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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

2020-07-23宋浩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阿奎那自然法

【摘 要】 阿奎那將神学与法律思想结合,创建了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四种类型的法律,他关于理性和本性的思考渗透在法律思想的构建中,也正是因为对于世俗生活和人类本性的关注使他研究的古典自然法学有别于早期基督教的法律哲学,他的法律思想更加体系化和世俗化。

【关键词】 阿奎那 法律思想 自然法

早期基督教法律哲学中宗教和法律虽有一定的融合,但尚未形成体系的思考,此时的法律思想更关注上帝的至高无上和权威,对世俗和人本身的关注处于摸索阶段。奥古斯丁认为,人们生活在神圣的、纯洁的、正义的状态之中;人人自由且平等地生活着,奴隶制或其他统治形式之于他们无法知悉。[1]托马斯·阿奎那创造性将亚里士多德哲学和宗教经义顺畅结合起来,此外,阿奎那也关注着世俗世界的秩序和生活,并对神性、人性和理性提出了新的见解,其有关宗教与法律的思想最终构建了一个新的宏大的思想体系。

一、法律的四种类型

阿奎那将神学和理性的结合为自然法提供了新的理论根据,自然法开始由具有启示意义的法变为理性指导的法。[2]阿奎那对理性的关注和分析与早期基督教哲学是不同的,正如克鲁姆·赫尔姆所言:“托马斯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是,法律被视为一种理性的现象。”[3]

(一)永恒法

永恒法代表着上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它行使着整个宇宙最高的善和最不可质疑的正义。这种永恒法带有强烈的宗教信仰色彩,具体的内容和载体人们无从得知,但这又是时代局限的必然的结果,将永恒法视为一切法律之来源至少在体系上是能够自圆其说的。阿奎那在建立神、人关系的时候,并不希望让上帝占据人的整个生活而只是想让人类生活得到上帝引领。所以,他关注的不是上帝,而是人类自身的幸福。[4]

(二)自然法

凡人通过造物主给予的理性才能认识永恒法的部分内容,阿奎那将这种理性的参与叫做为自然法。人的组成因素非常复杂,却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秩序和系统的,人因此才成为一个“整体的人”。[5]人正是因为理性才能分辨善恶,才能洞见永恒法的一般规则。

关于自然法与良善生活的必然关系,阿奎那完全遵循了希腊形而上学的传统。阿奎那认为理性先于意志,人的存在、真理和善是和谐统一的。[6]根据阿奎那的观点,自然法是由人之物理和心理的特性组成的,自然法中包含着上帝指引人之向善趋善的理性命令。因此,反理性的、反社会的和犯罪行为都被解释为对人之正常本性的偏离,是非理性的,也是即将被泯灭的。

(三)神法

阿奎那认为神法就是通过《圣经》等经书记载并启示给人类的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神法补充和解释自然法,但两者在根本意义上是相互独立的。阿奎那这种分立观念反映了人们既可以保持政治思想的自由,也可以保持世俗生活需要的纯洁性,不受宗教过度压制。这种政治与宗教相分离的传统通过宗教改革又转化为西方近代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分离的观念。[7]

(四)人定法

阿奎那认为人定法是治理社会的人制定的并颁布的法律,关注公共利益。根据阿奎那的观点,对于专横的、压制的、渎神的法律,必须对行使一种抵抗权利的确当性与扰乱公共治安及破坏秩序引起的麻烦进行权衡,因此对于此种暴君颁布的法律若与神法相背离,那么人们可以选择不服从。

二、理性与自然法

阿奎那认为,人具有趋善避恶的本能,这是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能力的反馈。对善意和正义的追求是一种意识的自动化,又可从自我的本性和社会的本性看待:自我上人具有亲善向善的本性,那些非理性的、残忍的、专横的规则和行为都是上帝给予的理性所不容许的,也势必要被取缔或者推翻而得以回归正常的状态;社会上人是生活在世俗社会中的群居动物,自古便有报团取暖的本性,不仅是在工具或者物理上的相互支撑,也有心理的互相蕴藉。

在阿奎那看来,人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而运用理性和社会属性和其他人协作,也即人们需要国家来管理社会。因此,“国家”对人们来说是自然的,是人本性理性选择的产物,而不是单纯由自然赋予的东西。[8]概而论之,阿奎那并没有将自然法狭隘等同于道德,而是根据人的理性选择需要的自然法,这是一种不同于宗教神学的思想。

三、结语

阿奎那将基督教经义与哲学和法律思想的融合堪称伟大,其创建的宏大的思想体系至今仍对法律思想和政治现实具有借鉴意义。阿奎那不同于早期基督教学者,他的理性命令理论将法律思想的关注给予了世俗和人性本身,其理论中对理性和和自然法的思考颇具启迪意义。

【参考文献】

[1]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6.

[2] J·M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王笑红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3] McCoubrey H,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ist Legal Theory,London:Croom Helm Ltd,1987:48.

[4] 汪太贤.西方中世纪的神学法治理念[J].现代法学.2001(2):49.

[5] 刘素民.阿奎那的自然法作为本性之律的人学内蕴[J].哲学研究.2006(6):82.

[6] 柯岚.“自然”与“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异——关于自然法学术史的一个初步反思[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5):26.

[7] 申建林.论阿奎那宗教自然法的理论转向及其现代意义[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98.

[8] 吕世伦,程波.转向“人法”的桥梁——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的合理成份[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3):90.

作者简介:宋浩,男,1999.06,汉,湖北孝感,本科,中国计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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