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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控股、公司治理与企业破产

2020-07-18于颖罗党练张宇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公司治理

于颖 罗党练 张宇

【摘要】长期以来, 高校控股企业因产权和责任问题受到市场较多的关注, 相关的政策改革方案也正在推行。 以我国最大高校控股企业方正集团为例, 研究公司治理在该企业破产中的影响。 研究发现, 公司治理制度的缺失是方正集团破产重整的根源。 在高校控股的情况下, 管理层牢牢控制公司, 经理人和股东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代理问题, 导致内部控制人通过大量无效率的多元化投资转移资产, 通过关联交易侵占股东利益, 最终致使公司经营绩效变差, 债务高企, 走向破产。

【关键词】高校控股;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多元化投资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3-0038-6

一、引言

2019年年底, 方正集团因债券违约导致债务危机一夜爆发。 2020年2月14日, 北京银行向法院申请对方正集团进行破产重整, 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申请, 责令方正集团破产重整, 并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方正集团管理人。 至此, 方正集团正式走上破产重整之路, 重整期限为6个月。

方正集团属于校办企业, 我国校办企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 扮演着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器的角色, 但因政府出资的特点, 使其具有国企性质, 其产权结构不清、一股独大等问题比较严重, 尤其是监管部门的缺失, 一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校办企业的改革一再被提上日程。 2001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 将北大、清华两所高校划为改革试点。 2005年改革达到高潮, 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各校办企业在2006年年底完成改制, 此轮改革通过关停和重组, 到2007年校办企业数量由6634家断崖式下降到3665家, 存活的企业大都仅仅进行了股权改革, 由高校独资变成高校控股, 但公司治理问题依然存在。 2015年, 教育部再次出台文件, 提出建设“校企分开、权责明晰”的监管体制, 但在2017年中央巡视组的视察中仍发现了诸多问题, 进而在2018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要求对高校控股企业采取清理关闭、脱钩剥离等改革。

然而, 在政府一再出台改革文件的背景下, 高校控股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并未得到改善。 基于此, 本文通过分析方正集团破产重整的深层次原因, 为高校控股企业的下一步改革提供相关建议。

二、案例介绍: 高校控股下的方正集团

方正集团从起步到破产重整的历程如图所示。 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与《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 鼓励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自行发展科研生产型企业, 加速科技成果向民用的转移。 方正集团正是在此背景下于1986年创建的, 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新技术公司”, 由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产”, 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绝对控股, 王选院士为技术决策者、奠基人。 1988年王选发明的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奠定了方正集团起家之业; 1991年照排产品以“方正”作为商标, 之后方正进入迅猛发展阶段, 王选成为方正的灵魂和旗帜。 在此阶段, 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占领国内报业和书刊出版业90%以上的市场, 并在海外华文报业市场得到广泛使用, 而后进入国企500强、中国电子信息企业前5名。

然而, 受产权问题的影响, 自1999年起方正集团内部斗争频繁, 业绩开始出现下滑。 2002年王选辞任, 方正告别王选时代, 而魏新与李友的加入开启了新的转折点。 2003年为了响应教育部关于高校控股企业改制的号召, 方正集团进行改制, 但改制过程因存在股权纠纷, 至今仍处于审理之中。 而且, 管理层与控股方的斗争更加激烈, 最终实际控制权被李友等管理层掌控, 并开始了大规模多元扩张, 致使方正集团“版图”扩大为坐拥3600亿元资产、旗下拥有6家上市公司和多家子公司的“中国最大校企”。 与此同时, 多名高管肆无忌惮地进行会计信息造假, 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事长李友入狱。 此时的方正集团已经声名狼藉, 加之多元业务导致的债务高企, 为保证资金周转, 公司进行多轮发债补救, 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导致资金链断裂, 债券违约, 走上破产重整之路。

方正集团目前债务规模巨大, 总负债为3030亿元, 其中有息负债1900余亿元, 仅一年内到期债券就达73亿元, 旗下子公司受其破产重整的影响将面临股权变动、债务危机。 我国最大校企为何从曾经的极度辉煌走向如今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机制的缺失是根本原因。

三、案例分析: 公司治理弱化下的方正集团

(一)从校方控股到内部人控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根源是两权分离。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 管理层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 而股东的监督有限, 此时作为“内部人”的管理层会利用自身独特的信息优势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尤其当控制权被管理层掌握时, 这种利益最大化甚至会危害到股东权益[1] 。 白俊等[2] 的实证研究表明, 管理层对股东利益的侵害与其控制力正相关, 即管理层控制力越强, 其自利行为越显著。 王韬等[3] 研究认为, 内部人控制与企业业绩负相关。

