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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股市场信息披露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20-07-23陈志伟

大经贸 2020年5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信息披露

【摘 要】 我国A股市场走过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发展速度令人惊奇赞叹,发展成果丰硕,证券市场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关键机制之一,是提升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保证,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我国在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监管中竭力强调其重要性,但是在现实中信息披露过程中依然暴露出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缺乏和信息披露随意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必须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等三个维度进行全方位多体系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信息披露 市场透明度 内部监督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16世纪西方海外贸易的高风险经济活动直接促进股份制的产生,股份制公司作为新型的财产组织形式和重要的制度创新拥有众多显著优势,可以通过股份认购实现资本集聚和风险收益共享,极大地适应和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股份制公司的集资方式在筹资者和出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募资者拥有信息优势容易损害出资者的经济利益,让出资者承担重大风险,心存忧虑削弱投资积极性。为了使股份制能够有效运行,必须解决信息透明度问题以及投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信息披露成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和股票市场成长和发展的核心手段。

根据法玛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理论,将证券市场可以分为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强式有效市场,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市场价格会对市场信息充分反映,如果信息披露源头出现问题将会给市场价格形成带来扰乱。缺乏市场透明度和市场公平性将会对整个证券市场带来致命性的伤害。

二、 A股市场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核准制作为中国A股市场发行制度,上市门槛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方面要求严格。一些为谋求上市的公司,自身财务数据方面尚不达标,为此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或者借助权力寻租,以非法手段获得上市资格,此类事件频频被曝光,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严重阻碍资本市场发展,挫伤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欣泰电气就是其中典型性代表,其为了谋取上市进行财务造假,其性质极其恶劣,因欺诈上市遭受重罚而退市,引致股价暴跌,投资者哀鸿遍野、损失掺重。一些上市公司因为年度财务数据状况差,为了不影响企业形象和出于市值考虑,经常粉饰财务报表甚至是经常出现业绩大变脸的状况。

2.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完整对外披露信息,不得刻意隐瞒关键性信息或者只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现实中众多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操作或者维护公司形象往往会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仅仅披露公司积极正面的信息,刻意隐瞒负面信息。此类信息披露比较集中在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大股东挪用资金等负面问题时,往往不进行披露。

3.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定期、及时地发布财务信息,或者及时披露相关事件信息与实际公司状况保持一致,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保障投资者及时获取新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保证股票价格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现实情况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为了掩饰自身业绩亏损或者面临诉讼问题等其他负面状况时,经常采取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做法,此类现象出现在在*ST股较为集中,其由于自身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不断,导致连续多年净利润为负,面临退市风险,经常出现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披露财务报告。

4.信息披露个人随意性。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该采取公开、正规、法定渠道,其他媒体或者个人披露时间不得早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随意而为或者出于其他不法目的,经常出现在随意场合进行信息披露的状况。2019年1月16日,格力电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与会时间董明珠在回答投资者问题时,随意披露格力电器营业收入和税后利润,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信息披露时间,涉嫌违规泄露重大信息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而被深交所投送关注函。

三、解决A股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健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将这些制度流于形式,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伙同公司内部人士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再者需要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教育,减少随意性信息披露。

加强法律的监督和特别是证监会应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做到违法必究、一视同仁,提高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成本,彰显法律的惩戒示范作用,维护证券法的权威。为中小投资者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相比美国辩方举证、集团诉讼等制度,我国证券法还有待完善。

加强社会监督关键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政府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该畅通投诉、举报、诉讼渠道,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依靠媒体报道揭露信息披露问题,加强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加强第三方机构监督主要方面是指着重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提高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其独立性作用,防范中介机构因利益输送而相互勾结的信息造假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4.

[2] 李靜,李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管理学刊,2015(2).

[3] 赵秀芝.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J].金融科学, 2001(2):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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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与完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4):108-109.

[6] 汤佳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J].时代金融,2015(3)

作者简介:姓名:陈志伟;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江西省赣州市;研究方向:证券投资;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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