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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用地地下文物勘探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0-07-14段志强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20年8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勘探文物

段志强

摘 要:地下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若遭受破坏,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而目前对这类文物构成较大威胁的莫过于基建项目。文物勘探有助于及时深入性地锁定地下隐藏的各种文物,给这些文物提供适当保护的同时,避免后续建筑工程引发一系列的质量问题。文章在客观阐述现阶段我国基建用地中开展地下文物勘探遗留的弊病前提下,探讨今后加强勘探以减少地下文物受损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基本建设;地下文物;弊端问题;调整方法

地下文物往往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如古墓等古文化遗址,具有不可再生性,若被肆意破坏,将不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和传承。另外,地下文物埋藏的位置通常十分隐秘且难以预知,所以保护起来也比较困难。一直以来,对这些文物造成较大威胁的始终是基建活动,相关技术人员应该在基建覆盖之前及时调查地下文物的分布状况,并及时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

1 现阶段我国基建用地中开展文物勘探遗留的弊端

1.1 建筑方未经勘探就随意施工

某些建筑单位没有形成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或是避免文物勘探消耗过多的成本、延误工期进度等,忽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报请文物机构来勘察的情况下随意施工,从而引发较多的地下文物受损情况。

另外,我国一些县级文物勘探队伍通常为自收自支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平常办公开销等主要依靠勘探费收入,一旦某些基建单位少缴甚至不缴,就会令勘探机构经费大量短缺,无法顺利开展勘探活动。

1.2 文物机构操作不当

一直以来,受地方经济约束,文物勘探费用经常无法按照规定收缴,少缴或者不缴现象较多,勘探经费长时期严重不足。①面对这种情况,一些文物机构为了节约开支,试图进行偷工减料,表现为敷衍地钻几个孔,提供自认为合格的钻探报告就完事了。正是因为这些文物机构责任心不强和一些建筑方盲目赶超工期,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也不及时上报,才催生出更多的文物被毁情况。

1.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对文物勘探中的违法行为不追究。许多处于基层的文物行政执法者综合素质不高且未经过专业化的培训,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过于陌生,导致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违规执法现象频频发生,特别是在基建用地文物勘探的行政执法方面,这类错误执法问题比比皆是。如面对一些尚未办理地下文物勘探手续的基建单位,执法人员往往会随意接受他们的请吃请喝,随后玩忽职守,令其随意地开展施工活动;又如面对一些城镇改造、招商引资的政府基建项目时,相关执法者往往会因为畏惧领导权势地位而不督促相关施工方去办理文物勘探手续,也不会在事后追究文物勘探机构的责任。久而久之自然会给当地地下文物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难以预测的损失。

1.4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首先,文物勘探范畴规定方面。既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大规模基建工程要接受文物勘探和调查,可关于多大占地面积的工程项目才是大规模的,《文物保护法》中却未进行细致化界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物机构、建设单位等往往会在大规模工程界定上出现矛盾冲突。

其次,文物勘探前置条件方面。《文物保护法》当中阐述,大型基建项目需要事先请文物行政机构开展文物调查、勘探活动,表面上赋予文物机构对基建工程进行文物勘探的权力,但实际上,因为尚未将文物调查、勘探等作为基建项目施工的必要前置条件,基建项目在规划、审批、选址、获得施工许可证过程中,不会被强制要求出具文物机构的调查和勘察结果以及相关指导意见。换句话说,只要建设单位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就可随意开展建设活动,一时间令文物部门的权力被空置,无法对建设单位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效果,给后续地下文物勘探带来巨大挑战。正是因为这样,不少基建项目都会在未报批、未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使一些地下文物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2 加强勘探以减少地下文物受损的有效方法

2.1 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推广普及力度

加大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推广普及力度,令基建单位和施工者形成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以及法律观念,确保正式施工前可以及时上报文物机构组织文物调查、勘探等活动。①只有大力推广普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才能令所有人知晓并助力法令条文顺利落实。地下文物调查和勘探可以向全社会公开,宣传地下文物的重要性,阐明这类文物是受国家保护且不可再生的,任何人不顾后果而随意施工并造成文物损坏的,必将承担重大的法律责任。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较多施工单位中的人员没有较高的文化和思想水平,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更是陌生,加上平常的作息时间比较紧张等,文物保护意识较低。因此,须对这类群体采用展板和演讲等宣传方法,不断强化施工者的文物保护和法律意识,令基建承包方能够主动并及时地报请文物机构前来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

2.2 引起地方政府对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地方政府要明白地下文物的珍贵,地下文物一旦遭受破坏便无法再生。因此,文物机构不单单要对施工者、基层民众等进行文物法规宣传,更要向地方政府阐明地下文物勘探与保护的重要意义,必要时还应该借助实例来强调不进行文物勘探的危害性—既会影响到地下文物的安全性,也会给后续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带来威胁。久而久之,令地方政府主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领导责任机制之中,从而努力协调文物勘探、保护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间的关系,制订方案进行文物勘探保护,长期保障地下文物的安全,促進各个基建项目的顺利开展。

2.3 组建更加专业化的文物勘探队伍和行政执法机构

进一步消除一直以来基层文物勘探、执法者的专业素质不高问题,避免基层文物勘探队伍工作的杂乱无章现象。在此期间,不同层级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要想方设法去强化文物勘探队伍的组建实效,做好各阶段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对达标的勘探者颁发资格证书,并推行持证上岗机制。在勘探队工作中实施领队负责制,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旦发现只收费不勘探、勘探过程过于敷衍等现象,立即吊销其所属机构的文物勘探许可证,取消主要责任人的勘探资格,杜绝其再从事和文物勘探相关的工作,并依法予以严惩。

做好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工作。各层级文物行政机构务必要及时认识到自身的职责和工作的紧迫性,主动结合本地实际来组建更优秀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省级文物行政机构,应在做好本辖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充实执法队伍并规范成员的执法行为,一旦发现任何执法者有包庇勘察方、玩忽职守等情况,并且已经造成地下文物的破坏结果时,要调离处理并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4 将文物勘探纳入法制轨道之上

《文物保护法》和其余法律法规一样,其衍生和修订都需要经过反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验证,必然会消耗一定的时间精力。基于此,文物工作者和文物法律的执行者要结合不同阶段的实践经验来提出意见,为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性修订提供可靠的指导依据。倡导各个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更加有效的地方法规政策,为地下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提供保障。将文物勘探作为基建工程的必要前置条件,涵盖所有基建项目用地,没有大小规模之分,相关的规划、建设、土地部门须及时向文物部门上报相关信息,文物机构正确评估文物遗存状况并提供报告证明之后,才允许基建项目的动工。

3 结语

综上所述,基本建设用地地下文物勘探的问题众多,包括施工方未经同意随意施工、勘探部门敷衍对待、执法者玩忽职守等。今后须及时将文物勘探纳入法制轨道,加大对文物勘探和保护的宣传力度,组建更加优质的地下文物勘探和文物行政执法队伍。长此下去,使基建项目正式施工前都可以进行彻底的文物调查和勘探,避免造成文物损坏现象,也保障基建工程的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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