1. 股权结构混乱不清。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企业的组织架构, 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模式。 据统计, 在我国高校控股企业中, 因股权转让而失去控制权的现象并不罕见, 更有高校因失去控制权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 甚至导致企业退市。 方正集团成立之初由北大资产100%绝对控股, 在2003年改制之后北大资产持股35%、社会股东持股35%(未全额支付)、员工持股(招润投资)30%, 后经社会股东转让股权给北大资产, 最终北大资产以70%持股比例绝对控股。 但因社会股东未按时全额支付35%的股权受让款, 方正集团也因此被起诉改制无效, 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但尚在审理之中, 此番股权改制存在诸多问题。

(1)改制方案制定不合理。 国家审计署在2017年9月出具的审计意见中指出, 方正集团自行制定改制方案、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做法, 违背了2002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审计意见还称, 改制方案的审计报告少列资产9726.01万元以及12项知识产权与9项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也存在质疑。

(2)股权实质性转让未完成。 上述改制方案中, 员工持股平台由集团管理层李友等人持股, 社会股东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的实际控制人也是集团管理层。 社会股东本应一次支付的转让款也变为分两批支付, 于2004年3月支付了30%(股权工商变更已完成), 其余70%于2007年由方正集团代为支付给北大资产(至今仍有200万元未支付), 这相当于拿方正集团的钱买方正集团, 对此管理层的解释是曾通过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借款给方正集团。

国家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意见指出, 深圳康隆、成都华鼎的付款方式不合规, 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 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 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 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 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 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而深圳康隆与成都华鼎的分期付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超过了文件规定的支付期限。

(3)股权处于不断争夺之中。 在方正集团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之后, 名义上北大资产持股70%, 但实际持股仅35%, 而管理层控制65%的股权。 随着管理层几名高管被行政处罚与李友入狱, 社会股东持有的35%股权又回到了北大资产名下, 此时北大资产真正持股70%。 但是, 随着处罚结束, 管理层又重新夺回股权。

可见, 方正集团的股权改制并非引入战略投资者, 而是引入内部人控制。

2. “董高监”结构失衡。 董事会架构是股权结构的缩影, 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必然导致董事会与高管层结构失衡[4] , 当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时, 大股东几乎可以完全控制集团或上市公司。 许文彬[5] 研究发现, 控股股东亦可通过委派高管占据控制权。 方正集团在成立之初由北京大学持股100%, 占据绝对控制权, 并且通过委派高管实现对方正集团的掌控。 从主要高管履历来看, 绝大多数高管在校方兼职或曾经就职, 涵盖高校的校长、书记、院长、教务处长等诸多职位, 整个方正集团沦为控股股东掌权的工具, 导致在公司的关键性经营决策问题上校方具备高度话语权, 甚至架空了董事会。

方正集团在2003年改制后, 控股股东北大资产与管理层开始了控制权之争。 张伟华等[6] 研究发现, 股东矛盾及控制权之争源于谋取私利的内在动机。 表1统计了方正集团董事会、高管成员的任职情况, 从中可知, 管理层(通过招润投资)虽持股处于弱势, 但在董事会与高管层当中占据较多席位且均属要职, 导致方正集团的实际控制权一直处于控股股东与管理层的争夺之中。 2009年教育部在《关于做好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 “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 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 ”但方正集团的高管层仍存在诸多校级领导的身影。 表1中除了韦俊民是校方负责产业工作的领导, 其他校方高管均属于违规任职, 而且其在校职务与公司职务无本质相关性, 这体现出大股东极强的控制欲, 使得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而这种内部控制权争夺严重影响着公司治理形态[6] 。

随着股权被管理层掌握, 方正集团的董事会、高管、监事频繁变动, 最终控制权也被管理层掌握。 王韬等[3] 通过大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 “内部人”进入董事会的比例越高, 对董事会的制衡度越强, 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越弱, 内部人控制程度越高。 因此, 方正集团从股权到控制权均被管理层牢牢掌控, 内部人控制问题成为其公司治理失败的关键所在。

(二)多元业务扩张转移国有资产

我国高校控股企业多涉及高科技领域, 但因企业经营与高校科研成果的结合不够紧密, 其市场份额与业绩水平逐年下降。 近些年能够将高校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科研产品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少, 高校控股企业发展已迷失方向。

