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正名思想探析
2020-07-20罗康
罗康
摘 要:荀子正名思想,在继承孔子名实相符的基础上,对制名的原则、名实的辩证关系进行详细的论证,从而形成了一套客观性、功利性的礼义道德规范,其所强调的天人相分、化性起伪和隆礼重法等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关键词:荀子;孔子;正名;礼义
先秦时期,诸子各家大都重视形名之学的研究,“老子要无名,孔子要正名,墨子说言有三表,杨子说实无名、名无实,公孙龙有《名实论》,荀子有《正名》,庄子有《齐物论》,尹文子有《刑名》之论。”[1]“名”成为各个学派阐述学术思想的窗口,通过辨正名分、循名责实,为解决社会混乱、实现社会政治的有序性提供理论依据。
一、正名的提出
孔子作为正名观念的最早提出者,乃是迫于春秋末期周文罢弊、名实乖乱的时代现象,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天下无道、王纲解枢的局面,必须从正名做起。“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先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孔子言正名,单就现实政治而言,与后来名家的纯名理逻辑之辩不同,目的在于通过德性的恢复,重塑社会秩序。
正名作为“为政”之首要,由“正”到“政”,由人伦秩序上升至政治秩序,具体表现为:正己和正道。“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政者,正也。子帅以正,谁敢不正?”(《论语·颜渊》),孔子立足于个体,注重个人的修养,尤其是为政者的德行,为政者只有自身德行端正才能做到修己安人,百姓才会乐于臣服。“邦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邦无道,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在于贵贱有序,君与臣、父与子、贤者与小人的名位要符合“礼”的规定,如此才能实现道德和政治秩序的稳定。
二、荀子正名思想的内容
荀子所处的时代“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孟子·滕文公下》),辩诘之风盛行,名家、墨家、杨朱学派等将“名实”之论的核心由政治伦理转移到了自然界,发展为纯名理逻辑之辩,扰乱了人们对是非的正常判断。荀子论述正名,首先明确制名的目的和重要性,制名的目的在于上辨同异,下明贵贱,实现“名定而实辨”,从而为圣王制名、合乎礼法提供依据。
(一)制名的原则
1.循旧名,作新名。荀子作为儒家坚定的卫道者,积极倡导君主“行先王之道”,“匪上帝不时,殷不用旧;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曾是莫听,大命以倾。”(《荀子·非十二子》)在荀子看来,即便拥有着无上的权威和地位,但是却不遵从先王制定的礼义制度,终究逃不过身死国灭的宿命。
“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荀子·正名》)
荀子认为,现在的君主用以维持社会秩序和交流而确定的名称,多是沿袭之前朝代的,因为历史证明,这些典章制度是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历史精华,遵循比妄改更重要。虽然荀子主张“循旧名”,但并不意味着旧名全是合适的、有益的,而是在今世进行验证,对于那些不符合现实需求的,就要进行修正,正如韩非子所言,“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
2.约定俗成。荀子认为事物的命名没有本来就合适的,之所以确定了这个名称,是由于人们共同约定而成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正名》)约定俗成即得到大众的认可,就算得上名实相符。
3.稽实定数。“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荀子·正名》)荀子指出,事物的存在状态千差万别,有两个相同事物在不同的位置,有同一个事物但改变了形状的,事物名称的同异和数量没有必然联系,形状虽然相同但处在不同位置,虽然可命为同一名字,确是两个不同的实体;仅仅是形状改变本质未变,仍是一个实体。荀子承认客观事物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名家使名实分离的诡辩进行了有力驳斥。
4.圣王制名。刑名、爵名、文名等一系列典章制度皆由后王所制定,“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荀子·正名》)君王确定事物的名称,帮助民众分辨事物,以便人们互相沟通,君王制名要尊重民众约定俗成形成的名称,也避免民众肆意命名。王者制名的合理性在于君王既能够明分使群,又具有制定礼义的合法性。
(二)正名以明分
荀子通过制名辨别了同异,区分贵贱差等,“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荀子·正名》)荀子强调分的重要性,在于他认为“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荀子·王制》)假若国家内人人身份地位相同,没有贵贱等级之别,那社会必将变得无序,有差等既是保持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的天性所使然。
