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共识形塑“法治中国”
2020-07-23赵宇峰
赵宇峰
【摘要】倡行法治已然成为一种共识性认知,法治作为一种观念和思潮,裹挟着各种讨论和理想,在实践中全面铺陈。法治的理想性特征以及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使得法治共识的生成不仅成为一种可能,更变成一种必要。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对于法治共识的理论设想不应当只是抽象原则的简单堆砌,而应当是从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再到程序正义的“元规则”坚守,最后落脚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上。
【关键词】法治 共识 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0.010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炼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法治作为其重要维度。随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屋建瓴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建设快车道,“法治中国”的研究与探讨已成“显学”。然而,学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对于取道形式主义还是实质主义的法治观念也分歧较大。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舆情个案中,能够清晰看到司法适用中法治观念的交汇与碰撞,可见法治共识暂未形成。因此,如何弥合当下中国不同社会阶层对于法治认识的沟壑,在最大程度上凝聚法治共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法治观念的多维面向
严格来说,法治概念乃域外舶来品,是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社会的产物。然而,随着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法治愈益被当作通用性的法学抽象概念加以使用。不过,在不同的文明和文化中,法治概念的内涵有所差异。[1]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迫切需要依据法治相关基础理论去反思既有法律制度,而这种反思既要溯源所谓“西方法治概念的”的“基准”,[2]也要汲取本土法治资源的有益成分,立基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以兼收并蓄之胸怀接受他山之石,并为我所合理扬弃。
从历史的角度看,对于“法治到底是什么”的讨论从未停止,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的论战不仅没有消解法治,反而互相汲取养分促进了公民对法治的认识。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同法治观念的权衡和取舍问题,这既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需要考量的是,现阶段的法治观念是否顺应了当下中国的国情与特色,而非在实用主义的驱动下,陷入对法治基本面向的分歧与对立中,观念的多元化对于法治共识的生成和“法治中国”的建设显然是一种掣肘。虽然国内学者对基本法治观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都是在实质主义法治观和形式主义法治观孰优孰劣的范畴内展开讨论,这样的理性思考如仅仅限于学术探讨的“百家争鸣”当然值得提倡,但如果一定要将各自偏好或倾向的法治理论上升为司法实践的指导理念,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法治实践的复杂性,无疑不利于各界对一些基本问题形成共识,甚至会造成何谓法治以及法治何以实现的困惑。在一些舆情个案的极端表达中,这种分歧体现得尤为明显,“许霆案”“于欢案”等案件的全民发声更多是因为其引发了社会不同阶层对于法治实现方式的怀疑。因此,直接“允执厥中”地总结出法治观的基本要素,可能是更为现实的路径。
法治共识达成的可能
跳出实质法治观及形式法治观孰优孰劣的讨论,检视法治观的多维面向,暂时搁置分歧以形成法治观的“最大公约数”,并非绝对不可能。根据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Overlapping Consensus),[3]即使持不同观点或主张的人,仍然可能去探寻“视域融合”。意味着,尽管社会各阶层由于教育背景、社会经历、政治观点等存在差异,但只要对实现法治的初心未改、对法治愿景的信心足够,便是法治落地生根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也是法治从“祛魅”向“复魅”升华的路径。
对于法治本身认识的深化发展成为法治共识生成的前提。在法治含义争论众说纷纭中发现某种程度的共识:主权者、国家及其官员应受法律的限制。[4]虽然我国学界曾有“工具说”及“限权说”之争,但随着研究的推进及认识的深入,“工具说”已然式微。相关表达方式和思维模式已经从“法制”转向“法治”,在“人治”和“法治”之间,也毫不犹豫地转向“法治”阵营。继“以法治国”改为“依法治國”成为共识后,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此基础上“法治中国”是对权利与权力、义务与责任的重新思考和凝练。法治观进步的坚实脚步,是对于法治本相理性深化认识的印记,社会各阶层已然将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等同于法治的实现,从法治意识形态的嬗变到法制体系的初步建成,再到法治实践的渐趋理性,法治变成了一种生活方式。[5]
法治实践的化育是法治共识生成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新“十六字方针”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角度对法治实践提出新的要求。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6]“十六字方针”是对法治愿景的全面描述,是衡量“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通过良善之法教育和引导人民具备法治昌明所要求的基本素养,通过倾听人民对法治的希冀反作用于法律的修改,才会有达至法治“应然”状态的空间和可能。执法是法治生命力得以彰显的“牛鼻子”所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严格执法一跃成为更加重要的层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是否能得到准确、清晰、到位、积极的诠释,直接决定了“能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良善之法只有依赖于司法,才能实现其价值目标,而司法的失范无疑会挫伤全社会对实现法治的信心,因此,公正司法对公平正义等更高位阶的价值观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治文化的浸润是法治共识得以生成的人文基础。一定意义上,法治的实质是全面兑现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7]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对法治的认同程度、是否将法治作为生活方式,是法治共识生成的重要文化基础。法治实践让法治的形象从抽象走向具象,法治文化的浸润让法治实践从纸面走向人民的生活方式。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在实践层面确立与否,决定了法是“工具”还是“根据”,培育和建设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成为法治共识生成的重要维度。溶注民主法治为基本要素,灌注尊法、守法、崇法为基本内容的法治文化,是法治共识生成的人文基础。
以法治共识形塑“法治中国”的路径
陈金钊、顾培东等学者主张藉由思维方式或方法论对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进行啟蒙与再启蒙。本文试图对法治共识可能的范围展开学理上的设想,并希冀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有所裨益。
