投入,这个数据无法直接获取,这里借鉴黄少安等[17]的做法,采用乡村从业人员数量乘以农业总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exp为地方财政涉农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用来刻画政府财政支农政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C是常数项,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ui代表地区固定效应,λt是时间固定效应。以上这些数据来自《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的统计年鉴,其中土地、劳动力、化肥和机械投入在回归中均取对数值。
通过计量模型(1),根据本文选取的1980—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和上文关于土地产权变迁阶段的划分,我们可以估计出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1980—1992年、1993—2002年、2003—2012年、2013—2017年这四个时期生产函数的回归方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基于反历史事实计量方法,假设如果没有发生土地产权变迁,即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在改革之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状态下,采用样本初始年份(1980年)的各种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投入数值,即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landi1980、labi1980、feri1980、poweri1980、expi1980分别代入以上求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个回归方程中,比较相同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投入情况下4个不同土地产权制度时期的农业总产值,从而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4个不同土地产权制度时期的产权效率测算值,以此作为衡量土地产权变迁指标的近似值。这种方法间接度量了即使在投入相同的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下,由于产权制度不同而导致农业产出差异,因此可以用这种方法求得的农业产出作为衡量不同产权制度效率的衡量指标。不失一般性,我们还采用1980—2017年各种生产要素和政策要素投入的样本均值分别代入以上求得的4个回归方程中,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产权变迁衡量指标,用于下文实证分析中的稳健性检验。
四、经济社会转型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
(一)模型设定及变量描述统计
为了考察经济社会转型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我们构建如下计量模型:
Propertyit=C+αTransitionit+βXit+ui+λt+εit
(2)
其中,被解释变量Property表示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度量,它的测度方法在上文已做介绍。Transition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用来表示经济社会转型。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我们主要用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三个指标来刻画各地区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程度。其中,城市化程度(Urban1)选用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来衡量,此外,我们还选用城镇常住人口比重(Urban2)作为城市化程度的另一度量指标,用于稳健性检验。关于工业化率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本文使用工业增加值与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值(Indus1)作为工业化率的度量,并使用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Indus2)作为工业化程度的另一度量指标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借鉴以往文献的通常做法[18],本文以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作为衡量市场化的代理变量,分别采用“非国有经济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Market1)、“城镇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比重”(Market2)两个分项指标来衡量市场化程度。
X是一组控制变量,根据既有的研究文献,我们主要引入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农业劳均土地投入(Landp),以劳均农作物播种面积表示,用来控制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禀赋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农业劳均机械总动力(Powerp)和农业劳均化肥使用量(Ferp),加入这两个变量主要是为了控制农业技术进步因素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Expagr),以地方政府涉农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衡量,用来控制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因素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政府干预程度(Gov),以地方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加入该变量可以用来控制政府在土地产权变迁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经济开放程度(Open),采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来衡量,用于控制经济开放因素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城乡收入差距(Inequal),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来衡量,用以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为了与被解释变量(土地产权变迁)数据相匹配,我们将所有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数据均按照1980—1992年、1993—2002年、2003—2012年、2013—2017年四个时期、分别求取其每一时期的平均值,即对所有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数据,分别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80—1992年的平均值、1993—2002年的平均值、2003—2012年的平均值、2013—2017年的平均值,最后构建了一个包含4期共112个观测值的省级面板数据。C表示常数项,εit表示随机误差项,ui代表地区固定效应,λt代表时间固定效应。
在数据来源上,城镇户籍人口占比来源于历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其他数据均来自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各地区历年的统计年鉴以及中经网统计数据库。表1是各变量的说明和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的说明和描述性统计
(二)基准回归结果
表2报告了经济社会转型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主要实证结果。为了控制地区之间较大的异质性和不同时点经济冲击的影响,本文主要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计量方程(2)进行回归分析。第(1)—(3)列考察了没有引入任何控制变量时,经济社会转型与土地产权变迁之间的关系。从回归结果可知,本文关心的核心解释变量——以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重(Urban1)衡量的城市化程度、以工业增加值与第一产业增加值之比(Indus1)刻画的工业化率,以及以非国有经济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Market1)表示的市场化程度——的估计系数均在1%水平上高度显著为正,这表明以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显著地推动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为缓解因遗漏重要变量而造成的估计偏误,第(4)—(6)列加入了农业劳均土地投入、劳均机械总动力、劳均化肥使用量、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政策、政府干预程度、经济开放程度、城乡收入差距等控制变量,从回归结果来看,随着各控制变量的加入,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系数依然高度显著为正,并且模型的拟合程度得到提高。这很好地印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说明经济社会转型确实是推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将引致农村土地产权朝着能够实现土地顺畅流转的制度方向变迁。考虑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相关性,第(7)列将三个解释变量都纳入回归中,结果显示,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影响系数依然显著为正,工业化的系数不再显著但依然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支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
表2 经济社会转型与土地产权变迁:基准回归