近年来国内信息产业迅猛发展, 高校科研竞争压力日渐增大。 方正集團自激光照排技术之后再无突出的科研产品, 加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使得其逐渐偏离主业。 徐细雄、刘星[7] 研究发现, “内部人”更倾向于通过盲目投资构建企业帝国。 管理层控制下的方正集团自2001年起进行了数轮多元扩张, 这个原本从IT业起步的高科技公司将触角伸向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领域。 期间方正集团最大手笔的投资是投资45亿元建设北大国际医院, 以及收购因操纵股价被证监会罚款5亿元的浙江证券(后更名为方正证券)。 方正集团的总体操作方法是, 以低价收购陷入债务危机的公司, 此后进行重组等改革使其成为集团子公司。 经过几年的收购重组, 方正集团便形成了多元化经营局面。

方正集团在整体亏损的情况下, 仍进行大规模扩建, 其资金来源中大部分为银行贷款。 如表2所示, 截止到2019年3月, 方正集团在建工程项目涉及较多的医院项目、办公楼及宿舍楼建设, 而主业投资稀少, 多年偏离主业的投资致使其主营业务信息技术板块收入呈下降趋势。 2016~2018年方正集团信息技术板块营业收入分别为277.66亿元、249.44亿元、247.52亿元; 2018年方正集团来自信息技术、金融证券、地产三大板块的毛利润占比分别为11.70%、32.85%、46.37%。 可以看出, 作为曾经主业的信息技术在集团业务板块中的地位逐渐弱化, 曾经的IT业之星如今居然有近一半的毛利润来自房地产, 这是对主业的严重偏离, 也是对国有资产赤裸裸的转移。

另外, 受集团多元化经营策略的影响, 其旗下上市公司也纷纷进行多元业务扩张, 如方正科技收购珠海多层、中国高科收购英腾教育等, 经过一系列激进扩张与关联交易, 集团及旗下上市公司在“版图”扩大的外表下, 实际“造血”功能已经明显下降, 债务危机凸显。 方正集团2019年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显示, 方正集团曾投入巨额资金的北大医药在2018年的利润总额仅为0.65亿元。 方正集团2019年三季报显示, 方正集团研发支出仅3.33亿元, 占营业收入的0.36%, 远低于同行业10%的平均水平; 其净利润为-24.68亿元, 而集团旗下4家A股上市公司中, 除方正证券保持较好态势之外, 方正科技和中国高科的净利润分别为-3.75亿元、-179万元, 均已出现严重亏损, 而北大医药净利润仅为4337万元。

因此, 内部人控制下的方正集团通过多轮投资与收购, 逐步将资产转移至金融、地产、医疗等偏离主业的领域, 进而损害了股东权益, 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

内部人控制下的方正集团, 其管理层以持股65%成为大股东, 为大股东掏空提供了可能。 所谓“大股东掏空”即大股东利用对控股公司的控制权谋取私利, 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对公司财富的转移, 也可以凭借控制权操纵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而从中获利。 大股东掏空的手段多样, Atanasov[8] 将掏空手段归纳为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掠夺。 另外, 章卫东等[9] 研究发现, 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提供了最隐蔽的途径。 本案例中, 方正集团第一大股东名义上是北大资产, 但其实际控制人为持股65%的管理层。

1. 控制权的掠夺。 根据上文的分析, 管理层通过对“董高监”席位的占据已经掌握方正集团的实际控制权。

2. 资产与所有权益的掠夺。 大股东对所有者权益的掠夺具体是指通过关联贷款、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一系列手段转移公司资源、对公司进行利益侵占。 其中, 关联交易是最为常见的手段。

(1)关联交易。 由表3可知, 在2011~2018年方正集团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应付关联方款项之差仅2015年为负, 其余年份均为正, 说明其资金一直被关联方占用。 受篇幅限制, 本文仅列举了方正集团的关联交易数据, 实则其旗下4家A股上市公司从2010年起均存在大量关联交易。 内部人操控下的方正集团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 致使集团及旗下公司在营业收入虚高的外表下, 实际净利润走低甚至亏损。

(2)关联担保。 在大型集团企业中, 集团公司以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占据控股地位, 通过股权质押实现对控股公司资产掠夺的现象较为常见[10] 。 本案例中, 方正集团对旗下中国高科、方正证券、方正科技分别以持股20.03%、27.75%、11.65%占据第一大股东位置。 由表4可知, 自2011年起方正集团对其持有的大量股权进行质押(受篇幅限制仅显示个别时间点的股份质押情况)。

当上市公司附属于企业集团时, 大股东通常利用股份质押进行担保或贷款, 这种现象在集团内部司空见惯。 陈晓、王琨[11] 的研究表明, 关联交易发生的概率与股权集中度显著正相关。 余明桂、夏新平[12] 研究发现, 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 对外关联担保的可能性越大, 尤其是控股股东委派高管的公司, 其关联交易明显多于其他公司。

