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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需辩证对待法治思维的四维困局

2020-08-02卢勇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7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困局领导干部

摘 要:领导干部需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需要冲破逆法治思维的束缚,需要辩证对待法治思维的四维困局。法治可说是更优的社会治理路径选择,但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与实践却并不清晰与顺畅。法治思维方式的多元化、地方化与个体化,生成与型塑了不同的法治图景,也制约与羁绊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实现。当下,法治思维存在时间、空间、人文与实践的四维困局,通过直面现实,辩证对待法治理论及其思维方式,重建法治的精神堡垒与高地,促成法治中国破茧化蝶。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困局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幕式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这不仅需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信法,需要让法治理念真正融入广大党员干部头脑和精神,需要党员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能够辩证对待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法治思维在一定的人、事、时、空背景下呈现出来的立体的多维的面相与它们互相交织叠沓中生成的迷局与困局。“全面依法治国从领导干部抓起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逆法治思维的束缚。”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冲破逆法治思维的束缚首先即需要学会辩证对待法治思维的四维困局。

的确,“遵循法治是全世界范围内政府正统性的公认标尺”,迄今为止,法治是在世界范围内大致达成共识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虽难说是最优的但却可說是更优的社会治理路径选择。然而,人们对法治含义及其功用的认识却并不清晰,走向法治的实践中关山重重,背离与悖逆法治的观念与行为不时在抽打着法治的耳光。这是颇为吊诡的存在。法治像一块非常漂亮的门帘,在阻隔了人们对法治魅影窥探的同时也激起与唤起了人们对她的无尽想象与渴望。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法治的愿景需要或者主要依赖人们的法治思维方式去想象与补白,乐观主义与悲观主义的法治姿态其实是法治思维方式的迥异,正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多元化、地方化与个体化,生成与型塑了不同的法治图景,也制约与羁绊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实现。人们在法治思维方式的抉择中挣扎与扭结,痛苦而迷恋,始终保持着对法治的向往与憧憬。走向法治的过程其实乃是法治思维的怯魅与返魅的周遭循环与螺旋上升。

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激烈的讨论与交锋,虽说这些讨论有的不无偏颇,甚至偏激,但却更能看到与显示人们直面现实和勇于省思的品质,体现出人们对法治实现的深沉思考,其间不无焦虑,但更多的是客观而理性的剖析,冷静而不失赤诚,乐观而不盲目,内含激情而克制,套用艾青的诗句就是:为什么我的眼里常饱含热泪,因为我对法治爱的深沉。这种发自肺腑的爱像一根经线贯穿在对每一个经典案例中,充斥在字里行间与街头巷尾,喧嚣的表达与焦躁其实乃是对法治的苦恋,这种恨铁不成钢的良苦用心在时间、空间、人文与实践的四维省思中暗流涌动,波涛汹涌。

一、时间维度:过往、当下及未来

从时间维度而言,法治如蝶,传统如茧,至少在当下仍存在诸多破茧化蝶的束缚,法治如蛹,破茧可期,化蝶如谜。传统回不去,也难以抽刀断水。法治行走在当下,与传统遭遇更多的情形并不是激烈的对抗与抵抗,也不是束手就擒,逆来顺受,貌似井水不犯河水的自行其是的客观存在,实际是对强调法律权威与规则至上的法治的抵触与对立,其根本在于两种的法治思维的明争暗斗。如是,可以说,传统对现代法治的最大消解并不在于传统文化的内容与德性,而是在于藏于幕后的思维规则、方法与方式,如办事须找人,遇事必含冤,逢事均上访等。

法治信念的缺失与抛弃,法治思维的路径依赖等瓶颈正在与将长期制约与羁绊着法治社会的实现。法治自有其历史与现实的敌人与情人,过往与当下如此,未来亦然。而法治理论及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内在地要求应该也必须将生成、培塑与加固人们的法治思维,采鉴古今中外法律文化中有助于法治思维形成的知识、智慧与德性,逐渐择汰阻碍法治实现的思维劣根性与路径依赖,在历史、当下与未来的扭结逐渐解开根深蒂固的思想与思维死结,逐渐接近与揭开实现法治的重重门帘,化茧成蝶,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美好愿景。

二、空间维度:法治的地方性与中国化

法治首先即要求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好的良法,而法律乃是“地方性知识”,故法治道路、法治模式以及法治思维方法与方式,无不带有强烈的地方性,受制于特定的空间与地域,法治论者的思想挣扎与无所适从与大有可为,或许均根源于此。法律作为地方性的存在,要求在重视法律的功能与规范的同时,更需正视法律实施遭遇的地方性非法律规范如惯习、行规、风俗与人情等的竞争与排斥;在探寻法治在中国的普遍意义与实践的基础上,如何探索法治在特定地方与民治、自治等社会控制模式的调适与融通,最终克服法治被抽象与抽空的危机。这些困境,归根结底是法治理论中的法律思维及其方法方式的斗争与竞争。“中国人思维的主流意识与法治思维是存在矛盾的。”如何破解困局,简单粗率的法治大一统的一元化思维或许并不是实现法治的合理选择。