(三)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基准回归进行稳健性检验。
1.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指标。考虑经济社会转型和土地产权变迁均是多维度的指标,仅仅从一个方面来度量难免以偏概全,为此,本文分别通过替换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表3报告了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指标的估计结果。其中,考虑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可能存在相关性和交互作用,第(1)列是使用城市户籍人口比重、工业增加值与第一产业增加值之比、非国有经济产值占比这三者的交互项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结果显示,三者交互项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第(2)—(4)将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指标依次用城镇常住人口比重、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城镇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比重来替代,从回归结果可知,其结果依然同前文基本保持一致。第(5)—(7)列将被解释变量用1980—2017年样本均值测度的土地产权变迁指标代替,结果表明,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影响系数依然高度显著为正。总之,比较第(1)—(7)列可以发现,无论是替换核心解释变量还是替换被解释变量,估计的系数除(Indus2)外均显著为正,这说明本文的实证结果不受变量的特定形式影响,替换核心变量指标对估计结果的稳健性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表3 稳健性检验: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指标
2.以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为被解释变量。本文在缺乏土地产权变迁数据的情况下,通过反历史事实计量法测算土地产权变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大体说明了土地产权变迁的趋势,但只是一种近似度量。不过,根据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对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产生不同的激励和影响,因而会间接影响农业生产率。基于这一思路,我们以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作为衡量土地产权变迁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其中,农业劳动生产率以劳均农业总产值表示(取自然对数),土地生产率以每公顷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农业总产值表示(取自然对数)。需要说明的是,与表3基准回归不同,本部分回归模型中的各变量均是采用1980—2017年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连续样本数据,因此回归模型是一个包含1064 个观测值的省级面板数据。选择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这两个指标的原因在于,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其变迁的主要路径是朝着提高土地流转权权能、促进土地顺畅流转的方向演变,而权属清晰、流转顺畅的土地产权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9]520[12]41-50。这方面也得到了中国农村经验证据的支持。例如,程令国等[19]基于中国农地确权改革的研究表明,通过对农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赋予农户合法的土地转让权,显著促进了土地流转。类似地,冒佩华等[11]166-175基于中国农户家庭微观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农地经营权流转显著提升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率。陈媛媛和傅伟[20]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程度,将显著提高农业生产率。因此,选择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作为衡量土地产权变迁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表4报告了以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为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从表4的结果可以发现,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均显著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以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为主要表现的经济社会转型,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从而提高了土地产权效率,进而推动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土地生产率的提升。
表4 稳健性检验:以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为被解释变量
3.工具变量估计。上述回归结果支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但是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内生性问题而造成估计结果有偏,从而影响结论的可靠性。具体来说,一方面,本文的经济社会转型变量本身可能存在测量误差,导致估计结果有偏;另一方面,虽然本文已经控制了影响土地产权变迁的各种因素,但仍可能存在某些既影响土地产权变迁、同时又与经济社会转型变量高度相关且不可观测的遗漏变量,从而引发内生性问题。为了克服内生性问题的影响,我们选用三大改造期间(1953—195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人口比重、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城镇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比重的数据,计算各省在此期间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指标,然后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期间的城市化(Urban_iv)、工业化(Indus_iv)、市场化指标(Market_iv)以及三者的交互项(M_iv),依次作为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工具变量,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估计。选择这几个工具变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具有历史连贯性,历史上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能够影响现今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状态;另一方面,在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变量、地区和时间固定效应后,历史上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应仅通过现今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程度影响土地产权变迁。表5展示了使用工具变量的2SLS的估计结果。从弱工具变量检验结果上看,Cragg-Donald WaldF统计量的值除第(1)和第(4)列为7.649,略低于10外,其余的均大于临界值10,因而可以认为不必担心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在过度识别检验中,Hansen检验的P值均非常大,表明工具变量不存在过度识别,这说明本文选用的工具变量是有效的。从工具变量回归结果来看,我们所关心的核心解释变量——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的系数均显著为正,且回归系数比固定效应模型中相应的系数值增大,这说明内生性问题导致利用固定效应模型低估了经济社会转型对土地产权变迁的影响,而使用工具变量则显著改善了估计结果。因此,使用工具变量估计更进一步地支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
表5 经济社会转型与土地产权变迁:工具变量回归(2SLS)
五、进一步讨论:经济社会转型中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变迁的经验与方向
以上理论和实证的分析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次变迁,都是为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求而对土地产权权能作出的扩展和改进。在改革之初,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低,农民主要以土地耕作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将土地分散承包给农户家庭经营,实行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适应了技术水平不高、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土地的承包者与经营者已经发生了分离,土地运用方式和农民身份均发生了变迁,客观上要求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为了应对新的经济形势,需要重构以“提高土地转让权权能”为重点的更加完备的产权体系,由此推动土地产权结构进一步细分,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值得注意的是,产权的变迁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目前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国家已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等权能,但对承包权的继承、抵押、有偿退出等权能,以及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转让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等权能仍处在探索之中。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们认为今后需要从以下方向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土地产权权能。
