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伦理论*
2020-07-15马特兹沃林斯基MattZwolinski美国圣地亚哥大学哲学教授
马特兹沃林斯基 Matt Zwolinski 著 / 美国圣地亚哥大学哲学教授
喻玲 赖美霞 赵天赟 译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一、简介
1996年,飓风“弗兰”袭击了北卡罗莱纳州,致使罗利—达勒姆地区100多万人断电。由于没有任何冷藏食物、婴儿配方奶粉或胰岛素等物品的物资,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恢复供电,人们迫切需要冰块,但现有的供应很快就售罄了。四名来自没有受到飓风严重影响的戈尔茨伯罗的年轻人,租用冷藏卡车,以每袋1.70美元的价格买了500袋冰块,然后开车去了罗利。他们销售每袋冰块的价格是12美元,此价格是他们购买冰块的7倍多。1这个例子是当时居住在罗利的经济学家迈克·芒格(Mike Munger)在2007年讨论了这个问题。See M.Munger, They Clapped: Can Price Gouging Laws Prohibit Scarcity? Retrieved June 12, 2007,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Columns/y2007/.
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哄抬物价”。包括北卡罗莱纳州在内的许多州都有相应的法律禁止此行为。即使在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它具有剥削性,并且是违反道德的。2认为哄抬物价是违反道德的观点至少可以追溯到托马斯·阿奎那,他写道,如果一个人非常需要另一个人拥有但并不特别需要的东西,那么“后者不应该为此提高价格” See T.Aquinas, Summa Theologica, R.T.Washboume,1918, pp.318-320.然而,正如艾伦·韦特海默所指出的那样,阿奎那的学说对市场力量的敌意要比通常所认为的要小得多,因为阿奎那告诫卖方不要离开的“公平价格”的概念将随着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甚至风险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当代反哄抬物价法通常不考虑所有这些因素(几乎从来没有明确考虑过风险),阿奎那的学说实际上比现行法律限制性要小得多。See A.Wertheimer, Exploitatio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42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哄抬物价相关的哲学问题,并认为对哄抬物价的普遍道德谴责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我将从三方面反驳人们对哄抬物价道德规范的三种普遍看法:(1)禁止哄抬物价的法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2)即使哄抬物价不是违法的,但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行为;(3)即使哄抬物价的行为本身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但该行为不能作为评价哄抬物价者道德品质的标准。本文观点的核心是在哄抬物价的标准案例中,哄抬物价者为困境中的人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该行为缺乏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特征,例如胁迫和剥削,禁止哄抬物价的做法会伤害那些已经脆弱不堪且承受不了进一步伤害的个人。
本文的论据是非理想理论状态下的实践。3关于理想与非理想理论的区别,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1st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8-9.我们对哄抬物价感到困扰的主要原因是,它发生在一个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完全公正的社会背景下。在美国,许多人反对社会财富和社会服务分配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并担心哄抬物价会利用或加剧这种不平等现象。他们可能会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哄抬物价本身,而在于不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我承认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是重要的,但这不是唯一重要的问题。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不公正的,我们仍需决定个人应如何行动,以及在不公正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制定具体的政策,努力使基本结构变得更加公正。如果这一目标不会立即实现,我们需要决定如何应对当前的哄抬物价现象。
开始讨论哄抬物价的规范性论据之前,对哄抬物价的概念我们需要有更为准确的理解。因为,我们需要一份分析报告来阐明哄抬物价的案例与普通市场价格上涨的案例有何不同,而普通市场价格上涨在道德上甚至在表面上并不令人反感。第二章将对此做出分析。第三章从规范性论证开始,证明禁止哄抬物价的法律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第四章将进一步论证,大多数哄抬物价案件即使在道德上不被称赞,但至少是允许的。这一立场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个人有理由接受哄抬物价对其产生的影响。最后,第五章将讨论哄抬物价不是评判哄抬物价者的道德品质的标准。毫无疑问,有些人参与哄抬物价是出于不良动机,但他们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证明这一结论。
二、哄抬物价的概念
通过对反哄抬物价法中的言语表述对哄抬物价进行概念分析是卓有成效的。目前,虽然众议院通过了一项专门针对抑制汽油高价的法案,等待参议院批准,但联邦政府还没有制定哄抬物价相关的立法。4《联邦价格欺诈预防法案》于2007年2月28日出台,众议院于2007年5月23日通过。大约有34个州制定了禁止哄抬物价的法律,调查显示,哄抬物价的概念通常包括三个要素。有关这些法律的详细信息见附录A。
(1)紧急时期:几乎所有的反哄抬物价法都规定,相关法律只适用于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5反哄抬物价法通常是由官方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触发的,持续时间可以是紧急状态的持续时间,也可以是指定的持续时间——例如,堪萨斯州规定其法律在紧急状态宣布生效期间有效,或在触发紧急状态宣布的事件发生后30天内有效,以较长时间为准。See K.S.A.50-6, 107.密歇根州是这一普遍规律的一个例外,因为它不需要事件触发,只是普遍禁止过度的价格上涨或利润。See UDAP Statute MCL 445.903(l)(z).
(2)必需物品:大多数法律进一步规定,价格限制只适用于某些类别的物品,通常是为了生存或应对灾害造成严重问题时所必需的物品。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将范围限制在“消费性食品或商品、用于紧急清理的商品或服务、紧急用品、医疗用品、家用取暖油、建筑材料、住房、运输、货运和储存服务、汽油或其他汽车燃料”等物品上。6Cal.Penal Code §396.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和密西西比州的法律不仅限于必要的或与灾害有关的物品,而且还适用于任何货物或服务。See D.C.Code§28.4101-4102, Haw.Rev.Stat.§209.9 and Miss.Code Ann.§75-24-25.
(3)价格上限:反哄抬物价法的最明显的特点是限制了特定商品的最高价格。这些限制是通过禁止“不合规的”、“过度的”或“不合理的”的价格上涨,或在紧急情况下对价格上涨幅度作出具体限制。7马萨诸塞州、弗吉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印第安纳州和纽约州都禁止在紧急情况发生后以“不合理的高价”或“严重过高的价格”销售商品。See 940 Mass.Code Reg.3.18, Va.Code Ann §59.1-526 (Supp.2005),Fla.Stat.Ann §501.160(2)(West 2002 and Supp.2005), Ind Code Ann.§4-6-9.1-2 (West 2005),and N.Y.Gen.Bus.Law §396-r(l) (McKinney 1996 &Supp.2005).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它们对灾难发生后的物价上涨幅度设定了10%的上限。See Ark.Code Ann.§4-88-33 (2001 & Supp.2005) and Cal.Penal Code §396 (West 1999 & Supp 2006).大多数使用百分比上限的州也允许超过这个上限,如果价格上涨的原因是卖方成本的增加。在最严厉的法律中,规定的价格上涨幅度为零。8佐治亚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康涅狄格州都有法律禁止某些商品在灾难发生后涨价。See Ga.Code Ann.§10-l-393.4(a)(1995).La.Rev.Stat.Ann.§29:732(2005), Miss.Code Ann.§75-24-25(2003), and Conn.Gen.Stat.§42-232(1991).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典是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即使不是正确的,至少也是可以理解的。该法典规定,导致财产损失超过5000美元的哄抬物价犯罪可被判处最多5年的劳役。