全面依法治国是底线共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已经全面铺陈开来,法治建设的脚步已然从踉跄蹒跚到稳重自信,依法治国的共识也成为党和人民关于法治的“合唱”。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开明宗义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8]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顺势成立,顶层设计的理论和实践都迈出了坚实的脚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对“法”全方位的共识性认识。一是科学立法,经由中国法治实践经验和法制观念立良善之法。二是严格执法,作为法治共识生成的关键,确立法治目标的前提后,政府的法定职责只能在法律限定的框架内,从实体以及程序对执法行为进行赋权与限权。三是公正司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程也是法治共识培育的过程,既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要正确运用多种方法暖慰人心。四是全民守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的科学化、理性化的基础上自觉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法治的生命力也得到最终落实。
公平正义是法治共识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承继关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正义,是所有价值观的多层同心圆,[9]是统摄社会不同阶层的最大共识,将其从各种价值观中提炼出来作为“圆心”,是弥合各种信任迷思的切口和抓手,而且“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深深印刻在我们意识深处,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在我们传统文化中有非常鲜明的体现。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公平正义直接反映为全体人民对法治何以实现的评判;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若一着不慎可能会严重伤及人民对法治的信任。所以,应该着眼于制度、体制、教育等多个维度让公平正义落地开花,因为这不仅仅是法治话语体系内的自说自话,而且也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多角度的灌注。法治共识的最终落脚点和目标并不只在于法治得以实现,而是法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实现全体人民的福祉。
程序正义的再出发。法治共识视野下的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互为表里,而程序正义则是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论争中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另一种可能。如果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坚持“非此即彼”的立场则有话语霸权的嫌疑,法治建设过程的“试错”成本更是不可承受之重。不论纠结于何种法治对实体正义的追寻,都不会否认经由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的规范意义。理论界对程序正义的分类或者调整无非是对其实现方式的争论,争论的存在本就证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已成共识。“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诚然应当将程序正义从公正司法中拔高,纳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使其包含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应当跳脱出司法范畴,演进为立法、司法、执法中的“元规则”,因为“法治中国”的意蕴是从政治、经济、社会等不同角度回望法治。我们的思考无需在作为司法层面的程序正义上锦上添花,“法治中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全面图景对其进行描绘与实践,对程序正义的理解也应是静态的法规、法条、法理文本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相结合,是外在的法律得到遵守和内在对法律的信任交相维系的。程序正义也是基于尊重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价值。作为法治共识可能的范畴和追求,公平正义是从实体层面对“法治中国”的应然描述,程序正义则是从程序方面对“法治中国”的实然加持,这是实现公平正义之“道”的法治之“术”,更是“法治中国”的车之两辙、鸟之双翼。
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是政治学的基本概念,法治视域内的权利与权力平衡的观点滥觞于行政法领域,[10]二者关系的理论重心是在严格执法的层面。法治一旦与政治成为盟友,意味着权利和权力的失衡。在法治共识作为“法治中国”宏大叙事的背景下,是否有可能突破对于公权力以及私权利的既有理解,将权力通过系统构建权力与权利的基本体系以达至法治意义上的平衡?只有打通理论和实践中的脉络,将二者的平衡从政治与法治状态中萃取成为法治的基本概念,协同作为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国、作为“多层同心圆”的公平正义、作为更高位阶“法治之术”的程序正义,共同丰盈法治共识的丰富内涵。在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中,对于权力的认识,从把国家机关视为权力的拥有者向法治管理的对象进行转变,从把社会公众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者进行转变。唯有通过对权利与权力的理念扬弃,以权利的法治保障和权力的法治制约,将二者框定在各自范围内,以制度理性控制权利与权力各自的扩张冲动,才可能达至期待的平衡。在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人们已经从智识上或者常识上接受并拥抱了法治,但这样的理解宏观而抽象,法学界有责任也有能力担纲对二者认识的再启蒙。统而言之,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是构建法治共识的必要条件之一。
注释
[1]苏力:《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9~23页;王利明:《什么是法治》,《当代贵州》,2015年第2期。
[2]徐祥民:《法治及社会主义法治》,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33页。
[3][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55页。
[4][美]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7页。
[5]李德顺:《让民主法治成为我们的政治文明》,《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7期。
[6]张文显:《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
[7]李德顺:《论民主与法治不可分——“法治中国”的几个基本理念之辩》,《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1期。
[8]《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第31~47页。
[9]李德顺:《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公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2期。
[10]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责 编∕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