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
2020-07-23杜焕芳
杜焕芳
摘 要:法治人才培养和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特别是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在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环节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是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同时发挥实务部门、政府部门、涉外企业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夯实基础,拓展路径,建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改革示范作用,稳步推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宗旨的实现,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关键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需求导向;全球治理
一、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其中第7点任务为“促开放,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指出, 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2019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關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积极为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因此,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是要重视和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教育。2020年4月17日十三届全国政协在京召开第34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围绕“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协商议政。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培养出了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庭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等杰出人才。但是,目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严重短缺是我国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特别是以下四个领域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一是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在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环节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二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三是国有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自身需要储备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四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能够到国际组织任职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据统计,在联合国系统的雇员中,中国籍雇员目前仅占1.12%,列第11位,居菲律宾、印度、俄罗斯等国之后。由此管窥,在国际舞台上,维护中国利益、代表中国立场、深入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处理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形象不相匹配。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但企业内部法律人才缺乏,使海外投资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产生争端也无法妥善解决。因此,需要大批拥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扎实的法学功底、高超的外语水平以及全面的学科知识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调查与研究,受中国法学会委托,笔者组织邀请国内法学院校从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管理工作的部分专家,先后在浙江、上海、广西、广东、北京等地相关法学院校和实务单位开展实地调研,了解社会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培养目标,相关院校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的建议。同时,向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的22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所在院校发出《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调研商请函》,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述22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反馈书面意见后,集中就“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涉外法律专业学科方向设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教学模式”“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实战实训”“为国有企业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推荐涉外法治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等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归类分析、凝练共识,现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二、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顶层设计和需求导向
党的十九大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中共中央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为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解决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中的问题提供了重大契机。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是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同时发挥实务部门、政府部门、涉外企业的作用,加强顶层科学设计,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先,夯实基础,拓展路径,稳步推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宗旨的实现。
从域外的经验来看,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组织管理体制是两种类型,分别代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美国由非官方的行业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发挥管理职能,其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对律师的日常管理与惩戒、制订法学院设置标准、实施对法学院的审核与评估,从源头上保证从业者的知识水平与专业素质[1]。美国律师协会对于法学院的设置制定了相对完整的认证标准,目前该标准已经更新至2019—2020年版本。该认证标准包括“一般目的与实践”“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项目”“教职人员”“录取与学生服务”“图书馆、信息资源和教学设施”“设施设备和技术”七个主要部分与相应的程序标准及其他附件。德国的法学教育则采取“大学研习+职业预备”,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即让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必要的相关知识并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大学阶段的实习也由政府机构提供各实习部门,州高等法院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执掌国家考试大权,对两次国家考试的组织和安排则由州政府的有关部门来完成[2]。无论哪种模式,都设有国家层面的协调机构,发挥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法治人才培养的各项职能,效率很高。
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顶层设计上,建议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之下设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专门小组”,统一领导全国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涉及的各有关机构和各方面资源。由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作为牵头单位,起草出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工作意见》。坚持党管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方针政策,政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管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标准,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机构从招生、培养到就业实行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同时,在“专门小组”之下设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出策尽力。