这一初步分析仍有一些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存在,例如什么情况视为紧急情况,哪些物品是“必需的”,以及采取哪些不同的方法来界定不合理的价格上涨。本文的其他章节将对这些复杂的问题进一步探讨。由于接下来的论据足够丰富,哄抬物价的各种概念之间的差异影响甚微。符合上述要素哄抬物价的概念在下文中容易遭到各种反驳。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语言的沉重压力贯穿于各种反哄抬物价法规。绝大多数州的法规都用“不合规的”或“不合理的”等规范性概念来界定哄抬物价的行为。阿肯色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在其法律的序言中都声称,为了防止商家从消费者身上获得“不公平的利益”,限制是必要的。9See UDAP Statute A.C.A.4-88-301 et seq.and Cal.Penal Code§396.这些立法相关事实以及人们通常用“欺诈”来描述自己所见的这些行为表明哄抬物价的概念是道德化的——我们所说的某人参与哄抬物价是指他们做了错事。然而,为了避免通过概念理解哄抬物价道德的实质性问题,我建议从表面上了解哄抬物价的错误性。因此,哄抬物价应理解为在紧急情况下,将某些必需品的价格提高到不公平或剥削性的高水平状态的行为。
不管这个概念在精确性方面有什么缺陷,它都应该有助于缩小我们规范研究的范围,同时注意不要扩大该概念的范围。哄抬物价未涉及欺骗、误导或对消费者使用武力的行为,这些主张在反对哄抬物价的标准论据中也未起到任何作用。接下来我们会集中讨论不存在这些因素的情况,是为了发现哄抬物价本身是否有任何令人不快的地方,而不是可能与之相伴或不相伴的外部因素或行为。
三、反哄抬物价法的道德地位
本章旨在说明反哄抬物价法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它试图表明,在道德上我们没有合理的理由通过、维持或赞成这些法律,却有合理的理由来废除这些法律。无论人们如何看待哄抬物价的道德地位,这些法律都是不公正的。即使哄抬物价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不通过法律加以禁止。
反哄抬物价法的难题之一是,出于法律目的,没有一种毫无瑕疵的方式来界定哄抬物价行为。例如,法律禁止“过度的”或“不合理的”的市场价格,因为很难给这些术语赋予明确和统一的含义,所以在解释术语和行为可预见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即使专职从事法律解释、应用和工作的人也很难准确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1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关于“卡特里娜”飓风后可能出现的汽油价格操纵的报告中指出,“不合理的案件特别不便于法院分析,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判断价格条款何时不合理。”(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Investigation of Gasoline Price Manipulation and Post-Katrina Gasoline Price Increases, 2006.Retrieved August 29, 2007, from http://www.ftc.gov/report s/060518PublicGasolinePricesInvestigationReportFinal.pdf.).报告接着引用了几个法律来源来支持它的主张,例如E.Allen Famsworth,在他备受推崇的合同书中写道,“不公平本身是无法精确定义的”。(Farnsworth, 1982:§4.28, at p.310).另一方面,统一商法典对不公平的测试,被描述为“不可理解或抽象的”Sitogum Holdings, Inc.v.Ropes, 800 A.2d 915, 919(N.J.Super.2002) (Quoting Arthur A.Leff [Leff, 1967: 485, 488-89]), and "an Amorphous Concept," Kugler V.Romain, 58 N.J.522, 543-44 (1971).那么,在灾难发生后首次销售商品的商人或个人,对相应法律有清楚的认知几乎是不可能的。商人将无法预测法律如何处置他们的行为,也无法据此规划他们的经济活动。无论是基于效率还是公平,这都是令人反感的。11事实上,朗·富勒认为,清晰的愿望不仅是我们判断法律良恶的外在标准,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内在标准。不明确的法律基本不能达到法律的基本目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根本不能成为法律。See .L.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4,pp 63-65.然而,富勒比哈耶克更乐观地认为,法律有能力依赖“公平”等不精确的标准,而不违背明确性的要求,哈耶克写道:“人们可以书写法治衰落的历史...在立法和司法中逐渐引入这些模糊的模式,在法律和司法中日益增加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由此产生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不尊重。”See F.A.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4, p78.
反哄抬物价法对价格上涨的幅度(包括零)具有明确的限制,但由于它们设定的限制不具有灵活性,也存在其他问题。例如,类似这样的法律没有考虑到由于灾难发生后使卖方可能面临成本增加的问题,从而使买方陷入了困境。无论是从公平还是结果主义的角度考虑,这些法律都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就公平而言,在发生灾难时,特别是针对那些在提供所需货物表现出良好的远见和承担责任的商家,尚不清楚为什么要迫使这些商家承担增加的成本,以使客户受益。诚然,我们可能会合理地认为,在危机时期,整个社会对保护其成员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把全部责任推给一类人是不公平的。此外,不允许商家弥补增加成本的后果很可能对商家不利,也对顾客不利。因为,审议通过的法规对以高于某一特定价格出售商品的人进行处罚,但它们对选择不出售商品的人则完全不予处罚。这可能导致商家不会继续销售发电机等急需的商品,他们可能会通过关闭商店来应对反哄抬物价法的处罚。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商人将失去潜在的利润,顾客将失去自行决定以更高价格购买商品的机会。
有些法律试图避免上述问题,如果价格上涨是由卖方承担的成本增加直接导致的,则允许价格上涨超过规定的上限。但即使是这样,问题依然存在。因为,允许价格上涨超过规定上限的大多数州都将需要考虑的成本种类局限于供应商增加的成本,商家提供商品时增加的劳动力和材料成本中。而这种对相关成本的限制似乎是不合理的。例如,在灾难期间,为什么不考虑商家继续经营面临的风险会增加呢?12据我所知,路易斯安那州是唯一一个明确地将增加的风险作为卖方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合理弥补的成本之一的州。See LA.REV.STAT.ANN.§§29.732.当然,商家在决定灾后做生意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时,也应该考虑损害或被盗风险的增加,这也是一个价格上涨的合理因素。但风险并不是唯一被反哄抬物价法所忽视的成本。这些法律也没有考虑到商人继续在该地区做生意时可能面临的各种机会成本,本可以将资本转移到其他不那么危险和更有利可图的市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给卖方带来的负担可能与标准货币成本一样沉重,因此没有明显的理由认为一种特殊的成本应优先于其他成本(Buchanan,1999)。但法律往往是实现道德精确结果的笨拙工具,它只看到形势中那些容易衡量的因素如产品、劳动力和材料的成本而忽略了其他因素。因此,立法者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为了制定一项可实施和通俗易懂的法律,需要把重点放在容易衡量的成本上,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不考虑受到价格限制的商家面临的所有增加成本为前提。
然而,即使能够克服这些实际困难,反哄抬物价法仍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决定性道德因素。这些法律在道德上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它们禁止互惠交换,使那些已经脆弱的人处境变得更糟。
不管人们对哄抬物价还有什么看法,那些不涉及欺骗、误导或其他无关因素的哄抬物价标准案例显然对参与交易的双方都有利。即使他们被收取的价格非常高,比消费者理想中愿意支付的价格还要高,但他们愿意支付这一事实表明,他们更看重所购买的商品而不是他们为之放弃的金钱。假设他们没有被误导、欺骗或失去理性,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在分配这些相对值时是错误的。这种交易不仅能满足他们的主观偏好,而且从客观角度来看,也完全有理由认为交易会使他们的生活过得更好。毕竟他们购买的商品真的很重要。在一场灾难后,虽然发电机的价格可能会大幅上涨,导致特定地区出现断电的情况,但人们对发电机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他们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是这种需求增加的反映,而不是错误或非理性的产物。
人们可能会坚持认为,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不足。也许商人有道德上的义务,以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所需商品。或者可能存在某种“公平”价格的道德观念,而哄抬物价的商人违反了这种道德观念。换言之,我们同意上述观点,但仍然认为那些在灾难发生后收取必需品的市场清算价格的商人是在剥削他们的顾客。13工作中的剥削就是艾伦·沃特海默所说的“互惠剥削”。See A.Wertheimer, Exploi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chap.1.大多数现存的关于剥削的论述都与互利剥削存在的可能性是一致的,而且这种剥削在道德上可能是错误的。See C.Meyers, Wrongful Beneficence: Exploitation and Third World Sweatshops, 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 Vol.35,2004, pp.319-333.剥削被定义为不公平地利他人的不幸从中获益,并且获益与其贡献不成比例。同样,罗伯特·迈耶认为,剥削的本质是没有像公平所要求的那样使受害者受益,因此,即使互利的交易也可能是剥削和错误的。See R.Mayer,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Vol.24: 2007, pp.137-150.
