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历程视角下的德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
2020-07-14刘涛黎雨昕
刘涛 黎雨昕
主持人语: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军人保险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役等风险时,给予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军队的稳定,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军队的凝集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军人保险是一个国家军队软实力的基础,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军人保险从1998年建立实施以来,逐步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相融合,政策制度日益完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正处在优化发展阶段。本次组稿的四篇论文第一次聚焦国外典型国家的军人社会保险制度,从历史到现状、从理论到实践、从问题到对策等方面,比较全面地呈现了这些国家军人保险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最新发展。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对推动和完善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
本专题主持人:林闽钢(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德国军人保障制度既反映出德国社会保障大厦体系的一般性特征,同时也呈现出军人这个特殊社会团体和职业团体的独特性。由于定期服役军人的生命历程的特殊性,德国军人社会保障体系也为军人在生涯历程的阶段性过渡和转迁阶段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使军人能够重新返回社会主流的具有强制社会保障义务的劳动就业关系中去,也有利于军人融入社会以及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福利、职业教育和能力培育等补偿性措施以货币性和服务性待遇相结合的形式得到落实,从而为军人的生命历程的阶段性转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生命历程;德国军人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20)03-0060-008
引 言
军人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军人社会保障的研究一般都处于学术界相对边缘的区域,是社会保障研究领域里的一个低能见度场域。即使在社会保障研究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军人社会保障的研究也处于相对比较弱化的位置。军人社会保障作为一个特殊体系内的问题很难引起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关注和实证研究兴趣。然而,军人社会保障问题一旦显性化,却有可能因为军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会使军人社会保障议题在较短时间内对社会稳定和合法性治理带来较大挑战,会对相对平缓的社会发展带来“突变式”的扩散冲击。因此,边缘性话题在特定社会阶段却可能因为问题之突发性而跃居到社会的中心关注位置。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议题,对军人的社会保障状况进行充分而又深入的研究,未雨绸缪地建立一套良好运作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勾勒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起源国——德国的联邦军人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社会制度,结合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生命历程通道的视角来诠释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规律,以期能为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社会保障大厦中的特殊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
如果说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缘起于其17世纪的济贫法Slack P.,The English Poor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则缘起于19世纪末期初创的社会保险制度Koehler P.A., Zacher H.F., Ein Jahrhundert Sozialversicherung,Berlin: Duncker und Humboldt, 1981.,而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缘起则与其国内的南北战争以及随后联邦对于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Skocpol T., Americas First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 Expansion of Benefits for Civil War Veteran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108, NO.1, 1993.有着密切的关联。上述三种社会保障缘起的路径正好对应了三种社会保障的“初创叙事”,显示了社会保障制度中面对的三种主要社会群体:面临贫困的社会群体、产业工人、军人群体。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从三大群体延伸而出的社会群组分别可以对应社会中的低收入或无收入群体、具有就业关系的群体以及军公教团体。例如一些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往往就起源于针对军公教团体和部分就业群体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Lee Y.J., Ku Y.W., East Asian Welfare Regimes: Testing the Hypothesis of the Developmental Welfare State,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Vol. 41, No.2, 2007.。由此可见,军人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国家的缘起是紧密相连的,只是在福利国家目标人群逐步扩展到全体国民的过程中,军人的社会保障反而被边缘化了。