目前,法学教育界存在两大压力:国际竞争的压力与就业竞争的压力。前者要求中国的法科院校走专精化道路,着力于提高教学质量;后者则要求各院校拓展教学范围、促进学科交叉融合,让学生具有更宽的知识面以适应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3]。以此为背景,2012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推动新一轮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出台了包括涉外型、应用型和复合型在内的多元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方面,重点措施为“进一步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国际组织合作交流渠道,深化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学分互认、教师互换、学生互派、课程互通等实质性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法学专业师生到国际组织任职实践,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着力培养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的高素质专门法治人才。”
因此,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需求导向上,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应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先。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到:“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中国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首先应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这是与国外高校的最大区别,在日趋激烈的法律教育的全球竞争中尤其如此。国外高校在提到全球化的法学教育时,总会强调市场竞争和全球竞争的概念,而中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走向国际化的精英法学教育——更应注重服务于国家战略。服务于国家战略,意味着国内精英法学院在参与全球竞争时,始终有国家的支持作为底气。2016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要加强全球治理人才隊伍建设,突破人才瓶颈,做好人才储备,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人才支撑。”这种不完全走市场化道路的教育理念,在国外高校的同行们看来也许是独特和令人惊奇的,但这是中国特色所在,是公立大学法学院校的使命。应该认识到,任何致力于提升国际化程度的国内精英法学院,都不应只是着眼于扩大本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声誉,更要有基于国家战略需求的考虑。同时,坚持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的国际化发展意识,有助于国内高校通过项目申报获得国家资助,对于强化国际交流合作、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和赢得自信都非常重要[4]。
三、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实现路径
在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乃至参与全球治理中具有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以服务于国家战略为需求导向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现状,现提出重视和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9条路径建议,具体如下。
1.优化法学学科,探索涉外法律专业学科设置
“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写进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国际法,是对近年来中国对外交往方针和政策的一次重要总结、重申和发展。法治的内涵扩大了,涉外法治成为重要的法治建设的内容,涉外法务工作成为新的制度性设计和要求,国际法获得新的、更大的重视和强调[5]。国际法学研究的上游是国际法教学,下游是国际法运用。我国目前急需涉外法治人才,应着力提升国际法教学水平,吸引和鼓励更多学生学习国际法,为培养一流的涉外法治人才奠定基础。同时,应坚持立足实际,注重实践运用[6]。2000年之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学本科层次有三个专业(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2000年之后调整为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硕士、博士层次方面在涉外法律专业方面仅有一个国际法二级学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只是三个不同的培养方向。这种专业学科设置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也使得这种学科体系下培养出来的人才很难满足中国对外交往实践的需要[7]。
为了使学科设置更科学,并有利于国际法学科的长足发展、促进对国际法教学的重视,适应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国家战略需要,建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国际法学由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改设或升格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8]。法学本科层次增设国际法或国际经济法专业,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清华大学的“法学国际班”、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国际组织复合人才项目班”、北京师范大学的“瀚德实验班”等;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层次扩容国际法二级学科,可以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网络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国际人权法等;法律硕士层次可以结合院校和人才需求,增设各种涉外法律培养方向,如中国人民大学拿出专项指标,从外语类本科生中选拔优秀法律硕士,放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进行专门培养;北京理工大学选拔优秀法学硕士,放在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进行集中培养。
2.根据不同类型或高校学科优势,确定不同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功能定位
侧重不同的法学院,走差异化路线,划分综合法学院和精英/专业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突出综合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突出海洋海事法律人才培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突出外语外贸法律人才培养,清华大学法学院突出国际争议解决方面的法律人才培养,外交学院国际法系突出国际组织和外交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武汉大学国际法所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突出国际治理/国际环境方面法律人才培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联合办学,培养“中国法学学士+澳大利亚JD”双学位学生(“中澳丝路班”),等等。同时,要明确本科、硕士和博士不同层次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教育教学教材体系,实施精心设计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3.调整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更好对接或服务于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8年教育部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参照《法学学科门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参考框架》及制定要求,设置并新发布《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该标准在专业课程设置方面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10+X”分类设置模式,“10”指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包括:法理
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X” 指各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和财税法,“X”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5门。该专业课程设置的调整也就意味着,将以前法学专业的14门/16门核心必修课程中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划入“X”范畴,从原来的必修课变为限定选修课,仅保留“国际法”,进一步弱化了法学学科的国际法学知识训练。其不利影响就在于:可能造成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密不可分的国际私法课程和国际经济法课程被边缘化的问题。从现实可操作性分析,在部分学校可能沦为选修课程(或者形成二选一格局),甚至被挤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这将深刻影响法学专业学生的国际视野和知识结构,对其将来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十分不利。
这个新版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的专业课程方案主要是针对法学本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建议教育部重新修订《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类)》,加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本科基础,恢复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学主干课的核心地位,有条件的院校辦国际法专业或涉外法律专业本科班,开设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在内的国际法必修课程。同时,对于国际法学硕士、博士层次,要不断创新课程体系,围绕国家重大利益,针对贸易战、空间战、网络战、环境战、海洋战、人权战等,开设既有理论基础和前沿又有实践需求和运用的国际法课程。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依托该校的国际法学科优势,在国际法及相关学科方向开设3门专业核心课(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8门专业选修课(比较法导论、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争端解决、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国际刑法、文化遗产法),且全部为英文授课。
