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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问题

2020-07-29冯修冉单俊辉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6期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监管

冯修冉 单俊辉

【摘 要】文章从经济法的视域,运用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理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首先介绍我国网络直播发展概况及其法律规制情况,然后分析网络直播市场中的市场监管失灵、网络直播平台中市场监管失灵、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中的政府失灵等现象,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市场失灵;政府监管;合作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6;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6-0225-03

0 引言

当前,快捷方便的直播方式将我们带入互联网普及的时代,门槛低、互动参与性强的娱乐直播已成为多数人减压娱乐的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从直播网络广播的内容类别来看,直播游戏和真人秀的网络用户占总用户的比率很高。而在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下,整个行业必然会充满泥泞和挑战。本文从经济法的视域下,运用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理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通过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历史发展与传统媒体行业和同类平台企业的发展进行比较,深入探讨和分析了网络直播平台存在的问题和优势,而网络直播监管应采取政府监管、平台自律、社会监督等主体协同监管的模式。

1 我国网络直播发展概况及其法律规制

1.1 我国网络直播的发展

2018年,我国直播行业观众总数达到4.25亿人,比2017年增长53%,占视听用户总数的53%。新一轮资本催化产业的洗牌,扩大了直播平台的规模与发展前景之间的差距。首发平台掀起了上市热潮,寻求资本收益机会,强化了资源和流动的集中效应。整个直播行业朝着稳中向好方向发展,未来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市场。

1.2 网络直播平台的消极影响

1.2.1 直播内容侵犯公民人格权

随着网络直播渐渐进入日常生活,直播范围在不断扩大,可以说当下已经进入全民直播时代。一些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2.2 直播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网络直播行业自出现以来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存在许多问题,侵犯著作权的直播时有发生,例如未取得转播权而现场直播体育赛事、娱乐节目等。因为直播平台本身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而且很多主播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针对这一问题的监管亟待加强。

1.2.3 不良网络直播内容扰乱社会秩序

一些直播平台主播为了一夜走红,博得更高的关注度,成为所谓的“网红”,获得更多的礼物以换取更多报酬,哗众取宠、吸引眼球,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1.2.4 不良网络直播行为危害未成年人成长

网络直播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社会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作为形成“三观”的关键时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尤为关键,所以针对网络直播的监管中,要坚决取缔不良直播内容。

1.3 我国网络直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我国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针对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多,这就要求立法机构加强立法。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国务院、地方政府部门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效率,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克服网络直播平台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

1.3.2 相关立法理论实践不完善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还处于不断发展过程。国内外对其理论研究也较为缺乏,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故针对网络直播的立法条件还不是很充分。

1.4 我国网络直播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4.1 政府部门监管不明确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主播数量之巨给监管带来了困难。当今已经进入全民直播时代,由于网络主播进入门槛较低,群体扩张迅速,主播的增长速度甚至快于观众。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机制创新,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管模式,努力提高监管效率。

1.4.2 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我国网络直播的自律监管机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自律监管机制。在网络互动过程中,观众与观众、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实时沟通是最真实、最直接的体验。然而,因为人工审计仍是很多网站监管的方式,要全面、及时地找到覆盖范围有很大的难度,在此建议所有主播的直播内容应该予以录像并保存。

1.4.3 社会公众监督不普遍

一方面广大网友对网络直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了解,另一方面国家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也少之又少。在网络直播过程中遇到违法行为后,网友的态度多为冷漠对待,听之任之。而且公众的举报渠道也非常封闭、狭隘,并没有相对高效、公开的途径。

2 我国经济法对网络直播的监管

2.1 市场监管方面

当今社会是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通讯工具,与之伴随的网络犯罪也时有发生。2018年7月31日,江苏网警通过微博公开发布:接到网友举报,斗鱼直播平台主播陈一发儿在早年直播过程中,曾公然诋毁史实、民族英雄的行为引发诸多网友的不满,更有损国家形象,最终被斗鱼直播永久封禁。这一事件提醒我们,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以身作则,注意社会影响,不要挑战道德底线、僭越法律红线,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必须加强自我監管。

2.2 宏观调控方面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是由公安部、信息化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个部门在2018年8月联合发布,严格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落实实名制、黑名单制,也进一步表明了国家整治网络直播平台的决心,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对直播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是一个普遍的监管规则,实名制长期以来一直被应用和实施于社交媒体的监管中。例如,微博在2017年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因为有微博开辟了实名制的先河,所以直播平台实行实名制也势在必行。

3 网络直播市场中的市场监管失灵

3.1 网络直播行业中市场监管失灵现象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竞争是用户的竞争,有用户才有人气、有流量,才能盈利。在网络直播平台中存在两种不正当的竞争现象:一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提高人气;二是造假直播数据。