1.天人之分。荀子认为,天不为而成,不求而得,虽有其运行规律却不是世间最高主宰,天既无客观的意志也没有控制国家兴衰的能力,荀子以极为客观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天,“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應之以乱则凶。”(《荀子·天论》)荀子对天的理解不同于孔子的主宰之天、孟子的义理之天,而仅代表自然之天。相对于天的客观无为,人是具有主观意志并有作为的,不同于既往所强调的天人合一观念,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和“制天命而用之”,“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如是者,虽深,其人不加焉;虽大,不加能焉;虽精,不加察焉;夫是之谓不与天争职。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荀子·天论》)天的职分在于生养万物,人的职能在于治,即在礼义的规范下进行社会性活动。
“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宇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荀子·礼论》)荀子划分了天和人的功用,把人的地位提升至与天同样的高度。天人之分,不仅要识别天的职分,也要区别君子和小人的不同,实现小人向君子的转变。
2.性伪之分。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并运用正名原则,对性进行分析梳理。“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正名》)“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荀子·性恶》)荀子指出,性本身无善无恶,人性也有基本的自然需求,只是因为过分追求食色之欲而产生争夺,以至于辞让礼仪消亡。
荀子在批判孟子性善之论时对性和伪进行了区分,“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能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之天性无善无恶,善是人在后天所习得的;伪,即作为,是对先天之性有目的的改造,是为了避免性朝恶的方向发展而进行的引導,也是圣王进行教化的出发点。
在荀子看来,正因为有了性与伪的区分,才有了圣人“化性起伪”的必要,也为圣人制礼义法度提供依据。荀子通过论述人的自然欲望存在的合理性,指出人之性恶,继而引出圣人制礼义以化性起伪的政治功效,为解决当时治乱的问题提供理论保障。
(三)正名以隆礼
荀子用“分”确立了社会内部等级差别,用“辨”规范了人们对礼义的认知。荀子继承了孔孟关于伦理道德的思想,并始终将“礼”看作最高的政治标准,从个人、社会、国家的角度把“礼”的内涵外在化、客观化、功利化。对个人来说,礼是为人处世的行为准则,“礼者,所以正身也。”(《荀子·修身》)对于社会,礼是进行社会分工、维护等级差别的工具,“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对于国家,礼是法度纲要的衡量标准,是政治秩序的保障,“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礼义之谓治,非礼义之谓乱。”(《荀子·不苟》)
荀子把“礼”的地位提升至政治理论层面,乃是因为“人性恶”作为荀子礼制思想产生的道德前提,为了避免其肆意放纵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也为了保证社会规范稳定的发展,但无论把“礼”提升至何等崇高的地位,它仍是一种非强制性理想化的伦理规范。鉴于此,荀子借鉴法家的治理经验,援法入礼,将“法”提高到与“礼”具有同等政治效用的治国手段,建立起先秦礼法合一的独特关系。“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荀子十分清楚地看到了传统儒家只重礼制忽视刑罚强制约束力的不足,他对礼法的不同功效做了不同解释,并把二者作为互补的两个方面,因事而异,区别处置,“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荀子·王制》)礼作为约定俗成的软规则,依靠道德舆论维持,强调禁未发之前;法则刑已发之后,用强制性手段达到震慑效果。
虽然实现了“礼”“法”的结合,并不等于荀子承认了“法”在政治层面与传统的“礼”具有等量齐观的地位,相反,荀子还是更突出强调“礼”的伦理规范作用,“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隆礼重法,既为礼增加了强制力量,又使礼本身的规范教化得以扩展,使礼同时具备了法律属性合道德属性,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更有操作性和控制性,作为更加完备的“治道”设计,荀子的礼法教化思想在秦之后的历代王朝一枝独秀。
三、荀子正名思想历史意义
儒家强调名正言顺、名实相符,荀子所倡导的正名思想不同于名家墨家的名实逻辑之辩,实是以“礼法”为核心的政治伦理的基础,旨在辨明社会等级界限,确定君臣行为准则,规范社会道德秩序。韩非子和李斯作为荀子的高足,较为全面地继承了荀子在制名、集权和一天下的思想,为封建专制集权大一统之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及至汉朝初期,董仲舒承继荀子人性论、礼法兼重和立足现实经世致用的思想,吸收孔子道德之天的理念,改造传统的天人观将天神圣化,正式确立了儒学的独尊地位,影响后世历代王朝。
参考文献:
[1]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