另外,还要改变现有的普通法律课程设置,增加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律前沿动向等方面内容,不断充实国际化的教学内容,强化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文化知识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培养学生参与国际交往、国际竞争、跨文化沟通的能力。同时,要处理好本国法课程与外国法课程的关系以及国际法课程与涉外性国内法课程之间的关系[9]。重点在于在法学的各个学科设置中强调拥有全球问题意识,这既要求有全球的视野,也要关注全球的问题,并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去剖析和解决这些问题[10]。这种全球问题意识和思维即将法律问题置于全球范围而不局限于本国或地方加以考量的思维习惯和传统,是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能够运用外国法提供的有益借鉴进行比较,充分尊重和考量国际规则并兼顾法律问题处理[11]。比如厦门大学法学院针对涉外法律人才国际化、应用型的培养要求,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基础课外,精心设置了专门的“涉外法律人才课程模块”,该课程模块由18门全外文课程组成,课程绝大部分以专业技能培养和实践应用为导向;授课团队除了本院教师外,还包括世界知名学者及资深涉外法律实务专家;“涉外法律人才课程模块”的创设突破了以学术类课程为主的传统课程体系,为国际化、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提供规范化的课程保障。
4.加强外语、法律、经贸复合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语言能力和专业交叉辐射能力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并非拥有了外语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即可成就,但没有这两方面的能力是万万不行的。没有必要的专业外语基础,缺乏跨文化交流的能力,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将如空中楼阁——在以高强技术难度著称的国际经贸法领域尤为如此。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张法连教授建议把法律英语纳入教育部招生专业目录(商务英语已在招生专业目录中)。从目前的教学实践看,法律英语绝不是政法院校的专属专业,各类高校外语学院都可以尝试开设法律英语专业,如石油大学可以侧重国际能源法、环境法;理工科院校侧重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海洋海事大学侧重国际海洋法、海商法;体育音乐院校侧重国际赛事规则、体育法、娱乐法等[12]。
同时,各法学院校应积极利用校内外资源,与外语、经贸等相关专业学院合作,拓展法科生的其他专业抓摄能力。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为了培养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双语种多语种涉外法治人才,和本校外国语学院合作,鼓励涉外班学生辅修俄语、日语、法语或德语等第二外国语。与此同时,利用“新丝路法学院联盟”等教学科研平台所提供的校际学生互派奖学金,选送涉外班学生前往盟院留学,便于学生深入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又如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确保“英语+海商法”的学科专业核心架构,实现“双核一心”,力保行业特色,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双核”融合成“一心”。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双语课程及全英语课程在专业课程中的比例,本专业海事、海商、海洋领域等专业特色课程基本实现英语化。
5.积极推行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实践型教学,推广支持国际模拟法庭教学/竞赛项目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应侧重于法律职业教育,在国际经贸法领域尤为如此。从本质上看,国际化的法学教育一定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的,否则无法与欧美发达地区处在同一平台上竞争。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强调,意味着必须重视实践性教学,除了课程设置上需要体现实践性,在教学过程中也要全面践行这一点。如实践性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竞赛、课外实习和法律诊所课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世界公认的全面检验法学院学生涉外法律应用能力的通用平台。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涉外法律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基础上,还应以各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平台,大力推行实践型教学方法。
近年来,我国不少法学院积极选拔和组织学生参加Willem C. Vis模拟国际商事仲裁竞赛、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ICRC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ICC)模拟法庭竞赛、WTO模拟法庭竞赛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学子同台竞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通过精心设计的虚拟案例和模拟庭审,全面考查学生的语言能力、法律研究能力、法律书状写作能力和口头论辩能力等,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学以致用”的机会,还极大地开阔了学生的国际视野。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以各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平台的实践型教学已经产生了丰硕的成果,成为教学模式改革的一大亮点。如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院校在2012—2019年間,法学院学生在各种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屡获大奖,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各高校应进一步加大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支持力度,加大投入建设高水平国际化的模拟法庭、涉外法务资料中心、企业涉外法治研究数据库等设施,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实施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课程化,强化对国际模拟法庭教学和竞赛指导教师的选拔和培养,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法学院学生去国际上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给予鼓励和奖励。通过这些高强难度的国际化实践教学活动,使我国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一步到位与国际接轨,学生的专业素质及综合能力直接对标世界水准,体现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
6.积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
加强中外联合办学,积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等实质性合作。如何开拓学生深造渠道、探索国内外合作办学模式是培养工作的重点问题。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仅靠4年的本科培养,还不足以培养出真正高素质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因此,还需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引进高质量的合作办学项目,为实验班的优秀学生创造出国或在国内继续深造的通道,设立本科+硕士(甚至+博士)的人才培养项目。
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中欧欧洲法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旨在培养熟练掌握中国法律和欧洲法、英语和法语,熟悉涉外法律事务、能在国际组织工作、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双语双法”国际型法律人才。根据该项目设计,学员在国内参加10个月的统一法语培训,法语达标后于第二年9月份派遣至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留学一年,攻读硕士学位。在瑞士学习期间,学生还将赴国际机构实习1~2个月。日内瓦大学学习结束后回到国内,继续完成中国的硕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取得中国的硕士学位。又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探索新的学位项目,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的法学交流,培养具有跨境职业能力的高端法律人才,该院与香港大学合办法学双学士项目,学生在北大和港大各学习两年半,获得两校法学学士学位。
再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突破传统教育范式,设计全新“英文/双语教学主修专业+第二外语+跨学科课程+游学留学”方案,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与美、英、德、法、西、葡和巴西等国30多所顶尖大学合作,每个学生参加2次短期国际沉浸式学习,至少60%的学生赴国外著名大学留学一年,做到通晓2门外语,拥有国际视野。法学专业实施本硕连读,学生本科毕业后赴国外合作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又如厦门大学法学院在“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建设上,以一年一度的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国际法前沿问题研修班”为平台,每年夏季邀请4~6位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在内的世界顶尖国际法专家来校开设短学期课程,为学生提供近距离接触国际法前沿、与大师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这种海外师资授课模式在厦门大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已形成了品牌效应。2012~2017年间,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共邀请了30余位世界顶尖国际法专家(其中包括5位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来校开设短学期课程,不仅为本校学生提供了一年一度的“学术盛宴”,而且每年还吸引了全球30多个国家的学生慕名前来听课,充分展示了厦门大学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吸引力。