军人作为一种职业,除了带有职业的一般性特点以外,还具有一些特殊性。正是军人职業的这种特殊性塑造了军人军旅生涯的特殊性,从而使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不得不针对这些特殊性而作出一些单独的制度安排。
首先,军人的职业具有高风险性。军人作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防安全的重要社会承载体,肩负着保护全体国民生命安全与福祉的重任。军人的工作性质要求军人需随时待命为国家的安危奉献出自己的力量,军事斗争中军人会面临较高的受伤、伤残甚至牺牲的风险。即使在和平时期,在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和特殊的军事任务中,例如反恐怖主义战斗中,甚至在和平时期的抗震救灾过程中,军人都面临着远高于其他职业群体的风险。军人职业的第二个特点是高强度性。军人由于需要随时待命参与军事斗争以及不同的军事任务,即使在非战时期军事训练都具有高强度、高烈度、高密度的特征。为了完成战备训练,无论在何种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复杂的地理条件下,军人都必须完成艰苦的军事训练,其身体的训练性投入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军人职业的第三大特点是较高的天职性。军事服役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带有为国家和民族付出和奉献的性质,具有较强的“召唤”与“奉献”特征,因此不能与一般劳动市场中商品化的工作和劳动等量齐观。军人的劳动与国家安危和国家生存紧密相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军人心理状态的稳定和良好的军心军纪也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命运和安全。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也反映在军人独特的生命历程(life course)之中。除了少数终身的职业军人之外,多数在军队服役及从业人士都是在一定时段内担当军人之职,而军旅生涯结束后即转入一般的(非军事领域)的职业领域。由此军人的生涯规划和生命历程就可能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曲折形态。前军旅生涯阶段,从非军旅就业阶段转化成为军人就业阶段之间存在着一个生命历程的转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业人士的生活状态、职业特点和精神心理状态都可能产生剧烈变化;与此类似,在后军旅生涯阶段,也就是从军事就业转化成一般的非军事领域就业阶段,军人面临着生命历程和职业规划的又一次巨大转型。在一种职业向另外一种职业转化的过程中,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生涯规划中的每次转迁都将经历转折型波动。在生命周期的转型期和变动期,两种不同的生命规划和职业模式使军人群体不得不面临着生活状态的突变,这对军人群体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知识装备和心理及精神状态等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加之军事领域并非普通的劳动市场,军人的军事知识和军事素养的贮备很难直接应用到未来的民用职业上,这导致了军人在后军旅时代普遍面临着重返职业市场的困境。
福利国家与生命历程相关联的研究往往比较关注国家福利制度体系、社会宏观结构和社会组织化过程对个体公民生命历程的影响,Mayer K.U., Schoepflin U., The State and the Life Course,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15, No.1, 1989.即国家通过现代教育制度和养老制度的法律规范促进了标准化和常态化的生命历程,Kohli M., Die Institutionalisierung des Lebenslaufs, Koel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 Vol.37, 1985.进而使个体的生命历程嵌入到国家制度性的安排之中,形成“常态生命史”。Levy R., Toward a Theory of Life-course Institutionalization, in: A Weymann W.R. Heinz (Eds), Society and Biography,Weinheim: Deutscher Studien Verlag, 1996.北美研究生命历程的学者则比较注重生命历程中的状态推移和地位推移(status passage)的研究,该研究的特点之一在于重视生命阶段之间的动态变化的游移性,也就是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生命历程阶段生活状态、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社会地位、职业收入等发生的转折和变化。Elder Jr .G.H., Age Differentiation and the Llife Course,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Vol.1, No.1, 1975.Glaser B.G., Strauss A.L., Status Passage, New Yor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11.