我不赞同上述剥削性的观点,我将在下一章对此作更多的说明。就目的而言,我们可以承认这种剥削的不法性,指出这种不法性不足以成为法律禁止哄抬物价的理由。14阿兰·韦特海默和罗伯特·迈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尽管他们的论证方式略有不同。See A.Wertheimer, Exploit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apter.9..also See R.Mayer,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Vol.24: 2007, p.147.因为许多反对剥削的观点认为,任何禁止互利但具有剥削性交易的企图也都是不利的。
如果我们反对剥削是因为它损害了被剥削者的利益,可以注意到禁止哄抬物价会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只需思考反哄抬物价法是如何运作的。当这些法律发挥效力时,是因为它们要求商人以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出售商品。市场清算价是指商品供给量等于需求量的价格。如果价格设定得高于市场清算价,那么商家就没有足够的需求来销售他们的商品,因此就会产生盈余。另一方面,如果价格低于反哄抬物价法要求的市场清算价格,就会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即相关商品将出现短缺。15短缺的结果是,有效地设定了可以无限获得货物的价格。另一方面,紧急情况发生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非常高,尽管远没有无限大。由于商品可以以低于消费者支付意愿的成本投入市场,反哄抬物价法及其造成的短缺破坏了潜在的消费者剩余。如果需求曲线在原点附近急剧上升,那么消费者剩余的数量是巨大的,而且实际上在计量上是任意大的。这一观点是基于被广泛接受的经济理论和上世纪70年代末石油危机期间设定价格上限等经验确立的。16无论是价格上限与供应短缺之间的理论关系,还是对上世纪70年代天然气短缺的讨论,都可以在许多经济学教科书中找到,包括最重要的教科书。See P.Samuelson & W.Nordhaus, Economics, Irwin McGraw-Hill, 1998, pp.74-77,184.反过来,短缺的存在意味着许多想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即使是以非法的市场清算价格——也无法购买。17或者他们将被迫在黑市上这样做,黑市上的价格可能会因为逃避法律所需的交易费用增加而上涨,如果发生交易纠纷,由于消费者无法诉诸法律,欺诈和公然胁迫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他们被阻止参与他们所渴望的经济交易活动,这使他们的情况变得更糟。可以想象,当被哄抬物价法禁的商品是对其健康和福祉特别重要的必需品时,这些消费者的情况可能会变得更糟。18这一点可以从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四个人的故事中得到证明,这个故事虽然难以证实,而且可能是杜撰的,但肯定是有可能的。根据芒格转述的这个故事(见注释1),这四名男子因哄抬价格被罗利警方逮捕,他们的冷藏卡车被扣押。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反对剥削的理由是道义论,而不是结果论,那么就可以从相关的道义性观点进行论证。剥削可能被认为是对被剥削者人格的不尊重。但反哄抬物价的法律,既表现出也鼓励了类似或更大程度的不尊重。它们表现出对商人和顾客的不尊重,是因为阻止他们自主选择以市场清算价格进行经济交易。实际上,该行为发出的信号是,符合你最大利益的交易的决定并不重要,法律规定你可以进行何种交易。而且,它们会让那些有能力帮助买家的人更加忽视他们的需求,从而助长了对买家的不尊重。19一些写过这篇文章的哲学家认为,忽视在道德上不如剥削严重。我不同意,至少当该主张是以这种笼统和无条件的方式提出时,但在第四章的第二部分,将会有更多关于这些论点的论述。这是因为反哄抬物价法导致的短缺不仅是字面意义上的供应完全被消耗,剩余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在更广泛意义上,其他能够提供所需商品的人选择不提供商品。在灾难发生后,世界上的冰块、发电机或沙袋从未真正消耗完。这些商品是存在的,如果拥有它们的人有足够的动机去提供商品,那么这些商品就能到需要它们的人的手上。不管我们对这件事在道德上态度如何,但事实是,获得高额潜在利润是激励个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禁止获取高额利润的法律,导致许多本来会有所作为的人反而什么也不做。因此,灾民的需求没有被利用,也没有得到满足,他们的需求只是被忽视了。这是一种不尊重人性的方式,如果可以选择的话,即使该交易是不尊重人性的,但大多数人仍会选择互利交易。
在对哄抬物价行为进行道德评估之前,反哄抬物价法结果主义的案例存在一个复杂的问题。该案例中反哄抬物价法禁止互利交易是一个先验的事实。但这一观点认为,禁止互利交易会使消费者的境况更糟,这更应该被视为一种经验假设,而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逻辑问题。假设哄抬物价者S在特定区域垄断了货物 G。进一步假设S愿意接受G的最低价格是X,而买方B愿意购买G的最高价格是Z(其中Z>X)。在没有反哄抬物价限制的情况下,市场清算价格将非常接近Z。然而,通过精心制定的反哄抬物价法,可能将法律允许的最高价格设定在接近于X的水平。法律只需要知道X的值,并将G的最高法定价格设定为X。由于S仍然愿意以X的价格出售G,而B当然愿意以X的价格购买G,这样的法律可以降低B必须为G支付的价格,而不破坏S向B提供G的动机。因此,至少在原则上,反哄抬物价法可以在减少合作盈余分配不均上发挥战略机制作用。20See A.J.Simmons, On the Edge of Anarch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 pp.237-238; and B.Barry, Lady Chatterley's Lover and Doctor Fischer's Bomb Party, Liberalism, 1986, p.21.虽然这一结果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实践中,涉及到卖方对所有货物G的最低价格X的认识障碍似乎是完全不可克服的。21事实上,关于市场社会主义问题与某种形式的经济调节的关系,这些障碍与市场社会主义者在缺乏市场信号的情况下设定价格所面临的障碍相类似。See Kirzner, The Perils of Regulation: A Market Process Approach, Coral Gables, 1979, pp.3-8.
综上所述,本章认为,对于反哄抬物价法有几个重要的反对意见。首先,反哄抬物价法在界定何种行为是犯罪时面临两难境地。以“不合理的”或“剥削性的”价格界定哄抬物价的行为,很好地抓住了道德上反对哄抬物价的本质,但是这些法律概念非常模糊,市场参与者几乎没有机会根据概念预测哪些价格是非法的,哪些价格是合法的。这是不公平且低效的。另一方面,试图通过对法定价格上涨幅度设定明确限制来解决法律概念模糊性的问题,最终变得过于僵化,它不仅禁止在道德上有异议的价格上涨(比如,那些纯粹是贪婪造成的)还禁止在道德上没有异议的价格上涨(是由于供应商试图弥补因风险或机会成本而增加的成本)。最后,即使精心制定的反哄抬物价法能够避免这种困境,它们仍将面临决定性的反对,因为它们禁止买卖双方互利的交易,而且禁止他们站在迫切需要这种有益交易的买方这边。因此,反哄抬物价法对那些最负担不起的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基于这些原因,我的结论是,即使哄抬物价在某种程度上是违反道德的,反对这种做法的法律也应该被废除。
四、哄抬物价本身的道德地位
最后一部分认为,哄抬物价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本章试图证明在许多情况下,哄抬物价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来反驳这一观点。为了证明这一观点,我将反驳两个反哄抬物价道德容许性的论点,然后提出两个支持其道德容许性的积极论点。哄抬物价在道德上值得赞扬的东西比我们预期的要多得多,而且很多被贴上道德问题标签的行为,要么在道德上不那么令人反感,要么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么独特。因此,在这一章中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哄抬物价行为在道德上都是允许的。许多哄抬物价案件缺乏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特征,并有许多值得赞扬的地方,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哄抬物价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一)反对允许哄抬物价--强制
对哄抬物价的第一个担忧可能是,它具有令人反感的强制性。22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哄抬价格通常被定义为收取不合理的价格。价格或其他合同条款通常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的协议是强制性的。例如,参见诺曼·鲍伊对著名的亨宁森诉布卢姆菲尔德汽车公司一案的讨论,在该案中,鉴于亨宁森先生没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他将该协议称为“强制性的”。See N.E.Bowie, Fair markets.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7, 1988, p.96.相似的是,乔尔·范伯格将亨宁森案描述为涉及“胁迫”,原因基本相同。J.Feinberg, 1986.Harm to self,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rankfurt, H.1973, Coercion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In T.Honderich (Ed.), Essays 1986, p.249.对强制的哲学解释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对这一说法提出一刀切的反驳。23例如,一些关于强制的描述是道德化的,因为这个概念是由一个或多个其他规范性概念定义的,比如“错误地使用威胁来迫使另一个人的做出某些行为”。其他一些描述试图以不涉及其他道德概念的方式来定义强制。当代最有影响的关于强迫的道德化理论2006年提出的,See A.Wertheimer, Coerc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See also Michael Gorr (M.Gorr, Toward a Theory of Coercion,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16,1986, pp.383-406)和David Zimmerman(D.Zimmerman, Coercive Wage Offer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0, 1981, pp.121-145.)等人提出强制非道德论。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包括是否以底线(是否道德化)来定义强制,作为一个概念问题,强制是否表面上总是是错误的,不仅仅是威胁是具有强制性的,要约是否也有。