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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研究

2020-07-23李春憬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9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化

李春憬

【摘要】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基因为实现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可能性,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实践基础。新时代,实现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我们要在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协商的领导,实现传统文化中协商基因的创新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大社会协商的制度供给,深化社会协商的制度认同,推动社会协商实践成果的制度转化过程,通过制度化实践使社会协商更好地运转。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社会协商  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09.01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2]这为我们在新时代推动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3]人民意志具有不可转移性,只有让人民广泛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才能充分彰显人民意志。人民权益具有多样性,其中重要的一项即是参与权。公民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既要保障公民借助代表、委员这一特定的政治身份实现的间接参与,也要保障公民在社会协商中以公民身份实现的直接参与。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相结合,才能全面而准确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人民创造具有实践指向性,国家治理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发挥创造性的生动实践,我们要支持和鼓励人民在国家治理中发扬主体性,发挥创造性。由此可见,公民广泛而公平的参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作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渠道之一,在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实现公民广泛而公平的参与方面,社会协商大有可为。具体而言:一是协商场域,从政治生活扩展到社会生活。社会协商广泛存在于公民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公民政治生活的一种常态和惯例。二是协商主体,从精英扩展到大众。社会协商不仅仅存在于以公民代表身份参与协商的精英主体之间,而且要扩展到以公民身份参与协商的大众主体之间,实现协商主体的广泛化。三是协商方式,从传统拓展到现代。社会协商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发挥网络虚拟空间主体多元而地位平等、信息沟通及时而畅通、运行成本小、包容度高等优势,积极探索和发展网络协商,推动“广泛协商”的发展。

不容忽视的是,对于社会协商的实践发展来说,社会协商的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协商实践的开展缺乏普遍性的具体而细化的程序规约,如社会协商主体的确定缺乏具体规定、议题的选择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协商规则不完善、协商结果的落实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反馈机制,等等。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协商实践的成果难以及时有效地转化为普遍性的制度规范,从而推动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社会协商要在國家治理现代化中进一步发挥促进作用,制度化是必然选择。

党的领导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保障

社会协商的制度化与社会协商的发展程度紧密相关,我国的社会协商是在党的引领下渐进发展。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从革命、稳定、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探索畅通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渠道,实现公民有序参与,保障人民民主的方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协商思想。面对我国民众庞大而分散的现实,我们党主张将庞大而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支持民众以群团协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切实保障工人利益,党主张成立劳资协商会议,通过劳资双方的直接协商解决劳资问题。1950年,中央政府发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劳资协商会议的性质是一个协商机关,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有助于保障劳资协商会议的民主协商和公平协商。劳资协商会议的设立,体现了借助协商而非对抗形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民主思想、体现了公平协商的协商原则,推动了社会协商的发展。这一指示的发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协商的制度化的追求和重视。

1987年,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虽不等同于制度化的社会协商,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协商的正式形成,表明我国社会协商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质的飞跃,这在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过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之后,我国社会协商在各层面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社会协商形式,例如,社会公示制度、听证会、恳谈会等。进入新时代,我们实现了社会协商的新发展。党中央积极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通过了多个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为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价值遵循和实践导向,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聚焦“制度”,从制度层面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这对于我们在新时代进一步实现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加之,党在领导和实践政治协商制度化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为党推动我国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保障。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基因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可能

社会协商的制度化,离不开公民对社会协商的认同和推崇,这是最为深厚的文化根源。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基因,经过日积月累的沉淀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逐渐成为公民的一种潜意识,转化为公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协商基因,体现在和合思想、大同思想、求同存异思想,等等。新时代,我们要实现传统文化中的协商基因的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实践相协调。

具体而言:一是打造先进的中国协商文化,这种先进的协商文化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积极鼓励和推进公民的参与、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协商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民主理性协商的氛围。二是培育“尚公重私”的公私观。社会协商不仅力求达成基于公共利益的普遍共识,而且主张保障和彰显基于公民个人利益的个体理性,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融合。我们要在传统政治文化推崇“大公无私”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公民个体的合理利益需求,培育“尚公重私”的公私观。三是营造崇尚宽容妥协的文化环境。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分化日益凸显,乃至出现分歧和冲突,这就使得社会协商面临共识困境。如果不能将分歧和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有可能造成恶劣的协商事件,这就与社会协商的初心背道而行,最终损害的是各协商主体的共同利益。因而,营造崇尚宽容妥协的文化环境至关重要。