Heinz W.R., Marshall V.W. (Eds), Social Dynamics of the Life Course: Transitions, Institutions and Interrelations, New Yor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3.
生命歷程的状态及地位推移可能是一种计划性或非计划性的推移,可能是一种自愿或强制的推移,也可能是可逆性或不可逆性的推移。例如从教育到进入职业市场再到重新返回教育体系是可逆性的推移,而发生工伤事故后致永久性伤残则是不可逆性的推移。生命状态及地位推移也可能让行动者获得更高或更低的社会声望,其在生命历程变迁过程中收入也可能会向上或向下变动。在某些情况下,生命历程也可能发生多重地位推移,例如一位移民在其教育阶段结束后进入了另一个国家的职业市场。由此可见,生命历程状态及地位的推移发生的时空和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生命历程的状态及地位推移是生活状态的一种剧烈形态变化,既可能带来机会,也有可能形成生命历程的高风险结构。现代福利国家从生命历程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一种对个体生命历程的干预和塑造机制,其不断化解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社会风险,保障个体在生命历程中特别是在地位推移中的生活稳定与福祉。纵观军人的生命历程,无论是在“民转军”还是在“军转民”的状态及地位推移过程中,都充满着相当大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社会地位可能在转折阶段上行或下降,其物质收入和福利水平也可能提高或降低。
军人职业以及军人生命历程的特殊性也要求军人社会保障针对这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军人社会保障包含了在不同军人生涯阶段和职业阶段的福利与社会保障措施,例如军人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同时也包含了在军人生涯历程的过渡阶段给予军人的福利保障措施、就业促进及培训措施,以使军人在后军旅的生命历程阶段得以顺利过渡到劳动市场。军人在此阶段如面临就业困难或生活拮据也应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军人的基本福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军人的社会保障不仅包含了军人在“军人职业”这个阶段的社会保障,也包含了在“军人职业”之前和之后的社会保障阶段性制度安排,即所谓的“前军旅阶段”和“后军旅阶段”作为生命历程中的状态及地位推移的重要阶段也应受到社会保障的重视。从延伸的角度来看,军人的社会保障除了保障军人自身以外,还涵盖了军人的基本社会义务相关人的社会保障,例如军人家属的生活来源、福祉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特别是军人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军人家庭中老年人赡养和护理问题以及军人因公去世的遗属抚恤照顾等问题。由此看来,军人自身的福利问题也与性别福利(例如军婚中的军人配偶)、儿童福利和老年人福利等问题相互交叉,形成了一种军人社会保障“复杂态”的局面。
综上所述,军人社会保障是整体社会保障大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军人的社会保障既会在某种程度上反应出社会保障的某些一般性特征,同时由于军人职业和军旅生涯的特殊性使军人社会保障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是我们在认识发达国家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值得重视的一个规律。在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与讨论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社会保障的一般性规律及特征,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军人社会保障体系的独特性给予充分的考量,这样才能针对这个特殊群体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特殊社会保障子体系。
二、德国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德国的近现代史与其军事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普鲁士的军国主义军事体制在形塑现代德国精神的同时也使德国走上了军事崛起的道路。其后德国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发起国,也是两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精密、高效的军事体系促进了德意志的崛起,将德国带入了毁灭的深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美苏英法严格限制德国军事力量的发展,只允许德国存在一支微型的主要从事与民事及扫雷等任务相关的军队。随着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冷战对峙的加剧,1950年代初期东部的民主德国重新建立了自己的军队,联邦德国也于1955年重建了国防军。在冷战时期,联邦德国在其高峰期拥有一支49万军人的联邦国防军,成为一支重要的欧洲大陆军事力量。1990年,随着民主德国的解体和两德统一,民主德国的军队解散,联邦德国的军队也进行了结构化的改革,大幅精简了其军队的数量。目前联邦国防军拥有一支18万人的军队,其主要由两大跨军种部队构成,即陆海空三军及基础军(主要包含后勤部队)和中央医疗军。在正视其“国家社会主义时期”(1933-1945年)军国主义统治下严重侵犯人权的历史事实后,德国全面废止了兵役制度和其他替代役制度,目前主要实行募兵制度,并由志愿服务的军人组成联邦国防军。Knabe F.H., unter der Flagge des Gegners: Wertewandel im Umbruch in den Streitkraeften—von der Nationalen Volksarmee zur Bundeswehr, Berlin: Springer-Verlag, 2013.
