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学科大概念,培养历史解释素养
2020-07-29赵星光
赵星光
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各学科课程标准都“进一步精选了学科内容,重视以学科大概念为核心,使课程内容结构化,以主题为引领,使课程内容情境化,促进学科核心素养的落实。”有限的课时,纷繁的知识,这一矛盾在高三階段的学科复习中表现得更加突出。本文尝试以2020年广州市一测文综历史24题的试题讲评为例,运用大概念教学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历史解释素养。
试题:(2020年广州市一测文综历史·24题)战国后期的《魏户律》禁止无子嗣之家收养其他家的孩子,禁止无力娶妻者入赘女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 )
A.维护宗法制度 B.促进小农经济发展
C.加强中央集权 D.树立法家思想权威
一、样本分析与归因(以花都文科历史为数据样本)
1.数据分析
(1)平均分、难度分析
本题的平均分、得分率较高,难度系数不大;但仍然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学生答错。
(2)干扰项分析
从学生误选的情况来看,主要干扰项为B、D项。
2.错误归因
经过对学生答题情况的调查,特别是基础知识扎实的学生,看到“战国后期”,进行时空定位,联系到教材的基本史实,认为春秋战国时期,分封制、宗法制崩溃,就直接排除了A。另外,战国时期小农经济出现并发展,就认为这一法律规定是从促进小农经济发展这一目的出发的。一些学生不敢突破教材的束缚,对根据材料得出维护宗法制度非常犹豫,由此造成了失分,也反映出学生在运用材料进行历史解释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以大概念统领试题分析
1.立足材料,把握大概念的内涵
本题以《魏户律》中关于战国时期民间社会生活中“收养、入赘”现象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考查历史学科的大概念: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以血缘亲疏关系作为分配家族权利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一方面,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分封制、宗法制日益崩溃。《魏户律》的规定“禁止无子嗣之家收养其他家的孩子,禁止无力娶妻者入赘女家”,也从侧面反映了战国后期宗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事实;另一方面,作为统治者,仍然通过立法途径来维护宗法制度,以法护礼,体现出一定的矛盾性,但其本质是从维护统治出发。
梳理战国时期“宗法制度”相关史料如下:
《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
《汉书·贾谊传》:“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鉏耰,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终不知反廉愧之节,仁义之厚。……其乱至矣。”
从上面的史料中,一方面可以看出,秦国商鞅变法的强令分异令,直接或间接推动了收养、出赘之俗的发展。秦国法律不禁出赘,实际上是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制对家庭的束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出赘现象对宗法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构成了一定的冲击。
战国后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不断增加。据范文澜先生的《中国通史简编》一书,推算战国后期的各国人口总和有2000万人。伴随人口增长,收养、出赘的现象可能在各国都较为普遍,对原有的宗法社会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破坏。据《魏户律》:“告相邦:自今以来,叚门逆吕,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魏奔命律》:“告将军:叚门逆旅,赘壻后父……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魏国颁布《魏户律》和《魏奔命律》对“叚门逆旅、赘婿后父”的惩罚性规定,是从国家和法律层面对这一现象的进行打击和约束,是维护当时行将崩溃的宗法制度,维护宗法社会秩序,进而巩固统治。然而,新兴地主阶级的日益壮大,宗法制的崩溃已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
秦汉虽然法律上许可“入赘”,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低下。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汉书·文帝纪》记载“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在当时社会,士农工商的四民制度下,商人地位最低。将赘婿与商人同等对待,二者的社会地位都非常低下。
2.史论结合,培养历史解释素养
在古代,子嗣是指男性继承人。“在以男性血缘为依据的宗法伦理观念下,入赘男子本非女氏之家男性血脉,其子孙虽然从女氏之族姓,但本质上并非女氏之族……在事实上造成了异姓相养的事实。异姓相养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以父系血缘为依据的宗法制度的基础。”“禁令”不允许异姓男子以收养或入赘方式进入其他家族,是为了保护宗法血缘关系,进而维护宗法社会秩序。
按照推理逻辑,“禁令”执行的结果是无子嗣家庭、无力娶妻者后继无人,不利于家庭的延续和扩大,不利于人口的增长。而小农经济是一种需要劳动力的密集投入的经济形态,进而推理出“禁令”是不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
材料是对社会生活的现象进行立法约束,没有涉及加强中央集权,且不符合史实;材料也没有提到法家与其他学派的冲突,需要通过立法来树立法家思想权威;排除C 、D项。
因此,需要学生依据材料,运用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进行合理的历史解释,做到史论结合,敢于得出结论,甚至是与原有的知识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注重大概念的纵向拓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政策等也都在不断进行变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宗法制度的演变也是如此。如2014年高考全国Ⅱ卷文综25题:
(2014·全国新课标卷Ⅱ文综·25)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从秦朝法律“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可见秦朝在法律上将亲子与养子分别看待,依然重视亲子与养子在血缘上的差异,并在法律上加以区分。而西晋时法律规定私拿养子、亲子财物同样无罪来看,是更加注重养子与养父的伦理关系,淡化宗法血缘关系,体现的是儒家思想确立正统地位后,以“孝”为核心的儒家伦理观念的强化。
从秦、西晋法律规定对亲子和养子财产占有罪名的变化,体现了政府顺应儒家思想的发展的趋势,将儒家伦理融入法律,淡化血缘关系,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进而维护统治。“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与分化进行的,其主体脉络就是‘以礼入法的有选择地互融而形成的礼法文化。”
由此可见,除了掌握宗法制度的基本知识,还需要从纵向时空方面,梳理其变化与传承的关系,进而深入理解宗法制度的内涵与外延:本质、核心、目的、表现、变化等等。
在高三复习备考中,以学科大概念为引领,抓住核心概念,进行知识内涵的深入拓展。培养学生面对新情境、新材料的历史试题,能够依据材料,运用逻辑推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史论结合,提升学生的历史解释素养。
【本文为广州市花都区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立项课题“高中历史史料解读能力培养研究——以人教版中国古代史教学为例”(课题立项编号:2016*45)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邹远志.从睡虎地秦简所附<魏户律>看战国后期宗法关系[J].古代文明,2019(01).
[2]李琳琳.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谈礼法文化再塑造[J].兰台世界,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