下面讨论的是为了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叙述中保持中立,集中讨论那些合乎道理的强制论的必要条件。不过,在对指控进行更彻底的审查之前,我们可以注意到,大多数哄抬物价案件都有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加在一起,似乎弱化了对强制这一概念的理解。第一,在哄抬物价的情况下,大多数买家同意交易。第二,大多数哄抬物价的案例并不涉及欺骗、误导或买方非理性的情况。这两个事实支持买方是自愿参与交易的说法,尽管该说法还未证实。24例如,约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将风险假设为自愿的,即“一个人在完全了解所有相关事实和意外状况的情况下,睁大眼睛/保持清醒,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强制压力的情况下,承担风险”。必须保持冷静和慎重,不要有让人分心或不安的情绪,不要有神经质的冲动,不要有误解。无论在何种程度上存在强迫,误导,兴奋或冲动,模糊的判断(如来自酒精),或不成熟或有缺陷的推理能力,这种选择都不是完全自愿的。”See J.Feinberg, Legal Paternalism, in R.Sartorius (Ed.),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3。胁迫可能是个例外,我在本节中讨论的是,在哄抬物价的标准情况下出现的其他动摇自愿的特性的因素(或者至少,不安的情绪,没有达到足以破坏自愿的程度)最后,与标准的强迫交易案件不同,受害人的伤害不是由被指控的行为人(哄抬物价者)造成的,而是买方急于从灾难或紧急情况中恢复正常状态造成的。25例如,《刑法》对胁迫(或强制)的定义要求“一个人威胁要杀死或严重伤害行为人或第三人,该胁迫特别是针对近亲属”。See J.Dressier, Understanding the Criminal Law(4th ed.), LexisNexis, 2006, p.323.这一定义是将胁迫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正当理由或借口的背景下提出的,但大多数关于胁迫的哲学解释同样要求被胁迫者做出不法行为或面临威胁者的不法行为,而不仅仅是对被胁迫者做出不好的结果或艰难的选择。See A.Wertheimer, Coerc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chapter 1.相对于不进行交易的底线,哄抬物价者的立场是改善买方的境况,而不是使其境况更糟。26关于基线问题,我将在下文讨论。
即便如此,仍有两种方法使人们认为哄抬物价是具有强制性的,这两种方法都涉及对“基准”的不同理解,通过对买方的情况进行比较,以确定买方是否受到非强制性要约或胁迫。27关于强制与要约的区别,See H.Frankfurt, Coercion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in T.Honderich (Ed.), Essays on Freedom Of Acti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3, p.167.See also A.Wertheimer, Coerc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pp.204-214.第一种方法是假设卖方有道德义务以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向买方提供货物,并将该道德义务理解为是具有强制性的道德底线 (Wertheimer,2006:206-11)。如果我们做出这些假设,那么卖方以市场清算价格“接受或放弃”的提议更像是一种胁迫,而不是一种要约,因为卖方所做的行为有可能违反道德义务,即她有义务以合理的(低于市场清算)价格向有需要的人提供货物。这一思路是以下主张的依据,即提议是具有强制性的,当除了接受该提议之外的选择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或与“有价值的生活的最低条件”相矛盾(Raz,1982:112;Raz,1986:148-57)。如果这样的论据是为了表明提出建议的人做出了胁迫行为,而不是受到胁迫做出的建议(可能是由于风暴或她的需要),基于这样的说法,提出建议的人有义务不利用受害者处于脆弱的处境,在如此不利的条件下不应该提出这样的建议,她的建议与其说是一个要约,不如说是一个胁迫行为。
这一论点的问题在于,它似乎掩盖了对剥削的真正关切即对强制的关切。强制和要约的区别在于,强制减少了选择,而要约增加了选择。哄抬物价者的行为,特别是本文开头故事中所描述的哄抬物价的行为,似乎是在增加而不是减少灾民的选择。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哄抬物价者向买方提出的建议是真正的提议,而不是强制性的威胁,但这将留下一种可能性,即这些建议是错误的、具有剥削性的。我将在下一节讨论这个问题。
第二种解释哄抬物价者的提议具有强制性的方法是,将强制性界定为非道德化基线相关的统计常态。28See R.Nozick, Coercion.in S.Morgenbesser (Ed.), Philosophy, Science and Method,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 1969,pp.447-450; J.Feinberg,Harm to self,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219; and A.Wertheimer, Coercio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06-207.基于这样的理解,假设只有当B不做X行为的后果比正常情况下的结果更糟糕时,A的提议将被视为是强制的。我们稍微改变一下艾伦·韦特海默的例子,假设B请A医生来治疗他的疾病。A是一位慈善医生,通常为所有病人免费治疗。在这种情况下,A看到B处于绝望中,说只有B给他100美元,他才会治疗B的病。29See A.Wertheimer, Coerc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08.在统计测试中,A的行为构成了胁迫,因为他的行为使得B不支付100美元的后果比正常情况下的后果严重得多。同样地,我们可能会认为,假设B通常以每袋1.7美元的价格购买冰块,而A提议以每袋12美元的价格出售仅存的冰块,那么A的提议是强制性的,因为这会使B不支付12美元的后果比平时严重得多。我对这一论点有不同的看法。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这一分析中的“常态”条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哄抬物价的指控适用于长期经营的商人,他们在灾难发生后提高了价格,但不适用于像本文开头所描述的“企业家”,因为买家最初只有从前者处才可能以每袋1.7美元的价格购买冰块。相反,我们可能会否认,在非灾难情况下,个人通常被收取的价格,是对他们在短缺的紧急情况下被收取价格的适当测试,即在情境X中正常的行为是在情境Y中强制行为的适当标准。
对这一论点的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最基本的看法是通过统计测试来判断是否存在强制行为是不恰当的。诺齐克对这一理论提出的反例能有力的证明前观点:如果A每天早上习惯性地殴打他的奴隶B,有一天A提出,只要B做了X行为时,他就不再殴打B,那么很明显A是在错误地对B实施强制行为(诺齐克,1969:450)。但在统计测试中,A并没有强迫B,因为即使B不做X行为的结果也不会比正常情况下更糟。这显然是错误的。因此,这样的例子表明,我们的直觉强烈地被道德化的理解所驱动,而道德化的理解是定义强制力的底线。正如前文所述,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剥削,而不是强制。
(二)反对允许哄抬物价--剥削
对哄抬物价的第二个也是更普遍的担忧,它是一种错误的剥削行为。30对剥削的指控反映在州法律的表述种,这些法律将哄抬物价描述为对消费者的“不公平的利益”(见上文注释9)。Norman Bowie和Patricia Werhane在他们的《管理伦理》一书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们在书中写道,“哄抬价格是错误的,因为它利用了那些并非出于自身过错而变得脆弱的人”。See N.E.Bowie & P.Werhane, Management Ethics.Blackwell, 2005, p.66.我们已经在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互利剥削的概念及其具有道德上的错误性。这种担忧的核心是,卖方利用买方的脆弱性为自己获得高额利益是不公平的,即使买方也从交易中获益。
然而,对于互利剥削的不正当性存在着一些疑惑,至少我们认为,与大多数非哄抬物价者的行为相比,哄抬价格的行为是错误的。
这些疑惑的产生与道德要求我们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人不一致有关。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认为哄抬物价是应受谴责的互利剥削,尽管他们的行为给灾民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这些行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许多人对减轻大多数灾民的痛苦毫无作为,我们却不认为自己未能给灾民提供好处的行为是错误的,至少,我们认为不作为与哄抬物价行为不一样,不需要受到谴责。这两种观点是相互矛盾的。
这个疑惑引出了沃特海默所说的“非恶化主张”,该主张认为,A有权不与B交易,但对B来说,与不交易的情况相比,B与A交易会使得B的情况更好。即使根据某些外部标准判断该行为是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但该行为使B情况更好,这说明A参与这项交易的行为就不可能是严重错误的(Wertheimer,1996:189)。
从结果主义的道德标准来看,非恶化主张显然是正确的。但这一点也有助于道义理论的发展。如果B需要A提供帮助,那么令人费解的是,在一些道德标准上(尊重他人,道德考虑等)A提供一些帮助怎么会比他不提供任何帮助更糟糕呢?31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人以一种互利剥削性的方式与另一个人交往,他的性格比完全忽视他人的人的性格更糟糕。因为,虽然剥削者提供了一定好处,但提供这些好处不一定是他的目的。但非恶化主张并不是关于道德品质的断言。而是一种关于行为的对错的主张。我们可以坚持认为,出于错误的原因而做出正确的行为是有可能的,互利的剥削者的行为比忽视者的行为更好,即使他们做出行为可能出于更坏的道德品质。从表面上看,无视弱势群体需求的人对待弱势群体的尊重程度要低于那些帮助弱势群体的人。
但并非所有人都同意这一说法。拒绝作为的人通常这样做的理由是,如果我们选择与他人互动,就会受到特殊的道德约束,但对于那些选择不互动的人,却没有任何约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说法更准确地阐明这一观点:(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A和B以互利和协商一致的方式相互作用,A就有特殊的道德义务为B提供某些利益;(2)如果A没有选择与B互动,A就不会有这些道德义务;(3)不管是否提供了额外的好处,B因与A的互动而变得更好是事实。艾伦·沃特海默称这一观点为“互动原则”,这在某种形式上挑战非恶化的主张。但支持互动原则的理由是什么呢?
