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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你可能涉嫌“遗弃罪”

2020-07-23桂芳芳张温文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2期
关键词:王丹被遗弃杨先生

桂芳芳 张温文

任何困难都不是抛弃孩子的理由。

在我们的生活中,各类遗弃儿童的案件屡见不鲜,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大约10万名儿童被遗弃,大多数是残疾儿童和女童。对于遗弃罪,我们有哪些容易疏忽的细节?让我们通过几则典型案例,来看看遗弃罪都是以什么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的。

女儿重病住院,父母將其撇在医院

黄女士和杨先生恋爱同居后怀孕了,因为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最后杨先生离家出走。黄女士对这段感情失去信心,但她没钱去做流产。几个月后,孩子出生了,杨先生却一直没有出现。因为黄女士在怀孕期间心情和身体欠佳,孩子出生后身体也很不好,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孩子康复后,医院通知黄女士和杨先生将孩子接回家,两人的电话却无法接通。

最终,孩子只能被送到福利院。后来,直到孩子快4岁时,黄女士和杨先生才终于被找到,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公诉,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并且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

外出务工人员是遗弃罪犯罪主体

在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例。2017年5月,贵州毕节的农民陈某,妻子外出务工,他在没和妻子商量,也没把4个孩子委托给他人照管的情况下,将家中的粮食变卖、存款取出后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从未给孩子提供生活来源,导致4个孩子的生活陷入困境。各相关部门曾想尽办法联系陈某,陈某就是拒绝回家照顾孩子。

最终,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由检察官提起公诉,陈某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农村一些父母以外出务工为名,长期将未成年子女遗弃在家里、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现象,毕节市公、检、法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了“合力监护、相伴成长”等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行动,大力惩治不履责、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

将孩子有偿送养,父亲被起诉拐卖儿童

占林和王丹于2015年恋爱,并于2017年8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子程。2018年5月初,因两人发生矛盾,王丹一气之下回了老家,占林一个人带着儿子,无法出去工作,非常恼火,决定将儿子送养他人。

在别人的介绍下,占林了解到钱氏夫妇不能生育,想收养个儿子,便提出把儿子送给他们,但指出自己已经抚养了孩子9个月,要求钱氏夫妇支付4万元抚养费,钱氏夫妇同意了。

2018年5月24日,王丹得知儿子被送养后报警。占林被抓获,法院认为,占林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以一人在外打工生活困难为由,将亲生孩子“送养”他人,并收取一定的“抚养费”,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检察院抗诉认为,占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依法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罚,原判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2010年3月两院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案发时,占林作为不满28岁的年轻人,靠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因与女友王丹共同生活还欠下数万元债务,在王丹及父母均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下,迫于生活困境,决定将亲生儿子送养他人,其目的并非借“送养”之名获取巨额利益。通过审查占林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钱财的多少、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判断,占林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听起来很远的遗弃罪,其实时有发生

通过几则案例,再结合目前的社会现状,遗弃罪常发生在外出务工人员、未婚青年情侣(近几年,大学生群体中也有遗弃婴儿的行为)以及子女重病的父母身上。他们大都经济条件较差、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遗弃未成年人会构成遗弃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一经定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遗弃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以后,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恶劣与否是判定遗弃罪的重要界限。那么,常见的情节恶劣有哪些表现呢?比如,孩子因为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甚至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遗弃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使被遗弃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都是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了遗弃罪。如果遗弃行为及时终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遗弃者主观动机不是故意逃避抚养孩子的责任,就不构成遗弃罪。

和遗弃罪一起出现的法律名词还有“撤销监护权”,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也可以撤销监护权。

孩子是弱势群体,需要家人、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遗弃孩子的父母,或许经济困难,或许另有隐情,但任何困难都不是抛弃孩子的理由,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孩子,更触犯了法律。不论是生育孩子还是教育孩子,守住法律的底线,才能保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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