德國军人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终身服役的职业军人(Berufssoldaten);二是有期限服役的军人(Soldaten auf Zeit),根据两种军人职业的不同,其社会保障形式也有相应的区别。德国军人社会保障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关于联邦德国军人社会保障概况参考了下列文献,“Hinweise zur sozialen Absicherung der Soldatinnen und der Soldaten der Bundeswehr“(联邦军人社会保障指南) (Bundesministerium der Verteidigung-联邦国防部 2016); Wichtige Hinweise zur sozialen Absicherung und Versorgung der Soldatinnen auf Zeit und der Soldaten auf Zeit“ (定期服役男女军人社会保障和照护重要指南)(Bundesministerium der Verteidigung – 联邦国防部2006); “Wichtige Hinweise zur sozialen Absicherung und Versorgung der Soldaten auf Zeit“ (定期服役军人社会保障和照护重要指南)(Bundesministerium der Verteidigung-联邦国防部 2003)等。
(一)职业军人社会保障
职业军人由于隶属于公务员,因此在社会保障领域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其社会保障待遇主要由国家财政给付。职业军人的养老保险隶属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待遇与其在军队中(与退休金相关联的)实际服役年限挂钩,而其在入伍前的公务员就业年限、一般职业就业年限以及接受教育的年限也包含在养老待遇的缴费年限核算之内。作为其养老待遇核算的工资基础包含了军人退休前的基础工资、家庭福利津贴待遇以及其他津贴等。军人每服役一年,其养老保险待遇折算为其服役工资收入的1.79375%,而养老保险的最高待遇为其服役工资收入的7175%。一般而言,军人需服役四十年才能获得最高养老保险待遇。而一些有特殊退休年龄规定的军种,如军人在例外的情况下达到了四十年的缴费年限,这样的群体可以获得12.55625%的养老保险补助津贴,职业军官在服役四十一年退休时可以获得其工资收入16.86131%的津贴。职业军人完整达到退休年龄即67岁退休的情况下,(同时特殊军种军人达到其特别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获得4091欧元的补助。自62岁开始,每早退一年,一次性补助则相应减少20%。
职业军人同时也享有公务员的工伤保障待遇。在遭遇工伤保险时可以获得工伤领域的养老金待遇,工伤养老金待遇除了和服役年限相关联以外,还可以额外获得相当于服役工资收入20%的津贴。军人工伤养老金待遇最低为工资收入的66.67%,最高为75%。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冒着生命危险的军事行动和军事投入)可以获得相当于服役工资收入80%的工伤养老金待遇。职业军人的医疗保障由军医照护体系所提供,军医照护体系包含了疾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军医保障体系由联邦财政承担。如果职业军人退休,那么军医照护和保障体系也相应中止,其可以选择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但联邦政府对其医疗诊治费用会给予医疗补助(Gesundheitsbeihilfe),军人家属的看病治疗也可以获得医疗补助。
职业军人的社会保障待遇还包括了遗属的社会保障待遇。在职业军人去世的情况下,其家属获得相当于其工资收入或退休待遇双倍的死亡抚恤金,其遗孀获得遗孀养老金,
待遇为逝者养老金收入的55%,在工伤事故条件下相当于逝者养老金收入的60%。孤儿也可以获得孤儿抚恤金,在父母有一方健在的情况下,孤儿抚恤金为逝者收入的12%;在父母均去世的情况下,孤儿抚恤金为逝者收入的20%。如果是工伤原因去世,孤儿抚恤金最高可达到逝者收入的30%。
(二)有期限服役军人的社会保障
(1)社会保险和照护待遇。在一定期限内服役的军人没有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强制义务,但在军事服役期结束转为其他具有养老保险义务的就业关系后,由德国联邦政府来资助退伍军人,为这段没有参保的年限办理“补回保险”(Nachversicherung)。这段空窗期的养老保险费用由联邦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承担,退伍军人豁免缴纳保费的义务。根据2016年的办理方法,在计算退伍军人“补回保险”收入基础时,其服役期间的税前收入虚拟上调20%。联邦管理局根据提高后的净收入核算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然后将其汇入到法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如果军人服役期结束后的工作依然为不具有法定养老保险义务的就业关系(例如公务员),那么退伍军人就不需要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如果定期服役的军人遭遇到了工伤事故和身体伤害,在健康受损的情况下军人可以获得伤残军人的照护和补偿。这样的待遇主要分为在军事服役期间的福利待遇以及在军事服役期结束之后的福利待遇。在军事服役期间,伤残军人根据身体受伤害的程度和等级可以获得相当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在职军人或退伍军人在身体健康状况受损的情况下可获得基础养老金,根据健康受损程度(从30%至100%)可以每月获得的基础养老金从月146欧元到最高月760欧元。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军人如果从65岁开始退休,那么每月的基础养老金还会提高30欧元至45欧元(视身体健康受损情况而定)。另外重度伤残的军人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重度伤残补贴”,身体重度残疾的在伍和退伍军人根据残疾的程度分为六级,可以获得从一级88欧元到六级542欧元的重度残疾补贴。伤残军人在购置适合残疾人的居所之时也可以获得住房补贴。在军事服役期结束后,退伍伤残军人依然可以享有广泛的社会保障待遇,其包括:一是免费治疗及康复服务。二是基础养老金。三是重度伤残人士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偿养老金待遇(Ausgleichsrente)。四是护理津贴。五是职业受损经济补偿,这是考虑到因为身体伤残无法就业而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措施。六是基于职业康复而给予的职业康复待遇。七是住房补贴及协助寻找残疾人宜居的住所。