虽然她没有用这个名字来描述这个原则,但是露丝的抽样调查提供了一个支持互动原则的观点。样本显示,剥削的核心错误在于它是一种“贬低或不尊重与之交往的人的固有价值”的处理方式(样本,2003:57)。样本显示,他人的内在价值“向我们提出了要求”,当我们剥削他人时,我们却不重视这一要求(样本,2003:57)。我们未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忽视了对于人的幸福或繁荣所必需的东西”,是因为“利用他们的脆弱处境对其收取高价的不公正待遇”,或是因为“将人不应该被商品化的一面商品化,或将其视为市场交换的可替代对象”(样本,2003:57)。样本显示,她是非结果主义者赞成非恶化原则。因为剥削性的互动和单纯的忽视是有区别的。忽视是“当我们可以与他人互动时,却不与他人互动交流”(样本,2003:60)。忽视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就像我们忽视一个营养不良的人一样,但与忽视相比,互动和不互动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即“激发我们认为剥削是特别糟糕的想法”(样本,2003:61,emphasis added)。
我在别处更详细地反驳了样本的观点(Zwolinski,2007:709-710)。在哄抬物价标准案例中应用该原则的基本问题有两个。首先,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收取市场清算价格,在必要性意义上,是否不尊重买家尚不清楚。人们可以承认,其他人的内在价值对我们提出了道德要求,但同时也对这种要求提出异议,即以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出售稀缺商品。32与此同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人的尊重是否需要为剥削性工厂的工人支付高于市场普通结算水平的工资,See G.G.Sollars & F.Englander, Sweatshops: Kant and Consequences,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Vol.17, 2007, pp.117-120.如果我们将注意力从一项剥削性交易的单一实例扩展到涉及该小部分交易背后的更广阔市场中,这样做是正确的。如果以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向个人出售商品是一种尊重个人价值的方式,那么市场上其他个人的价值该以何种方式尊重呢?如果没有足够多的商品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有些人的需求将得不到满足。反对结果论不能避免商品稀缺性和需求未满足的权衡。关于收取市场清算价格如何能与尊重个人价值相协调,我将在下文讨论。在这里,对其不尊重的指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
样本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剥削和忽视的对比。样本认为前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这使得它比后者更糟糕。但尚不清楚为什么会这样认为。正如样本所示,尊重他人需要我们做的并不是一个人的普施恩惠。相反,它需要与他人“有限但积极的参与”(样本,2003:67)。由此推断忽视他人的人往往只是“忽略了其他有价值的人的价值”,而剥削他人的人是在面对他人的价值,却“蔑视”尊重价值的要求(样本,2003:68)。但是,从他们的行为中发现这些代理商的动机是错误的。忽视是一个人根本没有把他人的价值放在首位,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形式的剥削可能不如忽视更加尊重他人。与那些清楚且专注于自己意图的人做错事相比,我们通常不会严厉指责那些因为分心而做错事的人。忽视也可能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当我们知道别人的痛苦并有能力帮助其减轻痛苦,我们就做了一个没有去减轻其痛苦的选择。当我们知道别人的痛苦时,并选择不去想它——无论是从字面上还是实际意义上去帮助它——我们同样在做一个选择。这种选择有时可能是合理的——事实上,考虑到世界上苦难的循环是无穷无尽的,如果我们想要过正常的生活,有时就必须证明该选择是合理的。33See R.Miller, Beneficence, Duty and Distan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32, 2004, pp.357-383.and See D.Schmidtz, Islands in a Sea of Obligation: Limits of The Duty to Rescue, Law and Philosophy, Vol.19, 2000, pp.683-705.但是,合理的选择仍然是一个选择,把那些做出选择的人与不知情或无法提供帮助的人混为一谈是错误的。
同样,如果认为所有参与哄抬物价的人都在“藐视”他人的价值,使他们的行为比有意识的忽视更糟,那也是错误的。哄抬物价可能不像慈善捐赠那样表达对他人的恩惠,但它至少是正视他人的价值,而忽视则完全忽略了这一价值。哄抬物价者把他们当作商人,而不是末日王国的兄弟姐妹。把一个人当作一个交易者,相比把他当作一个物品要尊重得多34以商人的身份与他人打交道,在一定程度上是尊重互惠原则的约束。虽然互惠可能不是道德的全部,但它无疑是道德的一部分,是在合作中尊重他人和自己作为合作伙伴的一种方式。See D.Schmidtz, Elements of Justic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chap.15.,这也比把他当作无足轻重的人更加尊重。
然而,即使人们接受互动原则,将其应用于哄抬物价案件中仍有实质性的困难。因为我们根本不清楚应该如何理解所谓的“互动”的本质,以及它赋予卖方新的义务。A在B居住的城镇拥有一家出售发电机的商店,这是否意味着A已经与B“互动”,因此有特殊的道德义务,以低于市场清算价的价格向B提供发电机,以减轻B在灾难发生后的痛苦呢?义务的赋予与B以前是否是A的客户有关系吗?如果有人像本文开头故事中的那些人一样,他们第一次从事交易,从外地运来所需货物,然后卖给他们以前从未与之做过生意的灾民,那又该如何认定呢?他们在出售商品时与卖方的互动是否足以产生特殊的道德义务,或者是否需要某些预先存在的互动导致特殊的道德义务产生?
无论这些细节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此类案件中应用互动原则都会产生一个难以解决的公平问题,因为它们给卖方带来了负担。这一点可以通过与简单救援案例的类比来说明。35简易救援的案例,See P.Singer, 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1, 1972, pp.229-243。简易救援最新探讨及所面临的道德挑战 See L.Murphy, Moral Demands in Nonideal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 G.Cullity, The Moral Demands of Afflu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and F.Kamm, Intricate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人们很自然地认为,如果A能够以非常低或零成本的方式救助B,那么A有道德义务去救助。但是当我们把A与B互动时的“全景”纳入考量的时候,这种直觉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假设:(1)A一开始就没有义务与B互动,(2)A与B互动会让B过得更好,即使A没有救助的道德义务,(3)A与B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互动,(4)A与B的互动不违反任何独立的道德约束,并且(5)如果A知道选择救助,他将受到救助道德义务的约束,则A不会同意与B互动。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那么在相互作用的条件下,使A负有拯救B的道德义务的理论是不公平和过于沉重的。A与B的互动是义务之外的,是B自愿进行的,不违反任何独立的道德约束,并使B受益。那么,为什么互动本身会使A对B负有新的道德义务,而不是A和B双方同意的义务呢?从表面上看,考虑到A已经做了道德义务要求他做的更多的事情,给A增加额外的要求是不公平的。如果有人认为,对A的额外道德负担并不是不公平的,因为B的巨大需要具有沉重的道德分量,那么我们不清楚为什么要同意上述(1)的观点。如果救助B是如此重要,为什么会认为一开始就拒绝和B互动,A就可以避免救助B而不会受到责备呢?声称A根本没有义务与B互动,似乎与必须假设的关于B被救出的道德重要性的观点相矛盾,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如果A和B选择互动,A将负有救助B的道德义务。
本节意在对“哄抬物价是错误的剥削”的说法提出质疑,但并不认为该观点是没有价值的。我反对互利剥削具有非法性的论点,因为该论点是前后矛盾的——它谴责以哄抬物价的形式进行的互利剥削,而不谴责那些根本不帮助灾民的人。一种避免这种矛盾的方法是少谴责哄抬物价者,但我们也可以通过谴责那些无所作为的人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我在本节中的论点并不是说哄抬物价没有错——它只是表明,对大多数人而言,哪怕在考量因素中加入“剥削”,哄抬物价在道德上的“恶”并未比其在哲学意义上的“恶”更甚。
(三)价格和配置效率
从反对哄抬物价的道德容许性的观点,转而提出赞成哄抬物价的观点。第一个观点与市场经济中价格的配置功能有关。当市场运作正常时,市场倾向于将资源分配给最有价值的用途。相比那些不那么看重某种商品的人,那些更看重某种商品的人会愿意为它付出更高的价格。如果每个人的出价都与其看重物品的价值成比例,那么每件物品都会落入最看重它的人手中。36请参阅紧接其后的段落以了解其复杂性。但这只有在允许价格根据供求变化自由调整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不允许价格上涨到某个规定的水平,那些对商品的估价高于所反映价格的水平的人就无法加以区别,也无法用更高的价格来配给稀缺的供应,本可以得到满足的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37有关这一点与反哄抬物价法案件的讨论,See D.Skarbek, Market Failure and Natural Disaster: A Reexamination of Antigouging Laws, 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Forthcoming).事实上,因为稀缺资源的售价太低,无法排除那些需求并不迫切的消费者,因此最迫切的需求反而可能得不到满足。
当然,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配置效率只是一种趋势,而不是一种绝对的规律。如果你没有足够的钱,或者你不能理性地思考问题,或者你在正确的时间不在正确的地点,或者你根本不知道购买某件商品的机会,那么无论你多么看重它,市场都不会分配给你。
我将在下文谈到现实世界的市场未能达到理想的完全竞争的方式的影响 。38详见四(五)。只要注意到配置效率的倾向在道德上是至关重要的,就足够了。在市场和决策中,稀缺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但在灾难发生后,这一事实尤为突出。例如,如果没有足够的电为冰箱供电,人们对冰块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其中一些需求是微不足道的,有人想要冰块只是冷藏她的啤酒。其他需求会更紧急,糖尿病患者需要冰块来保证胰岛素的安全储存。但不会有足够的冰块来满足所有潜在的需求。必须采取某种方法来定量供应。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价格体系是否是将商品分配给有价值需求的完美机制,而在于它是否优于现有的替代品。
似乎有一个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对潜在买家的需求或需求缺失做出个性化的判断,然后把商品卖给那些道德品质高的人。依赖价格的理由很简单,即支付能力与我们认为的道德品质相关——个人对善良的重视程度——个人可以通过直接评估道德品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从而做得更好。
该观点有一些道理,我认为这是我们对哄抬物价(更普遍地说,是利用价格来分配稀缺资源)感到不安的主要原因。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哪位父母会根据经济能力给孩子分发食物。我认为大多数人肯定也不会这样对待他们的邻居。那么,为什么将它作为一种更普遍的分配制度呢?
