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20-07-16管朦
摘 要: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作用日益凸显。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从权利主体、生存环境、保护意识等角度对传统手工艺进行分析,并提出保护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对策。
关键词: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5-00-04
1 传统手工艺的内涵及保护意义
1.1 传统手工艺的内涵
传统手工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传统手工艺的内涵十分丰富,它通常与社会等级观念、民间风俗传统、人类传承意识紧密相连[1]。随着社会的剧烈变革,一部分传统手工艺被赋予了新时代的内涵,呈现出新内涵、旧形式的特点;一部分传统手工艺与现代风格相结合,呈现出旧内涵、新形式的特点;当然还有一些传统手工艺因其独到的特色得到了完整的传承。
1.2 保护传统手工艺的意义
1.2.1 保护传统手工艺有利于发挥经济开发的价值功能
文化是经济的反映,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一定的文化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能对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
1.2.2 保护传统手工艺有利于提升公民的人格素养
传统手工艺属于无形的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灿烂的文化瑰宝,其中蕴含的精神文化可以提高公民的思想境界与道德追求,减少低俗文化对公民的影响。
1.2.3 保护传统手工艺有利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的价值观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它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是在该理论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的价值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历史文化成果的重要象征,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传统手工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2.1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意识起步较早的国家来说,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方面是比较的。但随着现代文明的飞速发展,我国在20世纪末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立法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等法律已经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列为保护对象,但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自身具有区域性、零散性的特点,再加上目前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传统手工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呈现出保护力度小、保护难度大的态势。
2.2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困境
2.2.1 传统手工艺主体的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判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第一步就是要甄别权利的所有者。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大多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在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民间的无形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特定民族或地域性群体不断创造的结果[2]。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决定特定权利持有者的问题时有发生,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集体创造的结果,它的权利主体是创造它的全部成员。因此,暂时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也不一定完全取得了相关资源的自由处分权和全部利益的所有权。
2.2.2 复杂环境对传统手工艺资源保护的冲击
隨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面临生存环境恶化的严峻挑战。华县皮影就是受到冲击的传统手工艺资源之一。
首先,华县作为西部的县级城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本就有限;其次,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逐年增多[3],华县皮影不可避免地湮没于众多项目之中,受到的关注度明显下降;再次,因为制作华县皮影需要经过二十多道特殊的工序,具有成本高、耗时长的特征。许多生产商为了缩减成本、提升效益,选择用现代机器替代传统的手工艺人。长此以往,制作皮影的手工艺人收入逐年减少,甚至基本的日常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最后,政府为了谋求利益,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有时会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这些原因都是导致传统手工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的“元凶”。
2.3 传统手工艺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传统手工艺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一,是江苏省苏州市民间知名的传统手工艺,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4],其技艺与技法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绣娘经常在旅客面前展示苏绣的刺绣过程或者让游客亲身感受苏绣的细致精巧与独特魅力。苏绣中仿画绣、写真绣的逼真艺术效果名满天下,独一无二的苏绣也大力推动了苏州旅游业的发展。然而,很多商家保护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缺乏品牌意识,传统手工艺品存在违规仿制与虚假宣传等问题,这极大地破坏了传统手工艺的原真性、独特性,损害了苏州地域的传统手工艺者的利益,阻碍了传统手工艺的发展。另外,社会大众显然也没有树立起保护传统手工艺资源的观念,这也影响着传统手工艺的传承。
2.4 传统手工艺的权利性质不明确
与大多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具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代代传承流传下来的,它们是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知识产权的存续时间显然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呈现出公权的性质,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多地表现出对私权的保护。倘若私权保护被任意使用,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同时,若是都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会出现保护力度不大的问题,难以避免权利主体受到侵害。因此,针对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立法,必然会面临公权与私权的抉择。
3 保护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对策
从宏观上讲,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对权利主体的认定、对传统手工艺独创性的认定等方面。对于传统手工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许多学者都呼吁建立新的制度重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5]。首先,因为非物质文化资源具有群体性特点,所以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成果登记注册的制度。将非物质文化成果的登记制度分为申报制度、认定制度、登记制度几个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登记版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权利主体了解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形式等信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授予主体性的权利,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效果。此外,传统手工艺作品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果[6]。