德国还根据联邦照护法(Bundesversorgungsgesetz)为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遭受伤残的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一些照护和补偿。
定期服役的联邦国防军军人在服役期间没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服役期间的健康医疗及疾病诊治等由特殊的军医照护体系(truppen rztlicheVersorgung)提供。如前所述,军医照护体系严格意义上涵盖所有法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待遇——包含疾病诊断、治疗和身体康复措施等,服役军人无需如同法定医疗保险体系那样缴纳保费。定期服役军人在服役期结束后如果转入具有社会保险义务的就业关系,那么其可以自动转入法定医疗保险。退伍军人在过渡阶段获得补助待遇时,可以同时获得医疗补助待遇,也就是其医疗费用的70%可以由特殊的军人医疗补助承担。一般而言,退伍军人在55岁以前比较容易转入法定医疗保险,55岁以后则一般选择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军人在入伍前如果已在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可以与医疗保险公司签署一个期待权保险(德语为Anwartschaftsversicherung),这意味着在一定期限内参保人将其医疗保险参保权冻结,保留了在冻结期的“期待权”(Anwartschaft)。而冻结期一旦结束(服役期限之后)参保人就可以根据期待权合约重新恢复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资格。
德国服役军人有义务参加法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定护理保险在全德的保险费率相同,没有孩子的参保人需额外缴纳0.25%的保险费率。作为服役军人,其免费参加军队医疗照护体系,无需额外缴纳保费,而在长期护理保险领域,军人则必须参加并缴纳一半的护理保险费用。军人家属和孩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费参加法定护理保险。除了提供的护理保险待遇以外,联邦军队也相应依据社会法典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相等同的照护待遇。社会法典规定的主要长期护理待遇包括:一是与护理相关的服务待遇。二是服务性待遇和货币待遇的组合。三是长期护理的辅助器械和相应的技术手段。四是全住院式护理待遇。五是短期护理。
联邦军人在军事服役期间不参加法定失业保险,因而也不缴纳法定失业保险的费用。对于有期限服役士兵而言,如果其在军事服役期结束后处于失业状态,可以向劳动局(Agentur für Arbeit)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服役时间少于两年的军人。如果其退伍后处于失业状态,假定他们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益或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权益已失效的情况下,则其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失业金二号”(Arbeitslosengeld II)。这也是德国在哈茨四号改革后实施的一项主要失业救助待遇,主要是针对具有工作能力的群体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之后发放的救助待遇,其待遇金额与一般社会救助等同。第二种情况针对的是服役两年以上的联邦军人。如果其退役后处于失业状态,根据军人待遇法律(Soldatenversorgungsgesetz)其可以获得一项失业补助的待遇(Arbeitslosenbeihilfe),失业补助待遇最长可以领取12个月,其金额大致相当于失业保险金,属于收入替代型待遇。而退伍军人如果在这一阶段领取了过渡阶段生活费的资助,那么失业补助的给付时间则会相应缩减。在领取失业补助及过渡阶段生活补助费时间段终止后,退伍军人可以申请失业金二号的待遇。
(2)过渡阶段生活保障措施。在定期服役的士兵服役期结束后,为了支持军人顺利从军旅生涯转轨到一般性职业生涯,德国针对这个过渡阶段给予了退伍军人一些特殊福利制度待遇,以帮助其顺利渡过难关,实现生涯阶段的转型。服役六个月以上的退伍军人首先可以获得一次性的过渡阶段生活补助待遇(Uebergangshilfe),其金额大约为服役最后一个月收入的数倍。军龄的长短直接决定了补助金额的高低,例如服役18个月以下的退伍軍人可一次性获得1.5倍的工资补助,而服役20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则可以获得相当于20倍工资的生活补助。其二,军人服役四年并因服役到期而退伍或是因为公务事故而退伍,可以获得过渡阶段生活费(Uebergangsgebührnisse)的给付,其待遇为最后一个月收入的75%。根据军龄不同给付的时间也不相同,服役四年的军人可以获得12个月过渡阶段生活费的给付,军龄在12年以上的军人则可以获得60个月的待遇给付。如果退伍军人在过渡期全时参加教育培训课程,那么给付标准则提高到最后一个月收入的100%。
联邦军队还设有专门就业促进服务机构(Berufsfoerderungsdienst der Bundeswehr),针对每位退伍军人的个人状况,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咨询和课程,提供多种多样的职业培训模式和融入服务(Eingliederungshilfe),以加强职业培训的方式促进退伍军人重新返回职业市场。联邦军队内部的职业培训、咨询和教育措施有助于针对军人的特点和就业难点及障碍提供适合军人的专项服务,防止军人在退伍后与职业市场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脱节。在网络电子化时代,电子资讯和职业信息推介在军人职业信息市場中发挥着重要的信息网络作用。联邦国防军通过就业促进服务机构的电子网页将各类职业培训课程、就业介绍机构以及需要申请填写的表格等通过网页形式实现了迅捷的信息分享,后军旅时代的军人可以通过便捷的方式获得丰富的职业市场信息,有效地克服了信息孤岛效应。Organisationsbereich-personal in der Bundeswehr(联邦国防军就业): https://www.personal.bundeswehr.de.
