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德公式”谈理性经济人
2020-07-14柴嫔莹严瑞雪
柴嫔莹 严瑞雪
【摘 要】本文围绕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说,分析汉德公式,然后基于对经济人假说发展的演变的介绍,提出“现实的理性经济人不是完全的依靠自利行事的,他们是法律制约下的经济人,是与社会互动的经济人”的观点;再通过严格责任证明汉德公式的冷漠和局限;最终认识到司法不应该仅仅认为其是单纯趋利的,也应该认识到他们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的,司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人的自由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而不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理性经济人;汉德公式;严格责任;经济人学说
引言
理性人假说既是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也是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石。正如波斯纳的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文翻译蒋兆康所介绍的: 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最大化原则,即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考察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也即理性经济人假定; 这样,法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是以人的理性化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1.理性人假设在法律中的运用——汉德公式
(1)汉德公式①法经济学表述。在汉德公式中,三种变量函数被这样定义,B为边际预防成本;P为边际事故损失;L为边际概率。如果边际预防成本小于损失,当事人就有义务进行预防。相反,如果边际预防成本大于边际损失,那么当事人就无义务进行进一步的预防。
(2)汉德公式的过错责任适用。汉德公式的提出绕开了对当事人只管心里状态的判断,从对边际事故损失和边际预防成本进行对比的角度,认为如果边际预防成本小于边际事故损失,即被认定存在过失。在这个公式里有这样一个判断:预防和损害的发生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都是都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替代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但是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凡是没有达到预防所要求的适当注意标准,就属于造成过失,而不论这种过失是否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因为只要你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就是没有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就存在一种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概率,即使这种损害目前可能没有发生,也会存在将来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双方都要承担损失,社会也要承担损失,付出成本,因此这些成本若是因为一方没有投入应当的投入的预防成本造成的,法律就应当裁定让一方承担责任。这样,之后的经济活动中,理性会使当事人选择较小的成本,也就是肯定会投入预防成本,而不是承担损害结果,投入了潜在的预防成本,损害就很可能被避免,或者降低发生的概率。
汉德公式运用的基本原理即为经济理性,取消了过错的责任基础地位,承担责任不是因为行为过错,而是为了将事故的成本归于能够通过最低成本避免事故之人,通过该人的理性决策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但是该公式对人的生命价值进行量化,汉德公式因此饱受诟病。
2.理性人假说理论的演变困境及发展
受蒙德维尔和爱尔维修等人的利己主义思想影响,经济学家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形象地描述了人们的利己心态,在此基础上,深受英国哲学家边沁的“功利原则”影响的约翰·穆勒,将政治经济学中的“经济人”进行抽象和概括,正式提出经济人假设的概念,并自此成为西方经济学中一个“公理”,并由帕累托对其进行定义.
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念主要包含利己心和价值最大化两个要素,也不局限于此。在此基础上,斯密试图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经济人假设的抽象性和封闭性,许多经济学家进行了质疑。
例如,西蒙认为,经济人假设太理想化,社会经济复杂多变,经济人假设的条件基本难以满足;而且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加上备选方案本身的不确定性,所以对备选方案的选择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最大化”也就不可能实现。新制度经济学在正统经济学的基础上,认为经济人有利他的一面,不过利他的倾向来源于利己,另外,因为自私的本能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性使得经济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新制度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设更接近现实生活中的人,并主张依赖制度来引导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经济人。另外,贝克尔、弗里德曼和卢卡斯等为代表的美国芝加哥学派也对经济人假设做了重要的发展,基于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他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是根据自己的偏好去实现效用的最大化。
对“理性经济人”的质疑归结起来基本是三个方面: 一是以人的“社会性”、“现实性”、“利他性”批判 “自利”经济人; 二是以人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批判 “理性”经济人; 三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否认“理性经济人”。这些批判都没有涉及到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内涵即自利与利他的矛盾,更多的是对经济人假设理性经济人假设不仅仅是物质的,还是道德的一种补正。
对于自利与利他的矛盾,斯密理论中的,理性经济人是一定历史的产物,是开放发展着的,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是相互促进的。我们必须认识且关注到经济人假设存在于经济活动这一前提之中,經济活动具有社会性,而不是冒昧地认为人性即是自利的; 对于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其实是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的表现,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最大利益得以实现,但是却总是毫无悬念的大打折扣,因此,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自身的妥协和他人的牵制等因素存在,其实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那么也就不会与社会利益产生根本性的冲突,二者之间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达到有效的平衡。
