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下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研究
2020-07-23白睿祖
白睿祖
摘要:北京地区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为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如何进一步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某项目工程管理为案例,研究梳理了建设单位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的阶段性要点,对本地区类似项目工程管理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Abstract: Innovative services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in Beijing have brought major policy benefits to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infrastructure projec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on how the construction unit can further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 and implement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body. Project management is a case, and the research has sorted out the key poi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unit to fulfill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main body of project management, which has reference value for similar project management in the region.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工程管理;主体责任
Key words: optimized business environment;project management;subject responsibility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9-0030-03
1 研究背景
近年来,北京地区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创新服务、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自2018年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行政审批要件的通知》、《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和指导意见,为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带来了精简行政审批、提升管理效率等重大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如何进一步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健康繁荣的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向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主动服务”和“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完善信用、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以2019年开工建设,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F5-1全网集客业务运营支撑中心等12项”工程管理为例,研究梳理了该项目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面向积极推进基建工程行政审批,履行基建项目合法开工及行政监管申报的主要内容,将可作为该工程建设单位后续工程建设管理的流程指导,同时也将对本地区类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2 项目简介
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F5-1全网集客业务运营支撑中心等12项”工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中关村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内,总建设规模65200m2,主要包含运营支撑、产品研发、全网集客产品展示和全网集中监控功能。其中运营支撑和产品研发2栋楼地上7层,地下2层,为高层建筑;产品展示及监控中心楼为全网集客业务监控中心及产品展示中心,地上4层,地下1层,为多层建筑。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煜金桥通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该项目于2018年8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9年3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已于2019年10月完成主體结构封顶,项目施工期间,于2020年4月荣获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荣誉;于2019年4月申报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并分别于2019年9月、11月两次通过长城杯现场检查。项目的顺利实施,既是项目各参建单位紧密协作、加强管理的体现,也得益于建设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下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主动履行基建项目合法开工及行政监管申报,以下就项目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展行政审批及监管申报的要点内容进行研究梳理。
3 行政审批及监管申报
3.1 建设单位承诺制
为提升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基于“建设单位承诺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对建设单位加强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的承诺要求。新建项目申请核准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须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权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履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对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继续签署《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交备案。同时明确提出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该项目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具体要求签署了《授权书》和《承诺书》,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时提交核验,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履行了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案,在施工现场张贴公示等工作。
3.2 施工图联合审查
面向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改革,北京地区陆续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优化完善施工图审查管理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优化基建工程施工图审查模式,由原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审核,调整为建设单位取得《规划工程许可证》后,由综合审查机构统一开展新建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各部门认可,且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该项目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完成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审查期间,向审查机构出示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履行了建设单位关于施工图设计管理和审批的主体责任。
3.3 临时用水指标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要求“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该项目与正式施工前后,依据水影响评价报告、设计节水专篇、降排水专家论证报告等文件依次向水务部门申请批复了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备案)表、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许可决定书(含临时用水指标),为后续依法合规缴纳水资源税,完善建设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3.4 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
面向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改革,北京地区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网上审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流程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实行网上合并审批。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申请表、法人承诺书等文件,审批通过后可直接下载打印电子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和《安全监督执法告知书》。
该项目于2019年3月取得电子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项目建设、施工总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和《承诺书》,将《授权书》和《承诺书》上传至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及时沟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召开了质量监督首次监督工作会、沟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召开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将项目纳入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质量、安全监督。
3.5 专项监督
3.5.1 人防监管
根据北京市民防局《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对新建人防工程进行监督的要求。该项目正式开工后,建设单位网上申报了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领取了人防工程监督告知书。人防工程日常施工纳入行政监管并合规开展了各阶段现场验收。
3.5.2 规划监管
北京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的意见》提出将对工程建设符合规划情况进行监督,工程实施阶段重点核查灰线阶段、正负零阶段、结构封顶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期间由第三方对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核查,提醒建设单位履行法人承诺。该项目施工期间,与规划部门积极沟通,明确项目第三方核查单位,配合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截至2019年底完成了规划部门灰线验收、正负零验收及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备案。
3.6 工程建设类税费
在优化营商环境下,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应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践行依法纳税责任,履职尽责,为地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确保建设单位企业信用建设,夯实企业诚信基石。
3.6.1 环境保护税
北京地区《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改善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目自正式开工后,按季度向项目属地税务部门缴税环境保护税。
3.6.2 水资源税
《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需按排水量向税务机关缴纳水资源税,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协作征税机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用水资源当日,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季(月)申报纳税。该项目正式开工取用水资源期间,依据工程临时用水批复指标及施工降、排水水表计量向属地税务部门按季度缴纳水资源税。
3.6.3 水土保持补偿费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该项目依据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向水务部门一次性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3.7 其他
关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履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责任的具体内容,拟后续进行专篇研究,未列入相关内容;该项目施工临时用水,施工临时用电由总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自行办理,未列入相关内容。
4 结束语
在北京地区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中国移动国际信息港“F5-1全网集客业务运营支撑中心等12项”工程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履行基建项目合法开工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纳入各类行政監管,践行依法纳税责任,已于2019年10月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文中梳理总结的相关事项适用于现阶段、北京地区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完备开展,如有延误将影响工程实施、验收及投运。通过梳理总结,旨在持续落实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管理效能,为建设单位后续工程合法、有序开工建设提供相应的工作流程指导,同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展“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后续基于建设管理行政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发布的政策要求,需对前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参考文献:
[1]王永进,冯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企业创新[J].中国工业经济,2018,02.
[2]梁平汉.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优化营商环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4-8.
[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北京日报,20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