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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支撑与技术支持

2020-07-23顾玲玲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知识产权保护

顾玲玲

【摘要】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互联网的隐蔽性特征加剧了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法律和技术层面为其提供多维度的支持:建立健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提升立法的适用性;加强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从源头上保护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并为侵权行为提供可循的证据。

【关键词】 网络作品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体系  技术研发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0.013

知识经济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向互联网延伸,在这一进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方面,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显著增强,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加入到文字创作工作中,网络作品呈爆炸式增长;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发布具有隐蔽性特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产权保护范围,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因此,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亟需寻找出路和对策。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网络作品是公民、法人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公民和法人对网络作品拥有专有权利。随着网络作品越来越多,国家非常重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立法等形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2018年,国家出台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这一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构建更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完善信息推送与共享机制,对于侵权假冒线索要及时检测反馈,对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严肃处理;[1]2019年,全国政协专门召开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题座谈会,明确提出,构建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推进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定工作,加大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从目前来看,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无序扩张。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到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以专利权为例,在互联网空间,专利权已经成为互联网参与主体竞相追逐的主要对象,希望通过利用互联网专利权来扩大自身在互联网领域的优势,特别是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专利权的保护,并对我国发起了专利权围攻,这对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是一个挑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保护网络作品作者对网络信息的独占性权利,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削弱了知识产权人的独占性权利。因此,要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取证。然而,在取证过程中一旦遇上技术障碍,取证工作就异常艰难。互联网空间產生的侵权行为目前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对于网络平台的相关文章侵权案件,缺少相应的衡量标准,对于无法获得版权的信息难以进行有效保护,通过剪辑方式创作的网络作品的版权方异常复杂。[2]又如,在域名管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域名被归入商标类进行管理,但实际上域名与商标还存在很多不同,中国传统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域名依托于网络,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域名没有时间和空间方面的限制,具有全球性的特征,对于商标注册具有恶意侵权行为,但采用类似域名却没有法律限制,因此,从这一层面看,将域名视作商标类进行管理,显然是不适合的。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有关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制。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混淆和重叠。当前在具体案例审理过程中,对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是引用专利法相关内容,还是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差别,因此,在一定层面上造成了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困难。学术界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是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做法仍然缺少法律依据,可以说由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造成了部分案件审理法律适用困难,影响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其次,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本土化进程还没有完结。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崛起进程中快速地进入了网络社会,需要国家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进行有力保护。因此,在发展过程中,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也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网络知识产权法治化路径。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本土化进程中,我们要看到,互联网知识产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均较快,立法滞后必然会加剧互联网知识产权的问题和矛盾。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不足。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技术的支持,目前在技术层面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不足。特别是在软件系统建设方面,网络筛查系统技术和网络取证技术与国外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如果没有新的网络技术作为支撑,那么就很难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筛查和举证,同时也难以构建起能够真正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法律体系。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其自身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特点,因此,在保护过程中难以做到实时保护。加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取证过程中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保存,一旦技术层面没有作出合理支撑,那么网络作品知识产权行为就难以对其进行定性。其二,熟练掌握网络知识产权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性人才不足。由于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建设还相对较晚,在建设过程中仍然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尽管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无论是在技术建设,还是在人才规划和人才培养方面都上线不足,特别是标准办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在关键岗位上并没有选拔出专业人才。故而,专业人才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建设。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支撑

我们并没有针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出台专门的法律,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借鉴国外关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结合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实际,主动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进行立法,切实保障网络作品的合法权益。

完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当前越来越多的网络作品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其中一些优质的文化作品为人们思想的提升和知识的拓展作出了有益贡献。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如图像、音频、视频、直播等,受众群体也越来越壮大,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界定主要依据作品的原创性,如果网络作品是作者原创,那么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3]但我国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还有所缺失。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我们要重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针对当前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立法部门应该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侵权标准予以明确,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界定,明确侵权的惩罚措施,为后续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针对跨国的著作权保护以及数字化引发的复制权相关问题,立法部门需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为实际案件审理提供指引。此外,相关立法部门还要紧跟互联网发展趋势,不断更新知识产权立法理念,及时跟进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问题,对于在案件中实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反思,在实践过程中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完善、解释,促使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立法紧跟网络时代发展的步伐。

