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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精准量刑的实现方法与路径

2020-07-31王燕玲

关键词:大数据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要求量刑在数量层面更精细、精准和透明。然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下的刑罚裁量,并未从大数据角度予以积极回应,难以实现类案类判。为此,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的司法判决文书进行深入挖掘、分析,依规构建量刑模型,依规提炼量刑情节,依规确立量刑规则,实证辅助确定量刑参数,实证辅助确定量刑起点,实证辅助确定宣告刑,实证辅助保障量刑的高效与透明,由此实现精准量刑,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大数据;精准量刑;路径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4-0089-13

The Implementation and the Approach of Big Data Precise Sentencing

WANG Yanling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China, 510006)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niency system of peccavi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 requires that the sentencing be more precise, accurate and transparent in terms of quantity; however, the sentencing under the guidance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sentencing did not actively respo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ig data, making it difficult to achieve sentencing by referring to the sentence of cases with similarity. Therefore, for numerous judicial decision documents, the big dat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s used to construct a sentencing model, to extract the sentencing plot, to establish the sentencing rule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and to determine the sentencing parameters, to determine the starting point of sentencing, and to determine the declared sentence,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and transparency of sentencing, by empirical support, thereby achieving precise sentencing.

Key words:

big data; precise sentencing; approach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10月1日便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并将改革成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该《量刑意见》于2017年修订。国内各省、市、自治区也根据《量刑意见》制定了符合本辖区的实施细则,以不断增强量刑的公正性与公开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①

这进一步明确了量刑应规范、公正。与此同时,2016年9月4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开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该制度于2018年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8《刑诉法》)第十五条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量刑的原则,强调量刑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由此可见,量刑正朝着规范化的路径逐步深化。且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这对量刑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即量刑规范化朝着量刑精准化方向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也反映在人民群众期待量刑公正的日益精细化、精准化、透明化的要求,与当前裁判说理性不足、类案不同判的量刑实践反差上。因此,在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如何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实证要素构建精准量刑的实现路径,确保量刑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已是当前实践与理论的重要课题。

二、精准量刑的理念前提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得量刑不断公正化。在实体上,“估堆式”的量刑方式逐渐被摒弃,量刑方法与量刑步骤逐步得到明确,即确立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在程序上,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区分,并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与定罪被同等重视。《量刑意见》以及各省、市、自治区《量刑意见实施细则》的适时修订,为精准量刑提供了实务积累与量刑规律,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于量刑建议精准化等方面的要求,推动了量刑规范化向量刑精准化迈进,进而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落实,以体现责任刑与预防刑的要义;而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科技手段为精准量刑提供了技术支撐。因此,精准量刑具备理论前提,具有可行性。

(一)程序保障: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规范化,即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量刑规范化的不断推进,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亦得到提升,并朝着精准化迈进。在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认罪认罚试点办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要求,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该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被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诉讼职责。人民检察院针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就其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实质是对检察院提出了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要求。而量刑建议作为量刑程序中的重要一环。质言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要求也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意味着量刑规范化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开始向量刑精准化迈进,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需要量刑精准化的支持。

首先,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能够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而促进量刑精准化。量刑建议精准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认罪认罚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表明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得到实施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是“认罚”的重要标志,而量刑建议是同意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的“承诺”[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而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乃至完善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在此过程,应当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前者实质上包含了后者,后者必以前者为基础。”[2]量刑建议精准化是量刑规范化的部分内容,而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动着量刑精准化的进程。

其次,认罪认罚后的从宽效果——量刑从宽的精准与否,能够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诉率,而上诉率的减少需要靠量刑精准性进行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关键在于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知性[3]。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自愿性”体现,而这种“自愿性”从侧面反映了量刑之适正性与量刑的精准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评价认罪认罚同意能力的重要指标,由于其关涉被告人重大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因此,需要按照自愿性、明智性及事实基础的标准进行界定[4]。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都在“自愿性”中有所体现。当前,绝大多数犯罪都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种自愿性、明知性及事实基础的界定标准之前提是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当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时,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体现了量刑的精准性;当然,量刑建议得到贯彻的终点是被追诉人未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从而真正实现了量刑的精准性。

