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在我国临终关怀领域实施的可能性
2020-07-31赵程轩
关键词 老年人 临终关怀 安乐死
作者简介:赵程轩,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区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44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末,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恢复建设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在参考国外先进的社会工作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人民大众实际的需求,创造性的提出了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和途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领域和层面上,社会工作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仅针对老年领域的社会工作而言,相较于社会工作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在老年人的医疗照护、临终关怀领域,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已经达到2.54亿,占总人口数量的18.1%。[1]针对这样一个庞大的老年群体,我们在医疗、出行等很多方面都要给予他们特殊的关照。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寿命也在不断的延长,因此整个社会的老龄人口所占比例也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文明进程的推进,国民的自主性、自我权力意识等不断觉醒和提升,如何保证在尊重他们自我选择权的前提下做好临终关怀工作,如何保障一些即将临终老人的安乐死需求,同样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研究探讨这些问题,不仅是出于对老年人的人文主义关怀,更是基于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对每个人的自主权以及死亡选择权的尊重。本文以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起源与内涵为出发点,根据我国老龄人口现状,并结合国内外的文献与案例来探讨安乐死在我国临终关怀领域实施的可能性。以此来呼吁我国加快临终关怀体系建设以及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推进。
二、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定义的文献梳理
本文以文献法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以知网为主要途径,查阅获取国内外对于临终关怀与安乐死起源与内涵的相关资料事实,并通过社会学以及社会工作的研究视角对所得资料进行分析,同时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对资料进行分析和建构。
(一)临终关怀
临终关怀,即“Hospice”,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个词主要是指设置在修道院附近供朝圣者和旅行者中途休息和获得生活用品的场所。同时因为Hospice的存在,使得这部分群体中身患重病而濒临死亡的人,可以在Hospice中得到教士和修女的照护。[2]虽然Hospice不是医疗机构,但是却扮演了一部分医疗机构的角色。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历史文明的变迁,使得临终关怀转变为关爱生命、照护临终者的一项重要活动,因此,Hospice从其原本的意义演化为特指对临终者及其家人的关爱和照护。
关于临终关怀的定义,历来有多种说法,世界卫生组织曾这样阐述,临终关怀为失去治愈希望的病人提供积极、全面的照顾,其目的在于确保病人及其家属最佳的生存质量。[3]李义庭等指出临终关怀的内容是指临终者的家属、医院的医护人员、社会群体在临终期给予临终者身体、心理、精神等各个方面的关心、爱护、帮助、呵护等。[4]史柏年等认为临终关怀是对生命有限时间的临终者提供的全方位、立体式、连续性的人文照顾。重点在“优死”,不主张实行将会给临终者带来痛苦或没有意义的治疗,更不主张过度治疗。[5]
我们认为,临终关怀定义可以总结为:对于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治愈,且在6个月左右内不可避免走向死亡的患者,医护人员、病人家属、社会工作者在身、心、社、灵等方面,为患者一系列的服务和帮助,以此来达到舒缓患者生理疼痛、减少精神痛苦,使患者安详、有尊严地离开的目的。此外,医护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还要给予家属必要的社会性支持与丧亲辅导,减少他们对亲人离世的痛苦情感,帮助他们度过这一段艰难的日子。
(二)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快乐的死亡”或“无痛苦、幸福地死亡”,有时也把它译作“无痛苦致死术”。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叔本华吸收了佛教中的死亡观念,认为“如果死亡终于到来,而解散了意志这一现象,那么,死成为渴望的解脱,就是极受欢迎而被欣然接受的了”。[6]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关于安乐死的理念不断发展,在19世纪左右,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临终者痛苦的方式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当中。
“安乐死”传入我国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但是目前国内的专家学者对安乐死概念的认知程度不一,对其理解也不一样,还未形成一个严格、统一的定义。《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界定,“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生在患者真诚委托的前提下”,為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7]
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定义可以总结为:在目前医疗条件和医学认知的情形下,患者所得疾病无法治愈,处于濒临死亡的状态,且忍受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患者在意识清醒,且有自决能力的情况下主动向医生提出进行安乐死,医生遵循法律和医学伦理道德规定,用人道主义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三、促成“安乐死”在我国临终关怀领域实施的可能性因素
(一)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二者理念之间的契合度
首先,二者的适用主体都是当前医疗技术无法医治,且濒临死亡的人。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领域取得了许多突破,以前人们认为无法医治的疾病,现阶段也有了治疗的手段,比如在早些年被认为无法治愈的肺结核,现今已经有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即使是现阶段很难治愈的埃博拉、阿兹海默氏症等,我们也定能找到治疗的方法。濒临死亡是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的一种生命状态,是指在可预见的情况下,临终者在6个月内无法避免死亡。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医学技术的突破需要长时间的研究和试验,所以我们必须要对实施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的临终者的状况限定在现阶段的医疗技术水平下。
其次,二者都尊重临终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临终关怀的实施是基于临终者对安详、平静、圆满走完人生旅程的需要。医生、社会工作者以及临终者的家属一起努力,给与临终者的一切照护活动完全是基于他们的需求,这就体现了尊重临终者主体性和自主性。安乐死的本质是对临终者生命权、自主权的尊重,是顺应人类需求下的产物。如果不是基于临终者的自愿且真实的要求或委托,任何人包括近亲属都没有权利对他们实施安乐死。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形是,处在临终关怀阶段的患者忍受巨大痛苦,且在其神志清醒时做出过安乐死的要求,并且现在仍明确表示这是他的愿望。那么此时,医生可以根据处在临终关怀阶段患者的意志,并经过严格的程序,遵循法律和道德的规则,对患者实行安乐死。
再者,二者的目的都是让患者能够有尊严,安详的度过生命的最后一个阶段。之所以对临终者进行临终关怀模式的照护,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尊重维護其死亡的尊严,使他们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可以与自己生命中的痛苦与悲伤达成和解,可以体面的与亲人告别,可以平静祥和的走完人生旅途。同样的,遵循临终者的意愿对其进行安乐死,是对患者选择哪种死亡方式以及何时死亡权利尊重的体现,也是维护其生命尊严的一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安乐死虽然可以达到缓解临终者家庭的经济压力,减少社会医疗资源的过度使用这一客观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因素绝对不能是我们对临终者实施安乐死的目的和出发点,对临终者实施安乐死的出发点只能是对他们自我选择权的尊重,对他们生命的尊重,而不能是以维护他人利益或节省社会资源作为支持安乐死的目的。如果把他人与社会利益放在首位,那么这样的安乐死无异于一场谋杀。在当今的中国社会,人们已经达成了优生优育的共识,许多父母为了能够拥有更加健康、聪明的宝宝,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金。人们有了优生的权利,同样的,在临终关怀阶段下也应有优死的自由,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舒适,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而安乐死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老年人口现状以及他们在临终阶段的需求
