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英才计划:助力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
2020-07-2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立足“一基地三区”发展定位,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大力集聚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2018年5月16日,天津正式公布吸引人才的“海河英才”行动计划。
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顶尖人才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等顶尖人才,来天津主持国家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的,采取“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科研和生活奖励资助;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方面贡献突出的,可以其名义命名研发平台;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的,根据其在天津工作时间,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和最高200万元奖励资助;每培养1名两院院士,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经费支持,给予院士本人200万元奖励资助及其他相关待遇。
二、领军人才
对全职引进或新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期)、“万人计划”等重点人才专项,以及“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领军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资助。实施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给予入选者每人一次性200万元经费资助,以及配套工作经费和生活津贴。
三、高端人才
实施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对入选者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给予入选者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连续2年给予第一层次人选每年5万元经费资助,连续3年给予入选团队每年最高30万元经费资助。
四、青年人才
对与天津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引进或留津工作的博士毕业生(非在职),给予连续3年每年5万元奖励资助;引进或留津工作的出站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助。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助。纳入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的,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
扶持高层次产业人才
一、创业领军人才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来天津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和最高200万元奖励资助。
二、高端创业人才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备产业化前景创新成果,来天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端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高端人才创办且稳定运行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按企业贷款额度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支持;贡献突出的,经认定给予高端人才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
三、创业型企业家
实施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到2020年,培养100名杰出企业家,给予每人1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培养1000名新型企业家、1万名优秀企业家。
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
一、引进
对与天津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专家教练组长、国家级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技能大师、技能竞赛获奖者,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资助。
二、培养
每年从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中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派100名高级技师赴境内外研修,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每年选拔1000名技能名师,按照每带培1名学徒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奖励资助。
三、激励
对天津市获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天津市技能竞赛奖项,以及获全国、天津市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每年评选10名“海河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资助。
“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放宽落户条件
集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一、医学人才
实施卫生计生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程,每2年选拔1次,在培养期内给予“海河医学学者”每人120万元、“津门医学英才”每人60万元、“青年医学新锐”每人30万元的经费资助,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标准予以匹配。
二、高教人才
对“杰出津门学者”入选者,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津贴和每人每年10万元工作经费。实施特聘教授制度,在聘期内,给予特聘教授每人每年20万元津贴、特聘讲座教授每人每月3万元津贴、青年学者每人每年10万元津贴。给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科的特聘教授100万元、青年学者50万元配套经费,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50万元、青年学者20万元配套经费。
三、资格型人才
引进且与天津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资格型人才,对注册会计师、金融分析师、执业律师等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资助,对精算师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资助。
四、宣传文化人才
对宣传文化领域“五个一批”工程入选者,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经费资助,所在单位可给予等额匹配。
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创新平台
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研发平台由市级升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对民营企业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
二、孵化平台
对获认定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经费资助,并按引进企业数量和规模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经费资助。
三、技能培训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经费资助;对世界技能大赛集训主基地和辅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经费资助;对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
四、服务平台
对国家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经费资助。实施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培育计划,每年遴选10个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给予项目主办单位最高50万元经费资助。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一、离岗创业
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离岗创业5年内,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应用转化
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50%的奖励;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鼓励企业转化或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交易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对成果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补贴。
三、人才评价
支持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发挥人才评价主体作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聘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生产一线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破格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指定专门机构免费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参评职称提供全流程服务。
四、国际交流
对入选国家和天津市重点人才专项,受邀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发表创新成果的高端人才,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3万元经费资助。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计划。
改革人才落户制度
一、放宽落户条件
对普通高校毕业的学历型人才落户,全日制本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及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资格型人才,可直接落户。
在天津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的技能型人才,可直接落户。
对创办符合天津市产业政策且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个人累计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创业型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对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家自主确定落户条件。
二、自主选择落户地点
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无产权房、无就业单位或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人才,可在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三、简化落户经办程序
对急需型人才,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名单,董事长签发落户推荐函,经区人才办核准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人才本人持认定书,到拟落户区行政许可中心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一、改善居住条件
允许各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天津市购买首套自住用房不限购。外籍人才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二、强化服务保障
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引进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奖励资助和津贴可用于个人生活事项。对引进顶尖和领军人才的随迁家属,提供精准服务,其父母享受医疗保障转诊关系接续等优先医疗待遇;对随迁配偶,分别由市、区组织部门或人才所在单位,按其本人身份,本着对口原则协调安排工作;暂未就业的,连续3年给予每月不低于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对随迁子女入园入学,由教育部门按照人才需求和就近方便原则,予以协调安排;外籍子女就读国际学校,连续3年给予每年最高15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鼓励举荐人才
对经天津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对聘请的招才引智服务专员,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鼓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人才,按照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资助。
四、强化职责落实
实施党委联系专家制度。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人才办承担统筹协调、项目资金审核和督促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天津市人力社保、科技、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国资、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职能部门实施各领域人才具体项目。天津市财政负责资金保障并及时拨付。涉及重复奖励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用人单位或当事人,取消和追缴奖励资助,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工作中存在推诿拖延、行贿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