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渔船渔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020-07-31本刊讯
本刊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正月十五前后,渔船将大范围、集中出海生产作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挑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党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1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做好渔船渔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扎实做好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不发生船岸交互扩散和在海上蔓延。
二开展健康监测,清除疫情隐患。渔船流动性大,船上区域小,船员活动密集,缺乏有效医疗保障,渔民一旦发生疫情,将很难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部署安排,组织渔民出海作业。要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渔船渔民证书证件核查,对从重点地区尤其是湖北返(抵)渔民,应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全力将隐患阻击在岸上。要督促指导船东船长摸排船上人员,包括物资补给人员往来情况,开展健康检查,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严格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三及时通报疫情,加强船岸交流。关爱渔民群众,增强必胜信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渔船“定人联船”和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北斗船位监控等通信导航平台及时向渔船渔民通报疫情进展,普及健康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风险,同时注重食品安全和个人卫生。渔船在航行作业期间,船长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加强疑似病例排查,对渔民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应立即安排隔离,不要让有症状的渔民参加集体活动,及时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返港。渔船返航靠港后,有症状的渔民要戴好防护口罩直接前往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检查,其他人员需在船等待检查结果,做好防护,期间不得擅自下船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