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标准
2020-08-01本刊讯
本刊讯为加快推动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实施,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9〕17号)要求,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通知,公布了《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标准》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材料清单》。
通知要求,沿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定点渔港标准,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渔港尽快进行申报。申报工作不再按照年度进行,而是采取成熟一批、申请一批、公示一批的办法,力争2021年底定点渔港数量能够满足大中型渔船进港卸货需要。
通知提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标准各地应根据本辖区渔港分布、渔港经济区规划、渔民传统卸货习惯和渔业执法力量配备等情况,统筹定点渔港申报。
定点渔港申报标准:
一是基础设施设备健全。(1)具备供大中型海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停泊和渔获物装卸的基础设施。在港区内或港区周边有一定规模的渔获物交易集散场所。(2)具备基本的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渔港应配备打捞水上垃圾的设备,并委托专门单位或有专人负责水域内垃圾清理、打捞;渔港陆域内配备垃圾箱数量不少于500平米1个,配备垃圾转运车1辆以上或委托专业单位转运;设置含油污水接收点1处以上,配备含油污水收集储存处理装置,用于接收处理从船上收集的含油污水,或委托专业公司统一收集处理;配备环保厕所一座以上并正常运行。(3)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渔港内至少配备2个以上视频监控摄像头,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对渔获物定点上岸及渔港运营情况的远程监控。
二是有专门驻港监管机构。(1)在渔港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渔港内办公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配备专职管理和执法人员。渔港内专职管理人员1人以上,执法人员2人以上,能够实施24小时全天候驻港值守检查。(3)执法装备配备合理。执法装备配备符合《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要求。
三是驻港监管职责明确。(1)建立驻港监管工作制度。驻港管理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2)建立渔港值班、检查、巡查制度。驻港机构能够对进出港渔船和上岸渔获物实施有效监管检查。
四是信息系统齐备。(1)驻港监管机构应配备包括电脑和独立的视频监控显示屏在内的信息化办公设施设备。(2)驻港监管机构应使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渔船在港定位追踪、渔船海上动态监控、渔业执法管理、渔获物可追溯检查等功能。(3)较好地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率达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