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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伤医”界定拓展

2020-07-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检察风云 2020年12期
关键词:吐口高某周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广大医务人员舍己为人,奋战在抗“疫”一线,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不断努力。但在实践中,辱骂甚至殴打医务人员、故意擾乱医疗秩序等行为仍有发生,并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之相对应,疫情期间对于“伤医”行为的界定需要有一定的拓展。检察机关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新要求与疫情防控工作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约束和打击。

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并非“过重”

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一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等行为。一些行为人对于医务人员的人身伤害已经不仅限于拳打脚踢,将医务人员直接暴露于传染性空间中的行为,同样会对其人身安全产生高度危险性。其具体表现为:故意毁坏医护人员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口罩等防护装备;确诊或疑似病人故意实施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直接接触等可能引发医护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行为。

在此提醒相关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一般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导致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冠病毒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则应根据“两高两部”所发布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有人可能有疑问:如此定罪处罚是否过重?其实不然。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对医务人员撕扯防护用具或吐口水会使医务人员暴露在极大的被感染的风险中,对于该结果存在故意或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类行为对医务人员人身健康造成损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这样的判定是有所参照的,即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感染艾滋病病毒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

未导致医务人员感染的情况如何定罪

需要说明的是,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由此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无争议。但是有必要注意,行为人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与医务人员被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忽视,不能简单地归因归责。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若行为人撕扯医护人员防护装备、对其吐口水等行为并未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那么该如何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呢?这里有多个选项可供考虑:其一,如果行为人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医护人员身处的环境中存在着病毒,撕扯防护装备等行为足以使医护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则有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的空间;其二,如果行为人毁损的防护装备,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可以考虑二罪择一而定;其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招致围观,造成医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医疗促进法》最新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案例一2020年2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一起暴力伤医案,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伟有期徒刑1年。此前的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伟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被告人唐某伟心生不满,与周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其衣物损坏。后被告人唐某伟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群众姚某和唐某。经建湖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周某、王某和姚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唐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周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伟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造成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规定对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等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予以严厉打击。2月10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2020年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冠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其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

公安机关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医生高某的防护用具被撕扯,所幸没有发生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严重后果,依据相关规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条件。柯某某因家属患病而将个人情绪无端发泄在正常行使医务职责的医生身上,殴打他人具有随意性。疫情期间,医院的医疗管理秩序极为重要,其殴打行为不仅是对他人人身健康的侵害,同时也会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成立专班研判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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