(3)严重残疾士兵的福利待遇。具有严重残疾的士兵可以享有一些特殊福利待遇或向残疾士兵倾斜的政策。在住房上,残疾士兵在住房市场及租房市场能获得相应的优先权。在寻觅工作时,劳动局以及工作介绍中心也会特别考虑残疾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环境以及条件等方面给予特殊考量。如严重残疾的军人在因公差旅方式上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他们可以在乘火车时选乘一号车厢,乘坐飞机时可以选乘头等舱或公务舱。此外,其他的福利待遇还包含了一系列的身体康复措施和社会康复措施等。
(4)针对军人及家属的住房资助措施。联邦层面采取了一些针对住房的资助措施,鼓励军人家属搬迁到离军人服役较近之处,鼓励军人家属就近选择居所,为此,从属于联邦军队服务中心的住房福利机构会协助联邦军人及家属寻找住房。住房分支福利机构会对德国各地的住房市场和住房建设等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市场分析,包括各个房源区附近的基础设施、交通设施、育婴育幼设备、学校、文化娱乐及休闲设备等,以便尽可能地为联邦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完备详细的信息和咨询。
(5)市场性机制的介入。作为欧陆法团主义福利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军人社会保障领域里的私有市场机制相较于盎格鲁·萨克逊的福利制度体系而言显得相对较为节制,但这并不表明私有市场机制在此领域内毫无作为。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医疗保险之上。例如对定期服役的军人而言,若其在服役结束后不满足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就必须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另一方面,就终身服役的军人而言,他们在退休后一般也会选择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上文中曾提到服役四年以上的军人可以在一段过渡期内获得过渡阶段生活费,在获得该待遇的同时,退伍军人也有权同时获得专项的针对医疗、护理及家庭成员出生或过世的特殊补助待遇(Beihilfe)。就医疗领域而言,在此一过渡阶段,退伍军人及其配偶70%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福利性质的补助,而退伍军人孩子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80%的补助。剩下的30%费用则需通过私人医疗保险来报销。此处的私人医疗保险是由市场化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
三、德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安排
从制度层面分析德国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两个角度来分析其制度设计。
从普遍主义角度来看,德国军人社会保障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性特点,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等共同支撑起了一张综合社会保障网络,体现出德国这一社会保障强国对军人这个社会团体进行了充分而又周到的制度安排。对于定期服役的联邦军人而言,社会保险制度依然在各项制度安排中占据重要位置。此外,整体制度设计还注重通过结合职业培训和就业措施促进军人退伍后融入具有强制社会保险义务的就业关系之中。这充分体现了德国职业教育大国和社会保险大国的特色,以及其作为“社会国”的一些基本特征。
然而,军人的社会保障事业除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点之外,军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其独立的“特异体质性”,这是与军人职业特点、军旅生涯特点以及军人的生命历程紧密相联。由于整个军人队伍中职业军人和军官只占较少一部分,而大多数都是定期服役军人,该群体的生命历程具有预期阶段化和预期生命历程转型特征,也就是这一群体有事先的预期从非军旅生命阶段过渡到军旅生命阶段(过渡期I),再从军旅生命阶段过渡到后军旅生命阶段——也即职业重启阶段(过渡期II)。每一次生命历程过渡地带都会出现生命状态和生活经历的重大转折,同时体现出与前一阶段的“非连续性”特征。两种过渡阶段同样是社会保障的转折期,也可能形成社会保障的“断裂点”。军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必须对这样的军旅生命历程断裂节点作出相应的特殊制度安排,使军人在转型期衔接德国主流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也为转型期遇到困难与重新接轨社会的军人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和特殊福利制度安排。