被追诉人能够被精准量刑,以体现其罪与责,可以抚平被害人之情绪。进一步而言,精准量刑也能够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当前,刑罚报应主义部分功能的放弃弱化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法理论对被害人权利的边缘化处理;司法实务忽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等,导致中国刑法存在着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失衡的现象[5]。而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精准量刑可以妥适地回应这一现象。精准量刑意味着要全面考虑刑事案件中与量刑有关的因素,其中被害人的诉求也是精准量刑应考虑的内容。就被害人一方而言,当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赔礼道歉、定罪量刑等表示认可,表明自身的诉求得到规范上的妥当处理时,一定程度说明被追诉人的刑罚裁量是精准的;当被害人不谅解被追诉人,不同意对其从宽处理时,此时要充分调查被害人不同意从宽处理的理由,尊重被害人的意见,但应严格按照刑事法规范的要求依法量刑,不能受被害人意见左右。总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精准量刑要求全面考察案件量刑情节的要求,既能查清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也能较为客观地透过被害人一方反映被追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且并不会单方面的强调一方的权利而造成量刑偏颇的现象。

当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无特殊情况

例外情形参见2018《刑诉法》第201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與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人民法院的裁判依然可以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与精准性。易言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的精准性有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为双重保障。

(二)实体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认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具有纲领性,贯穿于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其中作为重要司法活动的量刑工作,也不能逾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藩篱”,但如何才能在量刑中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在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施行过程中,罪刑相适应特别应体现在量刑之精准性上。

罪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主线,应当主动验证刑事案件是否量刑公正,而不是被动地作为演绎者而存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要义是罪、责、刑之间的均衡,最终目的实现量刑公正,即罪刑相适应的落脚点在如何实现刑罚正义,做到量刑公正。对于量刑公正的标准,早有学者展开了探讨:一是折中主义刑罚论;二是量刑相对平等论;三是量刑公正多维论;四是量刑公正与刑法解释论的结合姜涛的“量刑公正与刑法目的解释。”

上述关于量刑公正标准的界定存在模糊问题,必然导致实践中的适用没有标准可言,正如有观点所指出的,对量刑公正本身的界定不同,必然导致对量刑公正的判断标准不同。即使在罪刑均衡的意义上使用量刑公正的概念,也不意味着公正的量刑就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6]2。实际上,量刑公正应考虑刑罚的必需性与适正性,因而有必要引入量刑精准性概念以补正量刑公正标准的模糊性。所谓精准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刑罚幅度以及执行方式做出明确、具体的量刑,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与法院的精准量刑两个方面,其精准性体现在准确适用刑法,所处刑罚精确反映被告人刑事责任,执行刑罚方式准确。精准量刑体现量刑公正主要表现在其能够正确的表现被追诉人的责任刑,有效预防犯罪。

量刑公正应当考虑刑罚正当化之根据,但是,量刑公正并不等于刑罚正当化,公正化的量刑只是刑罚正当化的一个方面,因此,量刑公正的标准应结合刑罚正当化之根据进行探讨。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应采并合主义,而并合主义也得到了《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规范支持,即量刑既要考虑责任刑,又要适应预防刑的要求。

一方面,精准量刑可以实现公正的报应,将刑罚之恶害加诸于犯罪人。在量刑的过程中,精准性要求对犯罪人所做出的刑罚应是与责任相当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罪名的法定刑幅度较大。这种精准性意味着要充分考虑法定刑的分配,对法定刑的选择,是精准量刑的关键一步。选择符合犯罪人罪责的法定刑,应全面衡量案件情节,充分考虑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刑由轻到重,其罪状与标明的类型或情节也是由轻到重,必须让轻刑与轻类型相对应、让重刑与重类型相对应。”[6]254同时,精准量刑意味着要将责任刑与特殊预防结合起来,其既体现责任刑,也必须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当犯罪人认罪认罚,表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小,对其从宽处理,从而达致罪刑均衡。

另一方面,对犯罪人精准量刑也能实现预防犯罪的需要。刑罚具有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功能。量刑的精准性既能形成公开、透明的量刑规则,达到宣传法律的效果,又能警示潜在的犯罪人。质言之,精准的刑罚既能处罚犯罪人,也具有积极的一般预防的效果。对犯罪强有力的约束,并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规范性与精准性。刑罚的精准性让公众认为对犯罪人的量刑是罚当其罪的,从而形成规范意识。

因此,精准量刑所反映的责任刑与预防刑,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保障社会利益,其中的个人权益既有犯罪人的权利,也有被害人的权利;而社会利益主要是精准处罚犯罪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既能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能保护一般人的利益。