由表5可知, 方正集团正是以高度的控制权将质押资金大部分用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截至2018年3月底担保金额高达191.04亿元, 占集团净资产的34.05%。 徐攀[13] 的实证研究发现, 不论何种性质的公司, 其关联担保与公司价值均显著负相关。 关联担保会导致担保企业信用过度使用, 提供的关联担保越多, 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与财务风险越大[14] ; 而公司治理水平越低, 企业发生关联担保与债务诉讼的可能性越大[15] 。

在大量带有利益输送的交易下, 2017年方正集团管理层多名高管因内幕交易、虚假陈述、隐匿会计凭证等被数罪并罚。 方正集团及旗下上市公司因侵吞国有资产、财务造假, 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这些负面消息向外部投资者释放出利差信号, 导致方正系股票大跌, 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市场价值严重受损, 令投资者望而却步。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以方正集团2020年破产重整事件为案例研究对象, 分析其如何从中国最大校企走向破产重整, 研究发现, 公司治理制度的缺失是其破产重整的根源。 方正集团因由教育部出资而带有国资背景, 加之大股东“一股独大”, 导致在经营决策上校方行政干预严重, 后期因实际控制权被管理层掌控, 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严峻, 管理层通过多元业务扩张、关联交易掏空方正集团, 使其债务压顶导致债券违约, 最终走向破产。

(二)建议

方正集团作为我国校办企业的代表, 其公司治理模式集聚了大部分校办企业的特点, 其破產重整也给其他校办企业敲响了警钟, 进行公司治理改革才是保证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

第一, 高校应加大科研创新力度, 通过其控股企业将高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加大产学研结合力度。 在此基础上, 高校控股企业集中发展优势产业, 回归本质, 做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孵化器, 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 做好人员分流, 很多校方委派的高管最初是带着高校“编制”进入企业的, 接下来的改制要如何安置这些人员, 将可能影响到学校的稳定。 本文建议以某个工龄为界线, 在此工龄以下的员工转为企业编制, 对于不同意转编的人员, 学校可以给予一次竞争回校上岗的机会。

第三, 高校控股企业的资产游离于国资监管之外, 缺乏有效监督, 建议将其纳入国资监管体系或组建资产经营公司, 将高校控股企业资产从学校剥离, 统一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 使学校与企业之间形成“防火墙”。

第四, 完善股東表决权与董事、监事选举制度。 首先, 约束大股东权力, 当大股东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时, 对其表决权进行打折计算, 限制其滥用表决权。 其次,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对股东进行监督与制约, 而现行选举制度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不排除大股东提名利害关系人的可能, 因此建议由中小股东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 大股东回避, 以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最后, 完善监事会结构, 目前监事的选举是通过股东或职工代表大会, 难以保证监事的独立性, 因此建议引入独立监事, 但应将其与独立董事职权划清边界, 以此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免内部人控制。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于小喆.国有企业控制权机制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及解决思路[ J].财政研究,2012(11):45 ~ 48.

[ 2 ]   白俊,连立帅.国企过度投资溯因:政府干预抑或管理层自利?[ J].会计研究,2014(2):41 ~ 48.

[ 3 ]   王韬,李梅.论股权泛化条件下的内部人控制[ J].财贸经济,2005(2):28 ~ 31.

[ 4 ]   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从事件推动到公司引领[ J].南开管理评论,2017(6):1 ~ 2.

[ 5 ]   许文彬.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利的实证研究[ J].中国工业经济,2009(2):120 ~ 130.

[ 6 ]   张伟华,王斌,宋春霞.股东资源、实际控制与公司控制权争夺——基于雷士照明的案例研究[ J].中国软科学,2016(10):109 ~ 122.

[ 7 ]   徐细雄,刘星.放权改革、薪酬管制与企业高管腐败[ J].管理世界,2013(3):119 ~ 132.

[ 8 ] Atanasov V.. How much value can blockholders tunnel?Evidence from the Bulgarian mass privatization action[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5(76):191 ~ 234.

[ 9 ]   章卫东,张洪辉,邹斌.政府干预、大股东资产注入:支持抑或掏空[ J].会计研究,2012(8):34 ~ 40.

[10]   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 J].会计研究,2004(12):3 ~ 13.

[11]   陈晓,王琨.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与国有股改革——来自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证据[ J].经济研究,2005(4):77 ~ 86.

[12]   余明桂,夏新平.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与关联交易: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J].南开管理评论,2004(6):33 ~ 38.

[13]   徐攀.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增加了公司价值吗?——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 J].财经论丛,2017(7):77 ~ 85.

[14]   王彦超,陈思琪.关联担保的债务风险转移[ J].中国工业经济,2017(8):120 ~ 137.

[15]   孙淑云.论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 J].管理世界,2006(6):157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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