增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性。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存在适用困难,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进一步明确二者关系。目前学术界对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具有不等同的关系,由于二者分属于不同部门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要根据不同情景将二者分割开来。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是有限补充的关系,虽然二者在使用条件上有所不同,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相互补充作用。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二者在适度补充过程中不能触及根本法律,这样才能够进行灵活运用。总而言之,为增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性,必须明确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我国涉及到互联网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主要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互相冲突的地方。同时,随着我国网络作品的多元化,现行法律内容还存在运行的空白点和遗漏点。因此,在现行法律基础之上,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借鉴国外关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相关经验,构建更为多元主体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让社会公众和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到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立法之中,通过发挥民间力量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存在的漏洞及时进行上报,部门对于民间反馈的意见要及时跟进,以确保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立法能够及时更新,为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

信息化时代,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关注度越来越高,国家在关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同时,还应该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进行證据固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加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开发。从世界范围看,对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主要有内置Vobile识别系统、数字水印技术。数据库加密系统等。Vobile识别系统是一款非常先进的视频版权追踪系统,通过视频内容识别技术和指纹识别技术打击网络盗版视频。目前百度和优酷等互联网公司已经购入了这一追踪系统,用于盗版视频的筛查和过滤,防止非法链接视频共享。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一旦将这一系统运行,一方面,有效增加了盗录成本;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盗录视频行为。[4]数字水印技术的概念提出还不到20年,当前只有少数应用研究,在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相应的行业标准,但这一种隐藏信息的新型技术未来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能够成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武器。数据库加密技术是当前比较成熟的数据库安全技术,通过透明加密技术能够有效防止数据库内部资源的泄露,凭借准确的加密粒度选择和成熟的密文索引技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知识产权被盗用。

构建系统的网络作品数据共享平台。网络作品数据库共享平台能够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数据支撑,在平台构建过程中,一定要以用户需求作为平台构建的核心,通过数据资源共享能够实现供需迅速匹配,对平台上的闲置资源进行有效利用。2019年,中国科学院发布了地球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这一平台面向的是全球用户,能够为全球用户提供系统多元动态的全球唯一识别规范化的地球大数据,通过数据共享系统,能够实现地球科学数据库的共享,用户在这一平台上能够准确定位平台所汇集的资源类型,能够快速在平台上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与此同时,共享平台还创新了激励机制,通过非物质奖励和物质奖励,鼓励用户将资源共享到平台上,使资源能够得到使用和再创造,实现了数据资源的价值,并提高了社会创新能力。按照这一设想,可以通过网络作品数据库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全球唯一识别规范的网络作品大数据,来确保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研究。当前很多学者都提出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该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区块链技术是密码学、P2P网络,Hash算法等多种技术的综合体,通过可追溯自我监督等技术手段解决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盗版问题。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于其具有不可更改性,对于网络作品而言,无论是视频音频还是文字图片,都可以经过区块链技术为其提供一个固定时间节点的存在证明,在此基础之上,无论是作品创作还是交易,区块链技术可以对其进行记录,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证据固化。由于区块链凭借其技术优势,在未来的知识产权领域运用前景广阔。当前百度图腾已经开始运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图片类型原创内容的盗版问题,腾讯区块链白皮书也提到,未来在打击网络作品盗版问题上,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不可篡改的数据证明,为司法取证提供技术保障。阿里集团为杭州司法系统加入了区块链技术,目的也是为了打击网络作品的盗版问题和解决维权问题。可见,未来还需要加强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和研究,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注释

[1]乔新生:《知识产权保护的两个误区》,《青年记者》,2019年第22期。

[2]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3]徐实:《美国网络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经验与启示》,《北方法学》,2018年第5期。

[4]管育鹰:《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知识产权》,2019年第10期。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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