该问题的答案与哄抬物价所涉及的这类关系之间的重要区别有关。首先,最合理的道德观点认为,我们对家人、朋友和邻居负有特殊责任。例如,我们可能有不完全或完全的照顾义务,这与我们通过出售稀缺资源获利的自由相冲突,并凌驾于此种自由之上。更重要的是,该观点认为,我们更能了解与我们有密切联系的人的道德品质。作为哲学家,我们很容易忽视这种考虑。毕竟,在哲学论证和思维实验中,我们可以规定某些道德品质并把它们当作一个给定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辨别哪些品质在道德上是重要的,比起辨别哪些品质是不重要的,要困难得多。我们忽视道德重要性的行为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它是我们实际行为的评判标准之一,即在一个不具备所有相关道德知识的世界里,这些道德品质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与其他情况相比,我们的忽视在某些情况下所造成的影响要小一些。我比较容易了解邻居的需求、性格等。但即使是和邻居相处,我对此的认知能力也远远不如我与家人关系之间的认知。文章开头提到的来自戈尔茨伯罗的四个年轻人,根本不知道他们向谁分发冰块。如果我们认真思考来自道德心理学的最新证据,会发现个人在评估他人的道德品质方面,似乎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熟练或始终如一。在更客观的情况下,我们经常被那些与道德品质无关的特征所左右,比如种族、性别或情感表现。39例如,Kahneman 和Tversky 1982年在其名著中,就包含了许多道德推理被信息呈现的语言或顺序不当影响的例子。See D.Kahneman & A.Tversky, Judgment under Uncertainty: Heuristics and Bias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最近,乔纳森·海特(Jonathan Haidt)证明,我们的道德推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厌恶等情绪反应所驱动的,并根据这些反应进行调整。See J.Haidt & S.H.Koller & M.G.Dias, Affect, Culture, And Morality, or Is It Wrong to Eat Your Dog? ,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65, 1993, pp.613-328, and J.Haidt, The Emotional Dog And Its Rational Tail: A Social Intuitionist Approach To Moral Judgment, Psychological Review, VOl.108, 2001, pp.814-834.因此,我们的选择并不是在价格上的不完善配置和道德价值上的完善配置之间进行选择。我们所有的分配方案都是不完善的。有时市场价格的不完善会比个人判断的不完善更严重,有时则相反。本节的重点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哄抬物价的行为。在许多哄抬价格的情况下,收取市场清算价格,往往会使商品的配置方式符合(尽管不完全符合)在道德上有重大意义的特征,比如需求强度。在紧急情况下,当我们没有更好地履行道德义务的其他选择时,40请注意,这是一个明显较弱的条件,必须在没有其他选择能够产生道德上更好的结果。该行为即使在道德上不是最被赞誉的,也肯定是道德所允许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哄抬物价在道德上是允许的。
此外,哄抬物价的行为产生了某种不符合道德理想的分配情况,最好的应对措施可能不是试图禁止或谴责哄抬物价的行为,而是改变它所遵循的制度规则。例如,如果人们对哄抬物价的担忧是,先前的财富不平等将导致富人获得商品,穷人一无所获,那么他们可以直接通过社会福利政策应对财富不平等的状况以解决这一问题。或许更合理的做法是,让政府机构以市场价格收购稀缺的、必需的商品,并以补贴价格或者免费向有需要的人提供这些商品。后一种方法是波士顿市在2004年流感疫苗短缺期间采取的方法并颇有成效(波士顿环球报,2004年)。通过制定明确的“游戏规则”允许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内自由运作,这些方法利用了市场效率,而不会引起对分配不平等的担忧。
(四)价格的信号功能
支持哄抬物价行为容许性的最后一个观点借鉴了哈耶克关于价格系统信息传递功能的研究。41Hayek对这一立场的经典表述可以在1980年的 Hayek著作中找到。See F.A.Hayek,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in F.A.Hayek(Ed.), 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 77-91,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对哈耶克来说,正如奥地利传统经济学中的其他理论,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是理解市场本质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42See, for a general overview, G.O'Driscoil & M.Rizzo, The Economics of Time and Ignorance.Routledge, 1996.正是因为我们没有生活在一个供给与需求完全相等的竞争均衡市场中,价格和市场竞争才显得重要。在现实世界中,与均衡模型的世界相反,事实是不断变化的。人们的欲望在改变,可利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改变,等等。当紧急情况发生时,价格也随之改变。因此,价格就向市场参与者传递了有关商品新的供求信息,同时也刺激他们根据新信息调整行为。
在哄抬物价的情况下,对普通商品收取更高的价格是向消费者和该商品的供应商传递信息。在上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价格是如何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用“查理”飓风后,佛罗里达州的酒店哄抬物价的案例来说明理论观点。根据州总检察长提出的指控,西棕榈滩的一家酒店,向三名房客收取每晚超过100美元的房费,比宣传广告每晚不到50美元的房费高出一倍多。总检察长写道:“那些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家庭不用担心哄抬物价。”(克里斯特,2004年)。
收取更高的房费不仅增加了酒店老板的利润。他们还向消费者发出了节约的信号,这样做帮助了许多家庭。酒店房费的价格越低,人们对它们的需求就越高。随着物价上涨,人们就会寻找其他方法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某评论员认为,如果一个家庭选择以每晚50美元的价格为父母和孩子分别开一间房,那么他们更可能选择以更高的价格只开一间房。如果一个家庭的房子被飓风损坏,但还能勉强居住,此时如果酒店房间每晚费用是100美元,而不是50美元,那么这个家庭可能会选择继续住在受损的房子里(Sowell,2004年)。因此,虽然价格的上涨并没有真正增加酒店客房的供应量,但它提高了供应可用性——由于消费者的节约行为,更多的酒店房间提供给最需要它们的个人和家庭。
价格还以更直接的方式传递增加供应的信息。43See P.Samuelson & W.Nordhaus, Economics, Boston: Irwin McGraw-Hill, 1998, p.72.如果在戈尔茨伯罗每袋冰块售价1.7美元,在罗利每袋冰块售价12美元,这就告诉人们,罗利需要戈尔茨伯罗的冰块,将冰块运到那里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价格传递着该地区对商品有高需求的信息,并为个人满足需求提供了内在的激励。本文开头讨论的四个人可能并不是出于利他的动机而开车前往罗利的。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做了一些事情来帮助缓解罗利面临的冰块短缺问题。如果他们不是因为哄抬物价被逮捕,其他人听说他们获利大概也会效仿。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把所需的商品带到了罗利,竞争将导致价格下降,价格水平会接近一个新的、更低的均衡状态。
从哈耶克的研究中得到的教训是,市场是动态的,而我们的道德直觉往往没有考虑到这种动态变化。当我们提及哄抬物价时,通常会想到有限的资源被分配给一群人。如果收取高价,富人会得到商品,而其他人却得不到。从表面上看,从罗利的四个年轻人处购买冰块的人,彼此处于零和博弈中——只有一方输了,另一方才能赢——而哄抬物价者则利用了这种脆弱性。这似乎违反了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如果我们急需冰块,就不希望别人从我们的痛苦中获利。在静态的世界里,哄抬物价似乎明显违反了黄金法则。
与其他的市场案例一样,本能的道德反应过多地受到我们所能想象到的东西的影响,而较少受到难以想象或考虑的东西的影响。44这是19世纪法国政治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蒂亚(FrédéricBastiat)的主要见解之一,最著名的说法是Bastiat在1995年 提 出 的。Bastiat, F, What is seen and what is not seen.In G.B.de Huszar (Ed.), Selected essays on political economy,Irvington-on-Hudson,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Education,1995.我们很容易想象到个人之间为了争抢有限的冰块而产生的零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难看到市场力量是如何增加供应、刺激替代品的发现并使其发挥作用。因此微观世界中的零和就是宏观世界中的正和。市场上可获得的资源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影响这种变化的最重要因素是资源的价格。事实上,一种资源在市场上的价格很高,这是为该市场带来充足供应的重要步骤。无论是自愿还是通过市场调控来压低价格,在微观层面似乎都能实现公正,但这样做的代价是保持微观世界的稳定,并阻止供应的流入,从而缓解人们对市场不公平高价的担忧。哄抬物价者收取短期高价格只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这是鼓励发现和创造商机必不可少的一步,它使市场更接近人们的需求,并使人们的需求得到更广泛的满足。45See, generally, Kirzner, The meaning of market process: Essay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ustrian economics,Routledge,1996.
