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020-07-31冯杰楷
关键词 乡规民约 乡村治理 法治理念 积极作用
基金项目:韶关学院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S201910576055)。
作者简介:冯杰楷,韶關学院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47
在社会法治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宏观上,促进国家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更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在微观上,重视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发挥的积极作用,促使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两者结合,达到治理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乡规民约自身结合了法治、德治、自治的特点,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治文化,同时由于其发展于村民之间的内生性,在乡村治理活动中不同于国家治理而有了自身发展的土壤与价值。乡规民约积极作用的发挥是基于其自身的特点而辐射其他范围,包括了乡村治理中对村民的客观行为,思想精神和乡规民约的治理实行。
一、乡规民约在行为表象的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的作用之一便是约束村民的行为。乡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同制定,在区域范围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达成的稳定性契约。此时的契约被区域内的村民集体精神普遍认可,结合了道德的良知与法律的强制。一旦违反,其行为会被广泛宣传,对人造成的不利性后果在形式上会显得更加严重,使人承受的道德压力增强。而在中国儒家的传统中,道德败坏往往会增多闲言碎语,容易使人迫近绝望边缘,这使得村民会不自觉的遵守和服从该契约所认定的公平与正义,以防受到集体谴责或暴力制裁。同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一致,法律法规通过明文的确认而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和惩罚,而村规民约体现在施加法律强制和道德惩戒,使村民行为局限在被确定的范围行使。并且,在潜移默化的中国村居传统中,村规民约基于区域性与封闭性,威慑力一般会大于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村民行为的自律,素质的提升,以致在总体上助于抑制犯罪产生。
结合法治需求,乡规民约的内容可以满足社会、乡村发展治理需要。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在政府有关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的,其内容可以随新时代的要求而修改。国家立法的实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也是国家法的价值追求。乡规民约在有关国家组织的指导下,制定的内容体现的价值,同样是为了促进乡村邻里秩序和谐,维护社会治安安全。在国家法在社会秩序总体上发挥其作用时,乡规民约更偏重于地区性的冲突解决和区域综合治理,形成区域性的和谐状态。其次,随时代变更的法治要求,在乡规民约的内容里,基本都会规定村民集体资产的利用与开发。在科学充分调动乡村资源,开发其闲置价值,为村民增收,减少收入差距和增多就业机会前提下,国家有机会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革新,致使社会流动人口减少以及提高村民物质生活水平。这两者的变化,根据犯罪学的有关研究,促进结果是社会犯罪的数量减少以及村民进一步接受思想教育的途径增多。同时该规定促进他们积极主动的对周围的生活环境进行保护,注重村居范围内的卫生,主动迈进治理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符合环境法的行为要求。各地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通过乡规民约对计划生育、教育、村落设施、防火、交通、道路等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和规范,保障农村公共事务产品的有效提供,提高乡村社会管理水平。对于农村的公共事务,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国家政策的支持,更要村民的积极参与,因为事关自己利益,村民往往比较关注。例如在计划生育方面,几乎所有的乡规民约都对此进行了约定,从“独生子女”到“二胎政策”,无论国家政策如何顺应国情改变,乡规民约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紧随政策,制定自己的规则,如果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则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乡村交通设施方面,乡村道路是乡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村民提供了方便,是乡规民约调整的范围,在经济发展之前,很多乡村都没有沥青公路,村民出行都是深踩一个坑,浅踏一脚泥,出行及其不方便,后来有了政府的支持与村民的捐助,大大小小的公路修建起来,乡规民约就公路的定期检查、维护、修缮等做了相关规定,推动公民共同维护这些重要的基础设施。
二、乡规民约在思想精神方面的积极作用