(三)技术支持:大数据辅助精准量刑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发展及其应用,促进了“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智慧检务”等信息化司法工具的兴起与实践。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推进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系统建设”座谈会,明确要求力争3年内建立全国性的法院量刑智能辅助系统,辅助法官办案,实现量刑的现代化[7]。这进一步加大了量刑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的支持力度。

大数据作为新兴的技术,在辅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技术手段。同时,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也将会对精准量刑产生深刻影响,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所形成的海量司法大数据,将成为精准量刑的重要参考资料。大数据技术所具有的存储、分析、预测等功能,基于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统计、分析刑事案例,为法官提供同案或类案的处理经验。这些同案或类案反映出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经验逻辑,有助于提炼量刑规律。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之优势,设计精准量刑的模型,内嵌量刑公式。同时,应该在内嵌的量刑模型中,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总之,精准量刑借助技术工具,应在立法与司法上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制度、法律理念,特别是对量刑的辅助作用。

三、大数据精准量刑的方法:因合规而精准

原大法官沈德咏曾指出:“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刑罚目的而不断探索量刑公正的历史。只要我们勇于量刑的司法实践,大胆量刑的理论创新,不断探索,积极尝试,量刑公正的崇高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8]而当前,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法律文件不断完善,因其专业性而日趋复杂。量刑规范化改革所积累的海量司法判例,也无疑是活生生的量刑实践成果,正以类案的方式“引领”刑罚裁量的新方向。另外,“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也迫切需要更高效便捷的量刑方法。为实现“量刑公正”的司法目标,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范,借助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量刑的构建。如何构建大数据精准量刑之方法,衔接刑事法律与大数据技术,进而追求更为精致、高效、透明的量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依规构建量刑模型

通過大数据技术构建量刑模型,是精准量刑的首要步骤。当前,海量案例数据是精准量刑模型之基础。司法案件数据以法律文书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但其凝结了司法人员的办案经验,从海量的大数据文书中可以窥探法官量刑的价值取向,如何对海量的司法案例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必须借助大数据技术展开量刑模型的构建,为精准量刑奠定技术基础。

一方面,精准量刑模型的建构应识别案件类型,准确识别案件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罪名、裁判年份、法院层级、审理程序、文书性质、定罪条件、量刑情节、主刑、缓刑等内容,通过结构化的语义知识库,将描述案件事实数据粒度从文档级别降级到标签级别,聚合大量知识标签,快速构建基于知识图谱的精准量刑模型知识库。知识图谱的构建技术主要自顶向下和自底向上两种。其中自顶向下实现路径主要是参考法律法规内容,提取高质量数据法定定罪量刑的实体信息的加入知识库。而自底向上图谱结构是借助机器学习的技术手段,从公开的法律文书中提取法定、酌定情节实体信息的加入知识库。构建知识图谱是一个持续迭代更新过程,每一轮迭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1)信息提取:从大数据海量的公开文书中,利用NLP技术,提取案件属性、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量刑情节等实体对象,利用机器学习方法和语义规则关系将实体进行关联,形成基于图结构的知识结构。

(2)知识融合:基于以上多个图知识结构进行合并,并进行语义矛盾和歧义的消除,如坦白和自首不应该同时被评价。

(3)知识评估:对于已融合的新知识,选择置信度高的知识内容加入知识库(部分经过人工审核),保证知识库的质量。

另一方面,在构建量刑系统的知识库之后,便结合案例输入信息,将输入实体进行相似度匹配以及关联关系的深度匹配,进行知识推理得到预测量刑结果,并统计和输入与量刑有关的罪名、法条、刑罚裁量以及类案等信息,并根据《刑法》的规定设置主刑与附加刑。在设置量刑规则时,可以设计实时刑期预览环节,使量刑配置可视化图表。为避免量刑的机械化,弥补大数据量刑的不足,在量刑模型中,应配置法官自由裁量权功能,即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调节刑量比例,实现精准量刑下的刑罚个别化。

(二)依规提炼量刑情节

量刑模型构建完成后,设置量刑情节是确保量刑规范化、实现精准化量刑的重要環节[9]。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而量刑情节的提炼,必须依靠规则。没有规则的裁判是不可靠的裁判,没有规则的刑罚裁量也必将陷入“如堕烟海”的混乱窘境。量刑是一项司法裁判活动,“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亦为我国量刑实践中所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准则,故依法量刑是保障精准量刑的前提。