如果说经济人假设中的自利和理性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千万不能够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全依赖于经济人的性质。如果没有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和人的自由发展,要实现社会的快速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的; 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决定人的发展的同时,又依赖于人的发展,这就是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辩证法。理性经济人假设不仅仅是物质的,还是道德的,是开放和发展的,是一定历史的产物,是开放和发展的,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是相互促进的。
所以我们不能仅认为理性经济人是自利的,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人的行为是不断发展的,他是物质的理性的,同时他也是有同情心的,我们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构建,道德的约束,这样的经济人才是现实理性的,是健康的。
基于对“理性”的补正,我们提出了“严格责任”。
3.严格责任的意义
在 1970 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油箱设计缺陷致死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福特早就知道油箱设计存在缺陷,但由于成本效益分析表明,采取弥补缺陷的成本远大于任由爆炸事故发生公司可能面临的死伤赔偿金额等相关费用,因此他们并未改进。福特公司在答辩过程中称根据汉德公式,本案中不等式显然为 B > PL,那么法官就应当做出福特汽车公司不用承担过失责任的判决,这显然是草菅人命的做法,幸而法院最后的判决是福特汽车公司滥用汉德公式,应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
同理一箱玻璃装可口可乐在烈日下放了36小时,你去搬运时发生了爆炸,炸得你面目全非。问可口可乐公司的责任有多大?这种情况下,可口可乐需要负全责。但依据并非是“汉德公式”,而是一个叫做“严格责任”的概念。可口可乐公司面向成千上万的用户销售产品,它不可能知道消费者的使用场景,理论上它的责任很小,即便消费者没有证据直接指明厂商存在疏忽,厂商也应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担负更严格的责任,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在生产瓶身时需要将瓶身变得更加安全、更加有保障。
以上的两个例子便适用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意义便是迫使潜在的加害人要思考改变其行为和必要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意外事故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相较于汉德公式,严格责任便是考虑到了人的自利性与他利性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个方面,仅仅认为人趋利避害,在预防成本大于损害结果的时候我们可以认为其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我们的一切行动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
汉德公式用趋利避害的思维模式量化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方法,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尝试和突破,但其背后的缺陷也应予以警示,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不应使之等同纯为经济上的方程式”;“侵权行为法的理念在于维护个人自由并合理地分配损害,非仅为成本效益的微积分”。司法不能一味追求效率,也要兼顾公平。一边是经济的效益,一边承载了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隐私等非经济的价值,最大努力的平衡两者,才是健康的发展方向。总而言之,司法实践中既应当承认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形式在于合理的分配损害,涉及经济因素,但又必须认识到侵权行为法价值判断的根本在于在维护人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利益最大化。
4.结束语
汉德公式的提出是一种突破,是一种创新,但是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即经济人假设有着变量无法量化这一现实,造成了它由于过于冷漠而受人诟病。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决定人的发展的同时,又依赖于人的发展,理性经济人假设不仅仅是物质的,还是道德的,是开放和发展的,是一定历史的产物,是开放和发展的,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是相互促进的。汉德公式可以用于司法中,但是在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对它的适用应该谨慎,我们必须在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上将法经济学和法律的使用结合在一起,严格责任的提出便是对其的一种补正。在司法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理性经济人是自利的,同时人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的,人的行为是不断发展的,他是物质的理性的,同时他也是有同情心的,在我们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构建,道德的约束下活动的经济人,才是现实理性的,是健康的。
正如如今社会中所出现的很多问题一样,进行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经历阵痛,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这种成本比我们可能会面对的损害结果多,但是如果问题不解决,成本以外的很多不可控因素都会成为我们以后要面对的社会问题,不可控的变量可能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到时我们所要付出的成本会更多,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人是趋利避害的理性经济人,同时也需要认识到理性经济人是发展变化的,是与社会有互动的,只有平衡社会和人之间的关系,人自利与他利的关系,我们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
注释
①汉德公式: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2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一案中正式提出,因此有时也被称作卡洛尔学说或卡洛尔公式。
参考文献
[1]張雄,民法理性经济人向绿色经济人转变刍议[J].法制博览,2019年3月.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郑奇,汉德公式关于法律经济问题探析[J],边缘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
[4]李蔚,汉德公式法律适用性分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一期.
[5]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58.
[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4.
作者简介:柴嫔莹,女,山西运城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严瑞雪,女,山西临汾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