7.高校和政府、实务部门相互联动,出台有力政策,拿出有力措施,共同致力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抓好“牛鼻子”,需要法学院校和政府、实务部门相互联动,在发挥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主战场作用的同时,政府可以扶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以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如何为学生提供充足的、高质量的实习实践机会,也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之一。对于培养既通晓国际规则,又能处理实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来说,单纯的课堂教学已不能满足这一培养要求。如何依托学校、学院和教师团体的社会资源优势,开拓国际组织机构、跨国公司和涉外法律部门的实习实践基地,训练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中一直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选送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加大对国际组织后备人才的输送、培养力度,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的“国际经济组织后备法律人才培养项目”获批,成为国家首批资助的“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之一。截至目前,该院已有10余人次获得国际组织的实习、就业机会,涵盖世贸组织(WTO)秘书处、能源宪章组织秘书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工业产权组织(UNIDO)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在已设立国际组织实习专项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选派力度和资助强度。政府要积极推荐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扩大中国籍国际职员、官员、高级官员、法官、仲裁员的比例。近年来,有多位政府官员在各类国际组织任职或任过职,例如张月娇、赵宏、唐虔、朱民、林建海、李勇、易小准、徐浩良、张晓刚、郝平、赵厚麟、柳芳、杨少林、刘振民等,但目前从法学院校遴选前往国际组织任职的人数有限。相关部门要把推荐更多的高校法律人才前往国际组织任职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结合起来,扩大推荐人员范围和渠道,给予任职人员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以此提高中国在国际组织的制度性话语权。
同时,要打破人才培养的壁垒机制,有效打通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涉外部门、涉外企业、涉外律所和具备师资条件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企业涉外法治实务人才需要建立海外实践和实习基地,与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稳定关系,向这些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机构派遣实习生。多方联动,共同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能够到国际组织任职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8.注重对涉外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涉外法务能力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进行涉外法治方面的全员教育和培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是我国支柱產业的重要支撑。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长治久安的经济基石和党的执政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遵循法治理念,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做到“依法治企”,客观上对于法律人才尤其是高端实务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增大。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央企和国企在践行“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需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在国际市场和跨界领域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校法学院应率先与国有企业等合作培养在职法律硕士或开展合作培训,引领国企与高校强强联合培养,更好地实现特色教育、定向培养以及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论与实践的有效对接,为国有企业“走出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合规能力与合规体系建设,抵御外部法律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提供法治人才保障。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培训项目“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国际知识产权项目”“国际仲裁研修班”等均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国有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等开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涉外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先后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集团公司等大型央企进行对接,为建行和中交集团培养了五批共200多名企业高级法律人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为中国中铁公司50余名涉外法治人才开设的课程,为期20天,进行10门左右的专业课程讲授,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工程承包、一带一路法治、国际民商事诉讼、国际仲裁及争议解决等。
9.建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典型改革示范作用
加大国家投入,实行优胜劣汰,把有限资源用到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有效工作上来。对法学院教育的评价体系中,应加入相应的指标,将能否培养出符合全球治理需要的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作为一个评价因子。积极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集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一体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综合机制,以细致、科学的新文科培养标准为指引,实现文理融通、经法管融通、理论与实践融通、国际法和国内法融通、法律和政治融通。以目前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和教育基地制订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为基础,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
构建灵活多样、优势互补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根据高校类型和所处区域,择优遴选一批办学方向正确、办学特色鲜明、教学科研水平高、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的教育基地,遴选确定一批典型改革案例,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扩大交换项目语种,满足“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推进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水平,采取激励措施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创新涉外法治领域的法学课程教学体系,优化课程设置,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涉外法律专业核心课程群,编写全英文中国法系列教材,充分发挥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优秀基地的改革示范辐射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全面开放新格局正在形成。这是一个需要也一定能够产生大批高素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时代。在推动实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教育引导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明确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将国际视野与中国问题相结合,进一步坚定信心,切忌盲目“接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中国元素的国际化”内容,引导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立足中国实践讲好中国故事,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规则创新、议题设定、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及擅长运用中国规则和国际规则解决世界问题的能力,真正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话语权、行业影响力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队伍,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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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CLS(2019)ZDWT20]结项成果]
[责任编辑: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