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县一起家庭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事件调查分析
2020-07-27邹于生陈慧明刘冬秀陈姝慧
刘 毅,邹于生,陈慧明,刘冬秀,陈姝慧
(于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a.传染病防制科; b.免疫规划科;c.信息与健康教育科,江西 于都 342300)
新型冠状病毒(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1]。2020年2月10日19时、11日9时、14日18时许,江西于都县疾控中心先后接到于都县县人民医院检出4名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者的报告。接报后,该县立即派出卫生应急队赶往各现场,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工作,现将本次新冠病毒感染事件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发病经过
4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者关系:父亲A,49岁;大儿子B,23岁;小儿子C,21岁;侄女G(A的四哥的女儿),25岁。AB与母亲D在2020年1月20日前共同生活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C居住工作地在浙江宁波。1月20日,ABCD与外甥E一同自驾车从浙江杭州出发,回到本县。
患者A于2月1日出现乏力、头痛、咽痛等不适,2月2—3日,自我感觉身体无力,有轻微咳嗽;2月8日,咳嗽症状明显,自行在药店购买板蓝根服用,自觉有所好转。10日咳嗽加重,伴发热、四肢及腰部酸痛,遂在D的陪同下,到县中医院就诊,测体温为38.3 ℃,行胸部CT显示两肺纹理增多,见散在点片状密度增高影;遂转入于都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排查。完善辅助检查,血常规示白细胞6.88×109L-1,中性粒细胞计数5.28×109L-1(比率76.9%),淋巴细胞计数1.21×109L-1(比率17.5%);C-反应蛋白59.21 mg·L-1;呼吸道病原抗体5项阴性(合胞病毒、腺病毒、支原体、衣原体、柯萨奇病毒B)。并采集咽拭子检测,2月10日18时30分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随后转入于都县人民医院感染科隔离治疗。
患者B于2月6日自觉身体不适,晚上自觉体温升高但未测量,并感咽部不适,未就诊及服药。2月7日,自觉头痛,咳白色痰,自用小儿柴胡和感冒颗粒后症状缓解,至隔离前未就诊。2月10日晚,因其为A的家人(密切接触者),转于都县人民医院排查。查体无异常,血常规示:白细胞5.82×109L-1,中性粒细胞计数3.64×109L-1(比率62.5%),淋巴细胞计数1.77×109L-1(比率30.5%),C-反应蛋白0.19 mg·L-1;胸部CT示无明显异常。对其进行咽拭子采集,11日9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随后转入于都县人民医院感染科隔离治疗。
感染者C居住在浙江宁波,1月18日晚乘火车从宁波到杭州,1月20日,与ABDE共同驾车回老家。一直以来身体无任何不适,2月10日晚,因同属A的家人(密切接触者),与B同时转于都县人民医院排查。查体无异常,血常规示:白细胞4.63×109L-1,中性粒细胞计数2.10×109L-1(比率45.3%),淋巴细胞计数1.78×109L-1(比率38.8%),C-反应蛋白0.46 mg·L-1;胸部CT示无明显异常。对其进行咽拭子采集,2月11日9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感染者G居住在深圳市光明新区,1月20日自驾车返回老家。2月10日晚,因其属A的密切接触者,被送至县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2月14日对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排查,结果为阳性;查体无异常,血常规示白细胞7.71×109L-1,中性粒细胞计数4.86×109L-1(比率63%),淋巴细胞计数2.43×109L-1(比率31.5%),C-反应蛋白0.5 mg·L-1;呼吸道病原抗体5项阴性(合胞病毒、腺病毒、支原体、衣原体、柯萨奇病毒B),肺部CT提示无肺炎表现。
4人标本经市疾控中心复核均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2],经市级新冠肺炎诊断专家组,A和B判定为确诊病例,C和G判定为无症状感染者。
2 流行病学调查
为探明患者感染途径以及4人感染的关联关系,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及扩散,卫生应急队对ABCG 4人及其接触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2.1 主要人员活动轨迹调查
按照时间先后关系,活动轨迹主要可以分为1月20日前和1月21日至2月10日。2月10日后,ABCG进行了隔离。ABCG活动的主要轨迹见图1。
图1 ABCG 4人主要生活轨迹(聚餐)线路图
2.1.1 1月20日前
感染者C职业为从事杭州、宁波、绍兴等地医院化验科系统后台维护工作。公司地址为宁波市海曙区,长期租住地在宁波市高桥镇。1月13—16日,先后在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口腔医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进行信息维护工作。1月16日晚乘高铁回到宁波;1月17—18日在租住地附近活动;18日晚乘高铁到杭州,与ABD共同居住。