(五)突发事件和市场失灵
在继续探讨哄抬物价对评判供应商道德品质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停下来思考一下对前两部分观点的反对意见。我对哄抬物价的辩护是基于某些市场有效运行的经验和理论主张。尽管这些主张在市场日常运作中可能有一定的价值,但在紧急情况下,它们是否能继续有效是不确定的。既然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哄抬物价才成为一个问题,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市场机制在个人经营时间可能很短、信息不完善、交易成本高、卖家数量很少的情况下,仍然是有效的?46Geoffrey Rapp提出了一个特别新颖的观点,市场失效论,以支持拉普的反哄抬物价立法,See G.Rapp, Gouging:Terrorist Attacks, Hurricanes, and The Legal and Economic Aspects of Post-Disaster Price Regulation, Kentucky Law Journal,pp.94, 2005-2006。有关探讨, See D.Skarbek, Market Failure and Natural Disaster: A Reexamination of Antigouging Laws,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Forthcoming)。我在这一部分的论点将只涉及更多的市场失灵的标准案例。
按照完全竞争的新古典标准,在紧急情况下,市场会失灵。但完全竞争模型并不是思考市场优点的唯一方式,也可能不是在紧急情况下最具启发性的思考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将竞争看作一个动态过程而不是均衡状态下的模型可能更有帮助。例如,伊斯雷尔·柯兹纳提出的奥地利市场过程理论将竞争定义为“市场参与者试图通过提供更好的市场机会来赢得利润的竞争活动”(Kirzner, 979:9)。与新古典模型的竞争不同,这种竞争并不是在均衡尚未达到的状态下发生的,而恰恰是因为均衡尚未达到才使其与新古典主义模型不同。正是在竞争的过程中,我们才从差距较大的不平衡状态过渡到差距较小的不平衡状态。换言之,除非当前的资源配置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缺陷,否则就不能达到均衡的状态。奥地利学派的柯兹纳和其他人认为,竞争是人们寻找崭新机会,不断去发现新事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潜在利润会刺激个人和公司去发现他人在决定使用稀缺资源时所犯的错误(Hayek, 1968)。
诚然,处于紧急状态下的市场参与者确实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但这表明,市场过程的结果将达不到完全竞争理论的理想状态。47实际上,它甚至没有清楚地体现出这一点。完全信息是市场均衡的充分条件,不是必须条件。See A.Mas-Colell, M.Whinston , & J.Green, Microeconomic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545-550,cited in D.Skarbek, Market Failure and Natural Disaster: A Reexamination of Antigouging Laws, 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Forthcoming).但这不意味着竞争力量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弗农·史密斯等人在实验中证明,即使市场中没有任何参与者拥有完全的信息或行为完全合理,市场可以达到接近均衡或均衡的状态。即使在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市场需求短缺的压力促使人们寻找除利用稀缺资源来满足需求的新方法。48See Smith, V, Market as economizers of infoimation: Experimental examination of the "Hayek hypothesis." Economic Inquiry, Vol.20(2), 1982, pp 165-79 and Gode, D.K., & Sunder, S, Allocative efficiency of markets with zero-intelligence traders: Markets as a partial substitute for individual rationa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101, 1993, pp119-137,; cited in Skarbek, D.Forthcoming.Market failure and natural disaster: A reexamination of antigouging laws, Public Contract Law Journal.(Forthcoming).买方仍会以较低的价格购买更多的商品,而卖方仍会以较高的价格出售更多的商品。信息缺口会导致费用增加或利润减少,而信息优势则会导致企业收益。因此,即使在严重不平衡和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仍然具有平衡作用。这大概就是本文开头描述的四个年轻人每袋冰块只收12美元的原因。他们之所以没有收取每袋冰块40美元的费用,可能不是因为利他主义,而是因为他们意识到40美元超出了市场所能承受的范围。价格越高,个人就越有动力利用现有的替代产品,或发现新的替代产品,其他个人就越有动力以更低的价格提供同样的产品。市场的平衡趋势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在紧急情况下也不能完全被否定。
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紧急情况的性质。在自然灾害的影响持续数天或数周的情况下,这给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时间,非灾区的个体能够调集资源,竞争过程能够发挥作用;但在其他紧急情况下,“市场”的概念似乎完全扭曲。用简单的思维实验来说明剥削的非法性:(1)某个湖上没有船只,但是有游泳爱好者在此游泳。B想到一个商机,于是他每天划船到此湖,且随身带着一份合同。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甲方承诺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B,B承诺救助甲方。某天,A在此湖中溺水,被迫签下此合同,B则把A送到了岸边。(2)B的价格对提高配置效率的价值明显作用不大。在B的船上没有其他人在争抢位置,如果A不进入船中,B的船就是空置的。但此时,B非常清楚哪种资源配置最能促进整体福利或利于履行善良义务。A比B更需要一个空位,关于这一点不需要依靠价格的信息传递功能来告诉B。(3)虽然在逻辑上可能认为B的剥削性收益巨大的救援将导致其他人在长期内增加救援的供应,如C、D、E,在听到B轻松得到豪宅的故事后,开始投资游艇,在附近的湖泊巡逻,意图寻找并对溺水的受害者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信号功能的诉求,看起来更像是对个人贪婪的合理化解释,而不是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故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尽管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剥削的担忧隐约可见,但市场过程中确实没有任何道德标准上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哄抬物价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即使真正构成公平价格的因素尚不清楚,也应明确要求以公平价格进行救助。但没有哪个国家或哪种文化的道德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公平价格,那种期待在正常的市场过程中通过替代制度或个人来实现更好的、道德上令人钦佩的结果的期望终究要落空。总之,在道德上允许哄抬价格的理由仍然很充分。
五、哄抬物价与道德品质
受上述观点影响的人认为参与哄抬物价的人在道德上仍有一些令人反感的地方。法律不应该禁止这种做法,哄抬物价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并不令人反感。但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哄抬物价在道德上是有充分理由的,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哄抬物价的人是基于这些理由参与哄抬物价。换言之,对贪婪、冷酷和自私的哄抬物价者的普遍道德谴责是绝对正确的。
然而,为什么人们会认为从事道德上允许的活动是违反道德的呢,这一点令人困惑。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那么除了倾向于做道德上允许的行为之外,他的行为是否还能说明他的性格是怎样的呢?尽管如此,许多人还是觉得这类论据具有说服力。例如,伊曼努尔·康德认为,非人类的动物没有道德思想,因此,把它们的行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并没有错。他还认为,那些给动物造成无端痛苦的人是有问题的。他们的错误之处不仅在于使动物受苦,还在于这样做暴露了他们性格上的缺陷,给动物造成无端痛苦的人,往往也是给人类造成无端痛苦的人。因此,即使让动物本身受苦在道德上没有错,但这样的行为证明他们可能会做其他道德上错误的事情,即导致人类受苦(康德,1994,第106页)。
康德的观点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即做出道德允许行为的人可能会做其他违背道德的事。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的观点只有在道德品质以一种相当“粗糙/不经推敲”的方式运作的假设下才有效。毕竟,受伤的动物和受伤的人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即使一个有从事前一种活动的倾向/动机的人,也可能缺乏从事后一种活动的倾向/动机。然而,如果我们的倾向/动机非常粗糙/模糊,以至于他们无法捕捉不同目标之间相对细微的区别,而这些目标可能会遭受残酷对待,那么,在一种行为和另一种行为之间可能会出现诺齐克所说的“不良道德溢出”。49诺齐克认为,存在这种溢出效应令人费解。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对动物做任何事本身都是完全正确的,则前提是一个人意识到动物和人之间的清晰界限,并行动时牢记在心。为什么杀害动物会使他变得残暴,使他更有可能伤害或杀死人呢?屠夫比周围有刀的人杀人更多吗?See R.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36.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选择不像是“倾向于伤害动物”或“倾向于伤害人类”,而更像是“倾向于伤害生物”。一个伤害动物的人是在表达后一种粗糙/模糊的倾向/动机,根据康德的说法,这使他有可能做一些道德上允许的事情(伤害非人类的动物),但也有可能做一些道德上不允许的事情(伤害人类)。
