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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发展新路径

2020-07-31陈雅萱

中国电气工程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新路径检察工作

摘要: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检察工作面临着与时俱进的发展新要求,因为我国监察工作相较于其他行政工作起步更晚一些,所以相对缺乏实践经验,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在落实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容易受很多因素影响,需采取科学合理的发展新路径,才能够充分体现检察职能。由此可见,思考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现代检察工作带来的具体影响,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并实践有效发展新路径十分必要,检察工作想要改进优化面临的亟待解决问题。

关键词:检察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路径

国家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不断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同时加大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做出了重要指示和部署要求。2017年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要求各级监察部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顺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的创新改革动力,并带来了正确方向和全新要求。不过在具体实践中,从我国目前检察工作整体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有待提升,难以满足执行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切实要求,削弱了检察职能,影响了检察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发展。所以,在国家监察体质改革背景下,积极探索检察工作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给现代检察工作带来的具体影响

总体来说,检察工作在监察体制改革后,面临着转移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影响,取消了原有的刑事执行活动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查办职能,此次调整策略所形成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深化检察手段运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施后,对检察工作的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口头纠正违法三种监督手段予以保留,检察工作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运用以上监督手段面临着震慑性与刚性不足问题,所以要重视对监督手段的深化运用,以此作为检察权威的树立渠道,通过具有较强操作性、内容针对性、法律运用准确性的监督手段,提升执法水平,同时达到对刑事被执行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其次,丰富监督方式。现阶段来看很多地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问题,通常以行政区划为方法,进行派驻检察室在监管场所和检察院内的设置,检察工作指导往往沿用传统的上级院随机巡视抽查下级院的单一方式,在国家监察体制向着责任化、专业化、规范化深入改革趋势下,基层检察人员的形式任务、能力素质、监督模式无法满足发展需求,存在与体制改革脱节问题,只有不断探索并实践丰富监督方式,通过对基层检察工作整体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帮扶提升,才能够真正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贯彻执行[2]。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工作发展新路径

1.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考核

检察工作业务的科学考核机制,能够成为保障与提升工作质量、执行监察体制改革的源泉动力。因此,新时期的检察工作要依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容和具体要求,制定规范可行的考核机制,根据目前已取消试点地区检察自侦职能的实际情况,改变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为考核核心业务的机制,对考核标准进行修改以及合理调整,把握检察工作的效果以及职能,将行政执行检察业务发送后有无实效、证据材料充实与否、整改建议论据充实与否等纳入到考核标准范畴,重视对业务整改对策、整改建议的针对性考核,进一步保证整改对策建议发挥出实际作用,用以解决更多问题,促进检察工作向着凸显法律权威性、业务规范性、考核严肃性方向发展[2]。

2.追求监督质量,规范监督手段运用

监督手段的规范运用与深化运用并不矛盾,其本质目标都是追求监督质量的提升。检察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在通过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口头纠正违法三种监督手段的具体使用过程中,避免乱用滥用问题,保证监督过程有真凭实据,确定违法事实真实存在,所提出的纠正建议方便问题改正,具有良好可操作性,立足于监督手段规范使用前提下,通过巡视检察、巡回检察、派驻检察有机结合的监督方式创新,工作思维的转变,实现对监督手段运用的深化效果,既要保证优化检察职责履行情况,也要达到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的科学节约,更好的完成新时期的检察工作任务。

3.做好跟踪反馈和协调沟通,增强监督效果

检察工作人员不能忽视监督工作前的协调沟通与监督手段运用后的跟踪反馈,将二者与监督工作深度融合到一起。通过有效且充分的协调沟通,提升监督对象配合程度,通過跟踪反馈工作实施,全面明确整改进度、采纳情况、落实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数据详实登记,给后续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三、结论

总而言之,新时代已经进入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检察工作在此环境中,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领导,明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探究新发展路径,促进检察监督水平不断提升,强化检察职责的规范化专业化履行能力。

参考文献:

[1] 董邦俊,吕文心.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权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4):123-132.

[2] 张义清,曾林翊晨.监察体制改革与人民监督员制度重塑[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5):95-100.

作者简介:陈雅萱(1992-),女,湖南张家界人,教师,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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