患者A在浙江杭州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工作较稳定,2020年1月以来无出差、应酬聚餐极少,日常轨迹主要为单位和家里,住地旁有菜市场,患者经常前往买菜。
患者B在浙江杭州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平常业务往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确定业务后通过快递签订合同,未到外地出差;公司人员相对稳定,自2019年12月后同办公室人员只有离职、无新增人员。
外甥E为某高校在校生。2019年12月份始,在上海某公司实习,居住在上海市青浦区。1月18日下午乘坐高铁从上海至杭州,居住在患者A家中。其实习单位人员未与武汉等疫区人员接触,也无类似患者。2月12日,经县人民医院采集咽拭子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ABCDE 5人于1月20日从杭州驾车出发,当日晚回到江西老家。
感染者G,2020年1月19日前,在深圳公司工作,未到外地出差,同事无人发病。2020年1月20日,自驾车从深圳返回本县。
2.1.2 1月20日至2月10日
1月20日至1月29日间,ABC 3人多次与亲友聚餐,其中与G有过接触(聚餐)的时间为1月20日、23日、24日和26日。聚餐路线见图1。1月30日至2月10日,未外出聚餐。
2.2 密切接触者情况
根据A的活动情况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3],将139人纳入接触者管理。其中密切接触者54人,为A的家人(BCD)和A的父母、堂哥及其大哥、二哥、三哥、四哥、姐姐、妹妹、妻弟以及大哥邻居一家等,对其进行了病毒核酸检测,并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另有一般接触者85人,进行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
54名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除B、C、G为阳性外,其余人员结果均为阴性。除此3人外,其他136名接触者健康监测均未发现异常。
3 疫情处置
本次疫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调查和确定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并指导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一般接触者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观察为期14 d;迅速完成了患者居住地(疫点)的终末消毒工作,对疫点实行封锁,禁止人员出入;并按照防控方案:第三版[3],判定为一起聚集性疫情,进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4 讨论
4.1 感染来源
通过详细的流行病学史综合分析,小儿子C为本起疫情的传染源头,初步考虑本起疫情感染来源为浙江,小儿子C为首例感染者,后在家庭内传播,导致父亲A及哥哥B感染;因走亲聚餐,再导致G感染。理由如下:1)患者A的兄弟姐妹及妻子弟弟7个家庭的成员均无湖北武汉等疫区旅居史,外出务工人员也在年前全部返乡;没有疑似、确诊新冠病毒肺炎病例的接触史。患者家与这7个家庭以及7个家庭之间春节前后频繁聚餐,其他家庭在患者发病前无被感染者出现,至2020年2月11日也暂无被感染者出现,可排除ABC因与此7个家庭间聚餐、接触而感染。2)患者A及家人返回老家后没有接触过湖北武汉等疫区返乡人员,无接触疑似、确诊新冠病毒肺炎病例。可能感染的活动如1月22日参加婚宴和1月27日入住酒店,经调查后均可排除感染隐患。到过的乡镇此前都没有疫情发生。自1月25日起,患者及家人外出均会佩戴口罩。3)感染者C在浙江省多家医院检验科负责系统后台维护,因工作原因,活动范围广,接触人群复杂,经常出入医院;且其在宁波的租住地附近有医院、酒店、商场、KTV等场所,人员复杂,流动性大。考虑到宁波地区疫情较重,截止2月11日已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53例,加之其在多家医院工作,接触到的感染源可能性比较多。据此推断,患者C可能为本起家族聚集性疫情的首例感染者。4)患者A及B返回老家前同居杭州市,感染者G返回老家前居住深圳,他们生活、工作稳定,接触人员相对固定,被感染的可能性低。
4.2 感染特征
本起疫情首先确诊的是患者A,推测感染者C感染地为浙江绍兴或宁波,感染时间为2020年1月13—18日。从发病时间推测,感染来源应为来自湖北省输出的第一代病例。C从感染到最后核酸确诊都无任何症状。
患者AB的感染源同为患者C,推测其接触感染时段为2020年1月18日后至1月底,感染来源为与患者C的密切接触,从接触到发病潜伏期在14 d 内。两者相比较,患者A的症状较重,发病较早;患者B的症状较轻,发病较晚。
感染者G的感染源为ABC中的一人或多人,主要考虑为C,感染时间主要考虑为1月26日,从感染到最后核酸确诊都无任何症状。同一批的密切接触者中还有7人,目前均未见异常。
总之,对新冠病毒感染应严格执行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科学防控,强化家庭内成员的防护意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和隔离,积极防范新冠病毒的扩散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