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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2020-07-30马咪咪

青年生活 2020年27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

摘要:保护自然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秦岭是我国南北方分界线,被誉为“世界生物基因库”,所以对其生态保护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不合理的景区规划、违规建设等导致秦岭生态环境、生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单一依靠行政机关维护生态环境的弊端日益突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法律监督在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尤为关键。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监督作用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情况

秦岭之殇最为突出的是“四乱”,即乱采滥挖、乱排滥放、乱搭滥建、乱砍滥伐。其直接导致山体破坏、污染水源、圈占山水、威胁物种,以秦岭北麓为甚。为保护秦岭生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框架,成为我国首部为一座山脉所进行的地方立法;紧步其后,省政府发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生态保护的功能区划分,为20年保护规划了“路线图”,次年又设立秦岭生态保护委员会。今年3月,又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当地政府深入整治生态隐患,以“绣花”的功夫保护秦岭生态,提高了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强化生态修复保护,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秦岭北麓沿山地带基本实现山水相映、城林一体。与此同时,为健全长效保护机制,陕西挂牌成立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西安市成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新组建了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开展了生态红线划定城市发展边界的试点等环保工作,秦岭生态环境得到迅速改善。

为更好监督侵害秦岭生态环境行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据2019年报道,陕西省检察机关突出重点、深化监督,共发现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线索970件,提出检察建议913件,起诉39件,就同一个区域而言,这个数据在全国是比较罕见的。

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主动出击:严惩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以秦岭环境污染为例,在肆无忌惮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背后,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大搞权钱交易,为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措施》强调,要充分发挥陕西省刑事检察部门的主力军,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配合地方政府查处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加强生态保护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2018年数据显示,陕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秦岭北麓西安境内别墅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犯罪50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97人,批捕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237人,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448人,起诉710人,多项监督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2017年数据显示,陕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秦岭生态环境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53件,对于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仍未依法履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针对一个区域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数量之多,在全国都是极其少有的。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规定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检察建议、内外联动等六个方面的内容,突出陕西特色。该决定必将引导检察机关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三)强化法律监督作用,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我国现行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就环境生态保护监督: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重点监督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和引起群体性事件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环保类案件。其次,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審判监督,严把审查起诉关,对不公正的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判决,提出抗诉。最后,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破坏环境、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措施》规定,陕西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部门主力军作用,加强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出现。

(四)预防环境犯罪,创新环保方式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的苗头,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事后治理的方式转向事前预防。同时,要加大向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宣传力度,使其自觉规范权力运行,切实依法行政。检察机关也有责任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参与方式,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有效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证让生态效益真正落实到百姓身上。

三、生态红线不可越

从上述数据了解到,陕西省检察机关对于秦岭生态保护的司法监督成效显著。但监督存在滞后性、被动性等问题,通过监督职能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和改善秦岭环境。必须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明确只有建设美丽中国才能实现中国梦的信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秦岭违建是一个大教训,污染环境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慢作为。这一教训警示我们,只有严厉追责、党政同责,用制度利剑明晰生态保护红线,才能扫清生态文明建设执行环节的责任漏洞,确保绿水青山常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关乎政治底线,政府应积极引导各级组织,建立完善秦岭保护制度体系,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郭国谦,李文涛.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J].人民检察,2016(17).

[3]胡亚球,夏玮.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反思与完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2).

作者简介:马咪咪(1997-),女,汉族,甘肃庆阳人,西北政法大学2019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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