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实践基础

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是协商民主制度建构和协商民主制度认同的统一,协商民主的制度建构和制度认同统一于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实践发展过程中。我国协商民主在制度化实践的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制度化成果和制度化经验,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了实践基础。

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从制度供给的层面来说,主要体现在协商民主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协商,已经建立起了基础性的实体性制度,如政党制度、协商座谈会制度等,宪法、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等勾勒出了政党协商、人民政协协商的基本框架,为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协商的实践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协商民主的程序性制度供给方面,我们明确规定了政党协商的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而且建立了政党协商的保障机制,为政党协商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实践遵循。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实践中,涌现出了多种形式的制度创新,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制度、四川成都的村民议事会等。

从制度认同层面来讲,主要体现在社会和公民对协商民主制度的认同和对协商民主的主动践行。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载体之一,“两会”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得到普遍认同的制度,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一种常态。在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实践中,基层社会和公民主动践行协商民主,创造性地探索出了多样化的协商民主实践样态,推动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

新时代社会协商制度化的实现

新时代实现社会协商的制度化,从社会协商制度供给的层面而言,一是制定社会协商法律文件,加强社会协商的法律制度供给,从法律层面确认社会协商的合法性地位,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提供强制性法律规范。二是加强社会协商程序性制度的供给,研究制定具有共识性的具体而细化的社会协商程序。三是注重总结社会协商实践经验,适时将社会协商实践经验提升为社会协商制度规范。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制度化发展方面积累了广泛的经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浙江温岭民主恳谈制度化发展的经验,探索社会协商的制度化途径,这无疑是一个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切入点。四是注重社会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对接,建立社会协商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协商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的联动发展。例如,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制度等。五是拓展公共领域,发展更多具有独立自主性的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的组织化水平,同时加强社会的法治化建设,为社会协商的制度化实践提供优质的发展场域。

新时代实现社会协商的制度化,从社会协商制度认同的层面而言,一是加强社会协商基础理论的研究,如社会协商的概念界定。目前,学术界仍未形成一致性的社会协商概念,存在多种界定和用法,這直接影响着社会和公民对社会协商的认同度。二是构建社会协商宣传引导机制和社会协商体验机制,借助宣传和实践体验培育公民对社会协商的认知共识,增强公民对社会协商的认同度,促进公民社会协商观的形成。三是培育平等、理性、公共性、包容的社会协商价值观,增强公民对于社会协商的价值认同和思想认同,使社会协商成为公民的一种潜意识。

社会协商的制度建构和制度认同统一于社会协商的实践发展过程中,为此,我们要在推动社会协商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增强社会协商的制度建构和制度认同。

公民是社会协商的重要主体,公民的社会协商意识和社会协商能力是衡量社会协商发展程度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培育公民的社会协商意识,增强公民的社会协商能力至关重要。一是培养公民社会协商的主体意识。公民要从主观上克服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依赖惯性,使自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自主体,与其他社会协商主体公平地参与社会协商。公民要培育创新社会协商的意识,社会协商仍然是一个生长中的事物,很多领域有待于人们去探索,而公民作为社会协商的重要主体,理应发挥自身的个性魅力、施展个人才能不断创新社会协商,包括社会协商的形式、过程、方法、技术等。二是培养公民的社会协商权利意识。深化公民对协商参与权的认知,在社会协商中公民有参与权和协商权,但是公民对于这一权利的认识是不深刻的,为此,我们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学习,深化公民对于协商参与权的认知。增强公民的权利救济意识。公民在参与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若发生权利受阻或权利损害时,公民要敢于寻求救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三是培养公民的政治义务意识。公民要明确社会协商规范,在参与社会协商的过程中应遵循社会协商的既有规范,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协商的整个程序。应增强公民对于社会协商和协商共识的认同意识。社会协商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协商共识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的合法性来源,公民对此要有明确的认知意识和坚定的认同意识。应增强公民对于社会协商的良好情感体验和价值获得,这有赖于公民对于社会协商的重视和协商能力的培养,更有赖于公民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追求。四是培育社会协商中公民公平参与的能力,特别是赋理协商能力、协商沟通能力、偏好转换能力、利益表达能力、组织联盟能力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公平正义的共享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BKS051)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8页。

[2][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11页。

责 编∕张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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