首先,因为数据欺诈引起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层出不穷。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数据欺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观众的从众心理吸引人气和流量,以获得更多的回报和利益;二是为了让自己在竞争中处于首位,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其次,平台驱使互联网企业通过竞争增强流量,然后通过流量实现获益。对于平台来说,如果没有高质量的主播,就等于失去了核心竞争能力,导致市场占有率和平台的综合能力下降。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签约主播,其性质就跟窃取他人的竞争成果一样,存在不公平竞争。

3.2 网络直播平台中市场监管失灵现象

3.2.1 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网络直播平台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就是广告收入。而广告形式不管是赞助广告,还是嵌入虚拟奖励项目中的广告,只要广告本身有虚假宣传、夸大效果或虚假成分误导观众,就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惩罚。然而,自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低俗、色情、虚假广告在平台上的渗透率并未下降,这一类虚假广告严重侵犯了网络直播平台受众和消费者的权益。

3.2.2 打赏机制引发负外部性

随着直播平台不断崛起,打赏主播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因为对主播没有设置相应的门槛,有移动终端的都可以成为主播,直播内容来源也不同。打赏模式导致的内容违规现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平台直播内容审核工作和直播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普及,使得主播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另一方面,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一些主播存在故意制造事故、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随着政府发布互联网直播监管文件,虽然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技术更新速度快,人力、财力不平均,监管薄弱,违规现象依然存在。

3.2.3 直播导致隐私安全隐患

当今的网络直播平台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主播,各种形式的直播扩大了公众隐私的传播,那么在直播平台上逐渐出现监控功能的直播是否突破了原来的监管局限呢?

带有监控功能的直播在直播平台上出现,已经突破了原来安全监管的权限。毫无疑问,在公共场合安装监控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无形的保护作用,使违法事实能够更清晰地呈现,便于公安和司法机关侦察、审判违法案件,而且又不会侵犯公民在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又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然而,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发布监控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公众隐私,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4 网络直播平台监管中的政府失灵

4.1 多类型行政许可使政府有寻租空间

在网络播出平台的操作中,有多达6项涉及行政许可。一方面,行政许可程序延迟了效率;另一方面,权力的过度集中会导致政府腐败。截至2016年,我国网络直播平台达到200多个,每个平台至少涉及4种行政许可审批,给政府部门带来寻租空间。

4.2 政府单方面监管效率低

网络直播平台由政府单方面监管。由于政府监管的区域性特点,互联网全网是网络直播平台的基础,政府部门只对辖区内注册公司进行监管和执法,这将导致网络直播出现问题。例如,A处建立平台,A处监管机构无法及时发现,而其他区域的网络监管机构虽然发现,但却没有执法机关,监管滞后,效率低下。

4.3 监管内容多,导致政府部门扩张

当前,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对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政府部门,部门利益的不当扩张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网络直播平台领域同样存在。这些都是监管部门众多带来的副作用,进一步导致部门间相互推诿,行政效率低下,机构冗余。

5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思考

首先,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应该由多部门监督、平台自我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联合监管。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门、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严格执法,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直播的公平竞争。

其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起高效、协调的自律监管模式,例如运用工作人员专门针对固定板块的主播进行专门监管,建立工作责任制。由此实现人工与信息技术相辅相成,大大加强了监管的效率、准确度和及时性。此外,还应当加强对网民的法制普及宣传,提高网民在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及时举报直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也要求平台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及时、公开受理网民的举报。就国家层面来说,应该加强网络直播方面的立法工作,使得政府部门有法可依。

最后,建立起政府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多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管理模式。就政府部门监管来讲,各部门间应加强合作,明晰权责,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完善监管模式。对企业来说,为实现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起违法乱纪主播的黑名单,坚决取缔非法直播间。组织主播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对各类主播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主播的整体素质,实现主播审查实名制并从入职门槛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对主播的信誉、学历、犯罪情况进行审查,对违规直播绝不姑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网络直播平台监管需要人人参与,要提倡公众主人翁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热情和信心。作为网络直播监管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必不可少,让公众监督得到高效运作。网络直播平台在提供网络直播过程中,将涉及多种技术、多个主题,这就要求监管部门紧贴实际,增补相关专业人才,加强网络人才储备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请求专家指导,做出合法、合理、正确的行政决定,引导网络直播走向良好的轨道。

6 结语

网络直播平台飞速发展,这种快速增长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于网络直播市场的监管。

目前,在网络直播市场内容导向的趋势下,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平台出现了许多市场失灵现象。然而,我国政府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更强调单边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显然存在弊端,不同的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边界、监管目标和监管定位存在模糊不清、相互交叉的情况。由于网络直播平台是多重属性的,政府部门单方共同管理,造成监管部门职责交叉不明确、监管缺位和错位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借鉴了相关论文中的一些先进的观点和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理念,实现全方位、立体化、联合参与的监管模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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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修冉,男,山东茌平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单俊辉,男,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法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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