3.1 传统手工艺主体的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特点,难以确定具体的权利人。出现侵权纠纷时,完全可以将该民族或者该区域群体作为适格的原告,该民族或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全可以借鉴该项判例。以上述的苏绣为例,当出现商家仿制传统手工艺作品,无法确定具体权利人的情形时,完全可以选择将苏州区域的苏绣传承群体作为适格的原告。将侵犯苏绣知识产权的行为人诉至法庭,保护每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2 加大政府保护力度,减少环境对传统手工艺的冲击
对于传统手工艺这类无形的文化遗产,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力度。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联合文物行政部门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非物质文化资源经常因为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政府可以建立因自然原因受到毁坏的应急机制和受到人为破坏的惩罚机制。
其次,国家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本就比不上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对像华县皮影这类传统手工艺资源保护的专项基金也不会太充足。国家应当将偏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罗列出来,制定关于保护偏远地区传统手工艺资源的战略方针。为了让传统手工艺的行政保护具有可预测性,更加透明化,应该规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法、使用程序,建立监督机制[7]。再逐级下发相应的财政款项,确保偏远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不会出现短缺情况。
再次,地方政府应当正确引导市场发展,在日常生活方面给予传统手工艺人一定的扶持。
最后,地方政府应当树立正确的资源开发观念,过度开发的观念显然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定向、定点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政策,采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开发其他区域的文化资源,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范围。此外,开发区域性资源需要坚持合理开发、适度开发的原则,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3.3 提升民众知识产权保护的素养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当联合文化宣传部门,向企业宣传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引起相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传统手工艺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传统手工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案例极其隐蔽且较为分散,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完全得不到传播。但在信息时代,公民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审判都抱有极大的好奇心理,对当事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十分好奇。媒体是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要渠道,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利用这一渠道,对不涉及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在媒体平台上直播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即庭审直播。庭审直播在公民和司法机关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既拉近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还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鼓励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除此之外,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直播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将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在向社会大众普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时,让其领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真正内涵,增强公民的文化认同感,提高文化自信和民族自信。
3.4 公权与私权相结合,逐步过渡为公权
由于非物质文化更多地表现为公权性质,所以应当以公权保护为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公权,难免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使用该非物质文化,而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这显然会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极大地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磨灭其创作热情,当然也不符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不少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都会因为作品面临被抄袭的风险而选择不将作品公之于世,长此以往,许多创作者会因为得不到认可而停止创作,这是不利于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的。因此,必须在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性质的同时,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激发文学艺术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使其没有作品遭到抄袭的后顾之忧。待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较为成熟时,再逐步将公权与私权结合的法律转变为保护公权性质的法律,才是明智之举。
4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也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传统手工艺是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好传承与保护的工作。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发展面临着主体难认定、生存环境艰难、民众产权意识淡薄、权利性质不明确等困难。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认定传统手工艺权利主体、改善传统手工艺复杂的生存环境、提升民众知识产权保护素养等举措。必须进一步完善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虽然这项工作任重道远,但我们应当对此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 陈波.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分析[J].民办教育研究,2009(08):48-53.
[2] 王玉叶,葛翔.关于民间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02):18-22.
[3] 吴川.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困境——以华县皮影制作工艺为例[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3(02):277-278.
[4] 张希月,陈田.基于游客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影响机理研究——以传统手工藝苏绣为例[J].地理研究,2016(03):590-604.
[5] 陈波.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分析[J].民办教育研究,2009(08):48-53.
[6] 李天才,王军涛.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述评[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7(03):126-131.
[7] 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处境与对策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05):135-147.
作者简介:管朦(1996—),女,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