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致损保险法律制度
2020-07-26王鶄峰栾群
王鶄峰 栾群
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迅速,多地出台了上路测试规范。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赋予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的合法地位,并要求测试主体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赔偿保函,如果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险法律规定处理。
我国在相关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加快完善。
我国自动驾驶相关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自动驾驶汽车路测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不属于目前交强险承保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专门法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例并没有将道路测试车辆纳入承保范围,而《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道路测试车辆纳入交强险承保范围。
自动驾驶汽车路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是产品责任险不是交强险。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自动驾驶情形下,操纵汽车的是自动驾驶系统,理论上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是自动驾驶汽车提供者。根据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由自動驾驶汽车的提供者对由于产品性能上的质量或安全上的缺陷问题进行赔偿。
产品责任险,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产品责任赔偿理应适用产品责任险,如果继续适用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显失公平,同时,也是对自动驾驶汽车提供者赔偿责任的豁免,可能导致自动驾驶汽车提供者对车辆怠于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英国要求汽车强制保险必须覆盖自动驾驶汽车。2017年2月,英国出台了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VTA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作出了新的保险规定。
法案要求汽车强制保险必须覆盖自动驾驶汽车,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第三方受害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产品责任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向汽车制造商追偿。
法案表明,英国政府的立场是保障受害者利益,将保险公司作为制造商和受害者间的桥梁,无论车辆处于驾驶员驾驶还是自动驾驶状态,受害者都能从保险公司获赔。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如果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车辆操作者或所有人均无过错,在产品责任制度下,最终责任将由制造商承担。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纳入汽车保险的赔付范围。从2017年4月开始,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纳入汽车保险的赔付范围内,这是日本第一家将自动驾驶纳入赔付范围的保险。
在汽车保险签约以及续约后,该条将作为特别条约免费赠送保险用户。而且在自动驾驶系统存在缺陷等情况下,即使事故原因不明、驾驶员没有责任等,也会支付保险金,包括系统误操作、黑客攻击破坏智能系统导致的交通事故。
东京海上向驾驶者支付保险金后,原本受害者拥有的损害赔偿索赔权将从驾驶员转移到东京海上,由东京海上向汽车制造商等追偿。这样,在事故发生后,对于驾驶者和受害者确定汽车企业、通信企业等的责任承担,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由东京海上向各主体请求赔偿,相关主体也容易应对。
当然,保险赔偿后签约者一般会降三个等级,次年的保险费用也将提高。如果使用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的自动驾驶特别条约,签约者的等级将不会受到影响。
美国加州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在车辆路测前购买保险。目前,美国加州DMV(Department Motor Vehicle)已经批复36家企业开展自动驾驶测试,包括我国百度和上汽,是批准自动驾驶资质最多的州。
加州生效的测试阶段法规要求:车辆上路测试前,制造商应当购买500万美元保险,并向加州机动车管理局支付路试申请发生的评估费用;对于车内无驾驶人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申请,还应通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
三点建议
一是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致损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地方政府虽然发布了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但立法位阶明显较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作为受害者与制造商的中间人,受害者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速获得补偿是保险法律制度的初衷。保险公司根据产品责任制度,快速、方便地向自动驾驶汽车提供者代位求偿。
但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登记需要规范,并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上安装“黑匣子”,以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处于智能驾驶系统还是驾驶员的控制下,为下一步确定责任打好基础。
二是健全自动驾驶汽车许可与质量管理制度。
在自动驾驶汽车致损适用产品责任制度的前提下,提高车辆质量,减少事故发生,从源头降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被许可的对象是车本身,实质上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者和生产者。针对不同种类的自动驾驶汽车,设定不同标准的许可,只有达到相应的标准才能合法上路。
有效规范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者和生产者的同时,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完善检验监管制度,确保自动驾驶汽车的可靠性与安全性,降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情况发生。根据欧盟经验,建议这一事情由保险公司主导或参与,事实证明由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实施监管,才会真正到位。
三是保险公司针对自动驾驶技术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适应的保险。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是分阶段的,预计2025年前后自动驾驶汽车开始普及,2030年进入大规模普及阶段。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进步,各个发展阶段将会有不同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以逐步推出自动驾驶汽车专属保险,包括针对汽车厂商、科技公司以及租车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责任险,针对自动驾驶系统、车联网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保险等,促进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