这就意味着,鉴于军人两次非连续性转迁中所产生的无法预期的福利净损失,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保障军人的生活与福祉,还需要对地位推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净福利损失和物质损失进行补偿。所以除了一般性的社会保障措施之外,福利国家在过渡期还应提供系列的特殊制度安排,包括过渡阶段生活补助待遇、过渡阶段生活费以及过渡阶段的职业培训和融入服务,从而为退伍军人的生命历程转型提供重要的制度性保障。此处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既包含货币补助的待遇措施,也包含能力培育和职业能力转型培育等服务性措施,这样的福利待遇组合有助于军人这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条件下重新返回德国主流的、具有强制社会保险义务的劳动关系。这既有助于预防退伍军人难以融入社会带来的不可预期的矛盾,又为劳动市场提供了“重返劳动力”。与此同时,这些新注入劳动市场的特殊劳动力同样也为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税收和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生命历程理论来看,“民转军”“军转民”体现的不仅是个人生命历程的转变,更映射出福利国家对军人这一特殊国民群体福祉的制度性干预和保障。在军人生命历程中状态推移和地位推移的过程中,福利国家的特殊制度安排为一个不稳定的生命历程状态和地位迁移的港湾竖起了“稳定之锚”。正是这样,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才能安然守护于国防事业,用青春和生命来捍卫一个国家的安全,同时在退伍后又重新成为国民劳动市场和国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份子。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1)德国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具有制度化的特征,但并没有采取完全“责任独揽”和“联邦财政完全覆盖所有待遇”的做法。整体而言,国家在军人社会保障领域采取的是一种有节制性的社会政策,并未将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责任推到无限。节制、温和、细致、周密的安排是德国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特征。
(2)德国的军人社会保障事业与德国整体社會保障事业具有密切的结构耦联关系。大部分情况,服役期结束后的军人会在一系列制度安排的协助及推动下平缓地“重返”主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中。因此特殊制度和主流制度体系相互对接是德国军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又一显著特征。德国并没有单独建立一套针对军人这一群体的完全与主流分界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有助于节省制度成本。
(3)德国“军转民”过渡阶段的制度安排措施较为周全,这使军人在退伍的一定阶段内物质生活得到了相应的保障,为在两个生命周期之间的剧烈变动的地位推移期建立了一定的“缓冲区域”,这为进入下一生涯阶段提供了宝贵的时间窗口。
(4)现金待遇和服务型待遇相互结合。福利国家的责任不止于货币待遇,在安定生活、提供福祉的同时也促进军人的职业能力建设和能力培育,这使职业军人的福利待遇虽以现金待遇为主但又明显超越现金给付。
(5)军人的社会保障具有“工作福利”的导向。退伍后具有工作能力的群体在政策体系的促进和引导下受到鼓励和支持重新返回劳动市场。德国特有的职业教育体系积极参与了后军旅时代的军人生命历程的塑造,有力地迎合并支持了军人生命历程转型的需求,推动了后军旅时代生命历程的状态推移和地位推移。
根据上述理论层面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认为德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我国军人社保制度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理念和制度层面的启示。从规范理念角度来看,我国在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同时考虑军人社会保障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双重特征,同时将这两种基本特征进行有效融合与对接,建立起完整严密的军人社会保障网络。从制度安排的层面来看,我们可以充分运用现存社会保障制度性资源扩展军人的特殊社会保障网络,在福利制度存量的基础上扩展福利制度的增量,争取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厦里建立起军人社会保障的子系统,这样可以实现存量资源和增量资源的对接、整合。德国将其“职业教育”融入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责任编辑:林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