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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石化行业“变名销售”

2020-07-23袁梦还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消费税

袁梦还

【摘 要】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发票问题比较突出,发票成为纳税人偷逃税的主要载体和手段。我国的石化企业利润高、税负重,石化行业对我国税收收入的贡献很大,也存在大量的利用发票偷逃税的情况。“变名销售”和“逃避缴纳税款”是俩种不同的征管难题。本文从石化企业他们的生产经营的特点入手,分析“变名销售”与“虚开发票”的区别。在对我国石化行业征管消费税问题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 变名销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

一、石化行业“变名销售”多发的原因

(一)消费税税率的上升和征收范围的扩大。1994年我国进行了流转税改革,我国石化行业消费税的征收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93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经历2006年的完善,2008年提高税率,2012年对征税范围再次做出具体规定,2015年提高了部分税率,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2018年第1号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解决了一些在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上的一些漏洞,与此同时废止一些落后的文件。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朝着税率不断提高,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征税物品逐渐明晰的特点,石化企业税收负担也变得更重。

(二)石化行业的特点。石化行业产业链长、加工工艺复杂多样、经营范围广,上下游企业和产品数量众多,很多产品分类具有争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并不健全。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有着多个子目,但是由于产品的复杂性,对其详尽列举不太现实。这给石化行业消费税的征管带来了难度,导致了有时纳税人不能准确地计算缴纳税款给有偷漏税想法的纳税人留下了可操的空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时候无法准确判断是否该缴纳税款,产生纳税争议。

二、石化行业的“变名销售”

(一)变名销售问题的具体情况。在经营的过程中,石化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在开发票的时候将一些应税品与非应税产品交换名称,同时涉及多个关联公司,使交易变得复杂,隐藏不合法的避税手段。由于交易复杂,涉及面广,税务机关难以精准察觉,造成国家很多税款的流失,加重了国家的征税成本。

石化企业的“变名销售”的一种常见的操作模式,主导一般由一个石油炼化企业,然后通过几个贸易企业,利用开票的方法,改变发票中一些交易过程中的一些产品的数量来达到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目的。

常见的操作流程是:石油炼化企业将从油田购买的原油销售给A贸易企业,开出原油销售发票不。A销售企业将燃料油销售给B企业,开具燃料油销售发票,只是改变了销售货物的名称。然后B企业再将原油卖回石油炼化企业,开具燃料油销售发票,方便原油炼化企业私下加工燃料油。最后石油炼化企业将其私下加工的燃料油销售出去,开具燃料油销售发票。最终未缴税的成品油发票被企业用来虚抵消费税。

总结来说,石油炼化企业通过原油在关联企业之间的流通,完成变名销售,几经转手再回到石油炼化企业,然后再加工销售,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变名销售”与“虚开发票”

变名销售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一度成为石化行业税款征收的痛点,其中涉及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变名销售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主观上目的上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用于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虽然在变名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确实开具了与实际出售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本意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少缴消费税。因此在主观上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不能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从客观结果上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定,是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基础上的。虽然在变名销售的过程中,开具了与与实际出售产品名称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流失了一部分消费税税款,但是并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定义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石化行业消费税征收的建议

(一)完善成品油发票管理制度。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会有很多零售的情况,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在进货的时候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录入系统。但是在零售的时候并没有开出成品油专用发票,这样在系统中的库存就形成了“富余票”。这些“富余票”回流生产环节就可以虚抵消费税。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特别是加油站这些零售较多的企业的销售数量的监控,鼓励他们安装税控设备。对于一些数量较小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成品油生产企业在取得这些发票后抵扣消费税。同时不允许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取得这种小额发票时增加库存。

(二)模仿增值税征收制度。根据消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纳稅人在抵扣消费税的时候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消费税进行抵扣的重要凭证,由此,可以借助我国现在较为完善的增值税认证管理,对抵扣消费税税额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要求限时认证,可以有效管控纳税人消费税抵扣的操控,改善税务机关在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劣势。

(三)适当降低税率。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不断上升,征税范围也不断扩大,这给很多石化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纳税压力,不利于他们提高竞争力。

近年来特朗普的减税政策给国际税收带来的减税压力十分大,减税降费也是我国税收的改革趋势,结合我国企业在面临高额消费税压力下采取的偷逃税的严峻情况,适度降低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法律层次不够高,仍然是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颁布实施开始,我国的消费制度经历了几次改革,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我国消费税立法势在必行。

石化企业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漏洞,可以通过立法,推动消费税结构的转型升级,完善消费税的法律体系,使石化行业消费税的征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消费税的法律权威性,使纳税人的“变名销售”行为付出更高额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这种违法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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