提升村民乡村法治理念。在乡规民约执行的过程当中,有助于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执行。乡村民规原本便是脱胎于村民对于乡村社会的自治,产生发展于村民日常生活,根植于乡村的本土社会,具有内生性。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当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在乡村自治中有独立发展的空间,这有别于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基于国家对社会的干预,乡规民约又是以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为前提所制定的,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国家法律法规,这样一来,国家意志便能够在一定程度渗透到乡规民约,参与到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当中,以便更好地构建与调整乡村秩序。因此,村民在践行村规民约的同时,其实也是遵行法律的过程。在村民们对乡规民约的遵守与执行之下,法治观念会潜移默化地萌芽、扎根于他们的日常行为观念当中,并随着对乡规民约的日渐熟练掌握而逐步加深。由此,在村民进行乡村治理和日常生活中,利用法治思维,科学、合法地进行事务管理便将成为村民不自觉的行为举措。村民的思维模式会逐步与国家法治要求契合,其法治理念也会通过村民的行为得到实现。换言之,村民在遵循乡规民约的同时,也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此外,在新法实施的层面上,乡规民约可以帮助村民更好地接纳新法,以帮助新法在乡村中开展实施。国家新法在乡村展开实施时,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的作用体现在对村民进行的宣传教育。新法的出台有时不可避免会与乡村的传统习惯发生冲突,乡规民约的作用在于结合当地风俗,解释新法的先进性,教育村民新法的实行价值,摒弃落后腐朽的村居文化,促进村民移风易俗。面对新法对地区习惯法的冲击,平衡地区法与国家法,促进两者的融合必不可少。中国村民基于传承,会有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向,但也有遵守乡村规约的硬性要求,而乡规民约具有确保国家控制和乡村自治治理的特点。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在区域生活体中的重要地位,会使移风易俗成为可能,也会使地区习惯法得到新的发展。对于被村规民约肯定及倡导的良善文化,既能够达到尊重地区特色文化的程度,又能使中华传统美德在乡村治理中得到继承与弘扬。
在乡规民约订立的过程当中,有助于村民民主理念的提升。我国立法规定,村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實际情况,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乡规民约。村民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履行村民会议的职权与职务制定和修改乡规民约。“集体属于其覆盖下涉及的每一个次级单位,并且这些成员皆可参与共同商议、自下而上,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即尊重、调和、中和各方意见)并决定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务。”在村民们自己制定乡规民约过程当中,可以有足够的机会充分了解本村事务,有机会在集体会议这个平台提出自己的意见,再经过集体协商、讨论之后制定、选择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将乡规民约的制定权交与本村的村民,让村民能够充分参与到自身乡村社会的建设当中,这必然能够调动村民参与本村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村民对本村事务的责任感。这一过程,就是在培养村民们的自治意识,也是法治中所谓人权的体现。自治精神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作用,保障了基层民主,与我国宪法相对应,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理念的落实。
三、乡规民约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乡规民约能达到多层次治理要求。乡规民约强调邻里和谐,注重调解。乡村矛盾的解决一般寄托于冲突双方的长辈进行居中调和,调解不成也会选择村委会介入,诉讼方式是其最后选择。乡村的居住共同体往往是共同姓氏或是血缘关系的集合,村民互相熟知且交往频繁,因此在产生冲突时,不会第一时间考虑以司法力量作为强制后盾,而是以长辈的意见作为解决方案,顾全当事人双方的社会信誉。习惯法的作用在纠纷的解决中即得到重点凸显,成为比成文法作用更加明显的存在。在执行方面,也是由具有威慑性的村委会进行公开解决。以上促进的结果不仅减少了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压力和国家暴力机构的使用,重点是把纠纷局限在村民内部,由不具有强制力的机构依靠习惯法或地方习俗,通过血缘关系、舆论压力等纽带内部化解,减少矛盾激化和邻里关系恶化。且乡规民约的内容普及率高。一项乡规民约的颁布,很快就能做到在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内家喻户晓。而一项法律的普及就困难得多,更何况与人们的生活有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个、上百个,如果都要求人们知晓并且自觉遵守,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能够做到不犯法就已经是值得庆贺的一件事情。所以,要求法律在农村的广泛普及的这种要求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都不高,而乡规民约可以汇集和提炼出与人们生活密切联系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使之家喻户晓,这样乡规民约才能得到更好的普及,只要农村人民群众中的大多数能够遵守自己制定的乡规民约,再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相信乡规民约能将村民管理的更好,引导村民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价值。
乡规民约是由村民共制的产物,体现集体普遍认同的风俗民意,易被村民接受。与国家法相较而言,乡规民约更贴近村民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的适用会比国家法更频繁。村民会对该村规民约拥有强烈的认同感以及集体荣誉感,自觉或不自觉的对此加以维护和遵守。除此之外,我国的村民文化,也会让村民对乡规民约给予更多重视,乡规民约是村民的方向指引,也是行为评判标准规范中,是离村民最近的行为模板。
乡规民约能够在社会中发挥如此广泛的积极作用,离不开我国法律的确认、社会环境的支持、自治传统的发扬和集体认同心理的支撑,在这些方面的共同作用下,促进我国乡村治理的完善,促使公民自觉主动的参与群众公共事务的治理,是我国法律法规在乡村广泛有效普及的前提和基础,有了乡规民约的普及和完善,我国的法治观念将会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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