提炼量刑情节的设计过程,严格遵循刑法、司法解释、各级量刑规范指导文件、指导案例等,确保量刑结果统一、合规。针对量刑规范化,应对量刑情节进行筛选、定位、分类及评估其作用;同时,量刑规范化也意味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情节因素。只有系统完备的量刑情节,才能实现对具体个罪全面且精准的评价,进而保障量刑公正。

因此,针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个罪,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各地区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文件等,尽可能“穷尽”在个案中可能出现的量刑情节,并对这些情节进行定性和分类,从而制定出对应个罪情况的各省量刑情节表,即存在多少种具体的个罪,就存在多少张量刑情节表。以北京市盗窃罪为例(见表1),将情节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延展各类情节要素,并根据《量刑意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称“北京《量刑细则》”)所规定的比例,调节量刑比例,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量。北京市盗窃罪量刑情节的分类表明,提炼量刑情节应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参照各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归纳与总结,并将其加以分类,以情节为基本变量构建完整的量刑因素知识图谱。同时,为适应复杂多变审判实践的需要,又须进一步完善特定地域具体个罪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量刑情节。例如,全国多地较普遍规定了“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这一量刑情节,而北京《量刑细则》未予以规定。考虑量刑之各类情状,在提炼量刑情节时,可将其作为北京市地区的酌定量刑情节。这说明量刑情节的提炼应整合全国法院的量刑经验,可将A地规定的量刑情节提炼为未规定该量刑情节之B地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二,应通过技术手段对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提炼出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影响量刑的因素(以下简称“司法大数据中影响量刑的情节”),即提炼已决刑事案件中形成的量刑规律,并将其作为法官对具体个案进行刑罚裁量时的参考。例如,已决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时临时起意拿走财物,从重处罚”“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的,从重处罚”,等等(见表2)。

第三,在量刑情节表中,应预设情节冲突的处理机制,防止量刑情节的不当竞合,从而实现量刑情节组合的合理性。例如,在具体个案中,累犯的评价通常包含了前科的评价,若认定某一被告人成立累犯,往往不再将适用前科的从重情节,否则即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换言之,精准量刑强调的全面评价并不等于可以重复评价。因此,在提炼从重情节时,应设置冲突处理规则,将累犯与前科设置为冲突情节,自动过滤其中某一情节,从而避免在情节选择上的逻辑错误(见图1)

(三)依规构建量刑规则

在提炼量刑情节之后,应当严格按照规范之要求构建量刑规则,具体而言:

首先,应确定量刑起点。任何刑罚的裁量都需要在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若《量刑指导意见》对具体个罪规定了量刑起点,则依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起点的规定采用幅度形式的表述。对此,有学者指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精准性”,更有必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0]。因此,为实现量刑的精准化,应通过对该犯罪案件所在地区个罪的大量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在《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幅度内,提取以“近似点”的形式所表现的量刑起点。若《量刑指导意见》未规定某一个罪名的量刑起点,也应通过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之方式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确定调节基准刑的算法。应严格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确定调节基准刑的算法,并搭建相应的量刑模型,即在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剩余犯罪构成事实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根据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则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算法;对于存在不同层级量刑情节的,则采取连乘算法调节基准刑。对于《量刑指导意见》未规定的个别罪名,则参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范的规定,结合司法大数据分析归纳总结的审判经验确定其算法。

最后,确定调节宣告刑的算法。应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对量刑情节影响基准刑的调节结果进行综合判断。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若该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则直接确定为宣告刑;若存在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则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则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若只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若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上述所得出的宣告刑,应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根据类案匹配情况进行适当修正,并提供最佳参考数值。此外,构建的量刑模型中,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赋予司法人员可以在参考数值20%范围内酌情调节刑量的权力,将自由裁量权转换成可视化的“调节键”,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现实情况和审判实际(见图2)。

四、大数据精准量刑的实践路径:因实证而精准

在量刑理念的指导下构建的精准量刑方法,应通过实证而实现量刑精准化,即量刑精准化的实践路径是实证化的展开。为了避免精准量刑的机械化、形式化等现象,应当实现精准量刑规则透明化、量刑方法可视化、量刑情节提炼适正化,消除公众对量刑“暗箱操作”的疑虑,使精准量刑具有责任刑之“功效”。同时,为了实现一般预防之目标,应通过大数据技术将精准量刑的方法予以实证化。通过实证检视其方法的可行性,及时调整量刑方法,使之更加精准。因此,应当通过实证的方式,辅助确定量刑参数、确定量刑起点,从而确定宣告刑。这种量刑实践路径应当可以是更高效与透明的。