2015年1月,根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12亿,占总人口的15.5%。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经济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1.9%。[8]
通过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老年人群体在不断的增大,随之而来的是对社会养老资金和医疗资源的大量需求,而在我国当前的状况下,这两部分资源很难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如今的老人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祖国,为后代开创了美好的时代。国家越来越富强,而他们已步入老年,疾病和痛苦成为了他们的老朋友。那么在这个特殊的国情下,如何让老年人群体安享晚年,保证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让他们有尊严的走完最后的生命旅途,这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
古人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等发达国家比我国更早地进入老年社会,在临终关怀领域也是比我国做的更加深入和完善,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借鉴的方法。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案例,针对晚期癌症患者,以及生命处于特殊阶段的案主,临终关怀是一个可行且必要的方法,而在临终关怀阶段无法忽视的一个事实就是人们终将走向死亡,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安乐死这个特殊领域,所以安乐死又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一个最好的选择。在现阶段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我们认为只有临终关怀与安乐死这二者的结合,才能更好地满足我国老年人群体多元化的临终需求,缓解、优化我国养老问题。
(三)我国人民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吁
1988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位著名医学专家首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1995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位人大代表共提交了4份有关建议安乐死立法的议案;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2019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多位人大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9]
人大代表代表的是民意,反映的是人民的心声,通过这些年代表们积极的提交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民群众对安乐死的需求是日益增长的。而法律本身更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它必须满足人民的切实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进程。我们信任并拥护法律,同时也对不合时宜的法律保持质疑,我们必须重视人民的呼声和需求,更何况这样的需求是基于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死亡权”而产生的。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应该做出改变和完善。让法律在辩论中进化,在社会实践中升华,这不仅是法律能够长久运作的原因之一,也是发挥法律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一最重要的作用。
(四)我国民间对安乐死的迫切需求
1986年,陕西市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2011年5月,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2016年2月,武汉的李女士生前身患癌症,申请安乐死未获得通过,对生活失去信心的她选择纵火结束自己的生命。[10]
看到这些活生生的案例,不禁使人唏嘘感叹,他们也只是想走的轻松一点,平静一点。但是碍于我国现阶段安乐死的发展状况,他们的这些要求是很难满足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看待死亡的观念发生转变,在临终阶段越来越多的人看中的是生命质量,并不是依靠大量的医疗器械让人们多活几天,同时这个过程对于他们而言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伴随着生理的疼痛和心理的折磨。有著同样需求的临终者数量不断增多,他们的呼声日益高涨,如果我们忽略他们的声音,无视他们所忍受的巨大痛苦,对他们的需求视而不见,那么可想而知,在一些我们看不到的地方和领域,一些私密的、“地下”的“安乐死”事件会不断地发生。这不仅会给临终者的家人带来困扰,同时也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多的难以估量的问题。
四、讨论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看待生死的理念也在发生转变。根据以上内容也可看出,我国一些老人也逐渐意识到有尊严的死亡比起受尽折磨却不得解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同时在社会上呼吁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也越来越高,人们更愿意用临终关怀和安乐死这样体面的方式和家人告别。
生而为人,我们无法决定自己什么时候来到这个世界,去往哪一个家庭,这些都是生命的随机与无常。但是,在我们意识清醒,仍能做出判断的情况下,请让我们在生命的最后一个阶段,有权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这不仅仅是出于对临终者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对一个人的生命权和自主权的尊重。如果一个人在自己死亡的方式上都不能做出选择,这又是一个多么悲伤的事情。
基于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之间的联系、我国老年人口的现状、我国人民对临终关怀和安乐死的需求以及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进程的探讨,笔者认为安乐死在我国临终关怀领域的实施是可行的,当然在推进安乐死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慎重再慎重,要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科学规范和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乐死和临终关怀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让二者在一个安全的框架中运行,才能合理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景龙.中国老年人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20)零壹财经[DB/OL].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262877.htm,2020-05-08.
[2]黄梦期.癌末患者临终关怀的社工介入研究——以南昌市XX个案为例[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8年.
[3]李义庭.临终关怀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4]史柏年.逝者善终留者善别:癌末患者宁养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5]刘秀秀.基督教文化与临终关怀服务[D].山东:山东大学,2018年
[6]马玉凤.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相结合的伦理思考[D].山东:山东大学,2008年.
[7]冯建姝.学与法律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8]甘贝贝.我国老年人数量接近2.5亿[DB/OL].人民健康网,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9/0122/c14739-30583155.html,2019-01-22.
[9]邱丽培.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J].法制与社会,2019,6(下),第227-228页.
[10]杜婉婉.宪法视角下的乐死合法化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