法治的首要问题即是须从政治的枷锁中获得重生的自由。然众所周知,政治是城邦的政治,是特定空间的政治。逻辑与正义的此起彼伏,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比例与配置,以及法治的价值与社会效果的权衡,无不与法治的地方性与中国化的路径抉择紧密相关。需要更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地大人多,法治的中国化后,仍需法治层层下沉的地方化。可以说,法治的中国化乃是更为通天接地的更符合中国国情的不二选择。其间,既需要对优秀的古今中外法治文化加以内化与接纳,需要创造性转换与批判性借鉴,其后,更需要法治中国化与法治地方化的有机对接,最终落地生根,遍地生花。

三、人文维度:法治的大众化与专业化

法治要求良法为民众普遍服从,而服从的前提是知法,而知法则涉及到普及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培育守法信法理念等。简而言之,从接收到接受,从服从到信仰的过程中,即是法治视线的下移与下沉。法治的归宿与矢的,实事求是的实践姿态,以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均决定着法治大众化的不可逾越与不可避免。然而,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支撑其间的科学理性的法治思维结构、素养及方式的养成,需要假以时日,需要国民整体法治素养的积淀。冰冻三日,非一日之寒。罗马城不可一日建成。法治的大众化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守望、坚持与践行。

而法律逻辑思维的繁复艰深,政治修辞的无常变换,正义面孔的各执一词,再加上传统与地方族群与社团等来自历史与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无疑促进与加剧了法律学科的专业化。无论是何种模式与道路的法治,也需要法治的专业化,如法律语言、法律体系、法律裁判与法律程序等专业化,法学教育的展开,法律学科的设置,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解释的塑造,法律信仰的捍卫等,无不正是为了培养一批践行法治的引领者与先行者,为法治社会的长治久安定分止争而曲突徙薪。

法治的大众化与专业化可以并行不轨,相互督促,教学相长,客观上也存在彼此竞争,事实上也存在大众化与专业化的渐行渐远,各说各话,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与矛盾不能也不应通过厚此薄彼,或非此即彼,或打压其中某一方面来解决,而应通过提升两者的培育质量,努力减少彼此的敌意与距离,促成两者的和谐共生,相得益彰,促成法治参天大树的蔚然长成。

四、实践维度: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

的确,“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观点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还只是人们对如何实现法治的思维特征和路径的认识,绝对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然而,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实践层面与环节,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竞争与争锋始终存在,且两者有时尤其是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博弈与交锋尤为激烈。不同的观点与裁判,实际上均有意或无意流露出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倾向与主张。而且,在不同的个案讨论中,个人的立场可以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转圜,且没有人觉得有任何不适与不妥,也没有人去谴责人们在此问题上所持立场的反复无常。没有人是天生的或固执的形式法治主义者与实质法治主义者。

在法治理论与实践中并没有绝对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各有利弊,互有短长。“从整体思维方向上看,形式法治的姿态更利于人们的思维判断接近法治的要求,但把其绝对化就是机械司法;而实质法治的思路走向极端,就是对法治的否定。虽然实质法治也被称为法治,但从本质上看,由于放弃了法律权威的绝对性,把思维的根据从法律规范的约束下解放出来,因而在思维方向上是反法治的。”其实,两者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尖锐对立,两者其时更多的并非水火不容,而是互为阴阳,可以而且也应该相互弥补,相互补台,相互合作,而非相互拆台,至少是在相互制衡中相互妥协中达到和衷共济,而非相互消耗两败俱伤。而在个案中看到的两者的“火拼”,更多的是媒体的推波助澜,政治的过度修辞,情绪化的表达等,而非两者真正的内耗与竞争。

五、结语

亘古以来,世人一直在为生产生活秩序的安稳运行以及心灵的安顿措置而孜孜求索。无论是人治、德治与法治,法治思维的结构、型塑与发展是实现良好社会善治的根本与灵魂。历史与现实事实证明,法治是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的必然与选择。“法治能够满足多种价值目标,站在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法治不同的服務方向,这也许是各种主体都愿意追寻法治的原因。”然法治思维的养成,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却需要只争朝夕。而“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的四维困局的理性认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无疑如拨云见日,无疑将大大有益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

当下,行政人员的法治素质与能力良莠参差,法官队伍、律师队伍等法律人法治德性与能力的不足,官本位情结,拜物至上,被动上访,熟人社会等种种影响法治魅力的瘢痕与污渍,以及种种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导向,使法律职业群体法治思维异化变形,为法治建设的良性推进蒙上阴影与尘翳。然而,“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不应因此消极与颓丧,而应直面现实,认真对待法治理论及其思维方式,摆正对待法治的态度,明确未来法治思维的发展方向,及时对法治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补救,重建法治的精神堡垒与高地,促成法治中国破茧化蝶。·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N].人民日报,2015-02-03(007).

[2] 廖永安,王聪.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J].中国司法,2018(12):4.

[3] [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著,李桂林译.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04.

[4] 陈金钊.魅力法治所衍生的苦恋——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思维方向的反思[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66-81.

基金项目:系2019年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贵州少数民族乡镇中小学法治教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9szk02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卢勇(1977- ),男,贵州纳雍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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