(一)实证辅助确定量刑参数

任何个罪的量刑模型都涉及多种量刑参数,如量刑起点、减轻处罚的下限、特定量刑情节刑罚调节比例等。显然,精准的宣告刑,必然依赖上述参数的精准确定,其表现为具体的、确定的数值。然而,从目前有关量刑的规范来看,这些参数要么被规定为“幅度”,要么无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显然,这些参数的具体值不能“任性”設置,必须合规有据。因此,在遵守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以近千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之司法大数据为对象,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筛选,挖掘出某一具体个罪在某一特定地区的案例数据,智能提取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结果,将大数据中的量刑规律转换为司法实践中可参考的量刑“线条”。通过对相近条件下刑罚结果的数据对比分析,从而归纳总结出各量刑因素确定的实际参数值,由此避免量刑活动“脱规”乃至失控。

根据司法大数据确定量刑参数,实现量刑合规合理。然而,实证求得的各种量刑参数的具体值,绝非大数据技术的简单运用,而需要将量刑原理和专业知识融入案例筛选、情节甄别、数值分析等每一个环节中,真正实现去伪存真,提炼所需。在司法实务中,为明确某一量刑情节刑罚调节比例的确定数值,应当提取司法判决文书中该情节要素,并过滤掉无关因素,对该情节影响下因不同构成事实所形成的刑罚量进行数据对比,并参考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由此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例如,将上海地区盗窃数额2 000元的案件量刑起点设置为4个月,若其中具有扒窃情节的案例的宣告刑分布的峰值集中于5个月,则可将此类案件的量刑参数确定为5个月(见图3);若数额6 000元至7 000元且同样具有扒窃情节的案例,其宣告刑较多分布于10个月,则可将10个月设置为此类案件的量刑参数(见图4)。在过滤掉其中无关因素的情况下,结合上海《量刑细则》的规定,若将“扒窃”这一量刑情节的通常调节比例确定为17%,可以实现量刑精准化,则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17%,但出现量刑偏差时,这一调解比例仍可以继续调节,直至达到量刑精准化。当然,在精准量刑的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实证化研究更加成熟的基础上,精准量刑系统可以根据实际变化调整量刑参数,从而使精准量刑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更符合实际,更大程度上克服对大数据量刑机械化的指摘。

(二)实证辅助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的确定是刑罚裁量的第一步。量刑起点作为具体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该判处的刑罚量,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证数据予以确定。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的,在4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上海市该类案件的大数据分析,在类似的犯罪构成事实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大数据显示最终刑罚的波动范围不超过3个月,因此,可以直接将3个月确定为起点的幅度区间。若《量刑意见》对具体个罪没有确定量刑起点的,则可以根据司法大数据归纳总结审判实践中的量刑规律进行确定。从图5所示,根据北京《量刑细则》,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2 000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3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关于盗窃罪最低定罪数额的起点规定了3个月至9个月的幅度。通过收集北京市盗窃数额为2 000元的盗窃罪案件366个,在经过大数据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最终刑罚峰值集中于6个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该地区该类案件达到定罪标准,通常确定的常量起点为6个月。从大数据中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法官采纳5个月至7个月作为量刑起点的占绝大多数。科学确定一定幅度的刑量,是对量刑模型嵌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回应,但个案的情况特殊,应支持根据具体案件重新确定量刑起点。

(三)实证辅助确定宣告刑

确定量刑起点之后,应根据案件的情节确定宣告刑。宣告刑应根据大数据实证化所确定的算法基础提出,综合全案情况,结合推送类案中所提取的刑期分布,对宣告刑进行适当修正。所谓类案推送,即是通过量刑模型中的语料库,推荐与待办案件最相类似的案件。为实现类案类判的目标,辅助确定宣告刑,应运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库几百万份判决文书进行识别和筛选,优先推送与具体个案

情节高度相似的类案,通过类案查看其裁判内容和详情。从而实现《量刑意见》的要求:一是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二是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如图6所示,即为根据用户输入的盗窃数额8 000、入户盗窃、前科、坦白等条件所展示的类案情况。

