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纯粹配偶权
2020-07-30吕磊
吕磊
摘要:配偶的人身自由权、受尊重权、姓氏决定权体现的是配偶的人格利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并非男女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益,而是男女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关键词:纯粹;配偶;义务
配偶权具有多样性,其客体具有复合性,纯粹配偶权相对人的人身为客体,其内容主要体现为配偶权主体的身份利益。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同居义务
同居是指异性男女共同生活,包括男女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纯粹配偶权中的同居义务指合法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得与配偶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的义务。同居义务是夫妻之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平等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同居义务由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决定,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一方面,婚姻本身就以男女两性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的结合体而存在,这就决定了缔结婚姻的男女必然以同居的形式实现婚姻的实体内容;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同居生活,夫妻间的感情就难以长期维系,婚姻关系最终导致破裂,婚姻本身的意义也无从谈起。
同居义务以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时始,以婚姻关系消灭时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此规定,自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书婚姻关系即有效成立,配偶双方始承担同居义务,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义务始终存在,直至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而消灭,该义务才告终止。当然,配偶一方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中止同居,如处理公私事务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
同居义务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共同寝食的义务,这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内容;二是性生活的义务,配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三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尊重配偶的真实意愿,不得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强行要求配偶同居。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还没有直接明文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我们只能从一些相关法条的规定中去判断立法者的立场,如“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等等,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立法是承认配偶同居义务的。但是,笔者认为,同居义务毕竟是夫妻间的一项本质性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应该予以明文规定。
二、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这里的贞操并非指旧时女子不失身或从一而终的操守,而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表现为男女性纯洁的保持和性利益的自主支配。 值得注意的是,忠实义务虽然与性自主权都体现了男女之间的性利益,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权利:后者是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侧重表征男女主体的性自主利益,不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前者则是配偶权中的具体权利内容,侧重表征的是配偶之间的身份利益,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的义务。须基于配偶身份要求相对人负担不为婚外性生活
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是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正如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可见现代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而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婚姻关系双方相互忠实;再者,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是否相互忠实,现实中夫妻大都要求配偶忠于自己,配偶不忠往往导致激烈的冲突;同时,夫妻相互忠实也是子女血缘清白纯正的保证,是保护配偶身心健康的需要。
三、住所商定权
住所决定权是指配偶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这里的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而同居生活需要一个具有较强隐秘性的场所,从而使夫妻双方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与间隔,以实现婚姻的特有内容,故决定婚姻住所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住所商定权没有明文规定,但学者认为,该法第9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表明我国男女双方有平等协商确定夫妻住所的权利,也即配偶双方平等地享有住所商定权。
住所商定权的基本内容是指夫妻平等协商,自愿约定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迫,第三人也不得加以干涉;夫妻双方既可以约定选择夫家或妻家的住所作为共同的婚姻住所,也可以不加入任何一方原有的家庭,而是独立组建家庭另选住所作为共同的婚姻住所;有关住所的协定,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建立,也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
四、共同生育权
共同生育权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及共同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 共同生育权由夫妻平等地享有,通过共同协力以实现,而非男方或者女方单方独有。事实上,女方在行使共同生育权时比男方更有优势,因为男方无法强制不愿意生育的女方生育,这就要求女方也要充分尊重男方的个人意志,男女双方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决定生育与否,从而平等地行使共同生育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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