碰巧的是,康德对那些给动物造成不必要痛苦的人的看法基本上是正确的。50例如,虐待动物是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公认标志,是“麦克唐纳症状”的一部分,并被《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第312号修订本)接受为品行障碍的诊断标准。但请注意,他的观点不可避免地建立在经验前提之上。我们的倾向/动机是好是坏,这是经验主义心理学家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纸空谈就能解决的问题。也没有理由认为心理学家的回答是统一的。我们可能很难区分造成痛苦的不同实例,但善于区分表达错误的不同方式(大多数人没有像康德那样认识到,在简历上谎报自己的教育背景以及家门口的谋杀者谎报目标受害者的位置之间在道德上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差异)。
同样,这也是一个经验问题,作为一种趋势或一种必然的心理规律,驱使人们参与哄抬物价的动机/倾向是否足够粗糙/模糊,导致人们做出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向灾民收取必需品的市场清算价格的供应商,是否可能存在对弱势群体做出欺诈或胁迫行为从中获利的倾向。但话又说回来,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这一切并不是要反驳本章开始时的道德直觉,即有些人参与哄抬物价是出于道德上卑劣的动机。这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是现实。我认为一个人参与哄抬物价并不足以证明她的道德品质不良。假设第四节中关于哄抬物价的道德容许性的观点是正确的(假设人们相信它们是正确的),参与哄抬物价是出于许多不同的道德动机。有些人可能仅仅是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参与哄抬物价。而其他人可能既关心自己的财富,也关心他人的痛苦,并相信收取市场清算价格将有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我们可以适当地谴责前一种哄抬物价者,因为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他人的福祉。但对后一种人如何评价呢?这种哄抬物价者不是道德上的圣人,他不会为了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不顾自己的利益,但他在道德上未必是邪恶的。他做出的决定部分是基于自己和家人的利益,但也基于对他人需要的考虑,同时还基于他认为这样做最能满足这些需要。他的道德品质,虽然不是典范,但至少是正派的。
也许我们会想说,道德美德需要的不局限于做道德上允许的事情。亚里士多德派学者佛洛尼莫斯并不仅仅是做道德上最低限度要求的事情。我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充分体现了正义、仁慈、自由等所有美德,那么他收取的费用会低于市场清算价格,即使收取的市场清算价格超过了道德允许的界限。51我感谢Larry Solum向我提出了这一论点。因为在传统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观中,没有任何观点要求他忽略自己的利益而更重视他人的利益,这样的人仍然会给自己留有一部分利益。但我们认为,他可以获得合理的利润,同时收费仍远低于市场所能承受的水平。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一个有道德的人做出何种行动的准确描述。毕竟,在这篇论文中,我提出的依赖市场价格的理由,它们是一种实现道德利益的有益启发。如果佛洛尼莫斯能找到除高价以外的其他方法来增加该地区的供应,把资源分配给那些最需要、最值得、最有价值的人,他在道德上就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那么,我们这些普通的凡人是否应该按照佛洛尼莫斯的标准做事呢?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尽管它们会把我们引向相反的方向。一方面,如果我们是道德高尚的、完全知情的和完全理性的,那么理想的决策程序不一定是我们现在这样的决策程序,把这称为一种认知谦卑的态度。在基本不了解这些事实的情况下,依靠市场价格不完善的配置可能比试图在充分考虑相关道德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要好得多。52参见四(五)。另一方面,对有关事实的无知和偏见,可能会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决定。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倾向于做出有利于将自身利益合理化的行为。而不幸的是,当我们被告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比收取更少的费用对他人更有利时,大多数人可能不会提出反驳的理由。因此,尽管有理由收取市场清算价格,但我们不能过于乐观地认为这个情况也适用于我们。不管事实如何,大多数人都在自欺欺人。
六、结论
在这篇论文中,我对哄抬物价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为此,我提出了三项主张。首先,我认为,即使哄抬物价是违反道德的,它也不应该被法律禁止。现有禁止哄抬物价的法律要么未能向卖方提供明确的指导,要么未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导致价格上涨的道德上的重要原因,通过修改法律很难避免这一困境。此外,任何法律上禁止哄抬物价的行为都会阻碍个人参与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则会帮助那些因紧急情况而变得脆弱的人。因为禁止哄抬物价的法律会伤害脆弱的买家,对卖家来说是不公平或不明确的,所以这些法律是违反道德的,应该被废除。其次,我认为哄抬物价至少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哄抬物价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认为它是一种剥削行为,即使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剥削行为,但很难理解它为什么是错误的(至少,比那些不帮助紧急情况下受害者的人要更好)。此外,哄抬物价可以通过促进有效分配稀缺和需要的资源,并通过经济信号,向处于困境中的灾民增加所需商品的供应,从而实现道德上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哄抬价格在道德上是允许的。最后,我认为,尽管有些参与哄抬物价的人可能是出于道德上卑劣的动机,但我们不能认为所有人都出于这样的动机,因为有些人可能是出于道德良善(或至少在道德上可以接受,例如帮助受灾群众)的动机参与哄抬物价。
附录A 美国各州反哄抬物价法53 我非常感谢David和Brian Skarbek,他们在2008年的Skarbek & Skarbek中对美国反哄抬价格法做了更全面的总结,See D.Skarbek & B.Skarbek, The Price is Right!: How Price Gouging Laws Delay Post-Disaster Recovery, Santa Clara University, 2008.(Unpublished Manuscript) 。
涉及 允许涨价 允许涨价因素 最高罚款康涅狄格州 卫生 无 实际成本 轻罪哥伦比亚特区 全部 10% 实际成本 民事特拉华州 无 --- --- ---佛罗里达 救灾物资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乔治 健康和安全产品 无 实际成本 民事夏威夷 全部 无 实际成本 民事爱达荷 列出的必需品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伊利诺斯州 总督的选择 选择 选择 民事印第安纳州 仅限燃油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爱荷华州 救灾物资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堪萨斯州 救灾物资 25% 实际成本 民事肯塔基州 救灾物资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路易斯安那州 全部 无 实际成本 民事缅因州 必需品 15% 成本 民事马里兰 无 --- --- ---马萨诸塞州 仅限燃油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密歇根州 全部 不正当 无 民事密西西比州 全部 无 实际成本 重罪密苏里 必需品 不正当 成本 民事蒙大纳 无 --- --- ---内布拉斯加州 无 --- --- ---内华达 无 --- --- ---新罕布什尔 无 --- --- ---新泽西州 健康和安全产品 10% 实际成本 民事新墨西哥州 无 --- --- ---纽约 健康和安全产品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北卡罗来纳州 健康和安全产品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北达科他州 无 --- --- ---俄亥俄州 无 --- --- ---俄克拉荷马州 救灾物资 10% 实际成本 民事州
涉及 允许涨价 允许涨价因素 最高罚款俄勒冈州 无 --- --- ---宾夕法尼亚州 全部 20% 实际成本 民事罗德岛州 无 --- --- ---南卡罗来纳州 全部 不正当 实际成本 轻罪南达科塔 无 --- --- ---田纳西州 救灾物资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德克萨斯州 必需品 不正当 无 民事犹他州 救灾物资 10% 成本 民事佛蒙特州 仅限燃油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弗吉尼亚 救灾物资 不正当 实际成本 民事华盛顿 无 --- --- ---西佛吉尼 救灾物资 10% 实际成本 轻罪威斯康星州 无 --- --- ---怀俄明州 无 --- --- ---州
附录注释
专注于医疗物资使科罗拉多显得与众不同。在撰写本文时,有几次试图在州立法机关通过更全面的反哄抬物价法,但都未成功。
伊利诺伊州的法律赋予州长在紧急情况下制定价格管制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管制的范围和性质。
密歇根州的法律是反常的,因为它不需要触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相反,法律只是禁止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
在宣布紧急状态前的30天内,在某一时刻出售某一特定货物的个人,其价格涨幅不得超过其灾前价格的10%(考虑到增加的成本和加价)。但是,在宣布紧急状态前30天内没有出售货物的个人,可以以高于其成本30%的价格出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