第一,进一步完善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建立新型永佃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土地的财产功能需要日益强化。为了增强承包地的财产功能,政府应该进一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产权制度改革。在这方面,中国明清时期盛行的永佃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和历史借鉴。在永佃制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土地的产权被分割成田底权和田面权两层权利,这两层权利相互独立,各自均可以自由买卖、抵押和继承,田底权和田面权的所有人对其享有的相应土地权利均能够自由处置。清代光绪年间的《周庄镇志》对永佃制的产权结构作了这样描述:“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虽易而田主亦不易。”在永佃制下,佃农对其持有的田面不但拥有稳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还拥有自由的转让权,这种永佃制的产权结构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自由流动[21]。永佃制对现阶段我国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的今天,建立一种新型永佃制是我国促进土地有效流转、发挥土地财产功能的现实选择。这种新型永佃制的产权权能结构是:土地所有权(相当于田底权)归集体所有(即保持集体所有权);农民拥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相当于田面权),同时,赋予农民对其所长期使用的土地拥有出租、抵押、有偿退出、继承等自由的完整转让权。确立这种新型永佃制,既坚持和维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又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属性和流动性,激活农民“沉睡”的土地资产,强化土地的财产功能。
第二,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合法地直接进入城市一级市场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转为城市土地,必须先由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实行征地。在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成为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唯一实施主体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独家供地者,由此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严重降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为了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具体来说,一是要实现同地同权,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等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属建设用地,应具有同等的占有、使用、出租、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打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买卖、抵押、出租的限制,给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二是要实现同等入市,构建平等交易、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即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交易平台上进行土地交易,拓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范围和流转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三是要实现市场化定价,形成由市场交易决定价格的土地交易机制,即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建立农地转为非农用地过程中农民与用地者之间的直接协商机制,改变目前由地方政府独家垄断土地供应而导致的土地价格扭曲、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的局面。
第三,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推动宅基地自由流转。我国现行宅基地产权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的使用权,而对这种使用权的市场流转则进行了严格限制。这种受到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不但严重阻碍了宅基地财产权的实现,而且在现实运行中遇到巨大的困难,给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带来许多不良后果。为了增强宅基地的财产功能,需要对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赋予农民完整的宅基地转让权。具体来说,一是要赋予农村宅基地以抵押、出售、出租、担保等完整的用益物权,形成宅基地退出机制,农民可以通过宅基地抵押、出售、出租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二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宅基地流转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赋予农村宅基地同城市居民宅基地同等的转让权,拓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不同村集体成员之间以及在城乡居民之间自由转让,提高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市场化水平,增强宅基地的经济价值。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经历了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重大变迁。本文从经济社会转型的角度出发,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这一变迁过程提供了一种解释。研究发现,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以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是影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持续推进所引起的劳动力转移和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土地运用方式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改革土地产权、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需求增强,由此引致土地产权制度朝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流转权能的方向演变,最终促使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作出重大改革,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土地产权结构。基于1980—2017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本文运用反历史事实计量法构建了土地产权变迁指标。实证结果表明,经济社会转型对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以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社会转型是推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家庭承包制到“三权分置”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还进行了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如替换经济社会转型指标,以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土地生产率作为土地产权变迁的度量、工具变量检验等,均得到稳健的结果。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从经济社会转型角度认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变迁背后的经济逻辑,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启示。根据本文的研究,土地流转和集中是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历史趋势。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顺应这一历史趋势和一般规律,不但无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经济平衡发展,而且还会对经济社会转型产生抑制作用,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成功转型。现阶段,我国农业中的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还方兴未艾,因此,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和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持续推进,我国应继续坚持和巩固已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推动农业继续朝着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