其实,类案辅助确定宣告刑即是在已决案件的基础上,实证分析类似案件的宣告刑,确定待办案件的宣告刑。既不突破已决类似案件的刑量范围,又能实现该待办案件宣告刑的精准性。

此外,量刑模型中还应记录某一地区对某案件的调节情况,智能分析该地区未决案件的宣告刑数据,并智能建立该地区未决案件宣告刑数据库。量刑模型通过深度学习,对类似条件下的宣告刑修正时将优先按照该数据区间范围内进行推荐,从而形成刑罚裁量的可预测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优化宣告刑裁量机制。

(四)实证辅助保障量刑的高效与透明

通过实证实现的精准量刑系统,应做到高效透明,并发挥以下优势:一是高效解决“案多人少”的量刑工作实际;二是透明化的量刑方法与量刑规则,使精准化成为可视化。在助力精准量刑的过程中,又能辅助普通民众“参与”量刑,强化民众精准量刑的规范意识。

首先,精准量刑系统应做到操作简易快捷。在实现量刑公正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应着眼于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以简单便捷的操作最大限度提高量刑效率。承前所述,系统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各地区量刑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量刑算法规则,并构建量刑知识图谱。在这一量刑模型中,容纳该地区具体个罪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并按照这些情节的分类,确定定罪基准、从重情节、从宽情节、司法大数据中影响量刑的因素的递进式量刑过程。这一过程完全模拟法官的量刑模式,有助于形成逻辑性、规律性的思维定式。同时,量刑模型能够全面囊括该地区具体个罪的所有量刑情节,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全面评价。全面评价意味着需要将案件的全部事实、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输入量刑模型中,此时,如何将交互界面设计得简洁流畅、便利使用便成为“高效”的评价标准之一。此外,操作页面应实时展示量刑过程,提示量刑情节的冲突,智能化处理量刑情节冲突问题,并展示精准量刑的结果。

其次,智能量刑应通过实证实现论证的透明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衡量司法裁判的正确公正、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平的重要标准”[11]。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见,量刑公正的关键还在于公开透明,即强化宣告刑的释法说理。精准量刑方法在实践中的展开,也应明确量刑说理的可视化,详细展示精准量刑过程中的量刑方法的理由、实现方式,从而保证刑罚裁量的合理性得到充分体现。量刑说理的可视化可以由量刑规范化表格实现。以表格数据形式完整展示形成最终量刑结果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权重,具体包括量刑起点、基准刑、所有量刑情节及其调节比例、量刑计算公式等,根据表格即可全面了解整个量刑过程,从而实现量刑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展示。当然,刑罚裁量过程中援引的所有法律依据也应展示。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是精准性的体现,定罪基准、从重情节、从宽情节三个维度展现整个刑罚裁量过程中所援用的法律依据,可以凸显量刑的逻辑性与合理性。

最后,精准量刑在实践中应以数据图表可视化展现。如果类案推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微观展示,则数据图表可视化分析,是对该地区类案整体情况的宏观展现。量刑达致精准性,除了对犯罪地的类案进行实证分析之外,还应对全国范围内相关的判决文书进行分析,并对所在地区的类案进行深度学习,从而得出类案的实际刑期区间以及平均刑期。此外,通过扇形图、散点图、柱状图等图表形式展示所在地区以及全国各地区的宏观司法数据,包括主刑分布、缓刑数量、附加刑、量刑情节占比及案例的地区分布情况等,从而使量刑的过程与结论,可以得到大数据的辅助参考,通过大数据的类案获得精准性。

五、结语

“科學的量刑方法是公正量刑的前提。量刑方法可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是宏观层面的量刑方法,主要解决量刑的方向、原则和思路问题;二是微观层面的量刑方法,主要解决具体的量刑过程、步骤和操作问题。”[12]通过法律与技术的紧密结合,探寻并实现刑法理论知识与刑事司法实务的深度对接,利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构建了一套科学的量刑方法,使刑罚裁量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可论证性,从而“并合主义”下高度接近精准量刑,实现量刑公正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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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孔令勇.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基于“被告人同意理论”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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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樊崇义.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N].检察日报,2019-7-15(002).

[11]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J].法律适用,2009(3):48.

[12]戴长林.量刑方法及其应用[J].法律适用,2009(8):6.

(责任编辑:蒲应秋)

收稿日期:2020-05-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制保障研究·人工智能与法制均等化、可及化研究”(20ZDA032)。

作者简介:

王燕玲,女,广东潮州人,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大数据刑事法律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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